2014-08-05 上海发布 市发改委今早发布:本市9月1日起实施居民管道天然气阶梯气价:第一档年用气量0-310(含)m3,单价3元;第二档310-520(含)m3,单价3.3元;第三档520m3以上,单价4.2元。户籍5人(含)以上家庭,可申请年度增150m3。居民人工煤气价格从1.25元/m3调整为1.3元/m3。详见下文: 根据国家关于天然气价格改革的指导思想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4〕467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经召开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并报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本市居民用户管道燃气价格,并实行居民阶梯气价制度,同时修改完善现行的居民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 一、实施居民管道天然气阶梯气价 1、分档气量。按照国家指导意见,居民用气量分为三档,分别按照覆盖区域内80%、95%和超出部分的居民用户用气量确定。结合本市实际, 第一档用气量对应户年用气量为0-310(含)立方米; 第二档用气量对应户年用气量为310-520(含)立方米, 第三档对应户年用气量为520立方米以上。
第一档气价每立方米提高0.50元,即从现行的每立方米2.50元调整为3.00元; 第二档气价与第一档保持1.1倍的比价,即每立方米3.30元; 第三档气价与第一档保持1.4倍的比价,即每立方米4.20元(详见附图)。 3、计量周期。居民阶梯分档气量按年度周期计量,当年度累计用气量达到分档气量基数临界点后,即开始实行阶梯加价。本市居民管道天然气阶梯气价的计量周期为每年9月1日起至次年8月31日,在年度周期之间不累计、不结转。
居民人工煤气价格每立方米提高0.05元,即从现行的每立方米1.25元调整为1.30元。居民人工煤气用户不执行阶梯价格制度,转换为天然气用户后,按照居民天然气阶梯价格的有关规定执行。
修改《关于建立完善本市居民用户燃气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沪发改价公〔2008〕017号)的相关规定,将联动条件修改为当本市天然气综合门站价累计变动幅度达到或超过4%,将联动周期修改为距上次联动时间超过12个月。具体将另行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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