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安全保卫工作办法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机构人员的设置和相应职责
第一节 机构人员的设置
第二节 工作职责
第三章 枪支弹药及涉枪人员管理
第一节 持枪、管枪人员
第二节 持枪人员的培训与要求
第三节 枪支弹药的购置、保管、保养
第四节 持枪程序
第四章 安全设施标准及管理
第一节 业务库
第二节
营业场所
第三节 自助服务区(点)、自助设备
第四节 运钞车
第五节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监控中心
第六节 营业网点监控管理
第七节 要害部位防护、报警设施
第八节 安全设施管理
第五章 计算机安全管理
第六章 安全保卫工作操作规程
第一节 营业期间
第二节 守库期间
第三节 押运期间
第七章 安全保卫工作责任制考核
第八章 安全保卫工作责任追究
第九章 安全保卫档案管理
每十章 安全检查
第十一章 奖励和处罚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渭河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渭河农商银行)安全保卫工作,确保全辖财产、员工及营业场所、自助机具安全,为业务经营创造良好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保卫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确保重点、打击犯罪、保障安全”的工作方针。
第三条 安全保卫工作应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渭滨农商银行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安全保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领导和监督本单位安全保卫工作;各分行、支行、分理处行长(主任)是本单位安全保卫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负责部署和组织落实本单位及辖区内营业网点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四条 安全保卫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工作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防抢劫、防盗窃、防诈骗、防破坏、防涉枪案件(事故),配合有关部门防自然灾害事故、防计算机犯罪、防洗钱,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为业务经营创造良好的环境,保障全体员工的人身安全和集体财产资金安全。
第五条 安全保卫工作是本行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应纳入各级分行、支行、分理处的经营目标管理,实行分级管理、逐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到人的办法。做到安全保卫工作同其他工作同部署、同计划、同检查、同考核、同评比、同奖惩,在单位评选综合性荣誉称号和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以及安全保卫责任人评先受奖、晋职晋级中,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六条 安全保卫部门在本单位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上级保卫部门的管理指导、检查和监督,并接受当地公安部门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二章 机构人员的设置和相应职责
第一节 机构人员的设置
第七条 渭河农商银行总行、分行、支行单独设立安全保卫部(科),作为总行、分行、支行的职能部门,其岗位设置为:
(一)辖内营业网点21个以上的分行、支行,保卫部(科)编制2人以上,其中部(科)长1人,兼任经济民警(经济保安,下同)队队长或副队长。
(二)辖内营业网点20个以下的分行、支行,保卫部(科)编制1人以上,设置部(科)长,兼任经济民警队队长或副队长。
(三)设有业务库的分行、支行必须配置经济民警6人以上(不含驾驶员和其他人员),负责守库工作。含有押运工作任务的分行、支行,每车或线路正常工作时配备经济民警最少四人以上,含司机1人,押运员2人、业务员1人,负责押运工作,履行经济民警岗位职责。
(四)分行、支行的分理处营业网点要设专兼职安全员1人(或由网点临柜人员轮流担任),负责本网点的安全保卫工作和安全设施、器材的日常检查及维护保养、自助设备的日常巡查工作。
第二节 工作职责
第八条 渭河农商银行统一管理、指导、协调辖内分、支行及分理处的安全保卫工作。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及时贯彻落实上级、公安机关和银行业监管等部门的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结合本单位的实际研究部署安全保卫工作,制定安全保卫规章制度并组织落实。
(二)制定安全保卫工作管理目标,明确本单位各部门和辖内机构安全保卫工作责任,并组织落实。
(三)负责全辖保卫队伍的思想、组织和业务建设,定期听取辖内保卫部门的工作汇报,及时研究有关部门的建议,认真分析本系统安全保卫工作现状,解决保卫工作中存在的疑难问题。
(四)组织有关部门对全体员工进行安全防范、职业道德和法制纪律教育,督促有关部门加强对要害岗位工作人员的管理。
(五)决定安全保卫工作的奖罚事项。
(六)定期不定期地检查本单位和辖内营业网点安全保卫工作情况。
第九条 各分行、支行负责对辖内分理处的安全保卫工作进行督促和检查。
第十条 分行、支行行长对辖内安全保卫工作负责。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抓好保卫队伍建设,支持保卫部门开展安全保卫工作。
(二)结合本单位的工作特点,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工作责任制,落实各项规章制度,组织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及办法。
(三)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抓好职工安全教育,掌握本单位及所辖机构职工的思想动态,及时发现违章违纪违法的苗头,并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解决。
(四)对辖内发生的案件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组织保护现场,积极提供线索,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五)严格枪支弹药管理,防止发生涉枪案件、事故。
(六)落实安全保卫经费,加强安全设施建设。
(七)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本单位及辖内营业网点安全保卫情况和库存现金情况,检查安全保卫制度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 基层营业网点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保卫工作负责。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及时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安全保卫工作的部署和安排,加强对职工进行安全防范教育,组织防暴、防抢、防火等各种演练(每季不少于1次,全年不少于一次消防演练),提高职工安全防范技能。
(二)根据上级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和当地治安状况建立健全安全防范规章制度,与当地派出所、邻近单位和居民签定治安联防协议书。
(三)随时检查规章制度执行情况,轮流带班,经常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状况和查库,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四)了解掌握本单位职工的思想动态,对职工的反常表现,要做到早发现、早解决,并及时向上级单位报告。
(五)配枪的单位,按枪支、弹药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管理,杜绝涉枪案件、事故的发生。
(六)按规定标准搞好安全设施建设。
第十二条 保卫部(科)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在分行支行一把手和分管领导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部和辖内营业网点的安全保卫工作,督促指导营业网点、部门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措施,确保营业网点的安全。
(二)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不断提高自身的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组织本部门学习每月不少于2次,并做好学习记录。
(三)协助分、支行领导做好全体职工的法制教育和安全教育,及时向职工传达上级和公安机关的有关文件、会议精神和案情通报,根据单位领导的意图和本地区治安状况,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定安全保卫制度和各种防暴预案及演练;做好安全保卫责任书的制定和签订工作;协助领导与当地公安派出所及相邻单位签订联防协议;及时布置辖内的安全保卫工作。
(四)根据有关规定认真审查新(改)建的支行、分理处、储蓄所营业场所安全设施基建图纸和技防设备设计方案,报联社领导班子审批;按程序及时上报网点营业场所安全设施基建图纸和技防设备设计方案,在基建或施工时,应到现场监督指导,确保工程质量。
(五)认真对辖内营业网点进行安全检查。除开展日常安全检查工作外,应督促并指导各营业网点负责人组织一线职工进行防暴演练(每年不少于4次)。同时,积极协助分、支行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对基层网点进行全面检查,每年全面检查应不少于4次。
(六)负责领导和管理经济民警队伍,按经济民警管理规定,对警员进行政治、军事和业务培训,年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0小时(包括上级保卫部门和公安机关培训时间),全面提高经济民警的整体素质。
(七)按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所有配备的武器弹药、警具器械、报警器材、监控设备、安防设施等的管理维护工作,建立健全档案资料;认真落实枪支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枪弹分存,双人分管”规定,认真实行“一枪一档”,督促持枪人员按照操作规程认真操作,做到“动枪必验枪”。
(八)当好分、支行领导的参谋,根据社会治安特点,向分支行领导提出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安全保卫建议,及时向分、支行领导传达上级和公安部门的有关精神和案情通报;发生案件或事故时,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程序及时上报。
(九)安排好分、支行业务库的守库人员和现金(重要凭证等)运送的押运人员,并做好班前教育;在运送较大额库款时,保卫部(科)长要亲自带班押运,运送大额库款时(各地自行规定),要及时向分、支行领导汇报,并按规定与分管领导共同参加押运工作,确保库款安全。
(十)做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在检查安全的同时,要认真检查消防工作情况,指导电脑管理部门和网点机构加强做好机房和电脑的安全消防工作,督促相关部门配齐配足消防器材,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消防训练,防范火灾的发生。
(十一)积极协助公安部门做好案件现场的保护和案件的侦查工作。
(十二)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经济民警岗位职责:经济民警在经警队长(保卫部经理、科长)的领导下,履行守库、押运和本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及时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热爱本职工作,积极参加业务培训和军事训练,认真学习政治、业务、法律知识和军事技能,不断提高政治、法律水平和业务、军事素质,提高组织纪律性,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各项规章制度,一切行动听指挥。
(二)在执行守库、押运任务时,要熟悉守护区域和押运路线的周边环境和治安情况,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执行操作规程,认真履行押运款包的交接登记手续;熟练掌握防暴预案,灵活、勇敢地处置突发事件的发生,保证库款和职工人身安全。
(三)熟练掌握武器装备,熟悉并严格执行枪支弹药、免检证的管理和使用规定,落实“枪弹分存,双人分管”制度,认真履行枪支弹药、免检证领用、交回登记手续,严格枪支操作程序,做到“动枪必验枪”,保证枪支管理使用安全。
(四)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严禁向无关人员泄露守库和押运路线等情况。爱护武器装备、警械器具和报警设备。
(五)在执行任务时,不得饮酒、嘻闹或做与任务无关的事,着装必须整齐,不得穿背心、拖鞋。
第十四条 守库员岗位职责。
守库员专(兼)职负责守卫农商银行各级业务库。为确保库款安全,农商银行业务库必须坚持双人守库制度,两个管库员不得同时守库。其守库员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热爱本职工作,遵守岗位职责,熟悉防暴措施,了解守护区域环境,提高警惕,常备不懈,确保国家和集体财产安全。
(二)严格遵守纪律,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不得迟到早退;不得在值班室内接待或留宿外人;不得饮酒、娱乐或做与守库无关的事,有事离开前要经领导批准,派人顶岗才能离岗。
(三)进入守库岗位后,要仔细检查安全设施,设定报警系统,关好门窗,并将武器置于随手可取之处,保持高度警惕,发现异常情况时,两个守库员要互相配合,共同负责,及时向上级领导和有关部门汇报,确保守卫目标安全。
(四)爱护武器弹药,严格按规定操作枪支,必须做到“动枪必验枪”,严禁玩弄枪支,保证枪支使用安全。
(五)在执行守库任务时,要以高度的责任心和临危不惧的精神,当机立断地处理突发事件,机智勇敢地同来犯的不法分子作斗争,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安全。
(六)遵守守库值班登记制度。每日下岗前,要及时在《守库值班登记簿》上详细登记守库情况,并在登记簿上签字,遇有特殊情况的,要及时向领导或有关部门汇报。
第十五条 押运员岗位职责。押运员是运送现金(含金银、重要凭证、有价单证等贵重物品)的重要岗位人员,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对押运的物品、时间、地点、数量、路线等重要情况要绝对保密,不准向任何人透露;不准在公共场合或电话里谈论有关押运事项;运钞车在执行任务时,不准搭乘无关人员,不准搭载违禁物品。
(二)坚决执行双人押运制度,不准以任何借口进行单人押运,持枪押运时,必须双人同出同归,严禁单独持枪行动,不准用枪支打猎;不准将枪支交给他人玩弄;不准用武器开玩笑。
(三)坚守工作岗位,在执行押运任务时不得吸烟、饮酒,途中不准走亲访友或办理与任务无关的事;不准在运钞车内玩闹;执行完任务后要尽快返回,不准无故在外滞留。
(四)执行任务时,要时刻保持高度警惕,随时观察周围动态,如遇异常情况,要立即采取果断措施及时处置;遇歹徒袭击时,要临危不惧,临阵不乱,机智勇敢地同歹徒作斗争,并及时向公安部门和上级领导或保卫部门报告,确保运送的物品安全。
(五)保证交接安全。库款出库时,押运员要按照规定占据有利位置,做好临战准备,密切注意周围情况,保证业务人员安全装车。款项运达后,押运员要站好规定位置,注意观察周围动态,保持高度警惕,保证业务人员与营业网点工作人员顺利交接,若发现断绳、散捆、散包现象,必须会同有关人员进行复点,交接清楚后,必须认真填写交接登记簿,交接双方均应在登记簿上签全名,以示负责,收库押运时,也应按此程序严格办理。
(六)运钞车辆如在执行任务时发生故障或交通事故,押运员要保护好现场和运送物品的安全,并派人与附近金融单位的营业网点或公安机关联系,采取措施确保安全;如遇交通堵塞,一时难以通行或不能绕道时,押运员要加强守卫,并主动与交警人员联系,出示证件,说明情况,请求放行,防止发生意外。
(七)在押运途中,如发生异常情况,除特殊情况外,驾驶员要坚守岗位,不得下车,发动机不得熄火并且做好应变准备,同时押运员要与驾驶员、业务人员共同遵守有关规定,互相配合,紧密协作,做好防范工作,圆满完成押运任务。
(八)要严格按照枪支管理规定,管理和使用好武器装备,押运任务结束后,要立即将枪支弹仓内子弹退出,仔细验枪后,将枪支、弹药和免检证一道交给枪支管理员保管。
第十六条 支行、分理处及营业网点安全员岗位职责。支行、分理处及营业网点应设立专兼职安全员,安全员可由固定人员担任也可由营业网点的临柜人员轮流兼任。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做好本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协助单位领导加强对职工的思想教育、安全教育和消防教育,组织职工认真学习有关文件精神和案情通报,提高职工的安全防范意识。
(二)上班后,营业前当班安全员要对网点报警系统、视频系统、自助银行及自助机具等安全设施、通讯工具、消防器材等设备是否正常以及自卫武器的存放位置进行认真检查、登记,发现故障或异常情况要及时向领导或有关部门汇报,查明原因,排除故障,消除隐患。
(三)上班期间,当班安全员要督促职工随手锁闭营业室的边后门,放好自卫武器;接待上级或公安机关的检查人员时,要认真核对检查人员的检查证、工作证、身份证、介绍信以及陪同人员,确认无误后,开门让检查人员进入营业室开展检查,但不得让非本系统(含公安部门)的人员进入库房检查。检查结束后,要认真听取检查人员意见,并认真记录,及时向单位领导汇报(单位领导在场的,由单位领导自行办理)。
(四)营业期间,遇到歹徒对本单位实施抢劫时,当班安全员要沉着机智地协助领导组织职工采取有效手段,齐心协力地同歹徒作斗争,同时向上级领导或公安部门报告案情,确保国家、集体财产安全和职工人身安全。
(五)下班前,当班安全员要认真检查营业厅的门窗是否关闭锁定,报警系统有否设防,守库员有否及时上岗等情况。
(六)按规定对自助设备和自助银行进行安全巡查。
(七)认真完成当班的各项安全保卫工作。
第十七条 各营业网点要按规定配备男性保安,负责大堂工作秩序以及大堂、门前客户及其车辆安全。各网点要将大堂保安的管理教育纳入正常安全教育学习范围。大堂保安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维护大堂和门前及周边治安秩序,预防和排查安全隐患。
(二)熟悉相应突发事件的处置程序,按时参加网点各类应急演练。
(三)确保管辖区域内安全防范设施、设备、器材等正常使用。
(四)随时检查管辖区域内有无妨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对非正常事项及时进行纠正,并做好记录。
(五)接待客户及来访人员的投诉,处理大堂纠纷和一般性治安违规行为。
(六)坚守岗位,不迟到早退,有事应向网点负责人请假,严禁酒后上岗,不在工作区域用餐、吸烟,每天和营业网点工作人员同时到岗,下班时与网点工作人员同时离岗。
(七)按规定着装,警具不离身,保持良好的警姿。
(八)保持高度警惕,经常巡视大堂、自助设备、大门外停车场等,关注的可疑人和事,恰当护卫和提醒大额取现客户。
(九)如遇突发事件,按紧急预案及时反应,向网点负责人报告。
(十)帮助客户抽号排队,指导自助设备使用。
(十一)特殊客户和特别天气,遇客户有帮助要求时,应自觉服务。
(十二)早晚迎送运钞车辆和疏散客户,保持周边安全,如出现紧急情况,及时通报运钞车长和网点负责人。
(十三)维护客户停车区域秩序,保证停车区畅通。
第三章 枪支、弹药及涉枪人员管理
第一节 持枪、管枪人员
第十八条 持枪人员必须是本行正式人员中保卫干部、专职押运员、专职守库人员和经批准的兼职持枪人员,并经总行、分行、支行审查、培训合格后才能上岗持枪。
第十九条 持枪管枪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本人及直系亲属受到刑事处分或仍属刑事侦查对象的禁止持枪;
(二)身体健康,精神正常;
(三)无赌博、嫖娼、吸毒等不法行为;
(四)思想稳定,有道德法制观念,有良好的组织纪律性和责任感;
(五)热爱信合事业,愿意从事安卫押运工作;
(六)熟悉国家枪支管理法规,遵守使用、管理枪支的规定,经过持枪、用枪的专门训练,熟悉枪支性能。
第二十条 对持枪、管枪人员的审查,每年不少于一次。使用统一格式的《持枪、管枪人员审查登记表》,由分行、支行审查,报县(市)公安局和办事处、总行备案。
第二十一条 持枪、管枪人员审查程序:
(一)用枪单位填写持枪、管枪人员审查登记表,并签署意见;
(二)分行、支行人事、保卫部门负责审查;
(三)总行主管领导审查批准。
第二十二条 单位领导要经常对持枪人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和日常考察,检查枪支使用、保管的情况,发现不适合持枪的人员要及时调整,严防涉枪案件。
第二节 持枪人员的培训与要求
第二十三条 持枪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持枪人员的培训,由分行组织实施,总行保卫部门具体负责。持枪人员年度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0小时。
第二十四条 持枪培训内容:
(一)枪支佩带的正确方法;
(二)持枪、装退子弹、瞄准、击发要领;
(三)验枪的正确方法;
(四)枪支保养;
(五)实弹射击内容;第一、第二练习、应用射击;
(六)一般故障的排除;
(七)枪支的保管要求;
(八)其它有关枪支的技能要求。
第二十五条 对持枪人的要求:
(一)持枪人员在执行押运、守库任务时可佩带枪支;
(二)持枪人员必须有公安机关办理的个人或集体持枪证,未办持枪证者,不得持枪;
(三)严禁将枪支、弹药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严禁将枪支携带回家;严禁非执行任务时持枪;严禁无故鸣枪;严禁枪口对人开玩笑;严禁携带枪支到禁止携带枪支的区域、场所;严禁持枪进人公共场所;
(四)使用枪支必须进行严格登记。执行任务领用枪支时,要检查枪支、清理子弹,并履行登记手续;执行任务完毕后,要向管枪员交验枪、弹并及时人库。
第三节 枪支弹药的购置、保管、保养
第二十六条 枪支配备,严格按照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公务用枪配备办法》和《关于银行系统守卫、押运专用枪支配备办法的通知》中规定的枪支配备范围、数量和要求配备,不准超标准、超范围配枪。
第二十七条 符合配枪范围的单位,需要补充或更新枪支、弹药的,或新设机构需要配置枪支、弹药的,总行应将枪支的种类、数量、用途报经当地公安机关核准,逐级申报,由省联社审核,统一向公安厅申请购置。严禁通过其他渠道购置枪支、弹药。购枪单位购得枪支后,应即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申领公用持枪证。
第二十八条 农商银行配置的枪支,是守卫金库、押运金银、钞票和有价证券的专用武器,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和公安机关、人民银行的具体管理规定,实行严格管理。
第二十九条 枪支、弹药的保管必须符合使用方便和安全的要求,做到防潮、防锈蚀、防火、防盗窃。枪弹应实行专柜分别保管,双人管理,枪柜钥匙要指定专人分别管理。枪柜正钥匙由用枪单位领导指定专人管理,责任到人。严禁交叉或形成的单人管枪的事实。副钥匙由用枪单位领导妥善保管,必须启用时,要由两人以上同时启封,并记录启用的原因、时间。参与启封钥匙的人、批准人要签名登记。正、副钥匙的移交或临时移交,要逐次办理交接手续,记录移交人、接管人、监交人、交接时间等事项。
第三十条 业务用枪枪柜可存放于守库室。守库室要坚固,应配备报警器及通讯工具,枪柜全天有人看守。枪支的领用、归还,使用统一格式的《枪支弹药领用、交接登记登记簿》,要逐次办理登记与注销手续,同时检查枪支完好状况及子弹数量。《登记簿》每本使用完后,应保存二年以上,以备查考。
第三十一条 用枪单位应建立枪支档案,实行“一枪一档”的管理办法。枪支档案的内容包括:
(一)枪支所在单位名称;
(二)枪支购人或调人时间;
(三)枪支型号、枪号;
(四)枪支完好状况;
(五)随枪子弹数量等等。
枪支档案,由总行、分行保卫部门建立,并逐级上报省联社、县(市)公安局备案。
第三十二条 执行任务时按规定呜枪的,要及时记录,汇报鸣枪原因及消耗子弹数量,耗用子弹由总行、分行保卫部门批准补充。
第三十三条 枪支的擦拭保养,使用统一规格的《枪支、弹药保养登记表》并装订成册,采用一枪一表(册)的登记方法,日常保养,定时保养,换季保养都要及时登记,登记表册的保存期为最后一次保养日至两年以上,以备查考。
(一)日擦试。由持枪人进行。擦试枪的外表;
(二)周擦试。由持枪人进行。察试枪膛、弹膛、活动机件、导气筒、沟、槽、孔、缝、附件工具及外表;
(三)擦试干净、涂油均匀,木质部分用布擦试不涂油;
(四)携行枪支要做到随用随擦;
(五)实弹射击后的枪支保养,由持枪人和管枪人共同进行,应用浸透油或碱水(肥皂水)的布擦洗干净,并用干布擦干后再上油,在以后的三五天内再擦一次;训练值勤或被雨、雪、雾、露和风沙沾垢后,应及时用干布或油布进行擦试;不经常使用时,每周至少擦试一次;严寒季节,枪支由室外携进室内,金属表面凝结水珠时,及时分解擦试。
第三十四条 枪支非使用时的保管要求。枪支不使用时可戴上枪口帽,严禁用布或纸堵塞枪口,枪的标尺面朝外,放回击锤,关保险,稳固地放置在枪柜固定位置上。附件工具、枪证随枪保管。空弹匣装在枪上,枪仓内不装实弹,装有实弹弹夹、匣,不得装在枪上。
第三十五条 枪支的封存。
(一)单位暂时多余的枪支,由总行、分行集中封存,专柜妥善保管,并报省联社、办事处备案;
(二)封存的枪支要涂黄油保管,每年检查一次;
(三)总行、分行封存枪支的启用,须经办事处批准,报省联社备案。
第四节 持枪程序
第三十六条 持枪人员执行任务时在单位领导或管枪领导审批后方可按程序持枪。
第三十七条 押运人员持枪的要求:
(一)规定时间内进入岗位;
(二)办理枪支领用手续(每执行一次任务,办理一次交接手续),枪出库,枪证同时出库,按验枪要领验枪:
(三)将子弹装人弹夹,子弹不上膛,关上保险;
(四)押运时枪不离身,并携带持枪证;
(五)折叠式枪托的枪支,必须打开枪托;
(六)发生紧急情况,立即进人临战状态,判明事件性质,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银行守库、押运人员在执行任务中使用武器的规定》正确处置,事后及时报告;
(七)押运结束,立即将枪入柜保管。按程序退出枪内子弹,按验枪要领验枪,进行擦试,办理枪支交接手续后,方可下岗。
第三十八条 守库员持枪要求:
(一)在规定时间内进入岗位;
(二)办理枪支领用手续,枪出库,枪证同时出库,按验枪要领验枪;
(三)将子弹压入枪仓或将子弹夹装入枪仓,子弹不上堂,关保险,折叠枪托的枪支打开枪托;
(四)人不离岗,枪不离人;
(五)守库值班期问发生异常情况,判明确系发生守卫目标及自身安全等紧急情况,要迅速报警,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银行押运人员在执行任务中使用武器的规定》正确处置,事后及时报告;
(六)下岗时,按程序退出枪内所有子弹,按验枪要求验枪,进行擦试,办理交接手续后,方可下岗。
第四章 安全设施标准及管理
第三十九条 农商银行安全设施标准应坚持:安全坚固、经济美观、超前防范、相互兼顾、因地制宜、量力而行,逐渐实现规范化、标准化要求的原则,县联社要加强对辖内营业网点安全防范设施的管理,并取得当地公安部门的帮助和支持。
第四十条 营业网点安全设施的建造、装修,应按上级保卫部门与公安机关相关部门核准同意后的设计图纸施工。工程竣工后,要经上级保卫部门和公安机关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能启用。
第四十一条 营业网点的安全防护设施,必须达到《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标准,原有营业场所未达标的要按计划分期分批进行达标改造,新建营业场所的安全防护设施要一次性全面达到防护级别标准。
第四十二条 分支行保卫部门是营业部和辖内营业场所安全设施的建设和使用的管理部门,总行对分支行和基层营业网点的安全设施建设有指导管理权。
第一节 业务库
第四十三条 业务库建设必须按照《银行业务库安全防范要求》(GA858-2010)执行,要具备防抢、防盗、防潮、防火功能,安全牢固,库容适中。
第四十四条 业务库安全设施标准
核定库存现金在5000万元(含)以上的为一类库;核定库存现金在1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为二类库;核定库存现金在80万元(含)~1000万元的为三类库;核定库存现金在80万元以下的为四类库。
第四十五条 业务库的安全防范应贯彻坚持标准、安全适用、科学经济的原则;业务库的设计、施工图纸等相关资料的保存应符合保密规定;业务库建设的地形、地质、水文条件,占地面积及周围环境、交通状况等应符合建设及安全要求;库区的照明供电系统总闸装置应有保护措施,并置于有效监控范围内;库区供电可采用单路或双回路供电,单路供电时应自备应急电源;库区内的载货电梯与楼梯应建于库门之外;库区应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库房不得临街或直接对外建筑,应避开高压输电线路和城市其他有碍库房管理的公共设施;库房建设应进行防水处理,防止渗水潮湿现象发生;出入库房门的通道应单一设置,应无观察盲区、便于警戒与监控。
第四十六条 一类库实体防范要求:
库房的墙、顶板、底板应为六面钢筋混凝土整体现浇结构。库房墙体宜选用c50以上的商品混凝土。墙体厚度应大于等于240mm, 墙内应配符合GB 1499.2-2007,公称直径d大于等于14mm 的热轧带肋钢筋,双层双向网状排列,钢筋中心间距应小于等于150 mm。库房排风装置应在墙内作外低内高的“S”型转弯,通过墙体出口处离地面距离不应低于2500 mm,直径应小于等于200 mm,出口应设钢筋网保护。地下库建筑时应设置双墙回廊式,回廊净宽大于等于600 mm,四面应贯通,转角处应设折射或/和摄像装置。回廊外墙应为钢筋混凝土或砖混结构,厚度应大于等于240mm。库房为二层以上多层库体结构时,其柱子纵向与横向中心轴线的间距,库房落地层的单位负荷能力,非落地层的单位负荷能力,每层梁下净高等应符合建筑设计和使用要求。业务库门应选用防护等级不低于GA/T 143-1996中规定的B级或JR/T0001-2000中规定的2级金库门。业务库门锁应选用GA/T73-94中规定的B级或JR/T0002-2000中规定的1类或1R类组合锁具。应急库门应与安装的业务库门具有相同的防护等级。通往金库门的唯一通道应设置防控隔离门, 防控隔离门的防护等级应不低于GB 17565-2007中乙级的要求。
第四十七条 二类库实体防范要求:
库房的墙、顶板、底板应为六面钢筋混凝土整体现浇结构。库房墙体应选用c40以上的商品混凝土。墙体厚度应大于等于240mm, 墙内应配符合GB 1499.2-2007,公称直径d大于等于14mm 的热轧带肋钢筋,双层双向网状排列,钢筋中心间距应小于等于150 mm。库房排风装置应在墙内作外低内高的“S”型转弯,通过墙体出口处离地面距离不应低于2500 mm,直径应小于等于200 mm,出口应设钢筋网保护、库房为二层以上多层库体结构时,其柱子纵向与横向中心轴线的间距,库房落地层的单位负荷能力,非落地层的单位负荷能力,每层梁下净高等应符合建筑设计和使用要求。业务库门应选用防护等级不低于GA/T
143-1996中规定的B级或JR/T0001-2000中规定的2级金库门。业务库门锁应选用GA/T73-94中规定的B级或JR/T0002-2000中规定的1类或1R类组合锁具。应急库门应与安装的业务库门具有相同的防护等级。通往金库门的唯一通道应设置防控隔离门, 防控隔离门的防护等级应不低于GB 17565-2007中乙级的要求。的要求。
第四十八条 三类库实体防范要求:
库房的墙、顶板、底板应为六面钢筋混凝土整体现浇结构。库房墙体应选用c30以上的混凝土结构。厚度应大于等于240mm, 墙内应配符合GB 1499.2-2007,公称直径d大于等于12mm 的热轧带肋钢筋,双层双向网状排列,钢筋中心间距应小于等于150 mm。库房排风装置应在墙内作外低内高的“S”型转弯,通过墙体出口处离地面距离不应低于2500 mm,直径应小于等于200 mm,出口应设钢筋网保护。库房为二层以上多层库体结构时,其柱子纵向与横向中心轴线的间距,库房落地层的单位负荷能力,非落地层的单位负荷能力,每层梁下净高等应符合建筑设计和使用要求。应急库门应与安装的业务库门具有相同的防护等级。通往金库门的唯一通道应设置防控隔离门, 防控隔离门的防护等级应不低于GB 17565-2007中乙级的要求。的要求。业务库门应选用不低于GA/T 143-1996中规定的A级或JR/T0001-2000中规定的1级或以上级别的金库门。金库门锁应选用不低于GA/T73-94中规定的A级或JR/T0002-2000中规定的1R类或2类组合锁具。
第四十九条 四类库实体防范要求:
库房的墙、顶板、底板应为六面钢筋混凝土结构。应符合库房排风装置应在墙内作外低内高的“S”型转弯,通过墙体出口处离地面距离不应低于2500 mm,直径应小于等于200 mm,出口应设钢筋网保护库房墙体应选用c30以上的混凝土结构。厚度应大于等于240mm, 墙内应配符合GB 1499.2-2007,公称直径d大于等于12mm 的热轧带肋钢筋,双层双向网状排列,钢筋中心间距应小于等于150 mm。业务库门应选用不低于GA/T 143-1996中规定的A级或JR/T0001-2000中规定的1级或以上级别的金库门。金库门锁应选用不低于GA/T73-94中规定的A级或JR/T0002-2000中规定的1R类或2类组合锁具。
第五十条 业务库技术防范一般要求:
(一)技术防范系统应选用先进、成熟的技术,并应综合设计、同步施工。
(二)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应符合GB 50348-2004等规定,设计、施工程序应符合GA/T 75等规定。
(三)技术防范系统应按附录A中表A.1所列相关要求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
报警系统应能准确探测报警区域内门、窗、通道等重点部位的入侵事件,系统报警后,中心控制室应有声光显示,并能准确指示发出警报的位置。
库房内应安装2种以上探测原理的入侵探测器,振动报警防区应24h不可撤防。
启动紧急报警装置时应同时启动现场声、光报警装置。
(四)周界防入侵报警装置应有连续的警戒线,不应有盲区。
(五)紧急报警装置应安装在隐蔽、便于操作的部位,应具有防误操作措施。
(六)报警控制主机和线路应安装在防护区域的隐蔽位置,便于维修,且具有防破坏报警功能。
(七)系统应采取2种以上向外报警的传输方式,如采用公共电话网作为向外报警的一条传输通道时,不应在公共电话网通讯线路上挂接其它通信设施。
(八)报警装置应有备用电源,应能保证在市电断电后系统供电时间不少于8h。
(九)报警系统的布防、撤防、报警等信息的存储时间应不少于30d。
(十)其他应符合GB 50394-2007的有关要求
第五十一条 业务库视频监控子系统要求:
(一)系统应采用符合GB 20815-2006的数字录像设备,在作业期间进行实时不间断录像、录音,非作业期间应能在接受报警信号的同时,自动启动照明、录音、录像,图像记录回放帧率应不少于25fps。
(二)库房内监控图像的浏览与回放应有权限限制。
(三)库房内的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人员库内活动的全过程和库内所有存放物品。
(四)库房外的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出入库人员开启库门、进出库房的过程及面部特征。且应避免库门开启密码的显示和泄密。
(五)守库室的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守库人员的活动情况。
(六)清分整点场地每个清分台都应有摄像机进行独立监控和录像,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交接、清点、打捆等操作的全过程。
(七)装卸区及出入库交接场地的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运钞车停放、护卫及提款箱等交接、进出库区的全过程。
(八)主要通道的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人员活动的情况。
(九)视频安防监控子系统应保证24h开启,非作业期间可采用移动侦测或报警触发自动录像方式。
(十)系统图像质量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应保证图像信息的原始完整性,即在色彩还原性、图像轮廓还原性(灰度级)、事件后继性等方面均应与现场场景保持最大相似性(主观评价)。系统的最终显示图像(主观评价)应达到四级(含四级)以上图像质量等级,对于电磁环境特别恶劣的现场,图像质量应不低于三级。图像质量的主观评价见GB50198-1994中的4.3;
2、应保证对目标监视的有效性。重要监控点图像存储、回放的图像分辨率宜满足GA/T 367-2001 中4.4.7系统分级规定的一级(甲级)要求。系统分级参见GA/T 367-2001的附录B;
3、经智能化处理的图像,其质量不受上述等级划分要求的限制。但对指定目标的智能化处理,其处理前后的主要图像特征信息应保持一致;
4、应具有时间、日期的字符叠加、记录功能。字符叠加不应影响图像记录效果。
(十一)视频图像资料保存时间应不少于30d。
(十二)系统应有备用电源,在市电断电后能对重要部位摄像装置供电时间不少于2h。
(十三)其他要求应符合GB 50395-2007的有关条款。
第五十二条 出入口控制子系统要求:
(一)系统设置必须满足消防规定的紧急逃生时人员疏散的相关要求。
(二)实行远程监控的,业务库房隔离门的出入口控制装置应具有能接受远程控制和实时授权的功能。
(三)系统出现出入口非授权开启、出入口胁迫开启、断电、出入口控制主机被破坏等异常情况时,应能及时将异常信息报送业务库报警监控联网中心。
(四)应能对入库日期、入库时间段和入库时间长度进行设置。
(五)应有备用电源,并能在市电断电后保证该子系统正常运行时间不少于48h。当供电不正常、断电时,系统的密钥(钥匙)信息及各记录信息不得丢失。
(六)其他要求应符合GB 50396-2007的有关条款。
第五十三条 声音复核/对讲子系统要求:
(一)声音复核装置应能清晰探测和记录现场的话音和撬、挖、凿、锯等动作发出的声音。
(二)对讲音质应清晰可辨。
(三)声音资料保存时间应不少于30d。
第五十四条 业务库报警监控联网中心要求:
(一)实行异地值守的业务库应全方位防护,并将入侵报警、视频安防监控及出入口控制、广播对讲等各子系统接入业务库报警监控联网中心,实施远程管理、控制。
(二)业务库报警监控联网中心应具备以下功能:
1、应能同时接入下辖各业务库的入侵报警子系统、出入口控制子系统及视频安防监控子系统,实现报警、图像、出入、声音等信息的集中传输、处理、显示、控制;
2、应能任意切换库区监控图像,并能进行远程监听和录像资料调阅回放。当库区报警布防后,有人员进入库区时,应具有声光报警信号;
3、监视图像应能清楚显示库区内人员活动情况,显示图像帧率应不少于15fps,监视图像应有库区名称、日期及时间等字符叠加,字符叠加不应影响图像显示、记录效果;
4、业务库房内部图像的监视与回放应有权限限制。
(三)业务库报警监控联网中心的自身防范:实行远程监控的,业务库房隔离门的出入口控制装置应具有能接受远程控制和实时授权的功能;系统出现出入口非授权开启、出入口胁迫开启、断电、出入口控制主机被破坏等异常情况时,应能及时将异常信息报送业务库报警监控联网中心;应能对入库日期、入库时间段和入库时间长度进行设置;应有备用电源,并能在市电断电后保证该子系统正常运行时间不少于48h。当供电不正常、断电时,系统的密钥(钥匙)信息及各记录信息不得丢失;其他要求应符合GB
50396-2007的有关条款。
第五十五条 本地守库室防范要求
(一)守库室应临近库房,使库房隔离门置于守库员的有效监控之下。
(二)守库室门应安装防盗安全门,设置可视对讲装置。
(三)守库室的窗应有防护措施,如:安装金属防护栏或防弹复合玻璃等。
(四)守库室外应装照明灯,开关应设在守库室内,并配有应急照明设备和自卫器材。
(五)守库室内应设置给排风设备、温控设施、消防设施等。
(六)守库室应配备对外联络的通讯设备,安装紧急报警按钮。
第二节 营业场所
第五十六条 营业场所安全设施风险等级标准: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分为三个级别,由低到高为:三级风险,二级风险,一级风险。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营业场所定为三级风险单位:设在乡、镇(村庄)、农牧区、山区或机关、院校、部队、工厂等企事业单位内部的营业场所;现金出纳柜台不超过2个(含2个)的营业场所;设有现金保管点,存放现金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营业场所。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营业场所定为二级风险单位:设在县(含县)以上城市、城乡结合部的营业场所;与业务库相连,库存现金余额不足80万元的营业场所;现金出纳柜台不超过5个(含5个)的营业场所。
(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营业场所定为一级风险单位:与业务库相连,库存现金余额80万元(含8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营业场所;现金出纳柜台6个(含6个)以上的营业场所。
(四)风险部位:离行式ATM、CDM、CRS等;离行式自助银行。
第五十七条 营业场所防护级别:
(一)营业场所安全防护的级别分为三级,由低到高为:三级防护、二级防护、一级防护。
(二)营业场所防护级别的确定,原则上应与风险等级相对应。即三级风险单位应达到三级防护要求;二级风险单位应达到二级防护要求;一级风险单位应达到一级防护要求。
银行机构也可根据安全防护的需要,结合营业场所的营业规模、现金收付量、周边治安环境、公安机关应急能力等因素对防护级别进行高配,即对风险等级低的营业场所配备高于其对应防护级别的防护设施。
第五十八条 营业场所三级防护要求:
(一)银行营业场所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应安装坚固的金属防护门或防盗安全门,防盗安全门应符合GB17656的要求。金属防护门的锁具应符合GA/T73的要求。
(二)银行营业场所二层(含二层)以下窗户应安装金属防护栏等防护设施。
(三)银行营业场所外围有围墙的,应设置防止爬越的障碍物或周界报警装置。
(四)现金出纳柜台应采用砖石或钢筋混凝土等结构。柜台高度应≥800㎜、宽度应≥500㎜。
(五)现金出纳柜台上方应安装透明防护板,其宽度应≤1800㎜,高度应≥1500㎜,单块面积不大于4mm2。透明防护板以上未及顶部分应封至顶部或封至离地3500mm处。采用二块透明防护板错位交接时,外层朝下,交接部位长度应≥100mm,两块透明防护板的间隙应≤20㎜。透明防护板不允许开孔,柜台内外需要通话时可加装通话设施。
(六)现金业务柜台的台面应设置300mm(长)×200mm(宽)×150mm(高,以槽底计算)底部为弧形的收银槽。
(七)现金业务区的出入口应安装防尾随用缓冲式电控联动门。门体上有透明屏障的,应采用透明防护板。安装防弹复合玻璃的,防弹复合玻璃应符合GA165的相关要求。门体上的锁具应符合GA/T73的要求。
(八)现金业务区应安装不少于2路独立防区的紧急报警装置。紧急报警装置应能立即向公安110报警服务台报警,同时应启动现场声、光报警装置。紧急报警装置应安装在隐蔽位置,且便于操作和维修。
(九)紧急报警线路上一般不应挂接电话机、传真机或其它通讯设备。如挂接此类设备,系统须具有抢线发送报警信号的功能。
(十)实行安全柜员制的营业场所应安装视频安防监控装置,应能实时监视、记录现金支付交易全过程,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柜员操作及客户脸部特征。视频安防监控装置还应能够实时监视营业场所内人员的活动情况,回放图像应能清晰辨别进出人员的体貌特征。安防系统记录资料的保存期不应少于30天。
(十一)现金业务区采用安全柜员系统时,实行安全柜员制的营业场所应安装视频安防监控装置,应能实时监视、记录现金支付交易全过程,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柜员操作及客户脸部特征。视频安防监控装置还应能够实时监视营业场所内人员的活动情况,回放图像应能清晰辨别进出人员的体貌特征。安防系统记录资料的保存期不应少于30天。
(十二)银行营业场所应设卫生设施,配置自卫器材、消防器材和自动应急照明设备。
第五十九条 营业场所二级防护要求:
(一)银行营业场所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应安装坚固的金属防护门或防盗安全门,防盗安全门应符合GB17656的要求。金属防护门的锁具应符合GA/T73的要求。
(二)银行营业场所二层(含二层)以下窗户应安装金属防护栏等防护设施。
(三)银行营业场所外围有围墙的,应设置防止爬越的障碍物或周界报警装置。
(四)现金出纳柜台应采用砖石或钢筋混凝土等结构。柜台高度应≥800㎜、宽度应≥500㎜。
(五)现金出纳柜台上方应安装透明防护板,其宽度应≤1800㎜,高度应≥1500㎜,单块面积不大于4mm2。透明防护板以上未及顶部分应封至顶部或封至离地3500mm处。采用二块透明防护板错位交接时,外层朝下,交接部位长度应≥100mm,两块透明防护板的间隙应≤20㎜。透明防护板不允许开孔,柜台内外需要通话时可加装通话设施。
(六)现金业务柜台的台面应设置300mm(长)×200mm(宽)×150mm(高,以槽底计算)底部为弧形的收银槽。
(七)现金业务区的出入口应安装防尾随用缓冲式电控联动门。门体上有透明屏障的,应采用透明防护板。安装防弹复合玻璃的,防弹复合玻璃应符合GA165的相关要求。门体上的锁具应符合GA/T73的要求。
(八)现金业务区应安装不少于2路独立防区的紧急报警装置。紧急报警装置应能立即向公安110报警服务台报警,同时应启动现场声、光报警装置。紧急报警装置应安装在隐蔽位置,且便于操作和维修。
(九)紧急报警线路上一般不应挂接电话机、传真机或其它通讯设备。如挂接此类设备,系统须具有抢线发送报警信号的功能。
(十)实行安全柜员制的营业场所应安装视频安防监控装置,应能实时监视、记录现金支付交易全过程,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柜员操作及客户脸部特征。视频安防监控装置还应能够实时监视营业场所内人员的活动情况,回放图像应能清晰辨别进出人员的体貌特征。安防系统记录资料的保存期不应少于30天。
(十一)现金业务区采用安全柜员系统时,实行安全柜员制的营业场所应安装视频安防监控装置,应能实时监视、记录现金支付交易全过程,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柜员操作及客户脸部特征。视频安防监控装置还应能够实时监视营业场所内人员的活动情况,回放图像应能清晰辨别进出人员的体貌特征。安防系统记录资料的保存期不应少于30天。
(十二)银行营业场所应设卫生设施,配置自卫器材、消防器材和自动应急照明设备。
(十三)营业场所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应安装视频安防监控装置,
能够监视营业场所大门外人员往来情况及出人营业场所人员情况。回放图像应能清晰分辨出人人员的体貌特征。
(十四)运钞交接区应安装视频安防监控装置,
对运钞交接全过程进行实时监视、 记录, 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整个区域内人员的活动情况。
(十五)现金业务区应安装视频安防监控装置,应能实时监视、记录现金支付交易全过程,
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柜员操作及客户脸部特征。
(十六)非现金业务区应安装视频安防监控装置,应能够实时监视营业室内人员的活动情况,回放图像应能清晰辨别人员的体貌特征。
(十七)银行营业场所内设置的自助机具( 指ATM,CDM,CRS等) 应安装摄像机,在客户交易时进行监视、录像,回放图像应能清晰辨别客户面部特征,但不应看到客户密码。对装填现金的操作区应安装摄像机进行实时监视、记录。
(十八)枪弹库、计算机室等部位的出入口应安装防盗安全门、与110报警服务台相连的紧急报警装置及入侵报警装置。能准确探测报警区域内门、窗、通道等重点部位的入侵事件。
(十九)监控室应具备有线和/ 或无线通讯方式向110报警服务台紧急报警。
(二十)视频监控系统应采用视频安防监控数字录像设备。
(二十一)业务库防护除应符合JR/0003-2000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1、库区应安装2种以上探测原理的入侵探测器,应能准确探测报警区域内门、 窗、通道等重点部位的入侵事件。应安装与110报警服务台相连的紧急报警装置。启动紧急报警装置时应同时启动现场声、光报警装置。
2、业务库清点室应安装视频安防监控装置,应对复点、打捆等操作的全过程进行实时监视记录,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工作人员的操作情况。
3、业务库守库室出入口应安装防盗安全门和可视/ 对讲装置。守库室内应安装视频安防监控装置,对守库人员的活动情况进行记录。
4、无人值守的业务库应全方位防护。报警系统应具有红外报警、振动感应报警、
视频移动侦侧报警等多种功能的报警设备,并应有声音复核装置。安防系统应能实现远程报警、图像、声音等信息的传输监。
第六十条 营业场所一级防护要求:
(一)银行营业场所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应安装坚固的金属防护门或防盗安全门,防盗安全门应符合GB17656的要求。金属防护门的锁具应符合GA/T73的要求。
(二)银行营业场所二层(含二层)以下窗户应安装金属防护栏等防护设施。
(三)银行营业场所外围有围墙的,应设置防止爬越的障碍物或周界报警装置。
(四)现金出纳柜台应采用砖石或钢筋混凝土等结构。柜台高度应≥800㎜、宽度应≥500㎜。
(五)现金出纳柜台上方应安装透明防护板,其宽度应≤1800㎜,高度应≥1500㎜,单块面积不大于4mm2。透明防护板以上未及顶部分应封至顶部或封至离地3500mm处。采用二块透明防护板错位交接时,外层朝下,交接部位长度应≥100mm,两块透明防护板的间隙应≤20㎜。透明防护板不允许开孔,柜台内外需要通话时可加装通话设施。
(六)现金业务柜台的台面应设置300mm(长)×200mm(宽)×150mm(高,以槽底计算)底部为弧形的收银槽。
(七)现金业务区的出入口应安装防尾随用缓冲式电控联动门。门体上有透明屏障的,应采用透明防护板。安装防弹复合玻璃的,防弹复合玻璃应符合GA165的相关要求。门体上的锁具应符合GA/T73的要求。
(八)现金业务区应安装不少于2路独立防区的紧急报警装置。紧急报警装置应能立即向公安110报警服务台报警,同时应启动现场声、光报警装置。紧急报警装置应安装在隐蔽位置,且便于操作和维修。
(九)紧急报警线路上一般不应挂接电话机、传真机或其它通讯设备。如挂接此类设备,系统须具有抢线发送报警信号的功能。
(十)实行安全柜员制的营业场所应安装视频安防监控装置,应能实时监视、记录现金支付交易全过程,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柜员操作及客户脸部特征。视频安防监控装置还应能够实时监视营业场所内人员的活动情况,回放图像应能清晰辨别进出人员的体貌特征。安防系统记录资料的保存期不应少于30天。
(十一)现金业务区采用安全柜员系统时,实行安全柜员制的营业场所应安装视频安防监控装置,应能实时监视、记录现金支付交易全过程,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柜员操作及客户脸部特征。视频安防监控装置还应能够实时监视营业场所内人员的活动情况,回放图像应能清晰辨别进出人员的体貌特征。安防系统记录资料的保存期不应少于30天。
(十二)银行营业场所应设卫生设施,配置自卫器材、消防器材和自动应急照明设备。
(十三)营业场所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应安装视频安防监控装置,
能够监视营业场所大门外人员往来情况及出人营业场所人员情况。回放图像应能清晰分辨出人人员的体貌特征。
(十四)运钞交接区应安装视频安防监控装置,
对运钞交接全过程进行实时监视、 记录, 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整个区域内人员的活动情况。
(十五)现金业务区应安装视频安防监控装置,应能实时监视、记录现金支付交易全过程,
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柜员操作及客户脸部特征。
(十六)非现金业务区应安装视频安防监控装置,应能够实时监视营业室内人员的活动情况,回放图像应能清晰辨别人员的体貌特征。
(十七)银行营业场所内设置的自助机具( 指ATM,CDM,CRS等) 应安装摄像机,在客户交易时进行监视、录像,回放图像应能清晰辨别客户面部特征,但不应看到客户密码。对装填现金的操作区应安装摄像机进行实时监视、记录。
(十八)枪弹库、计算机室等部位的出入口应安装防盗安全门、与110报警服务台相连的紧急报警装置及入侵报警装置。能准确探测报警区域内门、窗、通道等重点部位的入侵事件。
(十九)监控室应具备有线和/ 或无线通讯方式向110报警服务台紧急报警。
(二十)视频监控系统应采用视频安防监控数字录像设备。
(二十一)业务库防护除应符合JR/0003-2000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1、库区应安装2种以上探测原理的入侵探测器,应能准确探测报警区域内门、 窗、通道等重点部位的入侵事件。应安装与110报警服务台相连的紧急报警装置。启动紧急报警装置时应同时启动现场声、光报警装置。
2、业务库清点室应安装视频安防监控装置,应对复点、打捆等操作的全过程进行实时监视记录,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工作人员的操作情况。
3、业务库守库室出入口应安装防盗安全门和可视/ 对讲装置。守库室内应安装视频安防监控装置,对守库人员的活动情况进行记录。
4、无人值守的业务库应全方位防护。报警系统应具有红外报警、振动感应报警、
视频移动侦侧报警等多种功能的报警设备,并应有声音复核装置。安防系统应能实现远程报警、图像、声音等信息的传输监。
(二十二)营业场所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应安装入侵报警设施,并应能与照明、视频安防监控及声音复核等设备联动。入侵报警设施应能准确、及时报告入侵异常事件,即应在向安防监控中心值班人员发出声光报警信号的同时,清楚显示事件发生的部位、
性质(抢劫、盗窃、故障等),准确记录报警时间、位置等信息,并能够详细查询、打印以上内容。
(二十三)代保管箱库防护除应符合jr/0003-2000的要求外, 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1、库区应安装2种以上探测原理的入侵探测器,应能准确探测报警区域内门、 窗、通道等重点部位的入侵事件。应安装与110报警服务台相连的紧急报警装置。启动紧急报警装置时应同时启动现场声、光报警装置。
2、业务库清点室应安装视频安防监控装置,应对复点、打捆等操作的全过程进行实时监视记录,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工作人员的操作情况,但安装的摄像机不应看到用户密码。
3、保管箱业务库守库室出入口应安装防盗安全门和可视/ 对讲装置。守库室内应安装视频安防监控装置,对守库人员的活动情况进行记录。
4、无人值守的业务库应全方位防护。报警系统应具有红外报警、振动感应报警、
视频移动侦侧报警等多种功能的报警设备,并应有声音复核装置。安防系统应能实现远程报警、图像、声音等信息的传输监控。
(二十四)现金业务区应安装出入口控制装置,只允许授权人员在规定时间内进出并记录所有出人人员、出人时间等信息。
(二十五)现金业务柜台应安装声音复核装置,并能连续记录交易过程的对话内容。
(二十六)监控中心内应安装安全管理子系统,并应设有线和无线两种通讯联络方式。
(二十七)安全管理子系统应采用计算机网络技术,以实现对安全防护其他子系统的控制与管理。
(二十八)监控中心、守库室应设卫生设施。
第三节 自助服务区(点)、自助设备
第六十一条
自助银行服务区(点),是指是利用计算机、通信、机电、人工智能等高科技现代化设备,向客户提供24小时自助办理金融业务的场所。包括自动取款机、自动存款机、存取款一体机、自动查询、转帐等设备。
第六十二条 自助银行服务机具的安全管理建立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综合防范机制,自助机具所属单位的负责人为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
第六十三条 自助服务区(点)的选址、设计、安装,总行、分行、支行与各分理处依据银监部门和公安部门规定,在考虑市场需要的同时还要遵循保证安全的原则。服务区、维护区、装填区、监控区分割要合理,要保证基础设施的安全性。同时,业务操作区和监控、值班区等还必须配备应急照明设施。
第六十四条 自助服务区(点)由总行、分行、支行统一安装与当地公安报警中心、联社监控中心联网的报警设施,并经当地公安部门验收合格才能对外营业。报警、监控系统应安排专人维护管理,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六十五条 各分行、支行、分理处对自助服务区和自助服务点(含在行式、离行式)必须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日夜巡查,值班人员应承担自助服务区(点)的巡查任务,严防盗窃、抢劫、破坏等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的发生,维护正常的营业秩序,确保信用社资产以及客户的人身财产安全,做好消防安全等工作。值班人员值班期间严禁脱岗、空岗等现象。
第六十六条 自助设备、自助银行安全防范基本要求:
(一)应安装视频监控装置,对交易时客户的正面图像、进/出钞和现金装填过程的图像进行实时录像。回放图像应能清晰辨别客户的面部特征、进/出钞全过程、现金装填过程操作人员的活动情况。
(二)所有安装的摄像机都不应看到客户和工作人员操作密码。
(三)图像数据的纪录应采用数字录像设备,图像回放质量不应低于352×288像素数。
(四)事件触发的实时图像应按25帧/s存储,并应具有事件触发前的预录功能,预录时间不低于5s。
(五)视频图像应叠加时间和日期信息,图像数据的记录保存时间不应少于30天。
(六)视频监控系统应具有自检功能,死机时应能自动重启。
(七)各种外接线缆应有防护措施,接插件应置于封闭的刚性防护体内。
(八)应通过银行自助设备的电子屏幕显示必要的安全提示和24h服务电话、不应采用其他方式张贴各类说明。
(九)视频监控系统的记录设备宜与自助设备的时钟同步。联网系统宜具有系统校时功能。
(十)视频监控系统宜具有故障检测功能,当摄像机、记录设备的存储介质(硬盘)出现故障时能主动报警。
(十一)银行自助设备、自助银行内自助设备应加装经公安部检测(验)中心检验合格的防护舱。
(十二)防护舱舱体不得张贴任何广告类宣传品和安装影响远程监控视频图像质量的附属物。
(十三)银行自助设备应避免使用前装填式设备。
(十四)所有银行自助设备除电子屏幕主界面显示必要的安全提示外,离行式单设自助设备、自助银行大厅应加装预防抢夺、抢劫、诈骗等违法犯罪语音提示系统。
第六十七条 在行大堂式自助设备安全防范要求
(一)除应符合第六十五条规定之外,还应对银行自助设备加装具有防窥视功能的装置。
(二)应安装摄像机,对自助设备的使用环境进行监视和记录。
第六十八条 离行大堂式自助设备安全防范要求
(一)除应符合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要求外,还应安装报警装置,对撬盗和破坏事件进行探测报警,并应具备报警联运及报警联网功能。
(二)除应满足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外,其视频控视范围应≥50㎡。
(三)视频监控系统宜具有远程联网功能,能将故障信息和报警图像上传远程监控中心。监控中心能远程查看现场实时图像,并能检查设备运行状况。
(四)宜将自助设备与安装地面牢固连接,不易被拆卸。
第六十九条 穿墙式自助设备(包括在行和离行式)安全防范要求:
(一)除应符合本办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之要求外,对本办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中的控视范围应≥100㎡。
(二)自助设备的安装墙体采用实体砖墙时,墙体厚度不应小于240mm,在防护性能不低于同等强度时,可采用其他材料,墙体厚度也可降低。
(三)实体防护装置应具有防暴力破坏能力,使用透明材料的部分,应采取遮挡措施,以保证客户使用自助设备时,其他人员不应看到其操作过程。
(四)宜采取措施对在银行自助设备上安装或粘贴附加物品的行为进行识别、报警。
(五)离行穿墙式宜有独立现金装填间,并安装入侵报警装置,对现金装填区发生的入侵事件进行探测,并宜具有入侵报警联动功能。
(六)现金装填区出入口应安装全封闭平开甲级防盗安全门,采取“双人双锁”;宜加装远程控制系统,任何人员进入时,应经同级或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人授权同意后方能开启;应加装自动记录设备。对所有进入的人员、进入时间等资料进行记录,数据应保留30天以上。
(七)现金装填区应加装自动照明设备,当有人进入时,照明设备应自动开启。
(八)现金装填区除正常出入口外,不宜设置窗户或其它通道,其通风、温控设施可参照《银行业务库安全防范的要求》(GA858-2010)执行。
(九)加钞箱开启应有自动记录,数据保留30天以上。
第七十条 自助银行(包括在行式和离行式)安全防范要求:
(一)自助银行安全防范应满足以上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二)自助银行宜选用后装填式银行自助设备,并应设置独立的现金装填区。
(三)独立的现金装填区出入口应安装出入口控制设备,对其实施控制。
(四)独立的现金装填区应安装入侵报警装置,对发生的入侵事件进行探测,并应具备各入侵报警联动功能。紧急报警应与所在地区的接处警中心联网。
(五)应安装视频监控装置,对进入自助银行的人员进行监视、记录,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进出人员的体貌特征。
(六)应能实现报警、图像、声音、对讲广播等信息的远程传输和监控功能。
(七)应安装紧急求助按钮,或具有自动拨号功能的求助电话。
(八)自助大厅环境应加装防抢夺、抢劫、诈骗等语音提示系统。
第七十一条 银亭安全防范要求:
(一)应符合自助银行安全防范要求外,银亭整体应保证与地面牢固连接,并隐藏连接装置。
(二)安装地面液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浇筑,厚度不低于400mm,面积不小于其占地面积的1.2倍,连接件进入深度不低于300mm。
第七十二条 安全管理人员应加强自助设备运行情况的监控,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应及时排除。分支行保卫部门和网点均应指定专人负责对监控设备的维护。当监控设备发生故障一时无法修复的,应暂停对监控部位的业务活动。
第七十三条 自助服务区(点)的监控录像资料应妥善保管,发现交易差错和其他问题需查阅录像资料时,必须经分支行保卫部门批准同意,并作登记后方可查阅录像资料(含自助设备内置机和外环境机、周边环境机)。
第七十四条 自动柜员机的密码和钥匙必须实行双人操作制。一人保管保险箱密码及外盖箱钥匙,一人保管保险箱钥匙,密码和钥匙在两人之间不得互换和泄密。当其中一人缺勤时,应指定专人接替,并做好交接记录。网点运行管理员名单应报有关部门备案。密码使用要专人负责,严防泄密,定期更换。如掌握密码的运行管理员工作变动,密码必须随之变更。
第七十五条 自动柜员机的装、清钞工作应由两名运行管理员方可进行,对离行式自助服务点的装、清钞应视同接、送库要求处理。装、清钞过程应在监控设备下,坚持双人开机,双人装箱、清机,双人整点现钞的原则,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同时应尽可能缩短装、清钞时间,减少装、清钞次数确保人员与资金安全。
第七十六条 分支行保卫部门、自助服务区(点)责任(管理)单位,应定期对机构自助服务区(点)进行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发现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措施,同时要定期向安全管理责任人报告安全检查隐患及整改事项的落实情况。
第七十七条 自助设备的软件升级测试、安装、维护等工作要严格遵守科技信息部门及电子银行部门管理规定。自助设备的主密钥的管理和灌写,必须遵循总行密钥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十八条 自助设备的维护和维修,依照总行自助设备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自助设备运行中的所有数据,归总所有,属于本行保密信息,严禁工作人员、操作管理人员、服务人员私自拷贝、存储或导入、导出数据。自助设备发生故障或需要检修维护时,应事先通知分支行自助设备管理部门,分支行管理部门陪同维护人员,持同意检修维护通知书,维护人员证件,按通知书上的有效时间、事项,方能进行维护工作。同时,网点需按规定对维护事项和结果祥细登记,并安排管理人员陪同维护。在维护中更换下的硬盘、加密块等应进行脱敏、消磁处理,加密块、密钥由联社(行)管理部门按规定销毁。消磁和密钥销毁的有关情况,必须按规定进行登记。
第七十九条 自助设备出现多吐钞,误收假钞事件或重大设备故障,设备所属网点必须立即报告支行、分行自助设备管理部门和安全保卫部门,由支行、分行自助设备管理部门和安全保卫部门分析原因,做出相应处理。
第八条 自动存款机、存取款一体机的清钞,必须在视频监控下按规定双人进行操作。如果发生自动存款机、存取款一体机误收进假钞情况,网点运行管理员应及时报告,并作好记录。经分支行自助设管理部门查看视频监控确认无误后,上报办事处备案,同时通知供应商和维保公司共同查明原因,如涉及识钞模块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第八十一条 自动柜员机装、清钞的领(解)现手续,必须严格按省会行会计出纳制度办理,自动柜员机的轧库(账)时间由总行按上级规定而定。自动柜员机的流水账属重要凭证,轧账结束后,操作员应在上面签字盖章,并附在当日传票后送交事后监督中心。
第八十二条 自助设备的停用、报废,由总行自助设备管理部门决定,网点无权擅自停用或报废自助设备。按规定停用时,总行自助设备管理部门应及时到现场备份有关数据。停用的设备必须放在安全管理人员可以监视的范围内,以防不法分子进行不法侵犯。
第八十三条 分行、支行保卫部门、自助设备安全管理员职责
(一)负责监督自助服务区(点)安全监控系统的安装运行,包括门禁、音像视频监控和传输、报警、消防等设备。
(二)负责安全监控系统设备的定期维护、故障维修工作,指导社部正确使用安全监控、报警、消防等系统。
(三)负责指导信用社(部)、直属分社对突发事件、案件(如抢劫、破坏、火警、汛情等)防范预案的制定,定期对自助服务区(点)的安全运行进行检查,协助信用社与公安部门的联系。
第八十四条 自助设备营业网点职责:
(一)各营业网点应明确一名分管安全的领导负责辖内自助服务区(点)的运行管理工作。
(二)明确网点自助设备的运行管理员,落实专兼职安保人员对自助服务区(点)实行巡查。
(三)制订安保人员的管理规范,建立和登记自助设备运行及巡查情况日志。
第四节 运钞车
第八十五条 自行运钞的营业单位要配备专用制式防弹运钞车。专用运钞车的安全防护标准必须经省级以上公安机关检测合格,符合国家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专用运钞车防护技术条件》要求,并由省级以上公安机关推荐、省联社主管部门确认的生产厂家和投保产品。目前还使用代用车辆运钞的单位,代用车辆必须符合以下安全要求:
(一)运钞车车体要封闭,车况良好。
(二)除驾驶室正面挡风玻璃外,车体侧面玻璃要采用透光度大于75%的有色玻璃贴膜,使车内能清晰地查看外部情况。
(三)车内要安装固定于车体,具有防砸、防撬、防破坏功能的保险箱(柜)。
(四)必须配备通讯设备和报警装置,有条件的可装备卫星定位系统。
(五)必须配备手提灭火器。
第八十六条 执行运钞(含金银、有价单证、贵重物品等)任务的押运人员,必须配备用于防卫的枪支弹药和警棍等器械;必须穿戴防弹衣和防弹头盔。
第八十七条 现金运送须途经社会治安状况复杂的地段或目的地属偏远地区的,要配置运钞护卫车辆,护卫车的技术性能必须优于运钞车,并配备能与运钞车通话的对讲机及远距离通讯工具。大额现金的运送要有分管领导跟班押运。
第五节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监控中心
第八十八条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是指本行及辖内各营业网点安装的视频监控设备,以及专门用于对本行社重要部位、重要区域、
业务库、自助设备、自助区域及辖内营业网点进行本地和远程实时监控的场所 (即监控中心)。
第八十九条 监控中心是各分支行设立的专门对重要部位、重要 区域、辖内各营业网点、业务库和自助设备进行远程实时视频监控的工作场所。既是各行社有效防范各类突发事件和事故的技防屏障,又是各风点及时了解和掌握辖内各营业网点现场动态的安全管理载体,也是各行社领导指挥辖内各营业网点应对和处置各种突发事件的工作平台。监控中心实行 24 小时双人坐班值守制度,值班人员要实时观察视频监控画面,对重要部位、重要区域、营业网点、业务库和自助机具发现的异常和可疑情况,立即向营业网点进行语音喊话,同时应立即向安全保卫部报告,并视情节需要,启动突发事件有关应急预案。
第九十条 各分支行安全保卫部负责监控中心日常管理工作,
对值班人员到岗及履职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处理突发事件和设备运行中的简单故障。
第九十一条 监控中心工作人员负责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日常 操作和管理。其工作责职:
(一)监控中心负责人负责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登录用户的管理工作。监控中心其他人员必须经负责人授权后,方可进入视频安防监控系统进行操作。
(二)值班人员要按时上岗,坚守岗位,做到接班人不到位,在班人不下岗,不擅离职守,离开监控室须中心负责人批准。
(三)值班人员要实时观察视频监控画面,根据早、中、晚不同时段,要对重要部位、营业网点、业务库和自助机具等区域的监控画面重点关注,并对运行情况进行登记。
(四)对视频安防监控系统运行中出现的异常情况和故障,值班人员应详细记载故障时间、故障情况、初步故障分析以及处理结果。
(五)值班人员每天对辖内营业网点、业务库和自助服务等区域视频监控录像资料进行回放检查,并对回放情况进行记录。
(六)值班人员每天对辖内营业网点夜间值班、守库情况进行检查,并登记检查记录。
(七)值班人员按规定做好交接班工作,并严格按要求登记值班记录。
第九十二条 网点、监控中心语音对讲系统实行 24 小时开启制度, 并保证语音对讲系统通话处于正常的运行状态。
第九十三条 非监控中心人员进入监控中心,必须经保卫部门负责人同意(上级行社安全检查除外),并按要求进行登记。非值班人员进入监控中心必须遵守监控中心的各项管理制度。
第九十四条 监控中心夜间禁止非值班人员进入,确实需要进入的,必须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进入(本行社领导陪同除外)。
第九十五条 监控中心设备实行 24 小时运转制度,严禁以下操作行为。
(一)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正常运行时,无重要原因,未经分管领导或监控中心负责人同意,不得停机、强行关机。
(二)未经分管领导或监控中心负责人允许,不得拆卸和移动监控设备。
(三)监控中心值班人员严禁酒后上岗或在岗饮酒。
(四)严禁在监控中心打牌、下棋、聊天、吸烟。
(五)严禁使用值班电话进行私人通讯。
(六)严禁利用监控设备玩游戏或观看其他影视资料。
(七)严禁带电插拔监控设备连接线,或在监控中心内进行明火作业。
(八)未经监控中心负责人批准,不得私自调岗或换岗。
(九)未经分管领导或监控中心负责人批准,监控中心人员 3不得对外介绍工作流程、软件版本、机器配置等,不得擅自修改、泄漏系统数据,严禁私自安装、卸载、删除和修改计算机程序。
第六节 营业网点视频监控
第九十六条 各营业网点监控室是指对营业网点现金、大厅、业务库和自助服务等区域进行实时监控的工作场所。
第九十七条 各行社要指定包括营业向负责人(或主管会计)在内的 2 人为辖内营业网点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管理操作员。
第九十八条 营业网点视频监控系统管理操作人员主要职责:
(一)每日对营业网点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录像资料画面进行回放检查,并登记回放记录。
(二)每日班前班后对视频安防监控系统进行检查,主要对 UPS 电源、电线插座、显示屏、摄像机防尘罩等进行检查,并有记录。
(三)对营业网点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因操作不当等主观因素造成的误报警,应立即向本行社监控中心报告。
(四)对营业网点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出现异常情况和系统故障,应及时向本行监控中心和单位领导报告,并有记录。
(五)对营业网点发生的异常和可疑情况,要立即向营业网点负责人、监控中心进行报告,并立即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九十九条 各营业网点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管理操作人员经本行安全保卫部授权后,对视频安防系统进行日常操作和维护。对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日常维护,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条 视频安防监控资料属于各行机密资料,各营业网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向外单位和个人调阅和复制监控录像资料。如确需调阅和复制监控录像资料的,按本办法有关条款执行。
第一百零一条 全行安装的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必须符合
(GA/T367-2001)和《陕西省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和农村信用社营业网点安装数字监控设施等标准。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安装工程商和产品必须是省联社定点的安装工程商和产品,设备设计使用寿命一般不少于4-5年时间。
第一百零二条 监控室严禁堆放杂物,不得在监控主机上进行任何与监控无关的操作,更不得私自拆卸、移动监控主机设备和监控摄像头。
第一百零三条 视频安防监控设备及录像资料按以下要求管理。
(一)视频监控资料、监控设备和操作程序等属于农村信用社机密资料,未经批准无关人员不得擅自调阅、复制监控录像资料和泄漏视频监控工程的安装布局、技术参数、设备环境秘密及资料情况。
(二)凡因工作需要调阅或复制录像资料的,必须经本行社安全保卫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方可调阅和复制(安全检查时,调阅监控录像除外)。
(三)国家司法机关等单位需调阅复制监控录像资料时,应由两人以上持县级公安机关介绍信和相关证件(如公安机关警察证),经安全保卫部负责人审核,报分管领导同意签字后,由安全保卫部工作人员陪同方可调阅和复制。
(四)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向外单位、个人调阅和复制监控录像资料。对违反规定的责任人将严肃查处和问责,并承担所造成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五)本行内部工作人员调阅录像资料时,按照管理权限经营业网点负责人或安全保卫部负责人同意后,方可调阅。
(六)各分支行及辖内营业网点对出现或可能出现的差错、纠纷和可疑情况及时进行资料备份,并及时向本行社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报告。
第一百零四条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出现故障时,应立即向本行安全保卫部门报告,安全保卫部在接到报告后立即联系安装或维护工程商进行维修,并及时登记,非专业人员不得随意进行技术性操作。
第一百零五条 各行责任人员对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必须定期进行保养和清洁,并按以下要求进行定期维护。
(一)每季度要对 UPS 蓄电池做一次充放电;每半年要对配电柜、UPS 设备进行检修,检查空气开关连接情况等。
(二)每月要对摄像机防护尘罩、主机防尘滤网、监视器等部件进行一次擦拭、清洗和保养;运行环境较差的监控设备,每半月清洗一次。
(三)每天检查系统常用功能。包括系统登录功能、密码管理功能、本机信息回放、远程异地回放、远程查看布、撤防,以及各路通道录像是否清晰、音频对讲是否正常、录像数据资料保存是否完整。
第一百零六条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故障排除,属应用程序等一般性故障由值班人员按照操作说明书的要求(或电话咨询安装公司技术人员),经监控中心负责人批准自行检查排除。属系统性故障和设备故障,不得私自拆除,要立即通知安装公司技术人员进行现场解决。
第一百零七条 各分支行要建立健全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管理档案资料,并按以下要求进行管理。
(一)监控中心视频安防监控录像资料必须保持完整,监控主机硬盘录像保存时间不少于1个月。
(二)公安、司法等部门依法调阅监控录像资料时,按照本办法前款执行,值班人员须填写《监控录像资料调阅登记薄》,纳入档案保存备查。
第一百零八条 总行、分行、支行安全保卫部门为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管理职能部门,负责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资格审核、安装、维护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一百零九条 总行安全保卫部按省联社规定,负责全行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入围资格的审核、管理和指导工作。
(一)负责对各分支监控设备安装方案的审核工作。
(二)负责对各分支行新建监控系统的竣工验收工作。
(三)负责对各分支行监控系统的管理和指导工作。
(四)负责对辖区各行社监控系统的安全检查工作。
(五)负责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与监控系统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一百一十条 各营业网点负责人负责本网点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日常安全管理和巡查工作。其具体职责:
(一)负责营业网点监控设备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二)负责营业网点监控设备的日常巡查工作,并做好记录。
(三)负责督促营业网点监控设备操作人员做好日常维护工作。
(四)对营业网点监控设备发生的故障,应立即向本行安全保卫部门报告,并做好记录。
第一百一十一条 各分支行安全保卫部应配备熟练掌握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性能的专业技术人员,确保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安全和正常运行。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全行安装的视频安防监控系统视防卫功能需要,按设计安装要求和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设定每个监控点的摄像制式和时间。
第一百一十三条 各机构要严格执行突发事件报告制度,对重大突发事件按规定程序及时向总行、分行、支行和监管部门上报,不得迟报、误报和瞒报,并做好记录。
(一)值班人员发现报警信号后,应立即通过相关视频进行观察,发现可疑犯罪及灾害迹象等风险的,确定为突发事件。应立即向同级安全保卫部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报告,并采取适当的处置措施。
(二)营业网点、自助设备被砸侵害事件或发生抢劫等案件,立即启动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向 110 报警中心报警的同时,应立即向本行安全保卫部门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报告。
(三)业务库发生非法入侵事件,立即启动紧急处置预案,向 110 报警中心报警的同时,应立即向安全保卫部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报告。
(四)遇火灾事件,立即向 119 火警中心报警的同时,应立即向安全保卫部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报告。
(五)各行安全保卫部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要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并按照规定程序立即向办事处、省联社、当地公安部门和监管部门进行报告,不得迟报、误报和瞒报突发事件。
第一百一十四条 各分支行按照不同的突发事件分别进行处置,监控中心值班人员要通过监控录像密切关注事态的进展,做好统一调度工作。事件处置结束后,关闭报警信号,并详细记录事件和处理过程,并对突发事件录像资料进行复制拷贝。
第七节 要害部位防护、报警设施
第一百一十五条 营业场所的安全防范系统设计,由基建部门提供机构建筑平面图和银行业务分布图,由分行、支行保卫部门提出相关的安全需求,由设计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范和本行安全需求,提出实用、可靠、适度先进的设计方案。
第一百一十六条 根据营业场所的风险等级确定相应的防护级别。按照银行业务的风险程度应将营业场所不同区域划分为高度、中度、低度三级风险区。高度风险区主要是指涉及现金(本、外币)支付交易的区域,如现金业务区、运钞交接区、自助服务区、现金业务库区及枪弹库房区、保管箱库房区、计算机网络中心、监控中心(监控室)等;中度风险区主要是指涉及银行票据交易的区域,如结算业务区、贴现业务区、债券交易区、中间业务区等;低度风险区是指经营其他较小风险业务的区域,如客户活动区、客户等待区等。根据实际情况和业务发展,本行认为需要提高业务区的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区域。
第一百一十七条 工程设计应以满足银行安全需求为目标,运用系统工程的设计思想,统筹考虑系统各部分、各环节的功能和性能指标,采用省联社、省公安厅认可的实用技术和成熟产品以及工程商,在保障工程整体质量的前提下,注意节省工程投资。
第一百一十八条 高度风险区防护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各业务区(运钞交接区除外)应采取实体防护措施。
(二)各业务区(运钞交接区除外)应安装紧急报警装置。
1、存款业务区应有2路以上的独立防区,每路串接的紧急报警装置不应超过4个。
2、营业场所门外(或门内)的墙上应安装声光报警装置。
3、监控中心(监控室)应具备有线、无线两种以上报警方式。
(三)各业务区(运钞交接区除外)应安装入侵报警系统。
1、应能准确探测、报告区域内门、窗、通道及要害部位的入侵事件。
2、现金业务库区应安装2种以上探测原理的探测报警装置。
(四)各业务区应安装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1、应能实时监视银行交易或操作的全过程,
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区域内人员的活动情况。
2、存取款业务区的回放图像应是实时图像,应能清晰地显示柜员操作及客户脸部特征。
3、运钞交接区的回放图像应是实时图像,应能清晰显示整个区域内人员的活动情况。
4、出入口的回放图像应能清晰辨别进出人员的体貌特征。
5、现金业务库清点区的回放图像应是实时图像,应能清晰显示开包(箱)、装包(箱)、复点、打捆等操作的过程。
(五)各业务区应安装出入口安全管理控制系统和声音/图像复核装置。
1、存取款现金业务区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应安装联动互锁门。
2、现金业务库守库室、监控中心出入口应安装可视/对讲装置。
3、在发生入侵报警时,应能进行声音/图像复核。
4、声音复核装置应能清晰地探测现场的话音和撬、挖、凿、锯等动作发出的声音。
5、对现金柜台的声音复核应能清晰辨别柜员与客户对话的内容。
(六)现金业务库房出入口宜安装生物特征识别装置。
存取款现金业务区采用“安全柜员系统”时,安全柜员系统的音、视频部分应与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有机组合,并符合本条第(四)款第2项和第5款第5项的要求。
(七)监控中心应设置安全管理系统。
1、安全管理系统应安装在有防护措施和人员值班的监控中心(监控室)内。
2、应能利用计算机实现对各子系统的统一控制与管理。
3、当安全管理系统发生故障时,不应影响各子系统的独立运行。
4、有分控功能的分控中心应设在有安全管理措施的区域内,对具备远程监控功能的分控中心应实施可靠的安全防护。
第一百一十九条 中度风险区防护设计应安装紧急报警装置、入侵报警装置、视频安防监控装置,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客户的面部特征、宜安装出入口控制装置、应安装声音/图像复核装置,其功能应满足本规定要求。
第一百二十条 低度风险区防护设计应安装必要的入侵报警装置、必要的视频安防监控装置,对需要记录的业务活动实施监视和录像,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人员的活动情况。
第一百二十一条 营业场所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应安装入侵探测装置、安装视频安防监控装置进行监视、录像,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进出人员的体貌特征,营业场所宜安装室外周界防护子系统。
第一百二十二条 重点目标防护。重点目标是指银行客户用于自助服务、存有现金的自动柜员机(ATM)、现金存款机(CDS)、现金存取款机(CRS)等机具设备,不包括银行人员使用的计算机等实体目标。
第一百二十三条 重点目标应安装报警装置,对撬窃事件进行探测报警,应安装摄像机,在客户交易时进行监视、录像,回放图像应能清晰辨别客户面部特征,但不应看到客户操作的密码。
第一百二十四条 自助银行防护应增加以下防护措施:
(一)应安装入侵报警装置,对装填现金操作区发生的入侵事件进行探测。离行式自助银行应具备入侵报警联动功能。
(二)应安装视频安防监控装置,对装填现金操作区进行监视、录像,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人员的活动情况。
(三)应安装视频安防监控装置,对进入自助银行的人员进行监视录像,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人员的体藐特征,但不应看到客户操作的密码。应安装声音复核、记录及语音对讲装置。
(四)应安装出入口控制设备,对装填现金操作区出入口实施控制。
第一百二十五条 安装紧急报警子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高度风险区触发报警时,应采用“一级报警模式”,同时启动现场声光报警装置,报警声级,室内不小于80dB(A);室外不小于100dB(A)。
(二)其他风险区触发报警时,宜采用“二级报警模式”。
(三)应采用有线和无线报警方式。当有线报警采用公共电信线路时,在线路上不宜挂接电话机、传真机或其它通讯设备。如确需在线路上挂接此类设备,系统应具有抢线发送报警信号的功能。通过公共电信网传输报警信号的时间不应大于20s。
(四)紧急报警防区应设置为不可撤防模式。
(五)应具有防误触发、触发报警自锁、人工复位等功能。
(六)安装应隐蔽、安全、便于操作。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入侵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能探测、报警、传输和记录发生的入侵事件、时间和地点。
(二)入侵探测器盲区边缘与防护目标的距离不小于5m。
(三)复合入侵探测器,只能视为是一种探测技术的探测装置。
(四)对主要出入口、重点防范部位实施报警联动。即在有非法入侵报警时,联动装置能启动摄像、录音、录像和照明装置。
(五)报警控制器有可编程和联网功能。应设置用户密码,密码不少于4位。
(六)不适宜采用有线传输方式的区域和部位,可采用无线传输方式。
(七)应具备防破坏报警功能。
(八)系统应能独立运行。有输出接口,可用手动、自动操作以有线或无线方式报警。系统除应能本地报警外,还应能异地报警。系统应能与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等联动。集成式安全防范系统的入侵报警系统应能与安全防范系统的安全管理系统联网,实现安全管理系统对入侵报警系统的自动化管理与控制。组合式安全防范系统的入侵报警系统应能与安全防范系统的安全管理系统联接,实现安全管理系统对入侵报警系统的联动管理与控制。
(九)系统的前端应按需要选择、安装各类入侵探测设备,构成点、线、面、空间或其组合的综合防护系统。
(十)应能按时间、区域、部位任意编程设防和撤防。
(十一)应能对设备运行状态和信号传输线路进行检验,对故障能及时报警。
(十二)应能显示和记录报警部位和有关警情数据,并能提供与其它子系统联动的控制接口信号。
第一百二十七条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以下规范:
(一) 应根据建筑物安全防范管理的需要,对建筑物内(外)的主要公共活动场所、通道、电梯及重要部位和场所等进行视频探测、图像实时监视和有效记录、回放。对高风险的防护对象,显示、记录、回放的图像质量及信息保存时间应满足管理要求。
(二)系统的画面显示应能任意编程,能自动或手动切换,画面上应有摄像机的编号、部位、地址和时间、日期显示。
(三)系统应能独立运行。应能与入侵报警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等联动。当与报警系统联动时,能自动对报警现场进行图像复核,能将现场图像自动切换到指定的监示器上显示并自动录像。集成式安全防范系统的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应能与安全防范系统的安全管理系统联网,实现安全管理系统对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自动化管理与控制。组合式安全防范系统的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应能与安全防范系统的安全管理系统联接,实现安全管理系统对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联动管理与控制。分散式安全防范系统的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应能向管理部门提供决策所需的主要信息。
(四)摄像机宜采用定焦距、定方向的固定安装方式;在光照度变化大的场所应选用自动光圈镜头并配置防护罩;大范围监控区域宜选用带有转动云台和变焦镜头的摄像机。
(五)画面显示能进行编程设定,具有自动、手动切换及定格功能。对多画面显示系统具有多画面、单画面相互转换功能。
(六)重要部位在正常的工作照明条件下,监视图像质量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198-1994中表4.3.1-1规定的四级,回放图像质量不应低于表4.3.1-1规定的三级,或至少能辨别人的面部特征。
(七)采用数字记录设备录像时,高度风险区每路记录速度应为25帧/秒。音频、视频应能同步记录和回放;其他风险区录像的数字记录设备,每路记录速度不应小于6帧/秒。
(八)宜配备具有多重检索、慢动作画面、超静止画面、步进画面等功能的录像设备。
(九)录像设备具有自动录像功能、报警联动录像功能。
(十)系统同步可采用外同步、内同步、电源同步或其他形式的同步方式,以保证在图像切换时不产生明显的画面跳动。
(十一)室外摄像机宜有防雷措施。
(十二)数字记录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选用技术成熟、性能稳定可靠的产品。
2、图像记录、回放宜采用全双工方式,并可逐帧回放。
3、应具备硬盘状态提示、死机自动恢复、录像目录检索及回放、记录报警前5s图像等功能。
4、应具有应急备份措施。
5、宜具有防篡改功能。
第一百二十八条 出入口控制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根据安全防范管理的需要,在楼内(外)通行门、出入口、通道、重要办公室门等处设置出入口控制装置。系统应对受控区域的位置、通行对象及通行时间等进行实时控制并设定多级程序控制,系统应有报警功能。
(二)系统的识别装置和执行机构应保证操作的有效性和可靠性,宜有防尾随措施。
(三)系统的信息处理装置应能对系统中的有关信息自动记录、打印、存储,并有防篡改和防销毁等措施。应有防止同类设备非法复制的密码系统,密码系统应能在授权的情况下修改。记录时间不少于30天。
(四)系统应能独立运行。应能与电子巡查系统、入侵报警系统、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等联动。集成式安全防范系统的出入口控制系统应能与安全防范系统的安全管理系统联网,实现安全管理系统对出入口控制系统的自动化管理与控制。组合式安全防范系统的出入口控制系统应能与安全防范系统的安全管理系统联接,实现安全管理系统对出入口控制系统的联动管理与控制。分散式安全防范系统的出入口控制系统,应能向管理部门提供决策所需的主要信息。
(五)系统必须满足紧急逃生时人员疏散的相关要求。疏散出口的门均应设为向疏散方向开启。人员集中场所应采用平推外开门,配有门锁的出入口,在紧急逃生时,应不需要钥匙或其他工具,亦不需要专门的知识或费力便可从建筑物内开启。其他应急疏散门,可采用内推闩加声光报警模式。
(六)不同的出入口,应能设置不同的出入权限,包括出入时间权限、出入口权限、出入次数权限、出入方向权限、出入目标标识信息及载体权限。
(七)设置的控制点及控制措施须确保在发生火警等紧急情况下不能妨碍逃生行为并应开放紧急通道。
(八)不设置公用码。授权人员应设置个人识别码,并设置定期更换个人识别码措施。
(九)宜在电子地图上直观地显示每个出入口的实时状态,如安全、报警、破坏或故障等。
(十)设计系统校时、自检和指示故障等功能,保证整个系统计时的一致性。
(十一)系统软件发生异常后,3s内向控制安全管理系统发出故障报警。
(十二)能自动存贮出入人员的相关信息和出入时间、地点,并能按天进行有效统计和记录、存档。
(十三)识读装置应保证操作的有效性。对非法进入和试图非法进入的行为,应发出报警信号。合法操作应保证自动门的有效动作。一次有效操作自动门只能产生一次有效动作。
第一百二十九条 安全管理系统的设计符合下列规定:
(一)安全防范系统的安全管理系统由多媒体计算机及相应的应用软件构成,以实现对系统的管理和监控。
(二)安全管理系统的应用软件应先进、成熟,能在人机交互的操作系统环境下运行;应使用简体中文图形界面;应使操作尽可能简化;在操作过程中不应出现死机现象。如果安全管理系统一旦发生故障,各子系统应仍能单独运行;如果某子系统出现故障,不应影响其他子系统的正常工作。
(三)应用软件应至少具有以下功能:
1、对系统操作员的管理。
设定操作员的姓名和操作密码,划分操作级别和控制权限等。
2、系统状态显示。
以声光和/或文字图形显示系统自检、电源状况(断电、欠压等)、受控出入口人员通行情况(姓名、时间、地点、行为等)、设防和撤防的区域、报警和故障信息(时间、部位等)及图像状况等。
3、系统控制。视频图像的切换、处理、存储、检索和回放,云台、镜头等的预置和遥控。对防护目标的设防与撤防,执行机构及其他设备的控制等。
4、处警预案。入侵报警时入侵部位、图像和/或声音应自动同时显示,并显示可能的对策或处警预案。
5、事件记录和查询。操作员的管理、系统状态的显示等应有记录,需要时能简单快速地检索和回放。
6、报表生成。可生成和打印各种类型的报表。报警时能实时自动打印报警报告(包括报警发生的时间、地点、警情类别、值班员的姓名、接处警情况等)。
(四)能够接收其他子系统的报警信息,在电子地图上实时显示,并发出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五)能与其他子系统透明传输、正确交流信息。
(六)具有系统管理员、操作员和维护员分别授权管理功能。
(七)具有自动巡回呼叫预定的电话/网络用户功能。
(八)具有按照预定方案布防/撤防功能。
(九)具有应急预案显示功能。
(十)具有防止修改运行日志的功能。
(十一)具有计算机安全防护功能,如防病毒等。
(十二)具有准确记录、方便检索入侵事件及相关声音、图像的功能。
(十三)数据、图像、声音等记录资料保留时间应满足安全管理要求。所有资料至少应保留30天以上。
(十四)具有适应银行安全管理制度要求的软件扩充性。
(十五)具有通过标准接口与其他系统交换信息的功能。
第一百三十条 室外周界防护子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当发生入侵行为时,报警信号能通过电子地图或模拟地形图显示报警的具体位置,并发出声、光报警。
(二)报警探测器所形成的警戒线连续无间断。
第一百三十一条 系统供电应设置不间断电源,其容量应适应运行环境和安全管理的要求,并应至少能支持系统运行0.5h以上。
第八节 安全设施管理
第一百三十二条 营业场所的基础防护设施(含业务库、营业厅、自助银行、自助设备区点、守库室、保管室、围墙等,下同)建设(含改建,下同)设计图纸和技术防护设备(指电视监控系统、防弹玻璃等,下同)安装方案,必须经上级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后,必须由审批部门会同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其要求是:
(一)分支行保卫部门必须根据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标准和本单位的实际,负责审核、批准辖区内网点的基础防护设施基建图纸和技术防护设备安装方案。负责对辖区内所有营业场所基础防护设施建设和技术防护设备安装的建筑材料、技防设备、施工质量等方面进行现场监督;负责审查施工队伍资质及施工人员资格。
(二)总行根据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标准,负责审核、批准辖区分支行及分理处防护设施基建图纸和技防设备安装方案,并由分支行保卫部门审查施工队伍和监督施工现场。
(三)分支行在确定辖区内营业场所基础安全防护设施基建或技术防护设备安装方案后,分别由财务部门和保卫部门及时将基建图纸或安装方案上报省联社相关部门审批,审批后方可施工。
第一百三十三条 分支行保卫部门对辖区内营业场所的安全防护设施、技术防护设备有管理权,制定使用、管理措施,并对使用单位和个人进行检查监督,发现违反使用规定或存在安全隐患的,要及时采取整改措施或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使用单位及时整改。
第一百三十四条 专用防弹运钞车、金库门的检测、选型由省级以上公安机关推荐,由省联社确认;闭路电视监控、报警系统和防弹玻璃等技术防护设备的检测、选型由省级以上公安机关统一组织和推荐,由省联社确认,方可购置使用,购置计划要逐级上报财务部门审批。
第一百三十五条 分支行保卫部门在辖区内营业场所安全防护设施基建施工和装修工程中,要协同基建主管部门深入现场检查监督,确保工程质量。
第一百三十六条 工程竣工后,基建主管部门要与保卫部门共同参与由公安、消防、技防、银监及上级审批机关等部门参加的工程质量验收工作,参加验收人员均必须在工程验收单上签字,以示负责。
第一百三十七条 工程通过验收后,分支行保卫部门必须收集工程有关资料(施工图纸、设计方案及说明、技防工程审批表、报建审批表、施工单位营业执照、技防工程施工许可证、专业技术资格等级证书、施工单位负责人和施工人员花名册及其身份证复印件、工程验收单、特殊材料发票和保险单的复印件等),整理归档,妥善保管。
第一百三十八条 分支行保卫部门要配合技防和设备安装单位做好技防设备操作和维修人员的技术培训工作,加强检查指导,督促技防和设备安装单位定期维修,保障技防设备处在良好的工作状态。
第一百三十九条 使用闭路电视监控、报警系统等技防的单位,要建立闭路电视监控和报警系统的使用管理规定,其基本要求是:
(一)闭路电视监控和报警设备应由经过技术培训的人员操作和管理,并建立保养维修制度,对使用维修情况进行记录;
(二)闭路电视监控系统在营业时间必须保持不间断录像,非营业时间处于非录像记录状态时,必须保持报警和电视录像处于同步待机状态,严禁断电停机。
(三)必须建立录象带保管查阅制度,录象带(包括数码录像硬盘录制)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0天。
(四)在电视监控和报警系统地中心控制室内,要配置专用消防器材。
第五章 计算机安全管理
第一百四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系统从事危害信用社利益的活动,不得危害计算机系统安全。
第一百四十一条 计算机系统安全管理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各分支行必须成立由一把手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网络分中心、保卫、会计、办公室及负责卡业务的部门负责人参加的计算机安全管理领导小组。
第一百四十二条 网络分中心须设立系统管理员、网络管理员、运行操作员、设备管理员和安全管理员。根据内控制度的需要应配备足够人员,相互监督、制约的岗位不得兼岗。网络分中心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各岗位的职责是:
(一)系统管理员:负责辖区业务主机及操作系统、软件维护、升级、软件保管工作。
(二)网络管理员:负责辖区通信线路及路由器、交换机、运行程序等网络设备的管理与维护工作。
(三)运行操作员:负责辖区应用系统的日常运行、维护、业务培训与指导。
(四)设备管理员:负责辖区PC机、终端机、UPS、监控、消防等设备的管理与维护,以及各种电子设备的更换、登记、发放。
(五)安全管理员:负责辖区计算机系统的安全管理,定期汇报辖区的计算机系统运行状况,及时传达上级行办的有关安全文件精神。
第一百四十三条 营业网点设立设备管理员、安全管理员。各岗位的职责是:
(一)设备管理员:负责设备的清洁、维护工作,保障设备(业务主机、路由器、PC机、UPS等)的正常运行。
(二)安全管理员:保障业务系统软件的运行环境;定时统计上报设备、业务程序运行情况,并负责本网点的防火、防水、防震、防盗等工作。
第一百四十四条 日常管理规定
(一)网络中心日常管理规定
1、值班人员每天详细填写《计算机系统运行日志》,对各类设备出现的故障、解决的方法进行详细登记。
2、设备管理员定期维护设备,详细填写《设备维护登记簿》。如每月至少对UPS进行一次放电处理。
3、每月至少一次对基层社网点在安全、业务上进行检查辅导,并记录在案。
4、安全管理员每月对辖区计算机系统软件、硬件进行一次安全检查,详细填写《计算机安全检查情况统计表》,上报市办计算机系统安全管理领导小组。
5、坚持双人维护操作的原则,进行计算机系统的维护,包括升级、修改业务软件程序、配置路由器等重要设备。
6、非机房工作人员或外来参观人员进入机房,必须经有关领导批准,由机房值班人员陪同方可进入,并登记《出入机房登记簿》。
(二)营业网点操作员日常管理规定
1、操作员代码的增加、删除指定专人管理,并做好记录。严禁不按照规定随意增删操作员代码。因人员变动和岗位调整,必须及时删除或修改该操作员信息,并做好记录。
2、严禁非业务操作人员操作。
3、操作员暂时离岗时须签退业务画面。
4、严禁日终不通知网络中心轧帐。
5、打印的资料报表,如日终、月终、年终必打的报表如交易明细、科目日结单、日计表、余额表、传票等应严格按照要求打印,并装订保管。
6、业务终了须关闭业务主机,并严格按照开关机顺序,执行开关机制度。
(1)开机顺序。先打开总电源开关,然后依次打开UPS、打印机、网络设备(路由器、MODEM、HUB)、显示器电源,最后打开业务主机电源。
(2)关机顺序。当主机提示可以关闭主机时,关闭主机电源,然后依次关闭显示器、网络设备、打印机、UPS电源,最后关闭总电源。
7、定期维护UPS电源,每月至少对UPS放电一次。
第一百四十五条 密码管理规定
(一)网络中心密码管理
1、计算机系统密码主要分为超级用户密码(特权密码)和普通用户密码等。
2、业务用机超级用户密码、路由器配置密码双人分段管理,至少每月更换一次,更换时应认真填写《密码交接、更换登记簿》。
3、密码设置按照系统和应用的限定输入,不得选用姓名、生日、电话号码、邮政编码、重复数字等明显、易猜信息。
(二)营业网点密码管理
1、营业用机操作系统中所有用户必须设置密码,由安全管理员进行监督管理,至少每月更换一次并做好《密码交接、更换登记簿》。
2、操作系统密码由主任管理,不能随意下放给一般人员。
3、操作员一人一码,至少15天更换一次,不得选用姓名、生日、电话号码、邮政编码等明显、易猜信息。
第一百四十六条 数据维护管理规定
网点帐务调整、数据修改必须由网点提出书面申请,详细填写《数据修改申请表》。由业务主管及联社会计科审查落实、签章证明后,报送市办网络中心。
第一百四十七条
数据、资料管理
(一)严禁泄露系统密码、网络地址规划、操作员标识等业务绝密信息。
(二)严禁通过非正常渠道索取、保留、修改计算机应用程序。不得私自向外系统、外单位提供任何与农信综合业务系统相关的应用程序。
(三)磁介质、打印资料等信息资料,未经领导批准不准带进、带出。过期、作废的资料须经领导批准后做销毁处理,并详细填写《销毁资料登记簿》。
第一百四十八条 计算机系统运行环境应当满足下列基本要求:
(一)网络中心环境要求
1、机房达到双门、双锁。
2、严禁存放易燃、易爆、易腐烂和强磁性物品。
3、铺设专用地板,增加防火、防盗、避雷、防静电设施,并在外窗加设防护栏。
4、配备UPS、发电机、空调。
5、设备摆放应科学、美观,应有专门的存放机柜。
6、线路铺设井然有序,零地电压<1.5伏。
7、保持机房清洁卫生,严禁在机房内吸烟、饮食。
(二)营业网点环境要求
1、配备UPS,业务量大的网点须配备发电机。
2、营业用主机、路由器、MODEM等设备电路须接UPS电源,不能与其他设备如打印机、点钞机等共用一支电源线路。
3、严禁用UPS输出的电用于照明、取暖等。
4、保持设备运行环境清洁卫生,并不定期在安全管理员的监督指导下对设备进行清洁。
5、架设地线,确保零地电压<1.5伏。
第一百四十九条 与综合业务网络系统共用设备、线路的网络应严格遵守省联社、市办网络中心的组网方案及地址规划,不得私自定义地址,改变系统配置。
第一百五十条 严格区分办公网络与业务网络。对于已接入INTERNET的办公网络,在线路上严格与业务网络隔开,在可能的情况下,可配备防火墙或采用其它技术(如VPN)保护网络的安全性。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与INTERNET相连的机器设备不能安装业务程序,不能储存与综合业务相关的任何技术资料、应用程序。
第一百五十二条 购置安全、可靠的杀毒软件(如KILL,KV系列),并及时升级、查杀病毒。
第一百五十三条 计算机系统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行使下列监督职权:
(一)负责制订、修改、完善计算机系统安全管理办法。
(二)监督、检查、指导各网点计算机系统安全保护工作。
(三)协助有关部门查处危害计算机系统的违法犯罪案件。
第六章 安全保卫工作操作规程
第一节 营业期间
第一百五十四条 营业人员必须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营业期间必须保持高度警惕,发现可疑情况,要有应付突发事件的准备。
第一百五十五条 加强柜面监督,坚持双人临柜,认真做好防盗窃、防抢劫、防诈骗、防假钞、防冒领等工作。
第一百五十六条 营业员必须按时到达工作岗位,首先检查营业场所周围环境及室内有无不安全迹象,检查各类自卫武器是否有效到位,灭火器材是否在柜台的合适位置,报警器、闭路监控设备是否开启。营业厅大门开启后,要将大门反锁固定。未装防弹玻璃的柜台内侧下面,是营业人员在发生持枪抢劫时的藏身之处,不得堆放杂物或加装隔板。(适用于已装防护烂“一”字型柜台)。
第一百五十七条 收到押运员送来的钱箱后,及时关(锁)好柜台二道门及后(侧)门,要认真核对并登记并。
第一百五十八条 在办理现金收付、记帐或电脑操作时,要注意存取款人的神态、言行举止,发现异常情况时应提高警惕,作好防范准备。
第一百五十九条 营业期间收取大量现金后要及时入库(保险柜)或上解中心库,不得放在办公桌上、柜面上或其它显眼且不安全的位置。
第一百六十条 不得接受外来人员赠送的药物、饮料、香烟、食品、饭菜、茶水等饮食用品。
第一百六十一条 营业期间进出二道门和后门时,应先观察外围有无可疑人员或异常情况,进出时不论时间长短都要随手关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放外人进入营业柜台内,并严防外人尾随进人营业室内。接待外来业务人员应在营业区域相隔离的会客厅或其它室内进行。
第一百六十二条 营业人员自行保管好办公桌(柜)钥匙,不得随意交与别人。营业期间暂时离开工作岗位时不论时间长短均应锁好现金、公私印章、重要凭证等物品。要随时锁好存放现金的业务保险柜,保管好钥匙。(注:有关会计人员是指负责保管重要印章、凭证、编押机、压数机或其它重要物品的会计人员)
第一百六十三条 营业期间遇到上级和公安部门检查安全保卫工作时,必须有本单位现职领导陪同(应确认在非挟持的情况下)、信证齐全才予接待,否则不得开门受检。
第一百六十四条 营业室外周围不论发生何种情况,凡非针对银行的,营业员均要坚守工作岗位,不得随意外出,必要时先将现金等重要物品锁好并关闭大门,待查明情况后再继续营业。
第一百六十五条 营业终了,营业厅应进行清场,关闭前后门方能清点现金、扎帐。必须将所有现金、有价证券、重要凭证、业务印章、编押机、压数机、电脑软件入箱包保管,在营业室内等候押运人员接库。
第一百六十六条 不准将个人存折、现金、有价证券、金银饰物等物品放在办公桌内过夜。属于“三不留”的网点,下班时应将保险柜门打开,取走钥匙。
第一百六十七条 不得让其他营业网点的人员以“同系统,一家人”的理由无故进人营业室内,如因工作关系须入内的要征得分行、支行、分理处负责人的同意。
第一百六十八条 营业前,运钞车到达后,应在押运员的保护下押运业务员将款箱从车上取下并在押运员保护下将款箱拿进柜台侧门进行交接;营业终了,运钞车未到位前不得开启边侧门,在没有押运人员的情况下,不准将待运的现金等物品拿出柜台外面等车,等押运人员到位后,要经过认真核对押运人员证件、车辆、接库卡无误后才能办理交接手续,对不认识的取箱人员和押运员不予办理手续并立即报告主管部门或领导。押运交接只许车等人,严禁以任何理由人等车。
第一百六十九条 要按上级制定的具体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和使用计算机。
第一百七十条 营业人员办理业务时,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一)网点办理各项往来业务,必须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内容审查、复核凭证,认真做好查询答复工作,作到有疑必查,有查必复,复必详尽;
(二)委托行社签发汇票时,应要求由开户单位在行社预留印鉴、名章之一的有关人员(或单位指定财会人员)前来办理,必要时须查验身份证。对非预留名章人员(或单位指定财会人员)来办理的,除查验工作证、身份证外,还应以电话(并确信电话是开户单位的)与有关单位联系核实。对非开户单位人员(持现金者除外)一律不预办理签发汇票业务;
(三)解付汇票必须按有关规定严格把关,解付或转汇个人汇票必须由抬头人亲自持票及凭其本人身份证办理;
(四)联行信件、K类电报必须指定专人寄发,办理邮件发送业务时须持邮局核发的证件供其查验。寄发上述邮件均采取计帐方式付款,不得用现金支付;
(五)为单位开立帐户必须严格按有关规定办理。对违反帐户管理规定和重要凭证使用规定屡教不改的单位,应取消其帐户,追回剩余的票据;
(六)网点要与开户单位按规定及时对帐,查清末达帐项,及时发现问题,堵塞漏洞;
(七)印制、领缴、运送、保管、出售、收回、销毁各种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必须执行有关管理制度,有专人负责,专簿登记,实施责任监督;
(八)逐步增设先进的票据检测仪器设备。加强技术防范,提高鉴别票印真伪能力;
(九)工作人员在办理业务时如发现假票、假证或其他诈骗犯罪活动线索及可疑情况要及时报告主管领导和保卫部门。
第一百七十一条 营业员处置特殊情况的要求:
(一)营业时,工作人员(含经济民警、保安、大堂经理)对本营业室负有安全责任。遇到突发事件时应全力配合,临危不惧,正确使用自卫武器,遏制歹徒行凶作案;
(二)发现持假票、假折、假钞和冒领存款者时,应沉着、冷静,不要打草惊蛇,要以某些理由稳住对方,然后及时告知领导和有关人员捉拿案犯,必要时可按动联网报警开关(非应急报警);
(三)当犯罪分子持凶器作案时,全体营业人员要团结一致,机种勇敢,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利用各种武器进行反击,并按动报警开关寻求外援,合力制服罪犯;
(四)当犯罪分子持枪抢劫作案时,营业人员必须保持冷静,须按“先周旋、后藏身、再报警”的程序处置。灵活机智地与歹徒周旋,分散罪犯的注意力,处于有利位置的人员要隐蔽地按动“110”报警器开关,此时,禁止使用应急报警器。并密切注意歹徒的动向,趁犯罪分子不备时迅速藏于柜台之下,(适用于未装防弹玻璃的“一”字型柜台)此时,应按响应急报警器,取出自卫武器,作好防范准备;
(五)犯罪分子闯进营业柜台内或自助设备加钞间时,应与其周旋,以寻求报警反击的最佳时机。如无周旋可能,有关人员应迅速按动应急联网报警开关并大声呼喊,其他人员注意保护出纳员锁好现金,并机智勇敢地应付各种情况,寻找机会反击犯罪分子。反击时要出其不意,快、准、狠,力求一击见效;
(六)营业人员在应付上述几种案情时,要着重注意观察犯罪分子的相貌、口音、衣着、持何种凶器等特征。如罪犯中途逃跑,营业人员不要外出追击。
第二节业务库运行
第二节 守库期间
第一百七十二条 凡有金库的单位必须坚持24小时守库值班,严格执行双人武装守库制度。
第一百七十三条 守库员必须按时或提前到达守库岗位,必须熟知守卫目标的相关情况和各种防范应急措施,认真履行职责,坚守工作岗位,保持高度警惕,作好内部巡视检查工作。
第一百七十四条 守库人员不得对外泄露守卫目标的位置、结构、防范设施和值班情况。不得私自与其他人员调换班次。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换班次,须经本单位负责人或保卫干部同意。
第一百七十五条 交接班和晚间上岗时先检查保卫区域内环境有无异常情况,是否关好门窗、落好窗帘,电视监控和报警器的技术状况是否良好,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专职守库人员必须与协助守库(住宿)人员实行分室住宿。
第一百七十六条 守库人员必须熟知公安机关报警电话号码、有关领导电话号码和联防单位电话,值勤期间不得饮酒(含值勤前5个小时),不得进行与值勤无关的其他活动,严禁以任何理由让与值班无关人员进入或留宿。
第一百七十七条 值勤时枪支不得锁在枪柜或其他柜内,应放在取用方便的位置,卡上装有子弹的弹夹,制式防暴枪的子弹要压入弹仓,但均不上膛。折叠枪托的枪支要打开枪托。报警器、电视监控、通讯器材、消防器材要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第一百七十八条 值勤期间严禁随意开启外围门。守库点周围不论发生何种非侵害信用社安全的事情,守库员必须坚守岗位,不得外出参与。但必须立即打电话通知公安部门或联防单位派人处理。
第一百七十九条 上级、公安机关检查安全保卫工作时,必须有守库人员认识的本单位现职领导陪同,确认非挟持的情况下方可开门,否则不管对方出示任何证件或提出任何理由,都不准开门接受检查,同时做好情况记录及时上报。
第一百八十条 守库员不得接触库房、尾箱库(柜)钥匙,不得随意触动营业室内的各类物品。
第一百八十一条 不准将守库用的各类自卫武器带出守库地点或转作它用。
第一百八十二条 按照守库值班登记簿的内容、程序认真填写情况记录。接班人员未到位时,交班人员不得离开岗位。不允许出现任何情况下的空岗情况。
第一百八十三条 守库员处置非常情况的要求:
(一)守库员的职责是保护守卫目标的安全,在遇到不法分子侵袭时要机智勇敢地实施正当防卫;
(二)当遇有外人前来借口找人、打电话、寻找物品等情况时,守库员必须坚守岗位,不得开门接待或外出,如有可疑情况应立即报告上级领导或临近联防单位;
(三)当有人自称是上级或公安部门前来进行安全保卫工作检查时,要提高警惕,一人做好警戒,一人选择有利位置与对方回答,不开门,通过观察窗口或闭路电视观察对方的人数、衣着、面目特征、口音、举止动作等,如无本单位领导陪同或发现领导被胁迫等情况可疑时,一律不准开门受检,并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四)收到报警信号或发现异常等可疑情况时,守库员应立即持起武器,互相联络,不要开灯,在安全范围内通过嘹望孔、电视监控设备或其他方法观察情况,作出判断,但不能开启守库室大门出外检查;
(五)发现犯罪分子正在撬门或破窗时,守库员要相互联络作好防范准备,同时按动联网报警开关并打电话通过有关部门给予援助,必要时按动防抢报警开关或大声呼救,及时制止罪犯的作案活动;
(六)发现犯罪分子已经破门或破窗进人守卫区域时,应立即作好战斗准备并按动联网报警开关,如情况紧急,应同时按动应急报警开关求取外援;
(七)如发现电线、电话线、报警器线路遭破坏且情况不明时,守库员要坚守值班室,不开门外出并立即对外大声呼喊或采用其他器材进行报警;
(八)上述几种情况下,如罪犯中止犯罪逃跑时,守库员不要外出追击,应立即报告有关领导和公安部门,提供详细发案情况;
(九)守库员遇到突发事件时不能惊慌失措,要沉着冷静,充分利用各种防范设施和自卫武器,先判明情况,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应付方法,确保人身和财产的安全。
第三节 押运期间
第一百八十四条 执行押运任务时必须坚持专业制式运钞汽车运输、双人武装押运、同出同归。严禁单人徒步或用自行车、摩托车、非制式运钞车等无安全条件保证的方法运送款项。运钞车应具备车辆启动后自动启动定位系统。
第一百八十五条 严守押运秘密,不得向外泄露押运时间、地点、数量、线路、人员、车型等情况,不得在公共场合和电话中谈论押运事项。
第一百八十六条 运钞时要衣着整齐,穿防弹衣,戴钢盔(司机开车时可不戴)。运钞前对枪支弹药进行检查,备好持枪证、警员证、免检证、专用证,确信各项准备工作符合要求后才能出车。
第一百八十七条 每一车为一小组,指定一名组长负责,明确个人的具体分工职责,以应付突发事件的发生。
第一百八十八条 驾驶员出车前对车况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加足油料,提前3—5分钟到达装款地点;严格坚持“车等款”,严禁“款等车”。
第一百八十九条 执行任务前发现不安全因素,应暂停执行任务并及时报告,执行任务中发现有违反规章制度的现象要及时坚决纠正。
第一百九十条 押运车辆不得搭乘与运钞无关的人员,不得运送危险品和其它违禁物品,不得擅自改变预定的行车路线,途中不准游玩、走亲访友或做一切与押运无关的活动,值勤时严禁饮酒和打瞌睡,不得私自调换押运人员。
第一百九十一条 运钞车在执行任务期间,除钱箱上下车外,其余时间及行驶中要锁好车门车窗。将车上通讯器材置于工作状态。
第一百九十二条 确认是公安交警人员检查时,可出示免检证和专运证,但不允许上车检查押运物品,其他单位和个人无权拦截和检查押运车辆。
第一百九十三条 当运钞车停靠营业网点装卸钱箱时,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车上人员不要马上下车,押运组长和驾驶员要按“先观察后下车”的原则,看清有无可疑情况后再下车。
(二)司机原则上不下车,不熄火,一旦发生异常情况可将车辆迅速开往安全地带,确保车、款安全。
(三)押运员下车后应快速占领营业网点大门外侧,(背靠墙或营业室内),便于观察车辆周围,便于发挥火力,能够支援司机和组长的有利位置。打开枪保险,双手持枪准备战斗姿势。
(四)当款箱卸下后,押运员护送款箱进人柜台内确认无异常情况后方可上车驶离。
第一百九十四条 长途押运或者运送大宗现金、金银、有价证券等物品或其他重要物品时,应加派护卫车,增派武装押运人员。
第一百九十五条 长途押运非在途中吃饭不可时,解钞车应尽量靠近吃饭地点停放,采取轮换就餐方法,保证押运物品有双人看守并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同时,要确保饮食卫生安全可靠。
第一百九十六条 押运途中,车上人员需要方便时,必须选择视野宽阔的安全地段停车,并做好观察警戒工作。
第一百九十七条 押运途中要随时检查押运物品是否安全,保持高度警惕,注意周围环境是否有异常情况。严格执行枪支使用规定,遇到犯罪分子作案,必须临危不惧,机智勇敢,实行正当防卫。
第一百九十八条 押运任务完成后,解钞车必须迅速返回单位,因公需要办理其它业务应在执行解钞任务前征得有关领导同意。
第一百九十九条 运钞车正常情况下的行驶速度应视路况而定,途径乡村、闹市区及路面情况不良的情况下应减速,不得开“英雄”车。
第二百条 运钞车司机应自觉遵守交通规则,不得以押运为由随意违反交通规则,避免引起事端影响押运工作。应遵守押运制度,做好经常性的车辆保养和维修工作。
第二百零一条 押运员处置特殊情况的要求
(一)押运员的职责是保护押运物品的安全,遇有犯罪分子侵害,应即时启动防抢劫应急处置预案,勇敢机智果断予以反击;
(二)押运途中,坐在车前排的押运员负责对路面及前方警戒观察,后排的押运员及业务员负责观察公路两侧的情况。当汽车上坡、转弯、会车、减速、购票和通过复杂路段及闹市时,要提高警惕,加强观察警戒;
(三)运钞途中遇交通堵塞一时难以疏通或不能绕行时,押运人员要加强戒备,主动向交警人员出示有关证件,说明情况,请求协助和开道放行;
(四)运钞车途中违反交通规则被交警处罚时,应主动向交警人员出示证件,讲明执行任务的特殊性,要求尽快处理或先放行后处理;
(五)途中车辆故障,除留一人在车上看守物品外,其余人员应下车在周围做好警戒,不准无关人员接近。如短期内不能修复可就近联系有关单位协助,如车辆位置离本单位较近,应通知本单位派车接替;
(六)途中因某些原因遇到群众围观起哄时,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尽快疏散人群。属于自已责任时,应该予以道歉,不允许强词夺理,以势欺人,尽快脱离现场。属于对方责任的,讲明道理,尽快脱离现场。如发现别有用心的挑唆使者,要当众揭穿其阴谋并实行重点监视。情况较严重时,尽快使用车上通讯器材通知当地政府或公安机关请求帮助,同时做好防范工作;
(七)途中发生一般交通事故,押运员应与交警人员说明情况,尽力达成先运送后协商的意见。如发生严重事故,押运员要保护好押运物品,并立即报告本单位领导和交警、公安人员。如有伤员应拦截过往汽车尽快送医院或向“120”急救中心报警。特殊情况或现场不易控制时可拨打“110”报警中心请求帮助。不论发生何种事故,押运员都要持枪做好警戒,根据情况处理好安全事项,保-护好现场;
(八)途中遇到自称是公安交警人员检查,押运员要保持警惕,并做好战斗准备,但不下车,观察“检查人员”是否穿着警服,有无臂章和胸章,附近有无公安警车或摩托车,周围有无可疑情况等。确认是冒充人员时,应拒绝停车,尽快脱离现场,并将情况向本单位报告。如一时不能确认真假,可停车但不熄火(车前后应无物体阻拦),不开车门,做好战斗准备,在与对方交涉时应态度和蔼,必要时要求对方出示证件。其他人密切注意检查人员的举动和周围环境的情况变化。如对方无理不放行或要强行登车检查,押运员应发出口头警告,必要时可鸣枪警告,强行驱车脱离现场并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九)途中发现前方路障不能通过时,驾驶员应选点停车,但不熄火,押运员要提高警惕,作好防范准备。如证实情况可疑或存在危险时,押运员不要下车,运钞车要倒车或调头驶离路障点至安全地段,并将情况及时报告有关单位;
(十)当运钞车在营业点交接款箱遭到犯罪分子袭击时,押运员必须相互配合,立即还击,阻止歹徒靠近汽车。营业点人员立即按动报警器开关及打电话报告,驾驶员要马上驶离现场至安全地段并及时报告。如运钞车无法开走,司机应将车钥匙取下,锁闭车门;
(十一)途中已遭到犯罪分子袭击时,押运员一般按照先示警后自卫的原则处置。当歹徒停止犯罪时,押运人员应立即停止射击。当犯罪分子中途逃跑时,押运员不要追击,应迅速撤离现场并立即报告。
第七章 安全保卫工作责任制
第二百零二条 渭滨农商银行安全保卫工作纳入本行经营管理目标,实行分级管理、逐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办法。安全保卫工作应突出保护员工的人身安全,不得以经济效益、财产安全或者其他任何借口忽视人身安全。
第二百零三条 实施安全保卫责任制的形式
(一)渭滨农商银行上下级单位(部门)之间实行安全保卫工作责任制,各岗位职责适用本办法第二章第二节规定;
(二)单位(部门)与员工个人实行安全保卫岗位责任制,总行、分行、支行结合各自实际情况把安全保卫责任制与经济责任制、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结合起来,应按年、按任期制定具体工作目标,逐级签订安全承包责任书,层层落实到单位、部门和员工个人。
第二百零四条 安全保卫工作责任书要科学、规范,内容要明晰、准确,切合实际,便于考核。
第二百零五条 安全承包责任书和岗位责任书每年签订一次,按季考核,次年初兑现。
第二百零六条 责任书的签订、考核、兑现由总行、分行、支行、分理处领导负责组织保卫部门实施。
第二百零七条 各级机构应建立健全安全保卫组织机构,配备保卫人员。
(一)总行、分行、支行、分理处成立以一把手为组长、主管领导为副组长、有关职能部门领导为成员的安全保卫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研究解决安全保卫工作方面的重大问题。日常工作由保卫部门办理。
(二)健全保卫机构,配备保卫人员。总行、分行配备专职保卫干部二到三人;支行、分理处及各营业网点配备专(兼)职安全员一人;
(三)总行、分行按工作需要配备经济民警队,其中专职守库人员不得少六人,押运人员每车不少于四人,专职监控中心工作人员不少于六人。
(四)装备必要的安全保卫勘察器材、自卫器械、通信和交通工具,并保证其良好的技术性能。自卫器械管理使用参照枪支管理使用规定执行。
第二百零八条 分行、支行、分理处各级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保卫工作负全责。主要负责人可委托其他领导人具体分管安全保卫王作,并由分管领导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百零九条 分行(支行)行长对辖内网点的安全保卫工作负责。分管领导协助理事长具体抓安全保卫工作。
第二百一十条 支行行长(分理处主任)对辖内各营业网点安全保卫工作负责。
第二百一十一条 各级保卫部门是农村商业银行系统安全保卫工作管理工作管理的职能部门,在本单位、上级保卫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公安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百一十二条 岗位工作人员对本岗位安全负责。工作人员要严格履行岗位职责,认真执行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本岗位工作的安全。
第二百一十三条 为了保证安全保卫责任制的落实,总行、分行、支行组织有关部门对辖内安全保卫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经常检查和按季度考核,按处兑现。每季初月对上季安全保卫工作进行考核考评,每年一季度对上年安全保卫工作进行年度考核考评况现。
第二百一十四条 安全保卫责任制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安全保卫责任制是否层层落实;
(二)安全保卫组织机构是否建立健全,专兼职保卫干部、守押人员是否按规定配足配齐;
(三)单位领导是否重视安全保卫工作,将安全保卫工作摆上了重要议事日程;
(四)安全保卫方面的规章制度、防范措施和各种登记手续是否建立健全,执行的如何;
(五)枪弹是否按规定严格管理,押运交接是否严格执行规定;
(六)各项安全防范设施和设备是否达标;
(七)辖区内无责任性重大刑事案件和特大治安灾害事故;一般性刑事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不超过所辖单位的千分之三;
(八)对职工进行法制教育、规章制度教育、安全防范意识教育和防范技能培训率达到百分之百;内部职工犯罪率不超过万分之三;对重点人口监管率和轻微违法犯罪行为人员的教育率达到百分之百。
第二百一十五条 考核方法:依据责任制规定的期限、内容对单位安全保卫工作情况实行平时检查与定期考核相结合、报表资料评价与实地检查验收相结合的办法,全面准确地评估,年终总评后经安全保卫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兑现奖惩。
第二百一十六条 在检查考核中,应注意总结经验教训,不断完善安全防范措施。发现隐患应督促有关部门、人员及时消除。隐患整改要及时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有问题的单位接到《隐患整改通知书》后,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并将整改情况及时上报。确实无力解决或一时难以解决的,要及时提交书面报告,阐明情况,同时采取临时安全措施。上级行应对所属下级单位无力消除的隐患负责协调解决。
第二百一十七条 经过严格考核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部门和个人,由上级主管单位、部门或本单位予以表彰、奖励:
(一)领导重视安全保卫工作,保卫机构、人员、任务落实、制度严密、措施得力、全年无责任性刑事案件、治安灾害事故和涉枪案件、事故的;
(二)完成安全保卫责任制规定的各项目标任务,在考核评比中名列前茅的;
(三)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或防止治安灾害事故发生,使本行员工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免受损失或减少损失的;
(四)检举、揭发违法犯罪行为,勇于同犯罪分子作斗争或协助侦破案件有功的;
(五)严格履行职责,在保障经营安全工作中有突出事迹的个人;
(六)其它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的。
第二百一十八条 对单位和个人的表彰或奖励,由保卫部门提出意见,所在单位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二百一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部门或个人,由上级主管单位、有关部门或本单位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并追究有关领导和个人的责任;
(一)发生责任性案件和事故的;
(二)因失职、渎职,导致发生案件和事故的;
(三)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有可能导致案件、事故发生的:
(四)对发生案件及重大事故隐瞒不报;或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包庇、袒护、减轻责任的;
(五)遇有犯罪分子盗窃、抢劫、行凶杀人等犯罪活动和重大灾害事故时,消极逃避的;
(六)违反武器管理规定,致使武器弹药被盗、丢失或发生重大、事故的;
(七)对重大隐患,经上级主管单位、有关部门提出限期整改建议,逾期末达到整改要求而导致问题发生的;
(八)对不安全因素或内部矛盾不及时化解、处理不力,以致发生集体上访、聚众闹事等严重后果、恶劣影响的;
(九)责任制不落实、各项目标任务未完成的;
(十)其它应当给予处罚或追究责任的。
第二百二十条 对单位和个人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由保卫部门提出意见、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处理。
第二百二十一条 凡未完成安全保卫责任制规定的各项指标,发生责任性刑事案件、治安灾害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权制,责任人取消评选先进、晋职、晋级资格,责任单位取消当年评选先进单位、文明单位和企业达标、升级资格。
第八章 安全保卫工作责任追究
第二百二十二条 本行工作人员违反规章制度,或因违反规章制度导致金融诈骗、盗窃、抢劫、涉枪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发生的,依照本规定予以下列相应处理:
(一)通报批评;
(二)赔偿经济损失,经济处罚;
(三)行政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公职;
(四)其它处理,包括:待岗、解聘、限期调出、解除劳动合同、辞退。
以上处理可以并处。
第二百二十三条 对触犯刑律的,移交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百二十四条 工作人员违反本岗位的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责任追究按照人事管理权根据不同情况分别进行如下处理:
(一)对初次违规,情节较轻的,给予通报批评或经济处罚;再次违规的,给予纪律处分;
(二)违规违章导致案件或事故发生,造成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除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外,并给予记过至降级处分;
(三)违规违章导致案件或事故发生,造成lO万元(不含1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除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外,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四)在造成经济损失的同时,发生责任性人员伤亡的,视其情节和责任大小加重处分;
(五)违规违章虽未造成经济损失,但严重损害信用社信誉,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六)临时人员违规违章导致案件或事故发生,除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外,一律给予辞退处理。
第二百二十五条 支行、分理处负责人的责任追究范围:
(一)信用社安全保卫工作各项规章制度不健全、不完善的;
(二)未与职工签订安全保卫责任书,未与网点周围单位或派出所签订治安联防协议、自助设备巡查协议,各岗位安全责任不落实的;
(三)不及时传达贯彻上级下发的有关安全保卫工作的规章制度、文件、通知、通报和会议精神,贻误工作的;
(四)对本单位各岗位、各环节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不检查、不督促,应发现的问题未能及时发现,对违规违章行为不及时纠正处理的;
(五)不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防范意识教育和防暴预案演练,导致职工缺乏防范意识和防范技能的;
(六)自卫器械、通讯器材、报警设备、运钞车、消防器材、营业场所、金库等安全防卫设施不完善、不达标,存在的隐患不能及时消除又不向上反映和不能督促职工正确使用安全防卫设施的;
(七)擅自安排临时人员守库、押运、持枪、管枪,或因安排不当形成一人守库、押运或者无人守库、押运的;
(八)对要害部位人员的思想动态不分析、不掌握,用人失察或发现员工思想有问题没有采取有效措施的;
(九)安全保卫组织不健全,未与公安机关或邻近单位建立联防关系,防范措施不落实的;
(十)新建和改造营业网点的图纸未经保卫部门审核致使网点不达标的;
(十一)对本单位发生的刑事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不按规定上报的;
(十二)计算机安全管理措施不到位的;
(十三)自身违反安全保卫规章制度的;
(十四)有其他违规违章行为的。
第二百二十六条 对支行、分理处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区别情况进行如下处理:
(一)违规违章未造成后果的,给予通报批评或罚款处理;虽未造成经济损失,但严重损害信用社信誉,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造成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除承担相应责任的经济损失外,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三)造成10至50万元(不含50万元)经济损失的,除承担相应责任的经济损失外,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
(四)造成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经济损失的,除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外,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
(五)在造成经济损失的同时,发生责任性人员伤亡的,视其情节予以加重处分。
第二百二十七条 保卫部门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范围:
(一)对上级部门和公安机关下发的有关安全保卫工作文件,不按规定要求及时传达贯彻贻误工作的;
(二)安全检查不认真,不登记,应该发现的问题而未发现的;
(三)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隐情不报,该罚的不罚,该处分的不提处分建议,未向被检查单位提出整改意见的;
(四)对职工安全防范教育和防暴预案演练检查督导不力的;
(五)对下属单位落实安全保卫规章制度、安全设施建设指导不力的;
(六)对经济民警教育管理不严,不抓学习训练,有关制度和措施不落实的;
(七)对本单位持枪、管枪人员不与有关部门进行审查或审查不严,管理不力,对已发现的问题未及时向领导汇报和未采取防范措施的;
(八)由于管理不严,发生涉枪案件的;
(九)对已发生的刑事案件和治安事故不报告或报告迟缓贻误破案时机的;
(十)自身违反安全保卫工作制度的;
(十一)有其他违规违章行为的。
第二百二十八条 总行、分行领导责任追究范围包括:
(一)对国家有关安全保卫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上级下发、制订的安全保卫工作的文件、规章制度不传达、不贯彻执行的;
(二)安全保卫工作机构不健全、人员不落实、制度不完善,防范措施不到位的;
(三)未同所属的分支机构的主要领导和本单位各部门负责人签订安全保卫责任书,安全责任不落实的;
(四)不能定期分析安全保卫工作状况,不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下属单位存在较多安全隐患的;
(五)不能有计划地组织、督促安全检查,对下属单位管理不严,造成保卫工作有关规定、操作规程和实施细则等规章制度不落实的;
(六)对职工安全防范、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无计划,不认真、不督促、不检查的;
(七)对保卫人员和要害岗位人员的思想状况不分析,不掌握,用人失察,发现有问题不采取有效预防措施的;
(八)对防范工作中暴露出来的重大隐患不重视,不能及时整改的;
(九)辖内营业网点和要害部位没有按要求达标的;
(十)违反安全设施标准施工和购置防护器材规定的;
(十一)新建和改造营业网点的图纸未经保卫部门审核致使网点不达标的;
(十二)调换保卫部门负责人未征得上级意见和备案的;
(十三)对枪支弹药管理制度不落实,发现问题不及时解决的;
(十四)辖内计算机管理制度不健全,防范措施不到位,检查指导不力的;
(十五)发生刑事和治安案件不按规定及时上报的;
(十六)自身违反安全保卫工作规章制度的;
(十七)有其他违规违章行为的。
第二百二十九条 对总行、支行领导的责任追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如下处理:
(一)发生责任性案件和治安事故,未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的,给予通报批评或罚款;
(二)造成10至50万元(含50万元)经济损失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三)造成50至100万元(含100万元)经济损失的,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及罚款;
(四)造成100万元以上(不含100万元)经济损失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及罚款;
(五)凡造成责任性人员伤亡的,视其具体情况加重处分。
第二百三十条 违规违章导致发生刑事案件和治安事故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三十一条 工作人员共同违规的,视个人在违规行为中所负责任的程度分别给予处罚。
第二百三十二条 因违反安全保卫工作制度,受到纪律处分的,其职务、工资、专业技术职务按人事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百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渭滨农商银行负责贯彻执行,对违规的员工按照本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属于权限范围内的可直接办理,超权限的报上级部门批准。
第二百三十四条 各级保卫部门对违规的人员有经济处罚权,有给予纪律处分和其他处理的建议权。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保卫部门向本单位安全保卫工作领导小组提出书面建议,批准后由监察、人事部门办理。领导干部的违规行为,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按照以上程序办理。
第九章 安全保卫档案管理
第二百三十五条 农商银行安全保卫档案分为综合文书类、经济民警类、枪支弹药类、消防防汛类、安全设施类和案件事故类等六大门类档案。具体内容是:
(一)综合文书类档案是指各级、各部门在安排、部署和实施安全保卫工作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其收集范围有:
1、本单位印发的有关安全保卫工作的文件和会议记录。
2、省联社或监管部门、公安机关印发的通知、批复、决定等文件材料。
3、分支行与各单位签订的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各单位员工签订的目标管理责任书,辖内及本单位与当地公安机关、近邻单位和居民签订的治安联防协议书、自助设备巡查协议等。
4、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有关文件、报表。
5、辖内及本单位的有关安全保卫工作的请示、报告和领导批示。
6、辖内及本单位安全保卫工作情况统计报表等材料。
7、辖内及本单位节假日安全值班安排表和守库等各种安全保卫登记簿。
8、安全教育、安全检查、预案演练及违规处罚通知书和复议材料等记录。
9、隐患整改通知书及整改结果反馈的材料。
10、其它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
(二)经济民警类档案是指在经济民警队伍建设、内务管理和教育训练过程中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其收集范围有:
1、警队编制、人员配备、警员档案和考核情况文件材料。
2、警队装备器械和防弹背心、头盔等领用登记使用保管情况材料。
3、教育、训练计划和执行情况及内务管理形成的材料。
4、其它有保存价值的材料。
(三)枪支弹药类档案是指配枪单位配备枪支、弹药数据资料,对枪支、弹药和持(管)枪人员管理过程中形成的材料。其收集范围有:
1、枪支、弹药数据资料,包括枪支、弹药来源,调入、调出时间,枪支型号、枪号,枪支状况,原装备和现有子弹数量等。
2、枪支、弹药领用、交接手续登记的材料。
3、持(管)枪人员的审查、考核和训练情况材料,包括基本情况表,年度考核情况,训练成绩,总结等材料。
4、其它有保存价值的材料。
(四)消防防汛类档案是指在消防防汛工作中的上级文件、本单位安排,与上级、下级、员工签订的消防防汛工作责任书、本单位消防防汛工作档案,消防防汛部门有关安排、方案、检查记录,应急预案演练、培训等文字、影像背背资料。
(五)安全设施类档案是指在安全设施建设与管理过程中形成的文字、数据、图表、声像等文件材料。其收集范围有:
1、各营业单位平面图(标明防护的重点区域和部位)。
2、安防工程的立项报批手续,设计施工图纸,器材设备性能、型号。
3、施工合同书,施工单位和人员情况,工程验收报告书。
4、安全设施启用时间记录、故障记录、维修记录、报废记录、更新记录等。
(六)案件事故类档案是指安全保卫部门在查处辖内发生的案件(含未遂案件)事故过程中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其收集范围有:
1、报案、保护现场及协助查案材料,上级领导和机关对案件查处的指示、批示等材料。
2、对案件事故的调查取证和结案材料。
3、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材料,对侦破案件有功人员的奖励材料。
4、其它有保存价值的材料。
第二百三十六条 安全保卫部门要注意日常有关档案资料的保管,定期分类整理。翌年二月底前按类归档。
第二百三十七条 归档文件必须齐全完整,并按时间顺序立卷、编目和装订。
第二百三十八条 安全保卫档案材料要按类别分别存放在铁柜内上锁保存,要保证档案材料的完整无损。
第二百三十九条 档案材料管理人员要认真负责,保守秘密,档案材料外借要经部门领导同意,工作变动时应在离岗前办理档案移交手续。
第十章 安全检查
第二百四十条 安全检查的目的是:增强全员安全防范意识,促进全辖安全设施建设,提高安全防护能力,落实各项规章制度,消除各种安全隐患,防止各类案件、事故发生,确保全行职工人身和集体资金、财物的安全。
第二百四十一条 安全检查工作主要内容:
(一)领导重视方面。检查单位领导有否做到“六同”(同部署、同计划、同考核、同检查、同评比、同奖惩);是否层层落实安全保卫与消防、防汛工作责任;安全保卫组织是否健全;保卫机构是否设置;保卫干部和经济民警是否配齐;是否建立安全保卫例会制度,对全体员工是否进行每周至少一次的安全和法制教育。
(二)安全保卫工作制度制订和落实方面。是否制定安全教育和防范措施等制度;是否按月按周开展安全检查工作;各项规章制度是否落实;员工的思想防范意识和技能防范水平有否提高。
(三)安全设施、技防设备方面。安全设施建设和技防设备安装是否按规定落实审批制度;新(改)建的营业场所、业务库、自助银行安全设施有否达到规范要求;是否配备通讯设备、消防器材、自卫武器;安全设施、技防设备是否按规范管理,使用、运行是否正常。
(四)押运操作方面。检查运钞车况是否正常;押运人员是否按操作规程执行押运任务;武器装备、通讯器材、防卫器具有否配齐;押运物品的交接和武器、“免检证”领用登记制度是否落实;是否违反运钞规定。
(五)库房管理制度方面。检查金库门钥匙有否做到双人分管;密码锁有否使用;非管库人员入库是否登记,记录是否详细;守库值班制度是否落实;守库人员是否按时上岗;上岗后是否按照操作规程操作;钥匙交接、守库值班登记是否及时、详细。
(六)枪支管理制度方面。枪支、弹药管理制度是否落实;有否做到枪弹分存、双人分管;枪支、弹药的领用、交接登记手续是否齐全;枪柜钥匙交接监交人是否在场;是否按规定保养枪支和落实保养登记制度,枪支是否完好整洁;是否对持枪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和日常考核;单位领导是否对本单位的枪支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审批、检查。
(七)安全保卫档案管理方面。各种文件材料是否完整齐全;是否按规定分类管理;存档的文件材料是否立卷、编目和规范装订。
(八)计算机房、报警中心控制室安全制度方面。是否制定计算机房、报警中心控制室管理使用制度;是否配备专用灭火器;是否安装火险报警和防雷等设备;非工作人员进入是否登记;运行记录是否及时、详细;是否按规定管理好设备;机密以上材料有否按规定存放。
(九)自助设备的检查与监督内容包括:电源是否正常,通讯是否正常,流水纸、客户凭条纸是否充足,打印色带是否清晰,设备内外是否清洁,有无机械故障,是否无钞或卡钞等。
第二百四十二条 安全检查主要采取听(汇报)、看(实况)、问(常识)、查(制度)、评(反馈意见)等步骤进行。
(一)自查。支行、分理处领导对本辖区营业网点(含行本部)的安全保卫工作情况和制度落实情况,必须坚持每月4次的安全自查(主管领导每月至少1次亲自进行安全自查)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国家重大活动期间,必须做到随时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和确认。
(二)普查。总行、分行领导要督促保卫部门对辖区内营业网点开展日常安全检查;并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每年不少于2次组织全面普查,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国家重大活动期间要亲自组织进行专项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和确认。
(三)抽查。总行、分行、支行除开展日常检查外,总行每年不少于1次,分行每年不少于2次组织人员对辖内营业网点进行抽查,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国家重要活动期间,可根据实际情况深入基层进行检查或督促下级单位对辖区营业网点进行检查,日常检查必须做好检查记录,双方签字确认;组织人员进行抽查的必须及时将抽查情况通报全辖,必要时要组织开展经验交流。
第二百四十三条 枪支弹药检查的组织领导
(一)总行、分行对枪支、弹药的检查,由所属的保卫部门实施;
(二)枪支检查前要制定具体的检查方案,明确检查的项目指标。
第二百四十四条 枪支弹药检查的内容:
(一)对持枪人的检查:持枪人员是否进行过审查,手续是否完备,持枪人员是否熟悉有关政策规定,应变能力如何,是否达到合格的持枪技术水平;
(二)枪支、弹药保管条件是否合乎标准;
(三)制度是否健全及执行情况,包括枪支登记、领用、归还、保管、保养等各项制度;
(四)检查情况要详细记录,要在《枪支、弹药检查登记簿》上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并限期整改。不具备配枪条件的,可将枪支暂时收回县联社保管。
第二百四十五条 枪支弹药检查的时间和要求:
(一)用枪单位的自查,每周不少于一次,并及时登记自查情况及时间,检查人签名;
(二)分行的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检查面100%,并登记;
(三)总行的保卫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对辖内的枪支弹药进行检查。
第二百四十六条 安全检查必须坚持“三证一信一陪”(即介绍信、检查证、工作证、身份证和被查单位领导或保卫部门负责人陪同)制度,检查人员和被查单位人员均必须做到:
(一)检查人员对辖内营业场所进行安全检查时,必须出示由检查单位签发的有效介绍信和检查证、工作证、身份证,并在被查单位领导或保卫部门负责人的陪同下,方可检查;被查单位的接待人员必须主动认真查验检查人员出具的介绍信、检查证、工作证、身份证,经验证无误并确认陪同人员为非挟持的情况下,方可放行接受检查;检查人员需要查库时,必须同时持有被查单位分行、支行开具的查库令,并有被查单位领导或保卫人员在场,方可入库检查,非本行系统人员不得进入库房检查。
(二)检查工作要坚持原则,认真负责,不走过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或隐患,必须当场纠正或签发整改通知书,同时将检查情况如实填写在《安全检查登记簿》上,被查单位人员当场签字确认。
(三)公安部门需要对营业场所的安全情况进行检查时,必须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金融安全检查介绍信和警官证、工作证、身份证,并由分行、支行领导或保卫部门负责人陪同,经被查单位查验“三证”无误并确认陪同人员身份后,方可进入营业室开展检查,但不得进入业务库内检查。
第二百四十七条 安全检查人员具有以下权力:
(一)检查人员有权要求被查单位提供与本次检查有关的资料、文件和安全设施、技防设备等材料和档案,被查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拒绝或谎报。
(二)检查人员有权根据检查内容或领导交办的检查事项随时随地开展检查,在各种手续、证件齐全的情况下,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拒绝接受检查或变相拒绝检查。
(三)检查人员有权将检查结果向上级报告或全辖通报,特殊情况可越级报告。在检查过程中,有权对成绩突出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表扬;对违规违章的单位或个人按规定进行经济处罚或向被查单位的上级领导提出行政处分建议,同时对发现的问题和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二百四十八条 经严格考核,对安全保卫工作成绩显著,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部门和个人,由上级主管单位、部门或本单位予以表彰和奖励:
(一)领导重视安全保卫工作,保卫机构、人员健全、责任到位,制度严密,措施得力,无责任性刑事案件、治安灾害事故和涉枪案件(事故)。
(二)及时制止和纠正违规行为,为保卫本单位财产和员工生命安全做出贡献的个人。
(三)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或防止灾害事故发生,使本单位财产免受重大损失的个人。
(四)勇于同犯罪分子作斗争或协助侦破案件有功的个人。
(五)严格履行职责,在保障金融安全工作中有突出事迹的个人。
(六)其他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的。
第二百四十九条 为严格执行安全保卫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全全行营业网点的安全,对不履行岗位职责,存在违规行为单位或个人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并追究有关领导和个人的责任。
第二百五十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视情节轻重,对分行、支行、分理处领导予以通报批评,并处以3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积极开展安全检查工作,每年组织有关部门对基层营业网点进行安全检查次数分行每季少于1次,支行每月少于1次,分理处第周少于1次(以检查记录为准)。
(二)在进行安全检查时,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没有及时提出整改意见,不积极组织人员采取整改措施的(现场对照检查记录内容)。
(三)不重视对职工的政治思想教育、法制教育和安全教育,不建立安全保卫例会制度的,支行每月组织全体职工学习少于1次,分理处每周少于1次(会议或学习记录为准);在职工队伍中发生轻微违法违纪案件的或安全防范意识较低的。
(四)不重视安全保卫工作,不重视保卫、经济民警队伍建设,没有做到安全保卫工作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计划、同检查、同考核、同评比、同奖惩;没有做到层层签订安全保卫责任书;保卫、经济民警队伍人员长期不足,严重缺编的。
(五)未按规定对自助设备、自助银行巡查,夜间巡查脱岗,巡查责任未落实,巡查制度形同虚设的。
(六)在新(改)建营业网点安全设施和安装电视监控系统时,没有按规定将安全设施基建图纸和安装电视监控设计方案逐级上报审批。导致新(改)建营业网点的安全设施达不到公安部等有关部门的安全设施标准,安装的电视监控系统没有达到技术标准的。
第二百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视情节轻重,对分行、支行领导(分管领导)予以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并处以300元以上的罚款:
(一)不重视营业网点安全设施建设,不按规定对没有达标的营业网点进行改造或新建;没有按安全要求在营业场所或重要部位内安装报警等技防设备,造成营业网点安全设施达标率低,安全隐患严重的。
(二)在购置运钞车时,不按规定购置经省级公安部门确认推荐的定点制式防弹专用运钞车;在营业网点安装金库门、联动门、防弹玻璃、视频监控设施、报警设施时,不按规定购置经省联社、公安部门检验合格并推荐的经生产厂家投保的产品;不按规定为押运人员配备防弹背心和防弹头盔,存在安全隐患的。
(三)不重视对保卫干部、经济民警进行政治思想教育和业务、军事技能培训,发生保卫干部、经警人员轻微违法违纪行为或一年内发生两起枪支走火事故,没有造成人员受伤的。
(四)年发生重大责任性刑事案件一起;或一般责任性刑事案件二起;或发生案件(事故)后隐瞒不报的。
第二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视情节轻重,对分行、支行保卫部门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并处300元以下罚款:
(一)不积极协助分行、支行领导对全体员工进行法制和安全教育,不按规定认真组织本部门职工经济民警学习各种规章制度和案情通报,导致本部门职工发生严重有章不循、违规操作等问题的(以记录为准)。
(二)不加强对保卫干部、经警人员进行法制教育和安全教育,没有对保卫干部、经警人员行为和工作表现进行考察,发现异常表现不及时向单位领导汇报,导致保卫、经警人员法制观念淡薄,发生轻微违法违纪行为的。
(三)没有组织经济民警和持枪人员进行业务岗位、军事技能培训,或不积极派人参加公安部门举办的经济民警及持枪人员培训班,导致经警、持枪人员不够熟悉本岗位职责,不够熟练掌握枪支,造成枪支走火,但没有伤人的。
(四)没有制定或协助分行、支行制定各种防暴应急预案;没有协助信用社营业网点与相邻单位签订联防协议;没有组织临柜人员和守库、押运人员进行防暴演练的。
(五)不积极开展安全检查工作,没有按规定对基层营业网点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不积极向联社领导提议,对基层网点进行全面安全检查不足;在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不及时提出整改意见或提出整改意见但不积极督促整改的。(以安全检查记录对照现场)
(六)安全保卫档案管理混乱,不按规定整理、保管文件材料;文件材料出现大量缺损而未能说明其原因的。
(七)不主动向分行、支行领导提议为押运人员购置、更换防弹背心和防弹头盔;没有严格要求押运人员穿戴防弹背心和防弹头盔,存在不安全因素的。(以现场检查情况为依据)
(八)没有安排好守库、押运人员,造成守库人员脱岗或押运人员不及时到岗现象的。
第二百五十三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并处以100至300元的罚款。
(一)领用枪支及自卫器械未办理交接登记手续的。
(二)执行任务后未及时将枪弹入库(柜)、自卫器械妥善保管的。
(三)枪弹未分存、枪柜钥匙未双人保管的。
(四)枪支未擦拭干净,有锈蚀现象的自卫器械未及时充电维护保养的。
(五)有其它违规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警告至开除留用处分,并处以赔偿或500元的罚款。
(一)枪支走火致人受伤的。
(二)因保管不善造成枪支损坏不能使用的。
(三)枪支检查发现问题,不及时整改的。
(四)将枪支外借,或私带枪支外出的。
(五)用枪支狩猎,未经批准私自打靶,开枪取乐的。
(六)执行任务时未按规定携带枪、弹、枪证,未做到枪不离身,用枪开玩笑,未造成财产损失及人员伤亡的。
(七)携枪参与非公务活动或进入娱乐场所,携枪购物、喝酒的。
(八)枪支被盗、丢失、非不可抗拒原因被抢的。
(九)其它严重违规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二百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开除留用或开除处分,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枪支被盗、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外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用枪不当,致使他人死亡的。
(四)持枪犯罪的。
(五)其它违规行为,危害到社会安全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二百五十六条 枪支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情况给予责任人行政警告、直至降职处分。
(一)对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未进行严格检查的。
(二)因工作疏忽未及时发现问题的。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没有及时登记、汇报、整改,酿成案件事故的。
(四)对发现的问题敷衍了事,不及时跟踪复查和督促纠正处理,酿成案件事故的。
(五)对本专业的重要规定、管理办法、通知、实施细则、操作规程、规章制度不及时传达贯彻,执行不力,酿成案件事故的。
(六)自身违反各项枪支管理规章制度的。
(七)对新上岗的持枪人员未按规定进行严格审查,将不适合持枪的人员安排到持枪岗位的。
(八)对在岗的持枪手未按本实施细则进行考核的。
(九)发现持枪人员有问题,不再适合持枪工作,而没有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控制、调整的。
(十)超范围、超标准配备枪支,出借出租枪支的。
(十一)其它违规行为的。
对涉及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未造成后果的,给予通报批评至行政警告处分;对涉及第二百四十五条造成涉枪案件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警告至降职处分,并处经济处罚;对涉及造成恶性涉枪案件,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重大的,给予降职至开除处分,触犯刑律的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百五十七条 各级配枪单位的行政主管、分管安全保卫工作的领导对枪支管理工作未认真履行责任,涉及下列第一款至第三款的,给予通报批评;涉及第四款至第七款的,视情节给予行政警告以上的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工作不负责任,管理混乱,措施不力,未认真落实有关枪支管理规章制度。
(二)领导干部违规、持枪的。
(三)擅自同意超范围、超标准购置、配备枪支弹药的。
(四)对持枪人员持枪资格审查不严,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同意将本单位枪支出借出租的。
(六)所辖配枪单位发生涉枪事故,致人伤亡的。
(七)所辖配枪单位工作人员持枪犯罪,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社会影响恶劣的。
第二百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视情节轻重,给予分行、支行保卫部门负责人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并处300元以上罚款:
(一)不认真审核分理处、储蓄所安全设施建设图纸和安装电视监控设计方案,导致新(改)建的分社、储蓄所营业场所安全设施无法达标;不按规定逐级上报审批储蓄所、分理处、支行营业部安全设施基建图纸和电视监控安装方案;在安全设施施工过程中不深入基建现场监督指导,竣工后不参加验收,造成新(改)建的储蓄所、分理处、支行营业场所安全设施无法达标的。
(二)不认真做好枪支、弹药的管理工作,不按规定做到枪弹分存,双人分管;不督促、指导持枪人员按操作规程做到“动枪必验枪”,或验枪动作不规范;没有认真履行枪支、弹药的领用、交接登记手续;没有组织持枪人员认真保养枪支,枪支管理混乱,造成枪支锈蚀、损坏、被盗、丢失, 一年内造成两次枪支走火,未造成人员受轻伤的或造成枪支走火一次,致使一人受轻伤的。
(三)在购置技防设备、防尾随联动门、防弹玻璃等安全设施产品时,不按规定选择由省联社以及公安部门检测合格并推荐的,经生产厂家投保的产品;在购置运钞车时,不按规定购置经省级以上公安部门检测合格并推荐的专用制式防弹运钞车的。
(四)由于对保卫干部、经济民警、持枪人员管理不严,教育不力,导致上述人员发生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的,或发生一起重大责任性刑事案件或重大责任事故的。
第二百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视情节轻重,给予支行、分理处、储蓄所主任(负责人)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并处200元以下罚款:
(一)不积极开展安全检查工作,没有按规定对本单位的安全情况进行认真检查,每月安全检查达不到4次以上的;或在检查后,对安全隐患没有采取整改措施,或在检查中屡有隐患的。(以检查记录为准)
(二)不重视安全保卫工作,没有对本单位职工进行政治思想和安全法制教育,没有组织职工学习有关文件、案情通报和各项规章制度,没有按规定组织职工进行各种防暴演练,在职工中存在思想觉悟低、安全防范意识弱、自身防范能力差、不熟悉防暴预案内容和在抗暴中职责及分工不清楚等现象的。(以会议、学习记录为准结合询查职工)
(三)没有制定防暴预案;没有与相邻单位签订联防协议;没有在营业室内配备自卫武器和消防器材或自卫武器配备不全、放置位置不当,没有按要求配备各种安全设施,经检查发现后又不进行整改的。
(四)上班期间,没有督促员工反锁铁拉门(卷帘门)和随手锁闭防尾随联动门(营业室边、后门);经检查发现铁拉门(卷帘门)没有反锁或防尾随联动门(营业室边、后门)没有随手锁闭;自行制作联动门门卡、钥匙的。
(五)没有督促本单位管库员严格执行双人管库的规定,金库门钥匙存在单人管理或交叉管理现象、密码锁没有使用、关闭门禁系统、金库门没有随时随手锁闭的,没有监督临柜人员落实碰库制度的。
(六)没有督促守库员及时上岗守库;守库员上岗后,没有及时督促布防报警系统或电视监控系统,关闭或改变录像制式,使监控系统无法24小时不间断录像的;或报警、电视监控系统的运行没有做到与上下班同步的,防抢报警按钮安装不规范,经检查提出后又不整改的。
第二百六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有关人员100元以上的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可进行行政处分:
(一)营业时间,大门开启后,铁拉门(卷帘门)没有反锁固定,或电动卷闸按钮未及时锁闭,遥控钥匙未妥善保管的。
(二)营业室的防尾随联动门使用不当,智能钥匙、卡、密码外借或交接不登记、登记不规范,不按规定使用联动门紧急双开,发现有外人进入营业室内的。
(三)在接受上级或公安部门检查时,不认真查验介绍信、检查证、身份证、工作证,没有核对陪同人员身份,即开门放行的。
(四)营业期间擅离职守,单人临柜的;管库员存在单人管库现象和未使用密码的。
(五)自卫武器、防卫器械不按规定放置,经发现提出后不整改的。
(六)安全员不履行职责,上班前没有督促岗位人员做好安全保卫工作,没有检查营业场所安全情况的。
(七)营业期间大宗现金未入库(保险柜)保管的;临柜人员暂时离岗时,现金、印章、重要凭证等物品未入箱、入柜、入抽屉随手锁闭的。
(八)电脑操作人员输入密码变明码,暂时离岗未进行签退;营业终了未与其他有关人员进行流水账勾对、签章的。
(九)营业终了(含中午),有关人员未进行现金碰库,现金、重要凭证、有价单证等未入箱解押押运的,押运交接未按规定,交接手续不齐全,登记不规范的。
(十)安全员未按规定巡查自助银行及设备,每日未按规定检查安防、报警、消防设施,或不检查只登记,或只登记不检查的。
(十一)其它违反安全保卫管理规定的。
第二百六十一条 守库值班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责任人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可进行行政处分:
(一)不按规定时间上岗,上岗后不按规定检查武器弹药、防卫器械、报警通讯系统、门窗等其他必须检查事项的。
(二)上岗后,自卫武器没有按规定放置,报警系统不及时布控,下岗时不及时撤防。
(三)不认真履行值班守库职责,擅离职守,出现单人守库,或在值班室内、喝酒、打牌、娱乐以及让无关人员进入值班室;或遇紧急情况不积极采取防范措施,虽未造成案件或事故发生,但不及时向领导或保卫部门负责人汇报的。
(四)不注意周边动态,配备枪支的,守库时不将子弹装入弹仓,或不关枪支保险,不按规定将枪支放置在使用方便的地方;或玩弄枪支造成走火事故,但没有伤人的;或将武器借给他人的。
(五)在夜间,遇上级或有关部门检查时,没有认真查验介绍信、检查证、工作证和身份证,没有核对陪同人员身份和未证实是否被挟持即开门放行;遇公安部门或非本系统人员检查时,虽然“三证”齐全,但无县联社领导或保卫部门负责人陪同而开门让他们进入营业室的。
(六)值班结束后,没有按规定退出枪内子弹,或验枪后未将枪支弹药分别入库(柜)保管;不及时详细记录值班情况,发现周边异常情况不向单位领导或保卫部门负责人汇报的。
(七)违反守库值班其他规定的。
第二百六十二条 押运人员(含业务员、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对责任人处以200元以上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可进行行政处分:
(一)在执行任务时,不按规定着装、不穿防弹背心、不戴防弹头盔(驾驶员可不戴),不认真进行验枪和检查武器装备,折叠式枪支不打开枪托的,不按规定携带免检通行证、枪证、持枪证和有关证件的。
(二)不遵守双人押运制度,单人执行押运任务的;在执行押运任务守护目标时,不下车警戒的,或持枪动作不规范,站立位置不准确,经指出不改正的。
(三)不遵守保密规定,向无关人员透露押运事项;在执行任务时,运钞车搭乘无关人员或违禁品;在运钞途中无故改变路线、乱停车、办私事、开玩笑、喝酒、在车内玩弄枪支造成走火事故,但没有伤人的。
(四)不认真履行职责,不按规定存放好钱箱(包),导致散包、丢包(立即全部找回的)现象;押运的钱、物交接手续不全,没有进行交接登记或登记内容不全面,存在漏登漏签或不符合登记规定的。
(五)遇到异常或紧急情况,不积极采取措施及时处置,事后又不向领导或有关部门汇报;运钞车发生故障或发生交通事故时,不积极配合驾驶员采取补救措施,共同完成押运任务;或遇到交通堵塞无法绕道时,不主动与交警人员联系而耽误时间的。
(六)押运任务完成后,没有将子弹从枪支的弹仓内退出,没有按规定进行验枪或验枪动作不规范,造成枪支走火但没有伤人的;不及时将枪支弹药、警具器械、免检通行证、枪证、持枪证等有关证件交管理员入库(柜)保管的。
(七)违反押运工作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二百六十三条 经济民警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违反者处以100元以上罚款,情节较严重,可进行行政处分:
(一)未按规定着装,穿戴不整齐或警徽警号不齐全的,上班时穿拖鞋、背心的。
(二)上班时不在规定地点待命,影响押运任务执行的。
(三)无故缺勤或有事预先不向保卫科长请假,影响守库、押运任务执行的。
第二百六十四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任人,处100元以上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进行行政处分。
(一)监控中心值班人员及各营业网点监控设备操作人员对监控报警设备尘土不及时清洁的。
(二)对监控报警系统操作不当,造成无故不录像,中断视频监控录像或移动监测录像,导致无原始录像资料的,录像资料丢失或设备损毁的。
(三)监控中心值班人员及各营业网点对监控报警故障不及时报告和处理,或不接警、不处警的,或记录交接不清、责任不明确的。
(四)监控中心值班人员及各网点当班人员不按时撤、布防,关闭运行设备,或设备出现故障不及时报告,或不按规定检查监控报警设备和登记不及时的。
(五)监控中心值班人员、其他岗位值班人员值班期间,看电视、上网玩游戏、迟到、早退、脱岗、对视频轮换方案查看监测不认真,或视线长时间离开画面、抽烟、玩弄手机、打电话、看书看报、聊天,在单位报销通信费用人员无故停机、关机、转移秘书台,或将值班电话转移到移动通信设备,导致联系不畅的。
(六)监控中心值班人员值班期间对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 ,造成设备损毁的(除照价赔偿外,对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
(七)监控中心值班人员监控日志记录不按规定、各种登记簿登记不规范对本行制定的各种检查措施落实不到位或换岗交接不清楚造成责任不明确的。
(八)监控中心值班人员通过视频或电话对辖内营业网点值班守库情况查岗时,发现值班守库人员脱岗或一人守库,不及时向安全保卫部门负责人或分管领导报告的。
(九)监控中心及基层营业网点值班守库人员关闭手机、通讯不畅的。
(十)监控中心值班人员对经批准的出入人员登记不及时,或对未经批准擅自允许无关人员或外来人员进入机房和监控中心的。
(十一)未经批准或未出具合法有效证件、介绍信、法律文书,监控中心值班人员擅自对外调阅和复制录像资料的。
(十二)对违规处罚每月超过 2 次(包括 2 次)以上的责任人,待岗学习,造成重大损失的,除照价全额赔偿外从严进行处理。
第二百六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未成严重后果的,每次处罚责任人和网点负责人10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从重进行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一)不按规定对自助设备(含自动存款机、自动取款机、自动存取款机,以下同)和自助银行加钞清钞,操作人员少于2人,加钞前未核对余额、清钞,未将备钞在点钞机上复点,未加入七成新以上现钞,未加入规定仓位的。
(二)在行式、大堂式自助设备加钞时间未在营业前或营业后,营业室前后门未锁死,营业室内有客户办理业务期间加钞的。
(三)自助机具、自助银行未安排专门人员每天坚持巡查,及时清理野广告,注意出钞口有无异常。巡查每天少于四次,发现每少一次,处罚责任人100元。未安排专人巡查的,发现一次,处罚主管安全的负责人和营业负责人各100元。
第二百六十六条 不按押运交接程序审查接送车辆、接送库卡、押运人员,不认真填写交接登记事项,不按规定在指定位置进行交接的,每人次处罚责任人300元以上罚款,造成后果的,视情节和后果情况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第二百六十七条 未按规定执行带班、值班制度,或带值班期间不按时到岗、不按规定进行巡查、遇报告事项不及时报告导致事件扩大的,给予责任人200元处罚。
第二百六十八条
在业务库、营业、办公场所放置危险物品、违禁品或未按规定擅自动用明火的,给予责任人300元处罚。
第二百六十九条
在处理自然灾害、安全事故、治安事件和刑事案件时,不履行职责或处置不当的,给予责任人500元处罚。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二百七十条 违反安全保卫管理规定需要进行经济处罚的,检查人员必须写明处罚的原因和金额,使用全行统一的《陕西宝鸡渭滨农村商业银行安全检查罚款通知单》,罚款通知单必须盖有签发单位的公章,方可有效,否则被罚的单位或个人有权拒罚。
第二百六十一条 罚款和行政处分可单项执行,也可合并执行。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开除留用、开除等。
第二百七十二条 对违规被处理的人员对处理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主管部门书面提出复议申请,上级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复议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复议期间不得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二百七十三条 所有的违章违规罚款必须缴纳入总行、分行财务部门专用账户。
第二百七十四条 本办法由渭河农商银行负责解释。
第二百七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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