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海县人民法院于8月19日审理终结一起涉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案件。东海县李埝乡东李埝村村民李某某,于2014年1月间,和其父亲(另案处理)在明知不得销售无碘盐的情况下,仍从山东省临沭县石门镇开发区购买无碘盐,在东海县李埝乡辉山村等地向村民销售,非法牟利,被东海县盐务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正在销售向食盐市场的散装原盐1330斤,散装精制盐300斤。
经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盐业产品质量检验站检测,李某某及其父亲所销售的散装盐白度、粒度、碘(以I计)项目不符合GB5461-2000《食用盐》标准中日晒盐二级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东海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某与其父李某某(另案处理)销售国家为防控疾病在碘缺乏地区明令禁止销售的无碘盐,足以造成碘缺乏引起的食源性疾病,其行为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是共同犯罪,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同时宣告禁止李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间从事食品的生产、销售等经营活动,此案判决,对净化东海县境内食盐市场起到了较大的震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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