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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预包装食品和初级农产品并非对应关系——致那些装傻者和真傻者

 szm12315 2023-03-04 发布于江苏
观点

预包装食品和初级农产品不是一组对应的概念,不是“非此即彼”,而是可以互相包含的关系。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标准最早版本可以追溯到1994年,彼时尚没有食品生产许可的概念。

车厘子有国家标准,要求有中文标识。

27日,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对社会关注的“进口车厘子无中文标签被十倍索赔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进口的车厘子是初级农产品,不属于预包装食品,因此售卖车厘子不构成预包装销售,我国法律对进口初级农产品必须标贴有中文标签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据此,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把“预包装食品”和“初级农产品”看成“非此即彼”的关系,并非兴宁区法院的首创,实际上长期以来,包括司法界和行政机关的很多人对于上述概念都“傻傻分不清楚”。

上海某法院在审理“朱某诉某某生活实业(上海)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案”中认为,“预包装食品概念范畴限定于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产品,未涵盖食用农产品。预先定量包装的食用农产品不属于预包装食品。

北京四中院在一起判决中也认为,“在我国现有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中,预包装食品特指具备食品生产加工资质的主体所生产出来的带有包装的产品,明确排除了四类食品,即现制现售食品、散装食品、食用农产品以及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销售的食品。

实际上,以上种种判决均属于对于相关概念的误读,裁判人员或未认真研究相关法律及标准,或出于驳回诉讼的目的故意歪曲解读相关条款。而事实上,“预包装食品”和“初级农产品”并非互相对立的关系,也并非同一法律关系上的概念,而是可以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互相包含的关系。

什么是“预包装食品”?

“预包装食品”的概念来自《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7718》,该标准2.1中明确定义为“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或者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或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质量或者体积标识的食品。”

而在标准第1条中也明确指出,“本标准不适用于为预包装食品在储存运输过程中提供保护的食品运输包装标签、散装食品和现制现售食品的标识。”

由此可见,只要满足两个条件——“预先包装好”和“统一质量或体积”——即可称之为“预包装食品”。

而从标准中也可以看出,与“预包装食品”相对应的概念是“散装食品”和“现制现售食品”。

什么是“初级农产品”?

而“初级农产品”或“食用农产品”的概念则是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农业活动,指传统的种植、养殖、采摘、捕捞等农业活动,以及设施农业、生物工程等现代农业活动。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指在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以及经过分拣、去皮、剥壳、干燥、粉碎、清洗、切割、冷冻、打蜡、分级、包装等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产品”。

因此,界定是否属于“初级农产品”则应看产品是否改变了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

而与“初级农产品”相对应的概念是“加工食品”,包括需要取得食品许可(包括生产加工和餐饮)及不需要取得食品许可(包括小摊贩、小作坊,但需要备案)。这些食品从“性状”和“化学性质”上都对初级农产品有改变。当然,“加工食品”不是一个准确的法律意义上的概念。

想到就说

但是,由于法律制定者的无能,导致一些食品在“初级农产品”和“加工食品”两者之间存在模糊地带。

比如在一篇文章中,延庆区市监局的张曈辉、宋德兴认为大米、小米和面粉属于食用农产品。但是大米和面粉则是被原国家质检总局首批列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目录中的食品。那么,大米算初级农产品还是“加工食品”呢?(中国食品报 2022年11月3日)

再比如葡萄干、大枣等,其生产只需要干燥即可,应该算初级农产品,但是《水果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中也明确列明了葡萄干等产品的标准及制作流程。这你找谁说理?

所以,这种模糊导致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只从自己需要出发,寻找对自己有用的条款和解释,而不顾及法律逻辑合理 ,导致法律的严肃性荡然无存。

预包装食品与初级农产品

可以互相包含

从定义出发,“预包装食品”的概念主要是包装和定量的考量;而“初级农产品”则是是否改变了“性状和化学性质”的考量。

“加工食品”可以预包装销售,也可以散装销售,比如白糖;当然,“初级农产品”也可以装成定量的包装销售,也可以散装销售。

其实,这一点很多“初级农产品”的标准中都已经明确了这一点,不知道为什么有些人装作看不见。

比如鲜鸡蛋的标准《SB/T 10277》第7.2款中则明确规定,“成品外包装应贴有符合GB 7718规定的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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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比如冷冻鱿鱼的标准《SC/T 3122》第7.1款规定,“标签应符合GB 7718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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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蛋和鱿鱼算初级农产品吧,那么标准里为什么规定它要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的规定呢?

这个问题连傻子都能看明白了吧。

初级农产品需要标签吗?

当然需要。并非如兴宁区法院所称的“我国法律对进口初级农产品必须标贴有中文标签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农产品,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识的,须经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包装物或者标识上应当按照规定标明产品的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等内容;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按照规定标明添加剂的名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销售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签的食用农产品,在包装或者附加标签后方可销售。包装或者标签上应当按照规定标注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等内容;对保质期有要求的,应当标注保质期;保质期与贮藏条件有关的,应当予以标明;有分级标准或者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应当标明产品质量等级或者食品添加剂名称。”

《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第十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包装销售的农产品,应当在包装物上标注或者附加标识标明品名、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生产日期。未包装的农产品,应当采取附加标签、标识牌、标识带、说明书等形式标明农产品的品名、生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等内容。”

这个《办法》就是俗称的“规定”吧,既然有“规定”,那就按“规定”办吧。 

所以说,初级农产品是需要中文标签(标识)的,如果定量预先包装的话那就得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的要求了。

对了,这个办法中对于初级农产品的“生产日期”也有明确界定,“植物产品是指收获日期;畜禽产品是指屠宰或者产出日期;水产品是指起捕日期;其他产品是指包装或者销售时的日期。”

车厘子需要中文标签吗?

车厘子是樱桃的一种,事实上,樱桃是有标准的。没标准,进口车厘子按照啥检测的?

补充一点,这个标准就是为进口车厘子制定的。

那个标准的名字叫《樱桃质量等级 GB/T 26906-2011》,7.2款中明确规定“外包装应标明品种、等级、产地、重量、净重、生产或经销单位和包装日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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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还别较真那个属于“推荐标准”还是“强制标准”,你入关时按照什么标准检测的就执行什么标准?而且,目前我国有关樱桃的标准就这一个,没得选。

兴宁区法院,真的,打脸很疼的。

别再胡搅蛮缠了

其实这些 “大爷们”有的是真不懂,有些是 “装不懂”。那些“装不懂”的无非在矫情《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里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几个字。

他们的逻辑是,如果靠上了“食品安全标准”,那就是得判十倍赔偿,但是我不想判他们十倍赔偿,所以我就得让一切远离“食品安全标准”,也就是远离“预包装食品”。

所以,只能往什么“初级农产品”上靠。

大爷们,你们真的多虑了。

即使属于“预包装食品”,即使真的违反了《GB 7718》,也无非就是个“瑕疵”的事儿,真的不用十倍赔偿。实在不行,就说他们牟利,以营利为目的,照样驳回。

所以,真的别胡搅蛮缠了,让一切回归他们本来的面目好不好,让预包装食品和散装食品对应起来,让初级农产品和生产证食品对应起来。

别再整那个“是初级农产品,不是预包装食品”、“预包装食品不包括初级农产品”那样的论断了,给中国法律留点面子。

求求你们了!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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