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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签名国际立法实践的时代意义

 昵称19202104 2014-09-02


为克服欧洲各国法律调整互联网的互不协调而制定欧洲统一的电子签名法律框架,1999年欧盟委员会制定了《电子签名统一框架指令》,规定:“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主要目标是推动电子签名的使用、促进法律承认;主要内容包括:确定电子签名效力的原则、对电子签名数据的保护、对电子签名认证提供商和电子签名的安全核对在技术及法律上的具体要求。

其他国家也在建构电子签章法律框架:

1999年加拿大制定了《统一电子商务法》,正式承认数字签名和电子文件的法律效力。同年,澳大利亚颁布了《电子交易法》,确定了电子交易的有效性,对“书面形式”、“签署”、“书面信息的保留”进行了规定。

2001年俄罗斯通过了《电子数字签名法》草案,规定了国家机构、法人和自然人在正式文件上用电子密码进行签名的条件、电子签名的确认、效力、保存期限和管理办法等。

在亚洲,最早进行电子商务立法的马来西亚于1997年颁布了《数字签名法》,该法采用了以公共密钥技术为基础建立配套认证机制的技术模式。

1999年韩国的《电子商务基本法》是典型的综合性电子商务立法,其中包括关于电子信息和数字签名的基础性的一般规定。

而日本2000年制定的《电子签名与认证服务法》,主要篇幅用于规范认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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