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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人民法院

 传递人生正能量 2014-09-06
   

余法发(201257     201212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青年干警教育培养工作,全面提高青年干警的综合素质,促进审判事业的科学发展,根据省高院《关于加强青年  法官教育培养工作的意见》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教育培养青年干警,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围绕审判执行,服务服从大局的原则;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

 (三)注重培养、强化实践的原则;

    (四)创新合理、因材施教的原则;

    (五)创造环境、促使成才的原则。

    第三条 本规定涉及的青年干警教育培养工作包括青年干警的教育培养、管理监督及青年法官的培养。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院35周岁以下的青年干警。

 

第二章 青年干警的教育培养

第一节思想政治教育

    第五条 加强党性教育,深入开展形式多样的理论学习活动,定期召开专题学习会,把党性教育贯穿于青年干警教育培养始终。

    第六条 加强道德教育,重视各项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加强作风养成,引导青年干警牢固树立宗旨意识、为民意识,戒骄戒躁,克服急功近利心理,大力弘扬廉政文化,恪守廉政准则。

    第七条 积极发挥青年干警中党员先进带头作用,不断增强青年干警的先锋意识、大局意识、服务意识、责任意识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自觉性和坚定性,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第八条 推进法院文化建设。切实丰富青年干警的业余文化生活,把法院文化建设作为提升青年干警归属感和职业荣誉感的重要措施。

第二节执业能力培养

    第九条 强化业务培训。推行和完善新进人员岗前培训制度;加强预备法官和法官的职业训练;注重外籍青年法官的乡土知识培训,帮助他们熟悉当地方言和民风民俗。设立青年干警论坛,每月进行一次主题学习论坛交流活动;

    第十条 做好青年干警的提任培训工作,提任部门领导干部的,一般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法官培训机构或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3年内累计一个月以上的培训,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第十一条 强化实践锻炼。积极探索实践锻炼的新途径新方法,注重在工作实践中培养人才,让青年干警参与疑难案件的审理,承担调研课题,接受复杂艰巨任务的考验。

    第十二条 根据青年干警的特点,应安排去艰苦的岗位接受锻炼,青年干警在进入法院三年内,必须到立案、信访或法庭进行锻炼。

    第十三条 健全轮岗交流机制,积极推动优秀年轻干警跨部门交流,安排优秀青年干警在机关不同部门交流任职,放到重要岗位锻炼考验;积极争取组织部门和上级法院的支持,每年选派2名优秀青年干警到乡(镇、街道)、上级法院挂职锻炼,锻炼时间一般不少于半年。

    第十四条 建立和完善“1+1导师机制,确定思想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责任心强的优秀法官担任青年干警的导师,根据导师自身特长和帮带对象个体需求,确定帮带计划、内容、方法和期限,同时做好帮带考核,作为晋升、考核和奖励的依据。

    第十五条 开展各种形式的学习交流和调研活动,在演讲和竞赛的中,促进业务交流,激发学习兴趣。

    第十六条 积极探索法官、法官助理和速录员的“1+1+1新模式,明确审判责任分工,优化现有导师机制。

 

第三章 青年干警的管理

第一节 青年干警的管理

    第十七条 青年干警的管理包括青年干警的业绩档案管理和定期考核。

    第十八条 建立青年干警成长档案,主要包括:青年干警简要情况表、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参加培训、挂职等具体表现、法庭及窗口工作经验情况、年度考核情况、奖惩情况等。

    第十九条 将考核结果与奖惩任免结合起来,对在考核测评中优秀和称职得票率达不到三分之二,认定为不胜任现职岗位的,应对其进行组织调整;对不称职得票率超过三分之一,认定为不称职的,应当视情对其分别作出免职、责令辞职、降职等组织处理。

    第二十条 对青年干警要定期考核。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政治素质、职业道德、业务能力、工作表现和廉洁自律情况,特别是在应对突发事件、处理重大复杂案件等关键时刻和对待个人名利、地位的表现情况;政治理论及相关业务知识的学习情况;参加培训、挂职锻炼等具体情况。

第二节后备干部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设立部门领导后备人才库。将那些在培训、实践、挂职锻炼中发现的善于践行科学发展、实绩突出、群众公认和有发展潜力的优秀干警充实到后备人才库队伍。

    第二十二条 建立后备干部人才库档案。档案除上述青年干警成长档案所需材料外,还要包括:后备干部培养方案、民主推荐和公示情况、培养情况等。

    第二十三条 对后备干部要进行定期考核,除青年干警考核内容以外,还应考核后备干部的理论政策水平和组织协调能力的提高情况;与培养目标的距离以及原有缺点、不足的改正情况等。

    第二十四条 对后备干部要实行动态管理。对在考核中发现的优秀干警,要及时补充到院管后备干部名单。对在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和竞争上岗中发现的优秀年轻干警,一时不能提拔使用的,也可列入后备干部人才库。逐步建立定期分析、优进拙退、动态管理的部门领导干部后备人才库。

    第二十五条 后备干部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调整出后备干部名单:

  (一)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党风廉政等方面出现问题;

  (二)工作实绩不突出,发展潜力不大;

  (三)工作失职,造成较大损失或不良影响;

  (四)群众意见较大、公认度不高;

       (五)非客观原因,不配合单位工作的;

       (六)由于健康原因,不能担负繁重工作任务的;

  (七)因其他原因,不适宜作为后备干部的。

第四章 青年法官的培养

    第二十六条 对青年干警,在做好第二章所列的培训任务以外,要积极开辟青年干警成才的绿色通道。

    第二十七条 新进人员通过见习期后任法官助理,辅助审判员办案;对符合提任助审条件且表现突出的法官助理,可提为助理审判员。

    第二十八条 对于表现突出、业务能力强的助理审判员,可安排担任合议庭成员、速裁法官等工作,处理较为简单的民商事案件,增加其与资深法官学习及独立办案的锻炼机会,逐渐培养成为能办案,办好案的法院骨干。

    第二十九条 及时做好法官助理、助理审判员、审判员的职务任命工作。

第五章 组织领导

    第三十条青年干警的教育、培养和管理工作,由院党组负责。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余姚市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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