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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制度运行试点中的问题与应对 陈永中 王鹏

 昵称1288665 2015-09-06

    在司法体制改革的背景下,审判权运行机制有序运转,应当以法官为基础建立一支长期稳定的专业化、职业化审判辅助队伍。司法责任制的主体是法官,但没有法官助理、书记员,就无法形成独任制和合议制审判的单元和团队。建立作为本轮司改的新生事物的法官助理制度,应考虑到我国一直缺乏司法辅助人员的现实,其中的不少问题,亟须我们重点关注和研究,否则,可能导致法官助理薪酬待遇偏低,缺乏职业上升空间,致使流失率较大,法官助理队伍不稳定,从而影响办案质量及效率。

    一、当前我国法官助理制度运行试点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产生方式、任免条件不明确。一些试点法院在确定了法官员额后,将其他不直接从事审判的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书记员等直接任命为法官助理,在具体的任职条件、任职方式、任职期限、免职条件等方面均无具体的规定。

    2.职级待遇考评配套制度不健全。法官的权利和义务在法官法中有明确的规定,书记员因工作相对明确,待遇等的确定比较容易。法官助理制度尚处于摸索阶段, 法官助理的待遇、职称、考评等均不明确,对其进行量化比较困难。

    3.主审法官和法官助理分工协调机制有待加强。虽然部分试点法院的司改方案初步规定主审法官依法独立从事审判工作,法官助理从事审判辅助类工作,书记员主要从事一些事务类工作,表面上看似分工明确,实际上各人员的职责有很多交叉,尤其是法官助理在法官和书记员之间应当充当怎样的角色定位不明确。

    4.部分在任法官改任法官助理阻力大。“法官+法官助理”模式的一部分法官助理由原来具有审判职称的审判员或者助理审判员改任。这部分人心理落差大,况且,法官身份的丧失本身就是一种相当明显的符号性利益损失,年轻的法官助理对发展空间缺乏信心,待遇相对较低,法官助理工作积极性难以稳定和调动。

    另外,对改任人员的思想工作难做,审判流程工作环节的衔接存在不顺畅现象,工作环节增多,相应地工作衔接节点增多,出现不顺畅的现象也增加;容易引起队伍思想不稳定,影响正常工作,甚至引起其他不利于改革顺利推进的问题。

    二、法官助理的法律定位

    我国现行人民法院组织法、法官法中均没有设置法官助理的规定。设立法官助理,是为了通过科学划分审判工作职责,理顺法官与审判辅助人员间关系,保证法官专司案件审理工作,以实现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所以,对于法官助理的性质与法律地位应当准确加以界定。

    1.法官助理是法官审判案件的辅助人员。法官助理不享有审判权,工作上受法官指导。法官职业化后的审判模式由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构成了一个完整的案件处理系统,在这一系统中,法官居于核心地位。法官助理没有案件裁判权,仅仅从事与审判有关的辅助性工作。因此,法官助理是法官的助手,为法官的审判提供服务,工作上受法官指导。

    2.法官助理的审判辅助工作具有相对独立性。设立法官助理,在法官与当事人之间建立起了一堵隔离墙,有效排除了法官庭前与当事人接触的机会,避免其庭前预断、先入为主,而只能通过庭审活动来真正裁判。因此,改革后的审判组织系统中,法官助理的工作具有一定的相对独立性,此举有助于法官专心坐堂问案,确定案件的裁判,不必介入案件的繁琐事务之中。

    三、构建符合司法规律的法官助理制度

    1.明确规定、破除阻力。推动有权机关以有关规定确立法官助理制度,对法官助理的任职条件、任职方式、任职期限、免职条件等方面作出具体的规定,以制度设计明确其法律依据。在当前的司改大背景下,各地方法院要密切关注干警思想动态,高度重视思想政治教育,认真开展院领导与干警“谈心”工作,引导可能改任法官助理的在任法官要立足改革大局,甘当“燃灯者”,争当改革促进派,消除干警的疑虑,形成共识、凝聚力量,最大限度地调动干警积极性,破除来自法院内部不必要的改革阻力。

    2.完善参与庭审方式。关于参与庭审方式,目前,案件庭审中,法官助理和书记员可并排同时出现在审判席上,全程参与庭审。关于在法律文书上的署名,法官助理署名应紧列在书记员之上,让其享有司法工作的职业尊荣感,同时这也是实现审判过程中全程留痕的需要。

    3.明晰职责,加强协调。法官助理作为不享有案件裁判权的审判辅助人员,其职责应当仅限于辅助性审判事务。法官助理的辅助工作不宜包揽过多,不然,可能出现法官存在过多依赖法官助理,或者说有顶着法官助理的帽,干着法官的活,而法官却成为“跷脚老板”的不良倾向,应当适当修正纠偏。虽然司改目标是“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但实践中至少应解决以下问题,如怎样细化明确简单案件,哪些类型的裁判文书不应交由法官助理代为起草,法官亲自起草的裁判文书数量下限、法官助理代为起草裁判文书的上限等。

    4.权责统一,强化保障。法官助理作为“智识型”的助手,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其任职条件和工作能力要求较高,需要较好的职务晋升空间和较高的待遇,才能调动法官助理的工作积极性,保证法官助理队伍的稳定性,确保审判工作的完成。探索推行法官助理按照规定完成审判工作任务的,每月享受审判辅助人员津贴的方式,激发法官助理的工作主动性与创造性。法官助理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法官助理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不受追究。强化培训保障,通过专业训练、拓展培训等方式,不断提高法官助理的理论修养与实务能力,培养法官的高尚品德与职业操守。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优秀的法官助理可以经过遴选被任命为法官,进入法官职业通道,有助于破除遥遥无期的“天花板效应”, 以此提高其工作积极性,通过自身努力,可以加入主审法官的团队,得到相应的精神和物质保障。从这点来说,法官助理是法官人选的培养和储备基地、法官的重要后备力量,可为选任法官提供坚实充足的人才储备。

    5.注重考评,加强管理。法官助理管理模式要有利于法官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提高审判质量与效率,才能真正实现法院人员分类管理。作为审判团队成员的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在审判业务中,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共同完成着案件审理中各个环节的工作。所以,对法官助理考评与管理要符合其自身工作特点,应当建立法官助理单独序列管理制度,成立法官助理考评委员会,对法官助理业务能力做出评估。建立法官助理业绩档案,对法官助理的工作进行考核、评价,考评结果用于法官助理的动态管理,并作为确定法官助理是否继续任职、职级待遇、审判辅助补贴、年度考核、评先评优、晋级晋职的重要依据。

    (作者单位: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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