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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辩】法官助理与书记员的职责应当严格区分吗? | 庭前独角兽

 一山行人 2017-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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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法院致远青年英才培训班

首场论辩会观点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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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法院致远青年英才培训班举办的“论辩会”,论辩会的创办目的在于鼓励青年干警“善思辨、勇表达,智慧看待问题两面,分享心中万千世界”。


本次论辩会的辩题为“法官助理与书记员的职责是否应当严格区分?”论辩会分为一排选手发言、二排选手补充、队长总结、嘉宾点评、大众投票五个环节,来自不同庭室、不同身份的16名辩手就该话题进行了深入探讨。


正方观点

法官助理与书记员的职责应当严格区分

正方由来自浦东法院审监庭粟媛、民五庭范一、陈裕国、六里法庭冯婧、南汇新城法庭郭丹、民六庭楚倩、法警支队胥一波、少年庭奚少君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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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点一

“法官助理与书记员职责严格区分” 是当下司改的重要内容之一

冯婧:

当下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即“人员分类管理”。“分类管理”即是要求按照专业和分工的不同将各类人员的职责予以明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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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点二

辩题探讨的是“应然”问题,法官助理与书记员职责严格区分是法院人员管理的必然趋势

郭丹:

严格区分不是绝对的分离,我们强调各司其职、相互协作,而非各自为政。但只有严格区分了才能消除因职责不清导致互相推诿等情况的发生,才能让司法责任制落地生根。

现阶段由于人员不充足,实践中还有许多法官助理代行书记员职务。但是“代行”恰恰说明两者的职责范围是不同的,我们应当从长远角度来看待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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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点三

严格区分职责,是切实提升审判质效的重要手段

粟媛:

法官助理与书记员的岗位职责严格区分后,法官助理能够更好地协助法官处理专业型、业务性的工作,使得法官能倾力于处理疑难复杂案件,使得书记员能更为专注、高效的做好审判辅助工作。三者各司其职,团队运行更加流畅。

胥一波:

分工带来专业、分工带来效力、分工推动社会发展。根据现代社会分工理论,没有哪个行业是可以单凭某一主体的力量来完成的,将审判实务区分由不同的人按分工承担,是社会化大分工原理在审判领域的体现。

楚倩:

只有职责清晰,才能让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根据不同情况合理、高效、妥当分配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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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点四

是促进法官助理身份认同、体系认同及社会认同的手段,是构建高素质法官队伍的重要保障

陈裕国:

不想当将军的士兵不是好士兵,不想成为法官的法官助理也不是一名合格的法官助理。职责的严格区分,是对法官助理身份的自我认同、体系认同和社会认同的一种表现形式。

只有如此,才能激发法官助理的工作激情,产生最大效益。在繁杂的审判工作中,法官助理应当侧重于辅助法官处理业务性工作,学习如何从法官的角度处理案件,积累办案经验。

奚少君、范一:

只有将法官助理与书记员的工作职责严格区分清楚了,法官助理们在工作中才会从主观上对自己设定更高的要求,更多地站在“准法官”的角度考虑遇到的问题,从而更好地向合格法官过渡。


反方观点

法官助理与书记员的职责不应当严格区分

反方由来自刑庭高颖燕、自贸区法庭戴姣、民一庭宣纯捷、民三庭袁田、立案庭朱李明、陆家嘴法庭朱佳烨、外高桥法庭刘飞、民六庭丁娴静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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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点一

从实际出发,两者职责无法严格区分

高颖燕:

世间万物不可能有一个严格界限。作为一个团队,法官助理与书记员共同承担审判辅助工作,不可能严格区分。

朱李明:

虽然最高院和地方通过权力清单的方式列举了具体职责,但不可忽视的是它们都有一条兜底性条款---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辅助工作。

在规则的制定上如何来严格区分事务性工作和业务性工作?法官助理与书记员岗位有区别,但职责有交集。如果要严格区分职责,怎样严格区分?

朱佳烨:

从可行性上看,法院长期以来就案多人少,尤其是员额制改革以后,法官、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的人员配比失调情况普遍,现阶段甚至未来很长一段时间,严格区分书记员和法官助理职责也难以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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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点二

不严格区分,才更有利于法官助理及书记员的个人成长

刘飞:

正方认为,不想当将军的士兵不是好士兵,但是我们也要说,没当过士兵的将军无法指挥千军万马。

从个人发展上看,书记员是法官助理的必经成长路径。尤其是对于刚从学校毕业的法律人来说,更需要从书记员做起。对于书记员而言,即便是聘任制的书记员,经常处理一些法官助理的工作,也能为其未来发展奠定良好基础。

戴姣:

书记员是法官助理成长过程中的必经环节。决定各方在某一些阶段或者某一时刻履行何种职责的首要因素是工作需要,而不是身份差别。为审判服务,听从团队安排,即是职责所在,也是自身发展之需。

高颖燕:

法官助理是一个承上启下的角色,如果法官更多的是承担实体法的判决裁定,书记员承担的更多的是程序性事务,那么,法官助理应当两样都要抓,正因为此,法官助理应当更加熟悉、了解和精通书记员的岗位和职责。两者职责也不能完全严格区分。


3

论点三

不严格区分,才能从另一角度真正保障工作效率。

袁田:

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的工作同属于审判辅助,本身就难以严格区分。如果非要严格区分,势必要详细调研各自职责、严格考核执行,那么是不是要比审理案件本身花费大量的时间,两个人的衔接又要花去一部分时间。

举个例子:是不是法官询问当事人一个实体问题要法官助理来电话,要求其提交证据原件又需要书记员来打电话,实际如此严格区分,往往反而会造成工作效率低下。在发生突发情况或者有一方请假的情况下,若严格、绝对化区分书记员和法官助理的职责,就极有可能会出现法官助理或书记员对职责范围外的工作不加处理,导致案件或纠纷无法正常、及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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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点四

法官助理身份认同问题的关键在于培养其职业荣誉感,而职业荣誉感源于“不可或缺感”

宣纯捷:

法官助理是搭建在法官与书记员之间的一座桥梁,解决了传统审书模式职责不清而造成的效率低下的问题。

通过法官助理的梳理和辅助工作,一则避免法官困于事务性工作而无法专心深入研究案情,二则指导书记员更加高效、出色完成辅助性审判事务。严格区分法官助理与书记员的职责,在他两者之间是否需要再搭建一座桥梁?

丁娴静:

关于身份认同问题,它并不能够简单地通过一份实施细则就能带来,法官助理的职业荣誉感应当来自一份“不可或缺感”,当我们真正既成为法官的左右手,又能成为书记员的标杆,在法官与书记员心中均不可或缺时,职业荣誉感自会来到我们身边。


獬推事按


辩论的真义在于让一些问题的讨论更深入,认知上得到升级,指导我们的实践。这样的讨论很有实际意义。正方抓住了“应然”来探讨,既然成立法官助理这个序列,就要赋予相应的职责,根据不同的职责及岗位分工产生相应职业认同感。反方则抓住了“实然”,实践中两者有时较难区分,这既有外部条件问题,比如书记员一时还不足够,法官助理还不能完全从书记员工作中抽身,也可能存在一些管理上的问题,比如法官指挥时,如果严格区分一些交叉地带的工作会不会造成推诿?反方说“请正方辩友列一个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的具体工作清单”,真要说清楚界线在哪里确实也有困难。一场辩论不一定能够马上得出结论,但毋庸置疑,这是一个贴合我们的工作,大家特别关心,也特别值得共同头脑风暴的话题。通过辩论,加深了认识,也增进了理解。期望这场来自一线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辩论也能引发大家的思考。


编辑 | 范栩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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