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官助理的工作职责
1.接收和处理当事人的来信、来电、来访和咨询。
2.办理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措施。
3.对委托鉴定案件的送检材料和鉴定意见组织质证。
4.接收并核对证据,组织庭前证据交换。
5.执行法官调查、收集证据的决定。
6.起草案件审查报告和庭审要点清单。
7.收集与案件审理相关的参考资料。
8.根据主审法官指导,主持庭前和庭后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报主审法官审核确认。
9.草拟裁判文书。
10.与书记员共同进行裁判文书的校对工作。
11.及时将案件相关信息录入办案信息系统。
12.指导书记员做好文书送达、案件记录、卷宗整理、电子信息录入和归档等诉讼事务性工作。
13.完成主审法官交办的其他审判辅助性工作。
14.因工作需要,根据主审法官的安排代行书记员职责。
二、法官助理的工作标准
(一)案件受理阶段
1.审查诉讼材料。审查诉状内容、起诉手续、证据材料是否齐全;材料不全的,向当事人释明提交相关的诉讼材料,并指导当事人填写《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
2.进行案件排期管理。根据案件情况与主审法官、其他合议庭成员、书记员协调,确定证据交换和开庭时间。
3.指导书记员进行庭前送达。
(1)向被告、第三人等送达起诉状副本、告知诉讼权利义务、诉讼须知、主审法官或合议庭组成人员等。
(2)向原告送达被告提交的答辩状副本及证据材料等。
(3)向双方当事人告知主审法官或合议庭组成人员时,应当告知法官助理姓名及法官助理职责范围。
(4)办理公告送达事项。对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的案件,经主审法官签发后,办理公告送达手续。
4.审查原告的起诉是否符合受理条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和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对原告的起诉进行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及时向主审法官汇报,由主审法官决定是否应当驳回起诉。裁定驳回起诉的,应当及时、充分地向当事人释明救济途径。
5.审查当事人提出的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申请,报请主审法官决定。裁定保全的,由法官助理和书记员共同执行保全措施。
6.指导书记员同步扫描诉讼材料,及时形成电子卷宗。
(二)庭前准备阶段
1.审查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提出处理建议报请主审法官决定。
2.审核当事人情况。需要追加或者更换当事人的,及时报请主审法官决定,并向当事人作出充分释明。
3.组织庭前证据交换。根据主审法官委托,组织庭前证据交换,指导双方当事人填写《类案要素信息采集表》,固定无争议事实和争议事实,明确争议焦点。
4.办理司法鉴定相关工作。当事人提出司法鉴定申请的,由法官助理审查后向主审法官提出相关建议。主审法官或合议庭决定进行司法鉴定的,由法官助理办理相关委托手续,明确委托鉴定的事项及内容,组织鉴定人和双方当事人对送检材料和鉴定结论进行质证。经质证后,法官助理认为需要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的,提出相关建议报请主审法官决定。
5.办理调查取证。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或者法官助理认为应当依职权调查的,由法官助理审查后提出相关建议报请主审法官决定。需要调查取证的,由法官助理与书记员共同进行调查,制作调查笔录。
6.组织庭前调解。根据主审法官委托,组织庭前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初步审查后报主审法官决定,并草拟调解书。
7.收集相关材料。根据案情需要,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法律规定、研究文献、权威案例和关联案件等信息供主审法官参阅。
8.制作案件审查报告和庭审要点清单。根据《类案要素信息采集表》内容和庭前证据交换情况,制作案件审查报告,案件无争议事实、争议事实及证据情况,明确争议焦点。对需要开庭审理的,制作庭审要点清单,列明争议焦点和庭审中需要解决的问题。
9.指导书记员做好庭审准备。核查当事人的身份材料、委托代理手续是否齐备,如有缺漏,及时提醒当事人在庭审前提交。核查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是否齐备、是否需要提交证据原件等,及时向当事人释明,以免影响庭审效率。
(三)庭审阶段
1.参加庭审。主审法官根据案件审理的需要决定法官助理是否参加庭审。法官助理参加庭审时,席位与书记员并排,以便法官助理与主审法官、书记员沟通和协助主审法官开展庭审。
2.履行庭审职责。庭审过程中,法官助理应当在主审法官指挥下参与庭审的相关工作。
3.组织庭后调解。庭审结束后,根据主审法官委托,组织当事人进行庭后调解。
(四)合议阶段
1.法官助理可以就案件的处理提出建议,供主审法官参考。
2.法官助理可以列席合议庭合议和法官会议。
3.办理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手续。对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由法官助理负责办理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申请手续和汇报材料,并报请主审法官审核。
(五)文书制作和送达阶段
1.草拟法律文书。根据主审法官的指导草拟调解书、裁定书和判决书等法律文书。
2.裁判文书校对。裁判文书经批准签发后,由法官助理与书记员共同做好文书校对工作,发现文书存在问题及时向主审法官反映。
3.安排宣判。需要宣判的案件,由法官助理安排宣判的时间、地点,并通知各方当事人。
4.指导书记员办理结案手续。审核同步录入案件电子信息或引入电子卷宗材料是否完备,及时办理结案。
5.指导书记员按照要求完成裁判文书上网工作。
6.指导书记员办理诉讼费退费手续。
7.指导书记员办理上诉手续。当事人提出上诉的案件,在上诉期满后及时将全部卷宗报送上级法院,并办理催收上诉费通知。
8.指导书记员办理归档手续。对生效案件,及时整理诉讼卷宗,报主审法官审查后,在结案后及时归档。
除上述列明事项外,法官助理可在法官指导、委托下,开展其他审判辅助性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