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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小雪:如何做好主审法官的助理

 thw8080 2021-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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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蔡小雪(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原审判长)

按:这是蔡小雪老师2019年给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巡回法庭法官助理上课时的讲课提纲,特赐稿并授权本公号发布,以期对法官助理有所帮助。感谢蔡老!

在最高法院参与审理案件,是多少法律人梦寐以求的事。在座的都是最高法院选任的法官助理和书记员,你们能够被选调到最高法院担任主审法官的助理或书记员一般在两年左右。虽然时间不长,但能到最高法院工作,参与审理最高法院受理的案件,这一机会是非常难得的。在这两年或更长一点的时间里,如果认真工作,将会学到很多在基层法院、中级法院乃至高级法院学不到的东西,也是人生中的一段很重要的经历,对今后的发展将会有很大的作用。因此,在座的每一位法官助理和书记员都应当珍惜这段时光,努力工作,从工作中学到做人、做事的本领,成为将来国家或者某个地方的法律优秀人才。

一、关于在最高法院工作将会学到哪些东西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是中国最高的审判机关,主要审理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不服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或裁定的上诉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案件,不服高级法院二审判决或裁定的申请再审的案件。同时,最高法院还肩负着对下级法院的审判指导工作。

因最高法院是中国的最高审判机关,所作出的每一个判决、裁定,都有可能成为下级法院裁判的标准。因此,在最高法院参与审判工作除了要有深厚的法学功底外,还需要具备以下品质和意识:

1、必须具有防御诱惑的品质和意识

最高法院处理的案件标的巨大,对各方当事人的权益都有重大影响,一些当事人或者少数不良律师为了达到胜诉的目的,往往通过金钱等利益诱惑法官,让法官作出对本方有利的判决。如果我们经不起诱惑,就有可能被他们拉下水,将会对不起国家、对不起良心、对不起这份神圣的职责,对不起自己的父母、妻子和儿女。为了做到这些,一定要耐得住清贫和寂寞。法官,应当是孤独的贵族。

2、必须要有公正意识

特别需要注意保护弱势群体的正当利益,只有弱势群体的正当权益得到充分保护,才能真正实现公平正义。因此,我们在拿到任何案件时,不要有任何倾向,要站在中立者的角度考虑问题。同时,还要具有抗干扰的能力。正因为最高法院审理的案件影响重大,常常会遇到各个方面的干扰,作为法官应当忠于法律,而不是听命于权力的指挥,不能作出连自己内心都认为是错误的裁判,更不能颠倒黑白。

3、必须具有大局观和全局意识

考虑案件不能仅仅只从个案考虑,要将该案放在全局进行考虑,即在其他案件上同样的处理方式,是否会对政治、经济、文化等产生不良的影响,是否有其他法律规定的例外因素需要考虑等。在审理案件中一定要考虑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不能只考虑法律效果,而忽视社会效果,尽可能使两个效果相统一。

4、必须要有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

法官在审理案件中,大方向的问题一般不容易出错,而细小的问题往往决定一个案件的裁判结果。对于有些案件我们处理审阅过的证据材料有一个没有看到或者没有认真分析或者对该证据的细节没有注意到都有可能导致错案。对案件事实适用法律时,如果只注意一般规定,没有注意特别规定,或只注意上位法的规定,没有注意下位法的具体规定,也容易造成错案。正因为,最高法院裁判不是仅仅对个案有影响的问题,而且对同类案件都有影响。因此,在最高法院审理案件,一定要有严谨的工作作风。对待每一个案件,一定要做到严谨严谨再严谨,细致细致再细致,绝不能有半点的马虎。

5、要有事业心和吃苦耐劳的品质

在你们没来六巡之前,可能有不少同志认为,最高法院的工作体面而轻松。现在可能大多数同志,都体会到最高法院的工作虽然体面,但一点也不轻松,甚至比你们以前所在的法院工作量大很多,甚至是好几倍。有些同志前一段时间甚至提出受不了这里的工作量,请求返还原单位。作为一个年轻的法官助理或者书记员来说,不趁年轻时学点本领、积攒经验,等到退休之时,你将会发现自己一事无成,碌碌无为,虚度一生。一个人要想干一番事业,要想具有真正的审判本领,就必须要将审判工作作为一项事业来干,而不是为了名利来干。作为事业来干就不会与其他人斤斤计较,就会全身心的扑在工作上。一个人的成就是与其对这项事业付出的心血成正比的。所付心血越多,你的成绩才能越大,对社会的贡献也就越大。

审判工作是一项非常辛苦的工作,积累审判经验也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正如罗马城不是一天建成的一样,需要我们付出心血。一定要记住天上不会掉馅饼,一切一切都是靠我们的努力才能得到。只有付出艰辛的奋斗,才能结出丰硕的果实。

二、如何处理好与主审法官的关系

法官助理,是指专职审判辅助工作的司法人员。他们在法官的督导下工作,协助法官进行法律研究,起草法律文书以及其他与案件准备和案件管理有关的工作。法官助理以法官为中心,法官助理与书记员是不同的,法官助理会凭借自己的努力在将来的某一天成长为法官,成为真正的法官。

其定位是:法官助理是协助法官办理审判辅助性事务的人员,其主要职能是根据法官的指导撰写裁判文书和办理法官交代的其他审判辅助性事务。法官助理应将自己置身于审判岗位,以一名承办法官办理案件的态度、视角来履职,协助法官办理案件。但法官助理必须意识到自己并不是法官,不享有案件裁决权力,不能替代法官办案。所以,法官助理必须遵从法官的裁判意见,服从法官的指令。

当好法官助理,须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要熟悉法官的审判方式和裁判风格,了解法官在长期审判过程中形成的审判思路和裁判习惯及语言风格。

二是新任法官助理,需要根据法官承办的案件情形,梳理案件事实及证据;查找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

三是在协助办理案件中,找出案件的争议焦点及审理重点。拟庭审或者询问、调解提纲,在主审法官指导下,写出审查报告。据此,法官助理在日常办理案件的过程中要培养发现问题、研究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四是法官助理一定要有主动性。法官助理虽然是协助法官审理案件的,但是大量的基础工作应当由法官助理来完成,法官助理在将来的某一天可能会成长成为真正的法官。因此,在做基础工作时,通过个案不断积累经验和学识。因此,在工作时要有主动性,尤其是在做案件的基础工作时,不能主审法官拨一下动一下,而应主动的按照法官助理的要求将其本职工作做好。对审理中发现的疑难问题,应当先研究,提出初步意见,再请教主审法官。不要不思考不研究,一遇到问题,在没有任何意见的情况就去问主审法官。因事先没有思考研究就有可能将问题说不清楚,或主审法官的意见及理由搞不明白,所作出的审查报告或起草的裁判文书不符合主审法官的要求。事先未思考研究,对主审法官所讲的意见及理由当时明白了,但记忆不深刻,以后再遇到同类的问题,有可能又不清楚。只有主动学习,主动思考研究,才能对问题认识深刻,记忆牢固。

五是如果法官助理与主审法官的意见不一致,或者主审法官没有注意到的问题,可以向主审法官提出,也可在合议时提出自己的观点,提醒法官应注意的问题。作为主审法官应当认真听取,有道理的应当吸收,没有道理或者道理不成熟的,可以不采纳。因法官助理不是法官,因此,必须服从主审法官的裁判意见。主审法官或者合议庭未采纳法官助理意见的,该意见绝不能写进审查报告或者裁判文书中。

六是正确对待主审法官的修改和批评。主审法官相对于法官助理,无论在社会经验还是审判经验上,都要丰富的多。因此,法官助理对主审法官修改的部分,应当很好的研读,为什么修改,修改后比原来的是否准确,更有说服力等等。对修改正确的,以后一定要避免类似的问题再次发生。每个主审法官都有其审判风格和文字风格,可能你原先写的并没有任何错误,但不符合主审法官的文字风格,为了保持主审法官的文字风格前后的一致性,作为法官助理应当适应主审法官的风格,而不是主审法官适应法官助理的风格。如果主审法官认定的事实与证据证明的不一致,或者观点与法律不符,应当向主审法官提出,采纳权属于主审法官。对于主审法官的批评有则改之,无则加勉。无论是主审法官,还是法官助理如果发生意见不一致的,一定要坐下来心平气和的商谈,避免发生正面冲突,任何一方都不能撂挑子,一切应当以工作为第一位,共同做好团结工作。

法官助理在法官指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1)审查诉讼材料,提出争议焦点,归纳、摘录证据;

(2)组织庭前交换证据;

(3)代表法官主持庭前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须经法官审核确认;

(4)审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辩护人等提交的手续;

(5)接待案件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的来访和查阅案卷材料;

(6)依法调查、收集、核对有关证据;

(7)办理委托鉴定、评估、审计等事宜;

(8)协助法官采取诉讼保全措施;

(9)准备与案件审理相关的参考性资料;

(10)办理案件管理的有关事务;

(11)根据法官的授意草拟法律文书;

(12)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与审判业务相关的辅助性工作。

三、如何处理好与书记员的关系

六巡选任的法官助理中有不少未担任过书记员的工作。因缺少这一环节的工作,往往与书记员的工作衔接不好。也就是说,每个法官助理都要熟悉书记员的工作,法官助理与书记员的工作协调好了,才能更有利于审判工作。

书记员是审判工作的事务性辅助人员,在法官指导下工作。

书记员履行以下职责:

(1)办理庭前准备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

(2)核查开庭时诉讼参与人的出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

(3)担任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记录工作;

(4)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

(5)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

法官助理在与书记员配合中须特别注意以下问题:

1、因书记员担任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记录工作,有些法官助理在庭审、询问或合议中,认为此项工作是书记员的事,与,己无关,往往不进行记录。我认为,这样做是不正确的。书记员虽然担任记录,但法官助理仍需要记录。但两者记录的方式不同,书记员是有言必录,而法官助理在庭审或询问中是记录争议焦点或审查的重点问题的各方观点及理由,在庭审中确定哪些问题已经查清,哪些问题没有查清,决定或者给主审法官提示还须进一步审查。这种记录在审查事实时可以拿着裁判文书,对照裁判文书认定的事实,通过主审法官或自己的询问确定哪些事实已无争议,哪些事实还存在争议。各方当事人所依据的证据。在适用法律或原审处理结果,应当记录各方所依据的条文,裁判文书中有的,可在适用的法条上画个勾,没有的在裁判文书中注明。在合议、主审法官会议、审委会讨论中,主要记录观点及理由。通过这种方法,很快就能整理出各方当事人的观点及理由,合议庭、主审法官会议、审委会讨论过程中的不同意见及理由。

2、法官助理单独询问时,应当与书记员配合,开庭前让书记员熟悉案情,开庭中避免关键问题记不下,重要的问题应当重复询问。

3、法律文书的校对工作。法律文书应当是法官助理与书记员共同校对,校对后请主审法官审查。法官助理不能将校对工作完全推给书记员。

4、合议庭决定调卷的案件,法官助理应当填写调卷函或办理调卷手续。卷宗调到任何人手里都应当在发收文本上签字,一是防止丢卷,二是容易查找。

由于主审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构成的审判模式,形成了一个相对固定的审判团队,是团队就需要讲究配合、协作。单纯就案件审理工作来说,法官助理和书记员是围绕法官来完成审判工作的,所以需要按照法官的指令来从事审判工作。而法官助理与书记员之间,则不存在指令,必须达成良好的沟通。

四、如何培养办案能力

发现“问题”是审理案件时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如果你不知道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不知道审理的重点问题,你接手案件后,会觉得无从下手,审理案件的方向不明,审理起来就会寸步难行。因此说,发现问题的能力对于一个法官来说是至关重要的。

行政法官助理在拿到一个案件时,首先审查是否符合立案条件,按照立案条件审查原告的起诉是否成立。不能跟着当事人的思路走,不论当事人对立案问题提或没有提异议的,都要按照立案条件进行审查。当事人对有关管辖、遗漏第三人等程序问题提出异议,一定要审查,确认异议是否成立;不能确定的,应当列入庭审或询问中需要解决的问题中。

对当事人对有关实体事实问题提出异议的,必须列为问题重点审查。当事人没有提出异议,但有悖常理的问题,以应重点审查。因此,我们要注意细节,往往有悖常理的问题,往往在细节问题上,前后矛盾,或有悖生活常识。只有注意细节才能发现问题。对蹊跷的问题,一定要查清背后的原因。在行政案件中,当事人将其真正争议点隐藏起来,但通过细致分析各方当事人的诉辩,可以发现同门之间真是的争议,当事人在诉状中隐藏的争议,有的是为了少交诉讼费,有个没有把握打赢民事诉讼,想通过行政诉讼打倒民事诉讼中不能达到的目的等等隐藏其目的。只有细致审查诉辩材料,能明白其想要达到的目的,才能发现被隐藏的争议。

法律问题的发现通常是在双方当事人诉辩中反映出来,但很多时候,当事人没有提出,而是在学术界和实务界才在争议,因此,作为法官助理一定要注意学术和审判动态,从中了解到存在哪些争议,当审判中发现这些争议提出自己的观点及解决方案。

五、如何锤炼解决问题的能力

(一) 对事实及证据的分析与处理

1、对相互矛盾、真伪难辨证据的,应当注意审查细节,通过审查细节接近真相。

2、审查鉴定、评估意见等涉及专业技术性问题的,应当注意鉴定、评估程等涉及专业技术性问题的程序规定,对照程序规定审查鉴定、评估等是都按照规定是方法、步骤、顺序等程序要求作出的。对专业技术性问题首先要了解它的基本原理,倾听专家辅助人的意见。如果双方当事人都聘请了专家辅助人的,应当要求他们提供其所依据的文献出处,以便查找及判断。

3、在审理土地、林地确权等自然资源裁决案件时,常常遇到争议的土地、林地的权属在政治运动中多次发生变化。要注意各个时期的土地政策及客观情况,要尊重历史和现状,从有利于生产、有利于稳定、有利于发展来考虑问题。因历史原因查不清楚的,要充分尊重地方政府的意见

4、利益平衡的判断方式问题。利益平衡应注意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不能仅考量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还须考量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二是不能仅从经济利益进行衡量,还要从政治、环境、社会影响等多方面综合衡量,从中选出相对合理的方案进行处理,减少社会的政治、经济等风险。

(二)对法律适用问题的分析处理

分析适用法律问题时,一定要结合案件事实进行,从法律条文规定的要件,与案件事实进行对照比较两者是否相符。但在现实案件中,往往会出现法律规定的要件与案件事实方面基本一致,但有些地方与规定的要件又不完全一致。对此种情况,不能仅看一两条法律条文,应当根据适用法律的目的、原则以及上下文进行全面分析后,若符合宗旨,不违反原则,与上下文之间不存在冲突的,这类法律条文可以适用。反之,则不能适用。

在适用法律时,有时也存在案件中某部分事实符合相关法条的规定,同时发现某一部分事实又符合其他法条的规定。或者对同一条款的规定,部分符合,部分又不完全符合,或者法条只规定应当如何做,对未按规定做的应如何处理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处理此类问题时,一定要把握法条规定的精神实质,再结合本案的具体案情,妥善适用法律条文。不能机械地适用法条。

适用法律条文存在不同观点或者实践中有不同做法的,一般以通说或者权威机关的观点或意见为依据。

(三)注意相关领域知识的学习研究

1、注意相关领域法律知识的学习研究;

2、了解不同阶段的历史和中国文化传统;

3、了解有关技术问题的原理;

4、懂得诉讼心理学。

六、如何系统化

系统化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个步骤:

一是对问题进行归类。法官应当定期将自己审理过的案件中发现的问题,在调研、讨论、阅读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梳理,将不同类别问题按照法律体系进行类型化的方式分为不同的类别。为以后系统研究打下基础。

二是对问题进行筛查。平时记录的问题往往是零散的,特别是在不同的调研中收集的问题,常常存在重复。因此,就很有必要对某段时间收集的问题进行分类后,应将相同或者近似的问题合并,或重新进行文字表述,使所提出的问题更加准确,把不具有规则意义的问题剔除。

三是列出研究的提纲。对归类和筛选剩下的问题,应当按照法律体系的顺序列出提纲,以便下一步有计划的研究。

四是做好标注。列完提纲后,对已经定论的问题与有争议的问题,分别标注起来。有定论的问题,简要注明结论及理由;对有争论的问题,列出不同观点及理由。并将每个问题相关的案例名称也标注出来,以便写作时引用。

五是定期调整与标注。对已列入提纲内的问题,定期进行调整与标注,便于以后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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