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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网涉嫌“新闻敲诈”冤不冤?

 xiongmao007 2014-09-07

 

    对于中国的新闻从业者来说,今年的9月3日是一个值得记住的日子。当天晚上,上海警方采取行动,将21世纪网主编、副主编和相关管理、采编、经营人员及两家财经公关公司负责人等8名犯罪嫌疑人依法作出了刑事强制措施。警方指控这些人涉嫌的罪行是通过有偿新闻非法获取巨额利益,构成了一起“特大新闻敲诈犯罪案件”。

    公安抓捕记者,对于中国新闻业来说已不是太新鲜的事,但以往的罪名通常都是这些被抓的记者利用记者身份敲诈企业,企业向其行贿收买其新闻报道权,因此严格地说是记者违反职业操守的一种个人行为,与官场上的贪腐官员以权谋私类似,只是其犯罪额不可能比得上贪腐官员罢了,去年发生的《新快报》陈永洲事件正是如此。但是,此次21世纪网的这些记者,至少从警方公布的材料看,虽然从事了“新闻敲诈”,但并未将“敲诈”所得装进个人腰包。因此,简单地说,如果这起案件能够坐实,那么它应该是一种企业法人犯罪。按照我国法律,法人犯罪,企业的负责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此次抓捕的人员中有不少是企业高管,从法律上来说倒是对路的。以前警方抓记者时,其所在媒体为了逃避责任,通常将被抓记者说成“临时工”,这种令人寒心的做法也照出了现在媒体的堕落,但至少,这种情况在21世纪网不会出现了,它总不会把自己的主编也说成“临时工”一推了之吧。

    下面说说我对此事的看法:

    一,“新闻敲诈”确实是一种犯罪行为。

    “新闻敲诈”,在传统的新闻学概念中是没有其存身之处的,因为它与新闻所追求的目标是不相容的。现代意义上的新闻,要求通过新闻事实的传播来体现某种价值观。但“新闻敲诈”的实施者却将新闻的报道权当作要挟新闻当事人的一种手段,通过金钱的交换阉割新闻事实,将当事人希望不为人知但公众应该知道的新闻事实掩盖起来。在中国,由于新闻报道有某种公权力色彩,因此这种行为事实上已经构成以权谋私的犯罪行为,法律确实不能视若无睹。如果此次被警方抓捕的那8个人确实从事了“新闻敲诈”,不管他们敛财是进了自己的腰包还是进了单位的帐户,对他们来说都是罪有应得,不冤。

    二,对“新闻敲诈”执法不能有选择性。

    目前,对21世纪网有关人员的涉嫌犯罪人员虽然已经采取了强制措施,但是有关的案情还未公布。而事实上,这种利用新闻媒体的监督权为单位创收的事,哪一家媒体没有做过?在今年中央推出的反腐行动中,中国媒体的“金字塔”央视有多位知名的领导和主持人被抓了进去,他们到底做了什么坏事,现在还未见官方材料公布,可能与“大老虎”有关,我们不必随便猜度,但“拔出萝卜带出泥”,央视利用其新闻报道权大肆敛财的行径已经露出了冰山一角。纪委部门对这些人的查处方向可能不在这种“新闻敲诈”,因此,这种行为估计不大会正式曝光,充其量只能作为网络传闻供人们消遣。但是,除了央视,事实上其他一些类似的“高大上”媒体,在“新闻敲诈”方面的纪录也不干净,只是它们不大会进入警方的视野罢了。这种选择性执法使“新闻敲诈”的大鳄可以游离于法律之外,也使警方对类似21世纪网这样的市场化媒体的执法效果打了折扣。

    三,“新闻敲诈”泛滥证明有市场需求。

    “新闻敲诈”是一种必须双方勾兑才能成功的行为。同任何敲诈一样,一定要捏住了对方的短处,敲诈才能按敲诈者设计的路径一步步演进。由于市场秩序的扭曲,特别是诚信机制的缺失,目前市场假冒伪劣产品横行,有毒食品泛滥,而企业在政府的庇护下照样能够混迹于市场。当媒体伸张权利要将其曝光时,这些有劣迹的企业往往会主动找上媒体,用投放广告等手段来收买媒体。正是这种无序的市场,造就了媒体的“新闻敲诈”。在山西这样一个煤炭大省,前几年事故频发,煤老板为了逃避惩处,总是不惜重金收买记者,“新闻敲诈”就是在这样“沃土”上应运而生了。如果企业都是干干净净的,媒体的“新闻敲诈”也就基本上没有用武之地了。

    四,“新闻敲诈”泛滥又是媒体生态恶化的结果。

    尽管如此,媒体有自己的职业伦理,媒体人有自己的操守。中国的记者有“铁肩担道义,妙手著文章”的传统,并不甘心于成为金钱的奴隶。但是,最近十年来,媒体的生态出现了急剧恶化,越来越多的媒体和媒体人已经放弃了理想,自甘堕落。说起新闻生态恶化,现在人们总是归结到网络的崛起争夺了纸质媒体的读者。但此次犯案的21世纪网本身是一个网络媒体,这说明网络媒体在中国其实与纸质媒体面临着一样的困境。对于中国的媒体,真正具有杀伤力的是来自政府的严格管制,这种管制已经扼杀了媒体的生长空间,使媒体在读者生活中成为可有可无的东西。中国的新闻事业,早已堕落成为任人玩弄的妓女,丢失了最后一丝尊严。在这样的环境中,新闻理想、新闻责任已经成为奢侈的东西,甚至被人耻笑,既然做了妓女,利用色相这点权利敲诈一下来嫖娼的客人也是一种可以理解的赚钱之道,利用记者这个身份为自己谋取更多的利益自然也成了越来越多媒体人的追求,“新闻敲诈”的泛滥就是这种媒体生态结下的苦果。

    五,证券信息指定披露制度是“新闻敲诈”的温床。

    实事求是地说,“新闻敲诈”这种行为“古已有之”,解放前旧上海的小报记者就有过这种勾当。但那个时候这种行为只是无良文人的个别行为,大多数报人还是有自己的坚守,哪像今天成了泛滥于全行业的现象。而今天的“新闻敲诈”又集中于财经领域,特别是证券市场,这与我国证券市场的制度性腐败有直接关系。目前,我国有几家具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报纸”身份的证券报,上市公司必须按规定每一年向它们缴纳信息披露费,这笔费用虽然低于报纸一般的广告费,但由于上市公司数量这么多,因此加总在一起非常可观,证券报凭着这笔费用,每年的营收都可达到几亿元。而为了保住这笔信息披露费,证券报实际上也已出卖了自己的新闻良知,一方面听命于权力,对赋予它们这种资格的证监会不敢有半句批评,另一方面对上市公司的监督也出现了选择性,凡是与其有信息披露关系的,不能在报纸上有半点批评声音,而没有与其建立信息披露关系的,则它们也会装模作样地举起新闻监督的大旗,挖空心思地揭露其所谓的违规违法行为。上海警方揭露21世纪网的犯罪行为,即“在收取高额费用后,通过夸大正面事实或掩盖负面问题进行‘正面报道’”,“对不与之合作的企业,发布负面报道进行恶意攻击,以此要挟企业投放广告或签订合作协议”,又有哪一家证券报没有做过?只是因为它们具有“指定资格”这样一个身份,便有了合法的外衣。但是正是由证券报开创的这种恶例,给国内众多的财经媒体树立了榜样,它们不能得到像证券报一样的“指定资格”,但学着证券报的手法将新闻经营成一桩生意,又有什么不可以?

    六,财经公关是“新闻敲诈”的助产婆。

    此次上海警方对21世纪网有关人员采取行动时,还抓捕了两家与其合作的财经公关的负责人。这倒是一个正确的执法思路。随着证券市场的活跃,财经公关公司目前已经越来越活跃,然而它们所做的无非是给准备上市的企业进行夸大其词的包装,一旦合作不成功,它们就换一副面孔对其进行攻击。但是,财经公关自己没有媒体,因此它们必须挑选影响大的媒体进行合作,当这种模式普遍推广开来的时候,“新闻敲诈”也就渐渐形成了规模。因此,财经公关是“新闻敲诈”的助产婆,它们的存在,无论对证券市场还是对新闻业,起到的都是一种毒化的作用。企业申请发行股票,按照证监会的要求,需要进行法定的信息披露,除此以外的包装,严格地说已经涉嫌超越信息披露要求,证监部门有必要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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