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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检查表

 州安全 2014-09-08

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

方法

检查

依据

检查情况

一、组织机构保障责任方面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

1.高危企业:从业人员不足100人的,可不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不足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2.其他企业: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可不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从业人员100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查看机构组建文件;查看员工花名册、工资发放记录、工伤保险缴纳记录等能够证明员工数量的相关资料。

省政府260号令第九条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1)

1.高危企业:从业人员不足100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不足300人的,应当配备2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1名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

查看任命文件、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证

省政府260号令第九条

 

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

方法

检查

依据

检查情况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

(2)

应当按不低于从业人员5‰但最低不少于3名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2名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上的,应当按不低于从业人员5‰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3名注册安全工程师。

2.其他企业:从业人员不足100人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不足300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应当配备2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1名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上的,应当按不低于从业人员3‰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2名注册安全工程师。

查看任命文件、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证

省政府260号令第九条

 

安全总监设置

1.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高危企业应当设置安全总监。

查看任命文件、责任制等资料

省政府260号令第十一条

 

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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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

检查

依据

检查情况

安全生产委员会建立

1.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高危企业和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上的其他企业,应当建立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委员会。

2.安全生产委员会由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总监)、相关负责人、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相关机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工会代表以及从业人员代表组成。

3.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

查看机构组建文件、以安委会名义发布的文件;

查看安委会季度会议通知、纪要等资料。

省政府260号令第十二条

 

二、规章制度保障责任方面

主要负责人职责

(1)

1.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情况。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负责,具体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并督促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落实;(三)确定符合条件的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四)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落实本单位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并配备安全技术人员;(五)定期研

查看责任制文件、责任状以及能够证明职责落实的相关材料。

省政府260号令第八条

 

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

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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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

检查情况

主要负责人职责

(2)

究安全生产工作,向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接受工会、从业人员、股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六)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依法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规定;(七)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八)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九)依法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文化建设和班组安全建设工作;(十)组织实施职业病防治工作,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十一)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十二)及时、如实报告事故,组织事故抢救;(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2.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状签订情况。

3.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和考核情况。

查看责任制文件、责任状以及能够证明职责落实的相关材料。

省政府260号令第八条

 

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

方法

检查

依据

检查情况

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情况。应当明确分管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其他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生产车间(区队)负责人、生产班组负责人、一般从业人员等全体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责任制应当横向到底、纵向到边。

2.全员安全生产责任状签订情况。

3.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和考核情况。

查看责任制文件、责任状以及能够证明职责落实的相关材料。

省政府260号令第六条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应当涵盖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会议、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安全设施和设备管理、职业病防治管理、安全生产检查、危险作业管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安全生产奖惩、调查处理,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2.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否具有可操作性,是否符合企业实际。

3.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查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件、执行记录等相关材料以及现场执行情况。

省政府260号令第七条

 

安全操作规程

1.安全操作规程建立情况,是否符合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

2.安全操作规程执行情况。

查看安全操作规程、执行记录。

省政府260号令第七条

 

项目

检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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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

检查

依据

检查情况

三、物质资金保障责任方面

安全生产费用

1.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建立情况。

2.安全生产资金是否纳入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财务预算。

3.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是否符合规定。

查看制度、企业年度财务预算、财务账目、安全费用使用登记台账等相关资料。

省政府260号令第十七条、《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

 

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1.高危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注:企业可以选择缴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或者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二者选择一项即可。

查看相关文件资料。

省政府260号令第十八条、《山东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实施办法》(鲁财企〔2007〕46号)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查看相关投保资料。

省政府260号令第十八条、《关于在高危企业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指导意见》等文件

 

四、管理保障责任方面

承包租赁管理

1.企业对承包或租赁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和资质审查情况。

2.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签订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约定安全生产管理事项情况以及对其监督检查情况。

查看承包或租赁资质、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合同、监督检查等资料。

省政府260号令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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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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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

检查情况

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1.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总监)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2.其他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是否取得安全培训合格证书。

3.特种作业人员是否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

4.新进从业人员、离岗6个月以上的或者换岗的从业人员,以及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后的有关从业人员,应当及时进行上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培训内容、时间应当符合国家安监总局3号令要求。

5.在岗从业人员应当定期接受安全生产再教育培训,培训时间、内容应当符合国家安监总局3号令要求。

6.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对劳务派遣人员、临时工等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7.企业应当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和考核情况。

查看安全资格证书或者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查看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工作计划、培训教育档案等资料。

省政府260号令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总局3号令)、《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总局30号令)等相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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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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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

检查情况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

1.企业是否按规定制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

2.企业是否按规定采购、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劳动防护用品。

3.企业是否督促、检查、教育从业人员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查看制度及标准、发放台账、培训记录;现场检查实物和佩戴情况。

省政府260号令第二十一条、《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总局1号令)、《山东省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等相关规定

 

劳动合同、劳动派遣协议安全告知

1.企业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以及与劳动派遣单位签订劳动派遣协议时,应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病危害的事项。

2.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职业病危害事故易发应当承担责任的协议。

3.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企业应当将现场劳务派遣人员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履行安全生产保障责任,不得将责任转移给劳务派遣单位。

查看劳动合同、聘用合同以及劳动派遣协议。

省政府260号令第十三条

 

职业卫生管理

1.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申报本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并定期检测、评价。

2.企业应组织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从业人员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查体,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从业人员。

查看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回执、检测报告、评价报告,职业健康查体报告等相关资料

省政府260号令第二十二条、《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六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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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

检查情况

事故隐患自查自纠

1.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开展事故隐患自查自纠。

2.企业应当积极整改安全检查发现的问题,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落实“五定”(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

3.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治理结束后,应当将治理效果评估报告报有关部门备案。

4.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整改台账,按时向有关部门报送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

查看相关制度和文件、隐患整改台账、2013年安全生产大检查及各类督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材料、统计分析表等相关资料。

省政府260号令第二十七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总局16号令)、《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鲁安监发[2011]165号)等

 

重大危险源管理

1.企业应当建立重大危险源登记、安全评估、报告备案、监控整改、应急救援等工作机制,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现场动态监控,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检测、检验,设立重大危险源安全警示标志,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2.企业应当每半年向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危险源情况,对新产生或者发生变化的重大危险源,应当及时报告并依法实施相关管理措施。

查看备案回执、重大危险源档案;现场检查安全管理措施落实情况。

省政府260号令第二十八条、《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总局40号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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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

检查情况

单位负责人现场带班

1.企业应当建立单位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

2.企业应当建立单位负责人带班考勤档案。

查看制度及带班考勤档案。

省政府260号令第三十条、《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总局40号令)

 

其他安全管理

1.企业生产、生活和储存区域之间应当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

2.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

3.企业应当在危险源、危险区域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配备消防、通讯、照明等应急器材和设施,并根据生产经营设施的承载负荷或者生产经营场所核定的人数控制人员进入。

4.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5.企业应按规定实施爆破、悬挂、挖掘、大型设备(构件)吊装、危险场所动火、受限空间、有毒有害、危险设备试生产等作业,按规定由相关负责人现场带班,由专人进行现场指挥和安全监督。

查看评价报告、相关制度和文件等资料;现场检查

省政府260号令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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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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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

检查情况

五、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责任方面

事故报告

1.企业应当建立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方面的制度,并建立健全各类事故、事件登记、处理档案,制度内容和事故处理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企业发生事故征兆等险情时,应当立即发布预警预报信息。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享有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

3.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事故报告方面知识的培训教育。

查看制度和文件等资料,现场询问从业人员事故报告程序及要求。

省政府260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国务院493号令等

 

应急救援预案

1.企业应当制定、评审并及时修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规定到有关部门备案。

2.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计划并按时组织演练。

3.企业应当组织开展急救援预案培训教育活动。

查看备案回执、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计划、演练记录和教育培训记录等资料

省政府260号令第二十三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总局17号令)

 

应急组织、器材及装备

1.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器材及装备。规模较小的企业,应与邻近专业救援队伍或单位签订救援协议,或者联合建立救援队伍。

2.企业应建立应急物资使用状况档案,定期检测和维护,确保处于良好状态。

查看组织成立文件、应急物资档案或救援协议等相关资料。

省政府260号令第二十三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总局17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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