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人大》2011第3期《副市长离任:多用“接受辞职”,少用“免职”》(2011-09-01 15:32:33)
副市长离任:多用“接受辞职”,慎用“免职”
闫旭辉
【点评话题】6月21日上午,河南孟州市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召开,任命卫国胜、田丽洁、郝雅伟为孟州市政府副市长,免去汤文胜、王荔、买银朋的孟州市政府副市长职务(据6月22日孟州电视台)。
【独家观点】
对副市长等政府副职领导人员离任,一般应采用人大常委会接受辞职的方式,并形成决定对外公告。还要做好辞职备案工作,即将接受辞职的决定和辞职申请、辞职时间、常委会会议次数等要素形成辞职备案报告,一并报告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法律较真】
时下正值全国各地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很多地方涉及政府领导人员的调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下称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副市长(县长、区长)等政府副职领导人员离任时,人大常委会可以采取“免职”或“接受辞职”的方式终止其职务。笔者认为,换届选举时,政府领导人员变动幅度较大,各级人大常委会宜采取接受辞职的方式,要慎重使用“免职”方式。
就媒体报道情况看,当副市长(县长、区长)等政府副职领导人员离任时,大多数地方人大常委会采取“接受其辞职”的方式,以决定的形式对外公告,如今年2月重庆市人大常委会接受两名副市长辞职请求;也有的地方采用人大常委会免职的方式,以人大常委会任免名单形式对外公告,如孟州市人大常委会此次免去3名副市长职务。
这两种职务终止方式均有地方组织法的明确依据,从法律规定上看,终止政府副职领导人员职务时,采用免职和接受辞职两种方式似乎都可以。
但是,二者还是有区别的。首先,审议对象不同,“接受辞职”时,需要辞职申请人向国家权力机关提交辞呈,由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设机关接受其辞职的请求。人大常委会的审议对象是辞职报告或辞呈。而“免职”是根据政府的提请免职报告,人大常委会的审议对象是政府免职报告。
其次,互动程度不同。“接受辞职”这种离职方式,对辞职申请人而言具有主动性,体现其对人大权力的尊重和敬畏,对外界来说也比较体面;而免职则是人大常委会的单方面行为,具有强制性,对外界易造成误解。
第三,时间、人数要求不同。对政府副职领导人员,闭会期间只能个别任免。《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释义与解答》中《个别任免的数额是多少》专门作答:“闭会期间”是指两次大会之间。“个别任免”的具体数额,法律没有规定,鉴于现在政府副职人员一般只有四五人,建议一次常委会会议决定任免的政府副职领导人员以一名为宜。而“接受辞职”方式比较灵活,没有时间、人数限制。既可以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辞职,也可以在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辞职,也没有辞职限额的规定。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值此换届选举之年,对副市长等政府副职领导人员离任,一般应采用人大常委会接受辞职的方式,并形成决定对外公告。还要做好辞职备案工作,即将接受辞职的决定和辞职申请、辞职时间、常委会会议次数等要素形成辞职备案报告,一并报告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以保障人大代表的知情权。
(作者单位:河南汝州人大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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