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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案件中家庭成员的范围

 神州国土 2014-09-11
盗窃案件中家庭成员的范围    来源:河北法制网

  

  □  徐立伟

  2013年4月4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偷拿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不认为是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情从宽”。但关于“家庭成员”的范围,法学理论和有关法律或司法解释并未予明确,从而给法律适用造成了一定困扰。司法实践中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把握“家庭成员”的范围。

  在立法本意上,偷拿家庭成员的财物属于“亲属相盗”行为。亲属间盗窃除了是犯罪问题以外,更是家庭内部个别成员之间的问题。对“亲属相盗”行为,古今中外的法律均规定其罪责轻于常人间的财产侵犯,或告诉乃论,或减免刑罚。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因此,界定家庭成员的范围,要符合人伦常情、有利于维护家庭和谐稳定。

  在实质上,家庭成员之间需具有特殊的身份关系。这种身份关系主要是亲属关系,包括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刑法、刑诉法规定的配偶、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等近亲属之间,也对应上述亲属关系。由此,界定家庭成员的范围,首先应考虑近亲属之外的、具有较近亲属关系的人员。同时,家庭成员之间的身份关系本质上是一种特殊的权利义务关系——赡养、扶养、抚养关系,对某些形成事实上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非亲属人员,也可视为法律拟制上的亲属。

  在形式上,家庭成员之间需形成一个共同生活的实体。所谓共同生活的实体,可理解为在一起长久共同生活、每个成员的经济收入都作为共同财产的家庭组织形式。形成共同生活的实体,要具备两个必要条件:一是共居,二是同财;只共居不同财的,不宜作为家庭成员。此外,共同生活的时间还要长期,不宜短期。

  综合以上分析,盗窃案件中家庭成员的范围应包括以下人员:

  1、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直系血亲。中国人历来有较强的家族观念,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外)孙子女构成一个家族和亲属圈子的基本的、最重要的成员,(外)祖父母、(外)孙子女之间盗窃,若按一般盗窃处理,不符合一般人伦常情。因此,无论共同生活与否,(外)祖父母、(外)孙子女都应互为家庭成员。

  2、长期共同生活,具有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较近关系的亲属。包括叔、伯、姑、侄子(女)、姨、舅、外甥(女)、表(堂)兄弟姐妹等旁系血亲和公婆、儿媳、岳父母、女婿等姻亲,这些人血缘关系或姻亲关系比较近,加之长期共同生活,如将其排除在家庭成员之外,会破坏业已形成的社会生活秩序的和谐与稳定。

  3、其他长期共同生活,形成事实上的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人员。长期共同生活的爱心人士与其赡养的孤寡老人、未经相应手续而收养的未成年人,可视为法律拟制上的其他具有扶养、赡养、抚养关系的亲属而互为家庭成员,如此也有助于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社会主义道德风尚。

  

  (作者系石家庄市裕华区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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