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常委会能否任免人民法院执行庭庭长和副庭长。 【独家观点】 于法无据,不宜实行。法院执行庭庭长、副庭长不应由人大常委会任免。 【法律较真】 目前,对法院执行庭庭长、副庭长是否由人大常委会任免,各地做法不一。 有人认为法律规定人大常委会任免庭长、副庭长,因而执行庭的庭长、副庭长当然应该由人大常委会任免;也有人认为,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人大常委会只能任免审判庭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任免执行庭庭长、副庭长没有法律依据。 笔者认为,法律并没有赋予人大常委会任免执行庭庭长和副庭长职权。人大常委会任免法院工作人员仅限于法官。法官法第2条明确界定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刑事、民事、经济等审判庭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免,而执行机构不属于法院组织法规定的审判庭。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答复某地时也表示,法律没有规定执行局的局长、副局长和执行庭庭长、副庭长由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免。人大常委会任免对象是刑事、民事、经济等审判庭的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而执行庭不属于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的审判庭,所以执行庭庭长、副庭长不应该由人大常委会任免。 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第41条第1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设执行员,办理民事案件判决和裁定的执行事项,办理刑事案件判决和裁定中关于财产部分的执行事项。” 民事诉讼法第209条规定:“执行工作由执行员进行”,“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执行机构。执行机构的职责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从这个角度看,执行机构也不属于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的审判庭,因此,法院执行员包括庭长、副庭长不应由人大常委会任免。(8月13日新浪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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