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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为职工食堂拨款未取得发票能否入账?

 刘刘4615 2014-09-14

摘自大军财税资讯http://blog.sina.com.cn/sky012345678

   问:某企业开办职工食堂。每月给食堂拨费用,没有发票是否可以入账?可否列支福利支出?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第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通知》青国税发[2009]10号规定,纳税人应凭合法适当的凭据进行税前扣除。因此职工福利费支出也应按规定凭合法适当凭据的在规定比例内据实扣除。
  鉴于企业实际情况,对企业按一定标准定额从福利费中拨付给企业内部自办的职工食堂用于职工用餐支出的,企业可凭董事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按实际拨付额据实扣除。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对内部职工食堂经费补贴,可以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但应附有外购物品的发票及支付款项的收付款单据,为食堂服务的员工工资以工资单作为支付单据,外聘劳务工报酬以劳务发票为支付单据。对企业按一定标准定额从福利费中拨付给企业内部自办的职工食堂用于职工用餐支出的,企业可凭董事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按实际拨付额据实扣除。

    

公司食堂费用的涉税分析

 

    问:最近有很多企业的财务人员问到,关于单位自设食堂的涉税费用处理问题。您能否给解读一下关于这方面的税务问题;以及其中的部分核算内容没有发票所造成的成本列支问题;如果有好的建议可否与大家分享一下。
  答:好的,现在就食堂费用中的一些涉税问题进行一下分析,供大家参考。

  当今很多企业的财务人员习惯性的认为,只要是供本单位员工就餐所发生的费用就可以在福利费项下核算,而不去关注食堂费用的税务属性、具体核算形式及内容。

  问:您能举例说明有什么样的核算形式及其中存在的涉税问题吗?
  答:好的。大致有以下两种情况。
  1、公司食堂由本公司自行派员管理是纯粹的内部食堂,启用的目的就是为了提高员工的福利待遇,同时可避免由于员工外出就餐所带来的卫生、劳动纪律等管理上的不确定性。

  但有的公司把食堂的功能给“活学活用”了。如:通过食堂给员工过节发放福利(分大米、油等);还有的在食堂内部设包间,用于公司招待客户之用。而这些项目或要代扣个税、或要在业务招待费项下核算;还有的公司出于公共关系的需要,将过年过节送给有关部门和人员的礼品也在此科目下核算。结果就出现了某地税务机关在检查某金融企业食堂账目时,发现该企业所消耗的牛奶量惊人,竟达到人均每天消耗10斤牛奶的情况(其实是为员工搞福利),结果被税务稽查人员“一网打尽’。

   2、将公司食堂部分或全部“外包”
  (1)将公司内部职工食堂外包给社会餐饮企业,员工就餐时凭公司发放的食堂卡刷卡吃饭,超过定额部分个人负担。结余部分或者直接发放现金并代扣个人所得税;或者以发票报销的形式,提取卡上未消费的余额。公司每月与食堂外包企业,根据先前确定的人均消费标准支付员工就餐费用。并交获取的发票入账,同时将此费用计入公司福利费科目中进行核算。

  (2)公司提供食堂用房,由社会上的餐饮企业承包食堂。双方商议,承包的餐饮企业除满足本公司员工就餐需求外,同时可以对外经营。此食堂用房要计算房租,根据该餐饮企业所提供的工作餐花费的金额,与此房租相抵后的余额多退少补。

   问:该如何理解公司食堂的上述行为?涉及福利费科目和税务问题有那些?
   答:公司食堂外包是不能在公司福利费项下进行核算的。其关键所在是,它已不属于公司非货币性补贴,而是以现金的形式直接补贴员工的工作餐费用。与企业发放货币现金没有什么两样,因为上述公司结算的对象是餐饮企业,而非原材料供应商。我的理解是:公司建立食堂的目的,是为了满足内部员工工作时的就餐需要,而非社会化的餐饮企业。在食堂账目核算中即应该记载大米、白面、猪肉、青菜等相关票据,还应该看到相关食堂工作人员的工资和费用,在食堂账目中有具体体现,且这部分职工属于本公司所雇用的正式员工。满足了上述的这些基本条件后,食堂所发生的费用,才可以在公司职工福利费项下进行核算。

   外部的餐饮企业参与到公司内部的食堂管理这个无可厚非,但为了省事采取这种一张支票结账的方式来简单的完成是有税务风险的。若双方采取合作办食堂的方式,也就是由有经验的餐饮企业提供技术指导和营养的搭配,并通过劳务费的方式进行结算,餐饮企业提供的是技术指导,而非承包食堂的形式,相对的税务风险会减少很多。至于通过房租换取工作餐这种方式看似简单,但因为它是两个不同的税种,所以简单用顶帐的方式也是有税务风险的。

   问:公司食堂购买原料的票据不一定都是发票,需要到税务机关换开发票吗?
   答:在一些地区的税务主管部门要求企业,必须将食堂的所谓不合规票据全部换成发票,其实这种做法不一定是完全正确的。因为就食堂本身而言,其所购买的商品不一定均在有税务所的农贸市场,它采取的是就近购买的原则,甚至有可能购买来自于当地农民地里的农产品。这种交易也可能是农民直接把菜送到食堂,你让他去当地税务所将这些不能作为计税凭证的票据换成发票,税务机关只能根据食堂相关人员的口述来开具发票,因为他们也没有看到食堂到底进了多少货、什么货。如果这个事实是食堂捏造的,而税务机关又没有进行相应的核实,就据此换开发票,形成所谓的税务证据,那么这个证据的准确性也有待于商榷。我的理解是:本着所得税“事实与证据相结合’的基本原理,只要是公司食堂有“充足的证据”来证明所购商品的真实性、数额合理性,当地税务主管部门是可以认定其计入费用的合理性。发票是税务证据“之一”而不是“唯一”。

   问:关于食堂的相关费用的税务政策的把握,您有什么好的建议。
   答:在回答您所提出的问题前,我们应该仔细阅读并研究一下《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和《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这两个文件中我摘录的有关公司食堂费用的具体条款:“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

   上述文件已经规定的非常详细和明确,任何形式的变通和所谓的税务筹划都将会给公司带来不必要的损失,这是正确核算食堂费用的基本原则。既然是内部职工食堂,其所核算的内容就应该有真实的反映和完整的证据和记录,食堂所提供的服务就是满足员工在工作期间的就餐需要。所以只有把相关政策深刻理解,并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合理运用才是合法的,任何形式的变通或者筹划所带来的税务风险都是存在的。

企业内部职工食堂支出的财税处理

摘自上虞财税通《会计实务》(税收筹划)

http://www./index.asp

       企业职工食堂依据性质分为三类:第一类属于独立经营的职工食堂。这类食堂除了为本单位员工提供餐饮服务外,还同时对外提供餐饮服务,犹如饭店或餐饮公司。依据现行“同一法人企业内部可能会有多个独立的营业税纳税人”的营业税制度,这类食堂要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就其收入缴纳营业税,并按税法规定购买、使用餐饮业发票。第二类是入驻企业的餐饮公司开办的职工食堂。这类食堂实质上是“外援”——企业将餐饮事务外包,引进餐饮公司为本企业员工提供餐饮服务。这些餐饮公司都是正规的企业,工商、税务登记手续齐全,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可以购买、使用餐饮业发票。第三类为企业内部食堂。这类食堂只为本企业员工提供餐饮服务,功能重在服务而不在经营,属于单位内部行为,不属于提供了《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劳务范畴,无需办理税务登记,也不需要缴纳营业税,当然也没有购买、使用餐饮业发票的权力。本文主要讨论第三类——企业内部食堂的涉税问题及其财税处理。

  一、相关政策分析      

  1.现行财税政策描述

  企业内部食堂属于职工福利的范畴,国家财政、税收政策对此均有明确规定。《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

  (一)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职工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暂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职工疗养费用、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供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等。(二)企业尚未分离的内设集体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集体宿舍等集体福利部门设备、设施的折旧、维修保养费用以及集体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人工费用。  

  上述两条均提到了“职工食堂”。这在强调职工食堂是企业员工的重要福利外,也给广大财务人员处理职工食堂的收支,指明了方向。但该文同时明确: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对福利费用的税前扣除也做出明确规定: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该文同时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依据税法规定,单独核算的职工食堂福利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但前提是不能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国税函2009年3号文明确“工资薪金总额”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所以,企业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的各项食堂支出——包括发放给食堂工作人员的工资,都不应算入企业的工资总额。

  2. 福利费用14%列支标准的变化分析

  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税法实施之前,企业职工福利费用依据企业员工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提取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或者说,企业计提的福利费不论是否用于职工身上,都可以在税前扣除——这也导致很多企业存在职工福利费“提而不用”的现象,致使职工福利费“福利不到职工身上”。2008年之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注意这里强调的是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同时也明确了将职工福利费用由计提改为据实支出,没有支出则不允许扣除。国税函〔2008〕2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对此有明确的衔接规定:2007年度的企业职工福利费,仍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未实际使用的部分,应累计计入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企业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税法与会计制度是“相互关照”的。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新准则,就取消了“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会计科目,增设“应付职工薪酬”科目,下设“工资”、“职工福利”、“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解除职工劳动关系补偿”、“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等八个明细核算,核算企业的应付职工薪酬项目,这也就将职工福利费列入职工薪酬范围核算。  

  职工福利费用从允许提取到只准直接列支,一方面有助于消除了企业“提而不用”的虚假现象;另一方面也具有“蚕食”企业利益的功能:只要花不到14%,较之计提老政策,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就少些,纳税就多些。这也许会产生促使企业足额或超额开支福利费用的动力。  

  二、相关涉税问题处理

  1.税前扣除问题及其处理建议

  内部食堂福利费用列支的依据是合法票据。企业将福利费用支付给独立经营的职工食堂或入驻餐饮公司,均可取得正规的餐饮业发票并据以入账。但企业内部食堂无权使用发票,企业在列支内部食堂费用时就相对复杂。分述如下:

  (1)若企业内部食堂独立核算,企业支付食堂的经费补贴,可用内部资金往来单据入账列支。而内部食堂应建立独立的账务系统,核算其收支行为并备查。账务处理分述如下:企业给食堂拨付费用或为食堂购置设施、支付食堂员工工资等,在企业账上借记“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贷记“银行存款”;若让职工负担部分餐费,企业要先扣减员工饭费,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其他应付款——食堂”,转交员工饭费给食堂,借记“其他应付款——食堂”,贷记“银行存款”。食堂收到企业及员工交纳的餐费,计入“伙食收入”,日常的各种柴米油盐及原材料支出计入“伙食成本”,其票据入账要求与不独立核算的内部食堂相同。

  (2)若企业内部食堂不独立核算,其支出并入企业大账核算,入账票据细分如下:

  1)对于工业产品,比如在商场、超市等经营单位购买的油盐酱醋等,依据商场开具的商业发票入账。因这些工业产品产品都是应税商品,没有正规发票,则不允许在税前列支。

  2)对于农副产品,比如青菜、米面、牛羊肉以及鲜活鱼类等,要区别几种情况取得发票:一是在超市等经营单位购买,可以直接取得商业零售发票入账;二是通过蔬菜公司配送,也可以取得正规发票入账;三是农贸市场或集市,取得发票的方式有二:A.农贸市场或集市管理部门出具购买凭证,例如苏州,企业内部食堂在农贸市场采购农副产品,持采购清单让市场管理部门“敲个戳子”(盖个章),就可据以入账,当地税务部门对此认可。B.若市场管理部门不给“敲个戳子”,或当地税务部门不认可这些“白条”,企业只能损失一些税点,到相关税务部门代开发票并据以入账。 

  企业内部食堂列支费用,凭证是关键。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对应开不开发票、虚开发票、制售假发票、非法代开发票,以及非法取得发票等违法行为,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罚;有偷逃骗税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对于职工内部食堂经费补贴的税前扣除,税法没有给出一个标准,但在实务中企业必须把握两个原则:一是14%这个总体标准,所有的福利费用加在一起不能超标,超标就要进行纳税调整。二是实事求是,内部食堂发生的费用要符合税法合理性原则,并符合企业的真实情况,弄虚作假也会遭到纳税调整或其他处罚。

  一般情况下,非独立核算的食堂不允许经手货币资金,由企业财务代为管理并进行账务处理。食堂收到企业及员工交纳的餐费,借记“财务往来”,贷记“伙食收入”;采购各种柴米油盐等原材料,借记“库存商品”,贷记“财务往来”,领用时借记“伙食成本”,贷记“库存商品”。

  2.涉及其他主要税种的相关问题处理  

  (1)涉及增值税。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一)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不允许扣除;不允许扣除的还有这些与生产没有直接关系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内部食堂属于福利部门,其采购的物品不论是存货还是固定资产,其进项税金都不允许抵扣,要计入福利费中。 

  (2)涉及营业税。企业内部食堂若在为本单位员工提供餐饮服务的同时,还对外提供餐饮服务,那么就变成了经营性机构,应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就其对外收入缴纳营业税。

  (3)涉及个人所得税。现行福利政策导向是:公共福利不涉及个税,但若要发放到个人头上,则要并入当月工资薪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财企[2009]242号对此特别强调: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国税函[2009]3号所列“合理工资薪金”五大原则也明确:对于企业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无论是直接发放给个人,还是个人提供票据报销后支付,都属于对劳动力成本按标准进行的定期补偿,具有“普惠制”的工资性质,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一并计算交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误餐补助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早就明确如下:国税发〔1994〕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3.内部食堂的附加功能及其实操建议     

  (1)内部食堂具有减轻业务招待费的功能

  业务招待费是限制性费用,很多企业在此超标,那些设立内部食堂的企业,就将招待活动转移到“家宴”上。在饮食不安全的大环境中,内部食堂的“家宴”,除了“价廉物美”节约费用外,还或多或少凝聚了一些亲情。但前提条件是:这些“家宴”的花费,应从福利费用调整到业务招待费用,按照发生额的60%在税前扣除,总额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家宴”的成本较低,会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企业的业务招待费用。

  (2)内部食堂的实操建议

  一些企业在列支福利费用时,往往遭到税务机关的调整。比如某企业将年终职工聚餐的费用列入职工福利费用——实际也应该记入这个账户,但却被税务机关要求调整列入业务招待费用。原因是:记账凭证所附的一张饭店开具的餐饮业发票,不足以证明这是职工年终聚餐,因此要进行账户调整。记账凭证若再附上“职工年终聚餐签到簿”等相关凭据,相信就不会被调整了。

  内部食堂应从中得到启示:除了规范的列支凭证外,要防止被调整,还要积累相关的间接凭证,即证明凭证的凭证,把支出活动证实。这就需要建立一套制度。比如签名制度——借以证明就餐人员与企业有关,以及就餐量等。而发放饭卡、饭票等方式都有可能涉及职工的个人所得税。这要跟当地税局咨询清楚,再选取员工就餐的福利方式。 

  应该注意的是,过节时企业通过食堂发放给员工的大米、食用油等福利,应计入员工当月的工资总额中,(扣除社保费用后)若超过3500元个税起征点,则应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这些大米、食用油等福利若出于公关需要送给企业外部人员,则不能按福利费来处理,而应计入“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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