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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心理:“奖励最大化”的营销学体现 销售与市场 第一营销网

 陈大笑 2014-09-15
一、“玩”是一种心理奖励

           从根本上讲,人类的一切行为,都遵循这样的原则:“奖励最大化”与“惩罚最小化”。换句话说,我们最愿意做的事,也就是那些,做了会获得最大“奖励”的事;我们最回避的事,也就是那些做了,会受到最大“惩罚”的事。

            这里的“惩罚”和“奖励”,并不单单局限在外在的物质方面,还包括精神、心理甚至生理方面的享受、愉悦和快感。

            游戏和娱乐,是人类在“温饱”之外的另一项基本心理欲求,而“玩,”则是人类游戏和娱乐心理的集中体现。“玩”所带来的基本感受是愉悦,这是造物主,对人类精神和心理的一种回馈性奖励,人类的各种动机与行为,正是朝着这种“奖励最大化”的方向展开。从这个角度讲,是奖励,使人们对某些行为产生了兴趣,而兴趣,则是人类一切发明,和发现活动的根本前提。

          因此,“玩”,绝不是浪费时间、精力和金钱,而是人类获得奖励的一种基本心理需要,也是人类发展自身的基本动力。

           玩带来的“奖励”,是精神愉悦,这使人们乐此不疲;玩触动了人类的兴奋神经,这使整个世界持续转动。正是基于人类“爱玩”的这一天性,才造成了“玩营销”模式,在当下的营销活动中,纵横驰骋、风靡全球。

            玩营销的策略基础,就在于通过为消费者,创造“玩”的条件和环境,同时进一步引导,并肯定“玩”的意义与合理性,使消费者的消费购买行为,变成一种“自我奖励”行为,从而使“玩”,不断延续下去,营销也便不断延续下去。

        二、玩营销的两种心理矢量

           从心理感受的角度讲,愉悦和厌恶,分别是我们渴望接近,和竭力回避的奖励和惩罚。玩营销,这一全新的营销模式,也就本着这两点展开。

        玩营销包括两个基本方面:一个是消费者的实际消费过程,另一个是消费者对品牌信息的接触过程。

          就实际消费过程来讲,玩营销,努力给消费者,创造一种玩的愉悦体验。就信息传播过程来讲,玩营销,努力消除广告,带给消费者的厌恶感觉。

          这就使得玩营销,在两条不同的心理矢量上,都遵循了人类行为的“奖励最大化”,和“惩罚最小化”原则。

         “玩营销”对传统营销模式的“刷新”之处,表现在两个方面:消费者购买方式的改变,即把购买过程,转换为娱乐过程。广告信息传播方式的改变,即把硬广告,转化为软渗透。

            就第一个方面而言,营销,不再是一种建立在,消费者需求基础上的,货币和商品之间的交换行为,而成为一种消费者,可以获得“奖励”的娱乐行为。这一行为,可以由消费者自己买单,因为过去消费者花钱,购买的是自己的需要,现在消费者花钱购买的,是对自己的奖励。本着“奖励最大化”的行为准则,消费者必然乐意,为自己获得奖励买单,甚至过度消费,也在所不惜。因为消费者消费的,不再是实实在在的商品,而是一种玩乐的感觉,以及由此产生的愉悦体验,这就是消费者,在潜意识中,怂恿自己过度消费,而获得的“奖励”。

           就第二个方面而言,为了努力做到,对消费者的“惩罚最小化”,就必须要求,改变过去令人讨厌的广告模式。因为“厌恶”的本质,是一种自我心理惩罚,没有人会花钱去购买惩罚。这就要求企业方,必须为达到消费者的“惩罚最小化”买单,也就是要改变广告传播模式,把这种大众媒体上,人们最厌恶的东西,变成大家可以主动接触,和接受的东西。在玩营销模式下,“参与性传播”的出现,改变了广告原本可憎的面目。通过参与,受众不再是接受者,而变成了体验者。

         可见,玩营销,通过对人类娱乐心理,“奖励最大化”的肯定,实现了对普遍人性的尊重。另外,它又在最大程度上,消除了广告对消费者的心理“惩罚”,从而让人们在“愉悦”的状态下,融入营销过程。

      三、市场营销:

       心理学基础上的控制论

        现在我们终于可以理解:为什么同样是花销,消费者却偏偏喜欢、主动接受、甚至是有点“宠”、“怂恿”自己,通过玩营销的方式,过度消费?

         就是因为“玩”本身,是一种令人愉悦的身心体验,而愉悦本身,又是人类能获得的最基本的“奖励”之一。人们总是按照“奖励最大化”的方向,引导自己的行为。因此,只要肯定对方的某些行为,给予高度评价,并同时提出相应的要求,任何人,都会乐于将这种符合他人意愿的行为,表现得淋漓尽致。
 
          从这个意义上讲,获得“奖励”,是人类重复进行某种行为的最大动因,也是为什么玩营销,能让消费者沉溺其中、不愿自拔的根本原因——消费者通过成为“玩”的“俘虏”,而在最大程度上,“奖励”了自己。而营销人所要做的,只不过是为他们创造玩的条件,并适当给予肯定即可。
“奖励最大化”,永远是人类行为,最根本的动机,只有“奖励”,才是对行为的最好的引导。从心理的角度讲,你想要什么样的行为,就奖励什么样的行为,受到奖励的人,自然会按照你希望他去的方向,奋力前进。反之,你要避免什么行为,就惩罚什么行为。
 
         这个道理,看似简单至极,但是在现实条件下,人们“奖励”的,却往往是他们自己极力避免出现的行为,例如“爱闹的孩子多吃糖”。给糖的动机,本来是为了制止孩子的哭闹,但是给糖这一奖励,却恰恰造成了,孩子不断无理取闹的动机。类似的例子,还有“浪子回头金不换”,重金奖励的,看似是“回头”,其实更是“回头”之前,给社会造成巨大危害的“浪子”。即使是“回头”本身,也仅是停止危害,而不是造福社会。
 
       营销领域也是这样,营销人“奖励”消费者的,一定是营销人,自己想要的行为,而绝不能是自己想避免的行为——例如:把消费者培养成“爱闹的孩子”。因为从根本上来讲,市场营销,不是一场把消费者,奉为上帝的“造神”运动,而是一种建立在心理学基础上的控制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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