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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构成 5----8

 jade lily 2014-09-15
1、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的处罚原则是
  • 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 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答案解析: 刑法》第19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参考答案:A
2、 路某(15岁)先后唆使张某(15岁)盗窃他人的财物折价1万余元;唆使李某(19岁)绑架他人勒索财物计2000余元;唆使王某(15岁)抢劫他人财物计1500元。路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 盗窃罪
  • 抢劫罪
  • 绑架罪
  • 抢劫罪、绑架罪
答案解析: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人的刑事责任范围
    在我国刑法中,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是负相对刑事责任的人,其所负刑事责任的范围刑法有明确的规定。我国《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也表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成为某些具体罪行主体要件的范围是特定的,仅限于这几种严重的故意犯罪,根据罪刑法定原则,而不能成为其他犯罪的主体。
    本题中,行为主体路某是15岁,属于己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范畴。根据共同犯罪理论,教唆者所实施的教唆行为本身并不能独立定罪,而应依据其所教唆的具体犯罪行为内容来定罪处罚,而在其所实施的三种犯罪行为中,只有教唆他人抢劫财物的行为符合其应负刑事责任的范围,即构成抢劫罪,而对于另外两种犯罪行为(教唆他人盗窃与教唆他人绑架)不在此范围之列,故其不构成这两罪。
3、 严某(男,13岁)与李某(男,18岁)商量好夜间去商店行窃,严某看好地形,准备好犯罪工具,制定好了行窃计划。当晚,二人行窃时被值班人员发现,送至公安机关。对二人应该如何处理?
  • 不成立共同犯罪,由李某独立承担刑事责任。
  • 不成立共同犯罪,由严某独立承担刑事责任
  • 按盗窃罪的共同犯罪处理,并且李某为主犯。
  • 盗窃罪的共同犯罪处理,并且严某为主犯。
答案解析: 参阅《刑法》第17条、第25条第1款。本题当中,严某虽然参与了盗窃行为,并在其中起到了主要作用,但是,由于严某不满14周岁,属于无刑事责任年龄,其行为不具有犯罪的性质,更谈不上与李某构成共同犯罪,因此,严某与李某的盗窃行为不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严某不承担刑事责任。而李某已满18周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应对其盗窃行为独立承担刑事责任。故答案为A。 
4、甲为上厕所,将不满1岁的女儿放在外边靠着篱笆站立,刚进入厕所,就听到女儿的哭声,急忙出来,发现女儿倒地,疑是站在女儿身边的4岁男孩乙所为。甲一手扶起自己的女儿,一手用力推乙,导致乙倒地,头部刚好碰在一块石头上,流出鲜血,并一动不动。甲认为乙可能死了,就将其抱进一个山洞,用稻草盖好,正要出山洞,发现稻草动了一下,以为乙没死,于是拾起一块石头猛砸乙的头部,之后用一块磨盘压在乙的身上后离去。案发后,经法医鉴定,甲在用石头砸乙之前,乙已经死亡。依此情况,甲的行为构成何罪?
  • 过失致人死亡罪
  • 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故意杀人罪(既遂)数罪
  • 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故意杀人罪(未遂)数罪
  • 故意杀人罪
答案解析: 犯罪构成的认定。 甲过失致乙死亡,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又发现稻草动了一下,以为乙没死,即产生杀人的故意,于是拾起一块石头猛砸乙的头部,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对象不能犯的未遂。D选项是因果关系错误的解决方式,因果关系的错误不影响犯罪构成。因果关系错误的一般情况是第一个行为是故意行为,第二个行为是过失行为,第二个行为实现了第一个行为所追求的目的。因而以第一个行为所指向的犯罪的既遂认定。但本案恰好相反,第一个行为是过失行为,过失行为是没有犯罪目的的,因而这里也不存在因果关系错误的问题。由于行为人的认识错误,又故意实施了第二个行为,实际上第二个行为无法既遂(对象不能犯)。第二个行为是主体对客体认识的错误,成立故意杀人的未遂。第一个行为和第二个行为之间是互相独立的关系,因而认定为数罪。所以最后的正确选项是过失致人死亡罪和故意杀人罪(未遂)数罪。故选C. 
5、下列关于我国刑法中单位犯罪规定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 对于某一个具体犯罪,刑法分则条文只要没有明文规定该罪的犯罪主体是单位,那么,这个罪的犯罪主体就只能由自然人构成
  • 对单位犯罪的处罚,我国刑法既规定了双罚制,也规定了单罚制。但是,单罚制只包括了处罚单位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情形,不包括只处罚单位的情形
  • 黄某为进行走私成品油犯罪活动,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了腾龙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成立后,黄某以腾龙公司的名义大肆进行走私犯罪。该案应对腾龙公司判处罚金,对黄某判处刑罚
  • 单位涉嫌犯罪后,若被有关主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可以直接追究其直接责任人员或主管人员的刑事责任
答案解析: 根据单位犯罪的法定性特征,A选项是正确的。根据刑法分则和有关特别刑法、刑法修正案的规定,B选项也是正确的。根据有关司法解释,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不得以单位犯罪论处。因此,C选项中黄某的行为应以自然人犯罪论处。根据有关司法解释,D选项也是正确的。 
6、1998年,甲购买高压汽枪一支,改制成能发射小口径子弹的枪支后,与50发子弹一起藏匿家中。2002年5月,甲怀疑其妻与单位负责人乙有不正当两性关系,打电话将乙叫到家中质问。因乙否认有此事,甲取出私藏的改制枪支和子弹,返回客厅向乙的头部开枪射击,致乙开放性颅脑损伤而死亡。甲见乙死在自己家中,心中害怕。甲妻回家后,甲打电话给自己的朋友和乙妻打电话,谎称来家中借枪,自己摆弄枪支时走火受伤。甲的朋友和乙妻来到甲家后,甲与他们一起将乙送往医院抢救。之后,甲与其他人一起来到公安机关报称,乙在自己家中摆弄枪支走火致死。在公安机关做了枪痕、枪支鉴定,证明乙的枪弹伤不能自己形成后,甲才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请根据案情回答:下列关于甲的定罪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 甲的行为应以故意杀人罪处罚
  • 甲的行为应以故意杀人罪和非法储存枪支弹药罪数罪并罚
  • 甲的行为应以故意杀人罪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数罪并罚
  • 对甲的行为应以故意杀人罪和非法制造、储存枪支弹药罪数罪并罚
解析:本题考点是一罪与数罪。区分一罪与数罪,应当以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为标准。行为人以一个故意或过失,实施一个行为,具备一种犯罪构成的,就是一罪。实施两个以上行为,具备两种以上犯罪构成的,就是数罪。甲的枪支弹药犯罪和故意杀人犯罪,是出于两种故意,实施两种行为,具备两种犯罪构成,因而属于数罪。且该数罪不属于不适用数罪并罚的情况,因而A应当首先排除。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属于选择性罪,不能实行数罪并罚。持有,是储存的方式,没有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爆炸物罪这一罪。故选D。
7、 甲贩运鸦片,驾车路过一检查站时,被工商部门拦住检查。检查人员朱某正登车检查时,甲突然发动汽车夺路而逃,朱抓住汽车的把手不放,甲为摆脱朱某,在疾驶后突然急刹车,朱某被摔在地,头部着地死亡。甲对朱某死亡的心理态度是:
  • 直接故意
  • 间接故意
  • 疏忽大意的过失
  • 过于自信的过失
【考点】间接故意【解析】朱某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而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因而属于间接故意。直接故意是希望,间接故意是放任这种行为的发生。
8、下列哪一种情形,尚不能认为是犯罪?
  • 甲打电话邀约其朋友李某一起去实施抢劫
  • 乙向其朋友赵某表示要杀掉仇人陈某
  • 丙为了盗窃张某家财产,毒死了张某家的看家犬
  • 丁为方便对刘某实施抢劫,对刘某的活动规律进行跟踪调查
考点】犯罪预备与犯意表示  【解析】选项A属于为了抢劫制造条件的行为,构成犯罪预备;选项B只是犯意表示,不构成犯罪;选项C属于为了盗窃制造条件的行为,构成犯罪预备;选项D属于为了抢劫制造条件的行为,也构成犯罪预备。
9、某甲企图投毒杀害某乙,但因为使用的毒药没有达到致死量,所以仅导致某乙昏迷。某甲误以为某乙已经死亡,将“尸体”背到山中掩埋,致某乙窒息死亡。
  • 某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 某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 某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和帮助毁灭证据罪,属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
  • 某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和过失致人死亡罪,数罪并罚
【解析】甲的行为属于刑法上因果关系的错误中的事前故意,所谓事前故意,是指行为人误认为第一个行为已经造成危害结果,出于其他目的实施了第二个行为,但实际上是第二个行为才导致预期的结果发生的情况。如甲以杀人故意对乙实施打击,造成乙休克之后,甲以为乙已经死亡,为了毁灭罪证,将乙扔到水里,实际上乙是被水溺死的。这种情况下,不影响故意犯罪的成立。
10、张因为犯罪而被公安机关通缉,但本人并不知道正受到通缉。便衣警察李某认出某张,立即上前抓捕。某张以为遇到歹徒,奋起反抗,致便衣警察李某重伤。某张的行为:(   )
  • 构成脱逃罪和妨害公务罪
  • 构成过失重伤罪
  • 构成故意伤害罪(重伤)
  • 不构成犯罪
【解析】认定犯罪应当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张的行为实际上属于意外事件。【答案】D
11、某甲上山打猎,一天未得成果。傍晚回村时发现村边草丛中有一物件时隐时现,遂认为是野兔而开枪射击,结果击中一挑野菜的村妇,并致其轻伤。对甲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 因某甲行为属于对象错误,当然不构成犯罪
  • 因只是致人轻伤,故某甲不构成犯罪
  • 某甲构成故意伤害罪
  • 某甲构成过失伤害罪
答案解析:  【考点】过失犯罪的认定  【解析】过失致人轻伤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答案】B
12、刘某意欲杀死与其妻通奸的吴某。一日,刘某谎称进山打猎,半路返回,在自家大门对面树丛中守候。深夜,刘某见一人敲其家门,便开枪射击,未料到被打死的是前来报丧的妻弟。对刘某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
  • 意外事件
  • 故意杀人罪(未遂)
  • 故意杀人罪(既遂)
  • 过失致人死亡罪
【考点】事实错误的处理  【解析】同种类的对象错误不影响犯罪故意的成立,也不影响犯罪既遂的成立。
15、夏某在封闭的高速公路行使时,突然一行人横穿马路,夏某刹车不及,将该行人撞死。夏某的心理态度属于:
  • 过于自信的过失
  • 疏忽大意的过失
  • 间接故意
  • 没有任何过失
[测试点] 有关犯罪主观心理状态如何界定。  [解析] 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夏某不可能知道会突然有行人横穿马路,所以C不对。应当说,夏某在封闭的高速公路上行使,是可以合理信赖不会有人横穿马路的,这时不能将遵循交通规则的行为认为是过于自信的过失,所以本题答案为D。
16、养花专业户李某为防止偷花,在花房周围私拉电网。一日晚,白某偷花不慎触电,经送医院抢救,不治身亡。李某对这种结果的主观心理态度是什么?
  • 直接故意
  • 间接故意
  • 过于自信的过失
  • 疏忽大意的过失
答案解析: 答案及解析:B 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危害结果的发生与否都不违背行为人的意愿。但直接故意是行为人希望发生危害结果,危害结果不发生就违背了行为人的意愿。而过于自信的过失是行为人不希望发生危害结果,危害结果的发生是违背行为人意愿的。本题中李某明知私拉电网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仍然在自己的花房周围拉电网,并且未采取任何防止结果出现的措施,对出现电人的结果是一种漠不关心的放任态度,所以是间接故意。故选B. 
17、 朱某因婚外恋产生杀害妻子李某之念。某日晨,朱在给李某炸油饼时投放了可以致死的“毒鼠强”。朱某为防止其6岁的儿子吃饼中毒,将其子送到幼儿园,并嘱咐其子等他来接。不料李某当日提前下班后将其子接回,并与其子一起吃油饼。朱某得知后,赶忙回到家中,其妻、子已中毒身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朱某对其妻、子的死亡具有直接故意
  • 朱某对其子的死亡具有间接故意
  • 朱某对其子的死亡具有过失
  • 朱某对其子的死亡属于意外事件
答案解析: 考察知识点: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的主观形态 
解析:可以由作为实现,也可以由不作为实现的犯罪,如果行为人是以不作为的形式实现的,这种情形就称为不纯正的不作为犯罪。注意不能把作为和不作为的划分与故意和过失的划分相混淆。
作为和不作为是危害行为在客观上的两种基本形式,而故意和过失是行为人实施危害行为时主观心理态度的两种基本形式。决不能认为作为都是故意,不作为都是过失。实际上,作为和不作为都是既有故意,也有过失。例如,故意杀人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都可以由作为方式实现,也都可以由不作为方式实现。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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