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项选择题 1.李某因倒卖外汇于95年9月被法院以投机倒把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修改后的刑法实施以后,李某提出申诉,理由是现行刑法无此罪名,要求改判无罪。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2.路某(15岁)先后唆使张某(15岁)盗窃他人财物折价1万余元;唆使李某(19岁)绑架他人勒索财物计2 000余元;唆使王某(15岁)抢劫他人财物计1 500元。路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A.盗窃罪 3.某医院妇产科护士甲值夜班时,一新生婴儿啼哭不止,甲为了止住其哭闹,遂将仰卧的婴儿翻转成俯卧,并将棉被盖住婴儿头部。半小时后,甲再查看时,发现该婴儿已无呼吸,该婴儿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该婴儿系俯卧使口、鼻受压迫,窒息而亡。甲对婴儿的死亡结果有何种主观罪过?( A.间接故意 4.宋某持三角刮刀抢劫王某财物,王某夺下宋某的三角刮刀,并将宋某推倒在水泥地上,宋某头部着地,当即昏迷。王某随后持三角刮刀将宋某杀死。关于王某行为的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根据刑法第20条第3款,王某将抢劫犯杀死,属于正当防卫 B.王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 C.王某前面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后面的行为是防卫过当 D.王某前面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后面的行为是故意杀人 5.甲外出时在自己的住宅内安放了防卫装置。某日晚,乙撬门侵入甲的住宅后,被防卫装置击为轻伤。甲的行为是什么性质?( A.故意伤害罪 6.赵某持刀闯入钱某家中,声称要割下钱某的一只耳朵以教训她“与人通奸”的不忠行为,面对钱某的苦苦哀求,赵某将刀扔在钱某面前转身离去。依照刑法规定,对赵某应如何处理?( A.应当不处罚 7.甲乙共同盗窃,乙在现场望风,甲窃取丙的现金3 000元。丙发现后立即追赶甲和乙,甲逃脱,乙被丙抓住后对丙使用暴力。致丙轻伤。甲与乙的行为构成何罪?( A.甲与乙只构成盗窃罪 C.甲构成盗窃罪、乙构成故意伤害罪 二、多项选择题 1.陈某(15周岁)因喜好计算机,于某日深夜潜入一公司内盗窃价值3万余元的计算机原器件(事发后均被追回)。问:对陈某应当如何处理?( A.追究刑事责任 C.从轻、减轻处罚 2.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脱逃罪与破坏监管秩序罪的主体是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与犯罪嫌疑人 B.伪证罪的主体是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辩护人与诉讼代理人 C.贷款诈骗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D.信用卡诈骗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而不能是单位 3.黄某意图杀死张某,当其得知张某当晚在单位值班室值班时,即放火致使值班室烧毁,其结果却是将顶替张某值班的李某烧死。下列哪些判断不符合黄某对李某死亡所持的心理态度?( A.间接故意 4.甲欲开枪杀乙,射击的结果却是导致乙重伤,同时导致乙身边的丙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认定甲的行为成立一个故意杀人罪即可 B.认定甲的行为成立一个故意杀人未遂和一个过失致人死亡罪 C.认定甲的行为成立一个故意杀人罪和一个过失致人重伤罪 D.认定甲的行为成立一个故意杀人罪和一个故意杀人未遂,实行并罚 5.陈某趁珠宝柜台的售货员接待其他顾客时,伸手从柜台内拿出一个价值2 300元的戒指,握在手中。然后继续在柜台边假装观看。几分钟后售货员发现少了一个戒指并怀疑陈某,便立即报告保安人员。陈某见状,速将戒指扔回柜台内后逃离。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陈某的盗窃行为已经既遂 B.陈某的盗窃行为属于未遂 C.陈某将戒指扔回柜台内属于中止行为 6.下列有关犯罪预备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犯罪预备既可以是为了自己实行犯罪而预备,也可以是为了他人实行犯罪而预备 B.实施预备行为后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着手实行的,属于犯罪预备 C.犯罪预备阶段的行为既可能成立犯罪中止,也可能成立犯罪预备 D.对于预备阶段的中止犯,除了适用中止犯的规定减免刑罚之外,还应同时适用预备犯的减免规定 7.下列哪些情形成立共同犯罪?( A.甲与乙共谋共同杀丙,但届时乙因为生病而没有前往犯罪地点,由甲一人杀死丙 B.甲在境外购买了毒品,乙在境外购买了大量淫秽物品,然后,二人共谋共雇一条走私船回到内陆,后被海关查获 C.甲发现某商店失火后,便立即叫乙:“现在是趁火打劫的好时机,我们一起去吧!”乙便和甲一起跑到失火地点,窃取了商品后各自回到自己家中 D.医生甲故意将药量加大10倍,护士乙发现后请医生改正,医生说:“那个家伙(指患者)太坏了,他死了由我负责”。乙没有吭声,便按甲开的处方给患者用药,导致患者死亡 一、单项选择题 1.「参考答案」C「考查知识点」刑法的溯及力。 2.「参考答案」B「考查知识点」责任年龄。 3.「参考答案」D「考查知识点」过于自信过失与疏忽大意过失的区别。 4.「参考答案] D「考查知识点」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与事后防卫的区别。 「应注意的问题」结合到本题,就是把把王某前面的正当防卫行为与事后的加害行为,分开评价。不因为前面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而决定后面的加害行为也是正当防卫的或防卫过当。也不因为后面的加害行为是犯罪而否认前面的行为的正当性。只不过前面的行为是正当的,不追究责任。后面的行为是犯罪,当然要追究刑事责任。 5.「参考答案」B「考查知识点」防卫方面的特殊问题。 另外,从本题选项的关系上分析,唯一可选的答案是B.因为只有选择正当防卫,才能同时排除其它选项,满足单项选择题只有一个选项是正确的要求。如果选择B.选项以外的选项,都会出现2个以上的正确答案:如选择C项,则A和D二者必有一个能成立。如选择A或D,则C同时成立。因为A或D的成立,是以C成立为前提的。 「应注意的问题」正当防卫的要件之一是紧迫性,因此如果预先安放“危险装置”,超出了合理的限度,是不能成立正当防卫。应当属于防卫不适时,构成故意伤害罪。在我国对于私自在住宅门窗、果园、鱼塘架设电网“防盗”致人死亡的,不论被电击死者是否不法侵害人,通常都是要认定为犯罪的。在国外,一般认为预先安置危险装置(如在度假旅游的别墅中)造成损害的,不成立正当防卫。 6.「参考答案」D「考查知识点」犯罪中止的认定和处罚(刑法第24条)。 「解题思路和依据」1、认定:赵某持刀要割女友的耳朵,算是故意伤害,但在女友哀求下放弃犯罪,属于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成立故意伤害罪的中止。2、处罚:刑法第24条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应注意的问题」根据本题的案情,在司法实践中是不可能认定为犯罪的。假如赵某说我只是吓唬吓唬而已,或者真的只想吓唬一下女友。那么凭什么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即使是真的动手加害了女友,但没有造成轻伤以上的结果,在实践中也是定不了罪的。赵某的行为只能证实是一种威胁、恐吓行为,对这种单纯的威胁、恐吓行为我国刑法没有规定为犯罪。所以,从故意伤害罪认定的角度,赵某的行为应当属于“不处罚”的范围。这大约是不了解实务的人出的题。如果赵某有杀人的故意,则可以成立故意杀人罪的中止。 7.「参考答案」D「考查知识点」共犯的成立与转化的抢劫。 二、多项选择题 1. BD「考查知识点」刑事责任年龄。 2.「参考答案」ABC「考查知识点」犯罪特殊主体。 「应注意的问题」关于特殊主体的掌握包括两方面:1.自然人主体和单位主体,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一般理解为当然包括自然人;至于单位主体必须依法有明文规定为限。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理解为当然不包含单位主体。2.自然人犯罪主体中的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一般主体问题属于总则关于责任能力、年龄的一般规定;特殊主体属于分则各罪的特殊规定。着重掌握:(1)不包含自然人主体的情形。(2)包含单位主体的情形。(3)特殊主体。而这三种情形都需要用个案的方法掌握,即一个罪一个罪地记忆,非常麻烦,而且不值得。因此只能大致了解,然后结合推理。通常自然犯(伦理犯)不包含单位主体,如杀人、抢劫、盗窃等;反之,涉及经济、环境等法定犯(行政犯)包含单位主体的可能性较大。特殊主体主要是记住常见罪的,尤其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一章中的特殊主体的犯罪。因为这涉及案件的侦查管辖归属于检察院还是公安机关。此外,渎职罪、贪污贿赂罪绝大多数是特殊主体,只要记住这两章的罪名中那几个不是特殊主体就可以了。 3.「参考答案」BCD「考查知识点」间接故意的认定。 「应注意的问题」关于本题有3点值得一提:1.从错误论方面解释。黄某本想放火烧死张某,因为对象错误,实际烧死了李某,属于法律性质相同的对象之间的错误,黄某对李某死亡结果同样承担故意的罪责。2.从案件处理结论上讲,就是故意杀人罪既遂。3.如果问:黄某构成放火罪还是故意杀人罪?如何认定?要点是看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如果造成重大火灾并烧死了李某,应当认定为放火罪,李某死亡作为放火罪的结果,不必另外定故意杀人罪。如果没有引起重大火灾,也就是说没有实际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属于使用放火的方法杀人,仅成立故意杀人一罪。 4.「参考答案」BCD「考查知识点」对象错误。 本题的另一个考点是想象竞合犯的认定与处罚问题。甲一个杀人行为造成一死一重伤的结果,属于一行为犯数罪的情况。对想象竞合犯的处理原则是,择一重罪处罚,自然以一个杀人罪定罪处罚即可。不必数罪并罚。 「应注意的问题」与本题这种法律性质相同的对象之间的错误相对应的,还有一种对象错误,即法律性质不同的对象之间的错误。比如,甲本想杀害乙,但因为认识或打击错误,该杀人行为却只造成了一头牛死亡的结果。因为“人”与“牛”的法律性质不同,“人”是故意杀人罪的对象;而“牛”是故意毁坏财物罪或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对象。对此的认定是:行为人本有杀人的故意和行为,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构成杀人罪未遂。其要领是牛死的结果不能等同于人死的结果,不能认定为杀人既遂。 5.「参考答案」AD「考查知识点」盗窃犯罪形态(既遂未遂)的认定。 「解题思路和依据」要领是具体掌握各种情况下盗窃既遂尺度。像在商店柜台售货、小件商品的情况下,一般以行为人将财物在手中拿稳或放入衣兜、提包中或夹在腋下等为既遂。不以走出店堂为必要。本案陈某将首饰“握在手中”伺机溜开之际被查获,已经既遂。明确了这一点,其他问题就迎刃而解。犯罪既遂以后,就不存在成立中止的可能,只能是返还原物的性质。因此肯定D、选项,排除B、C、二选项。 6.「参考答案」ABC「考查知识点」犯罪预备的认定。 7.「参考答案」ACD「考查知识点」共犯认定。 「解题思路和依据」1.本题中C、D选项涉及共同故意的认定。共同犯罪故意有两层意思:(1)性质相同犯罪之故意,(2)有意思联络。C、D选项主要是意思联络形成的认定。C选项中甲邀乙去乘火打劫,认为已经形成联络。D选项中,护士是以默认的方式与医生形成了意思联络,并以后来的行为印证了这种默认。相反如果没有形成意思联络,不成立共犯。如果C选项中众人不约而同前去乘火打劫,则属于同时犯,因缺乏意思联络而不成立共犯。如果D选项中的护士不知情而给病人注射了毒药。因缺乏意思联络不构成医生的共犯。该医生属于间接正犯,护士属于被人当犯罪工具利用的人。如有过失可以构成过失犯罪,如医疗事故罪。2.A选项的要点是共同犯罪行为的认定。即共谋而未参与实行的人是否成立共犯。这又涉及对“共谋”的理解,换言之要看是怎样共谋的。选项中没有具体讲明是怎样共谋的,那么本选项其实就是一个对“共谋”作用(或法律意义)的理解。 理论上一般认为有共谋就足以认定具有共犯的行为与故意,可以成立共犯。有共谋而未参与犯罪实行的,有三种可能:第一种、由其他人代劳,不必事必躬亲。如一些有组织犯罪的领导或骨干参与共谋但不亲自出马。第二种、遭遇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参与实行;第三种、自动放弃。对第一种情况没人怀疑应认定为共犯;A.选项属于第二种情况。在肯定共谋足以认定为有共犯行为和故意的前提下,未参与实行不影响共犯的成立。只不过不属于实行犯而已。因为共犯行为,除实行行为之外,还包括帮助、教唆和共谋行为。没有实行行为不排除共犯的成立应该是好理解的。第三种情况实际与第二种情况相同,只不过是未参与犯罪实行的原因不同。问题是,这个足以认为有共同犯罪行为和故意的“共谋”是什么样的东西?具有成立共犯这样意义的共谋,应当是指行为人与其他犯罪人基于共同的意志共同商定实施某个犯罪的情况。这种意义上共谋的共谋者,可能是第一种情况那样是预先商定的;也可能不是预先商定的,通常即使未参与犯罪实行,也不影响成立共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