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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考刑法核心考点汇总

 Cape13 2017-11-14

  壹 总纲

  1.领会、接受命题人的提示,相信题目!不要用题目中没有的、自己臆想的条件答题。

  2.实质解释与罪刑法定:对刑法分则条文的解释,必须同时符合两个要求:一是不能超出刑法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二是必须符合分则条文的目的。

  (1)可以适当进行扩大解释、当然解释。按照立法目的和法条设定的行为类型进行解释——实质解释。(2)必须遵守罪刑法定原则。

  3.主客观相一致:几乎所有的疑难题目都和主客观相一致有关。必须坚守主客观相一致原则。例如,用价值30万元的古董行贿,但告知受贿人,物品价值3000元的,受贿人的受贿数额为3000元。

  4.犯罪的本质特征:违法且有责的行为。在特定条件下,只具备违法性也可以被称为犯罪。

  5.犯罪行为的本质特征:增加法益被侵犯风险的行为。

  6.共同犯罪是共同违法形态,与最终能否均定罪无关

  7.“触犯”、“构成”、“成立”的含义相同,均指行为符合了某个罪的犯罪构成。想象竞合犯,经常会使用同时“触犯”某罪,但官方说法都是“构成”某罪。

  8.“修九”对总则的修改:(1)职业禁止;(2)死缓执行死刑的条件;(3)不同种刑罚的并罚。

  9.“修九”对分则的修改。修改的5个罪名(本文列举的是新罪名)(1)帮助恐怖活动罪、(2)强制猥亵、侮辱罪、(3)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4)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5)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罪。

  新增的10个罪名:(1)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2)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3)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4)组织考试作弊罪、(5)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6)代替考试罪、(7)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8)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9)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10)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要掌握:A.这些犯罪自身的犯罪构成。B.追诉时效、从旧兼从轻的适用。

  贰 总则

  10.刑法解释的具体细节:(1)在不同法条中,相同的词汇表达的含义可能不同。(2)可用的解释方法不等于正确的解释结论。(3)只有对于性质相同,但情节更轻或者更重的情形才能适用当然解释。

  11.刑法的空间效力:属地、属人、保护、普遍管辖原则。

  12.刑法的时间效力:从旧兼从轻。

  13.构成要件要素的分类:规范的……是指没有唯一标准,需要在每个案件中具体进行判断的要素。客观的……是指表明客观违法性的要素,主观的……是指表明主观有责性的要素。

  14.不作为犯罪:(1)必须具有法定的作为义务——道德的归道德,法律的归法律。(2)实质的作为义务:①创设了危险的人;②没有创设危险,但有保护、救助法益的法律义务的人。(3)不作为犯罪是否纯正,其判断依据是该行为构成的犯罪有几种行为方式。(4)合法行为(正当防卫和生活中的行为)过失犯罪、故意犯罪都可能产生作为义务。故,进行正当防卫者有防止过当的义务,犯罪者有救助的义务。阻止犯罪嫌疑人救助被害人,因此造成严重后果的,均可成立不作为犯罪的教唆犯。

  15.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刑法上的因果关系重在归责。(1)原则:如果无论有无前行为,后行为都会合法则(即合乎规律)地导致结果发生,那么可以直接认定后行为才与结果具有因果关系。(2)例外:如果后行为是前行为必然或者通常会导致的行为,则因果关系并不中断。

  16.正当防卫:(1)防卫意图的认定:认识到有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即可。(2)防卫对象无需具备刑事责任能力。(3)财产犯罪的防卫时间可以延长。

  17.假想防卫:正当防卫意图+合法对象。行为人认为自己在进行正当防卫,但防卫的对象实际上进行的是合法行为。主观上是正当防卫,客观上是不法侵害。

  18.紧急避险:正对正,有避险意图即可。

  19.被害人承诺:有效的承诺的要件:真实、有权、懂得其性质。

  20.故意的认识内容:必须认识到犯罪的构成要件。但是,对于违法性,认识到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即可。

  21.择一的故意:主客观相一致、择一重罪论处(只有一行为)

  22.犯罪的心态是行为时的心态,不是行为结束后看到杀错了人时的心态。所以杀错人的,在杀人的一瞬间是直接故意心态。

  23.故意的认识错误:

  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打击错误 因果关系错误

  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打击错误 对象错误

  24.对象错误和打击错误的处理

  打击错误:对着正确的预定的对象实施实行行为,但是结果偏掉了。此时才有可能成立打击错误。所以挖的坑里掉错了人,是对象错误。

  对于对象错误:法定符合说和具体符合说观点相同。对于打击错误,二者观点不同。

  25.犯罪过失: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对损害结果能预见到的才负刑事责任。

  26.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区别:危害结果发生的概率不同。

  27.责任能力:未成年人、成年人、醉酒(原因上的自由行为)在实行犯罪时突发精神病的,不一定都成立犯罪未遂(一种观点:如果是因果关系的非重大偏离,仍可能成立犯罪既遂)

  28.期待可能性:能够期待行为人不进行犯罪。

  29.违法性认识可能性:没有违法性认识,但是有认识的可能性,仍然构成犯罪。如果由于对某个问题的认识错误导致其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发生了认识错误,则该错误为对违法性的认识错误。

  30.实行行为。从形式上讲,是刑法分则规定的那个行为。从实质上讲,是能够直接侵犯法益的行为。

  31.犯罪的中止:自己认为还能进行下去,但自愿不进行了。

  32.犯罪的未遂(预备)自己认为不能继续进行,因此被迫放弃。或者是自己认为已经完成犯罪,但既遂结果没有发生(未遂)

  33.发生了构成要件的结果,不一定是既遂。抢劫中被制服,但被害人怜悯抢劫犯,又给其钱物(抢劫未遂)故意杀人,人死了也可能是中止(因为其他原因致人死亡)

  34.具有部分相同的犯意、犯行即可成立共同犯罪。最终的罪名不一定相同,双方有相同的行为即可。

  35.共犯的脱离条件:行为人已经进行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没有因果关系。包括主动脱离和被动脱离。

  36.违法是共同的,责任是个别的。共犯仅仅从属于正犯的违法行为,不从属于其责任。

  37.间接正犯〉教唆犯〉帮助犯。间接正犯:利用(支配)他人的行为来犯罪。教唆犯:使人产生犯意。帮助犯:加固人的犯意。如果发生认识错误,则在轻行为的范围内构成共犯。

  38.承继的共犯:(1)对自己加入以前的犯罪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2)对事实认定存疑时,按照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处理。

  39.销售行为、运输行为等生活中的行为何时成立犯罪:明知对方在犯罪还提供帮助或者明知对方要自杀,还为其出售毒药等。

  40.罪数

  (1)想象竞合:事实的竞合、偶然的竞合,一个罪名不能评价所有的犯罪结果。

  (2)法条竞合:法律的竞合、固定的竞合,一个罪名能够评价所有的犯罪结果。

  (3)吸收犯:一个目的,两个行为,两个犯罪,极其密切的关系。即前行为是后行为发展的必经阶段,后行为是前行为发展的当然结果。

  (4)牵连犯:一个目的,两个行为,两个犯罪,不太密切的关系。即同一个犯罪的手段行为或者结果行为,与目的行为或者原因行为分别触犯不同罪名。牵连关系必须具有通常性、类型性。

  (5)法律拟制的犯罪:转化的抢劫、刑讯逼供致人死亡定故意杀人罪等。

  (6)不可罚的事后行为与可罚的事后行为:不可罚的条件:(1)没有侵害新的法益OR(2)不具有期待可能性。可罚的条件:(1)侵害了新的法益AND(2)具有期待可能性。

  (7)包容评价:A+B可以被评价为A或者B.但是,绑架罪的行为方式就包括非法拘禁,如果某人确实犯了绑架罪,则不能在绑架罪和非法拘禁罪中择一重罪论处,只能直接认定为绑架罪。

  41.死刑的限制条件。

  42.限制减刑的对象及期限。

  43.死缓的四种法律后果。

  44.罚金可以在未来被追缴,没收财产不能在未来被追缴。

  45.罚金与没收财产的并罚:由于二者是不同种类的附加刑,因此必须分开执行,不能合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法释[2014]13号)

  第十三条 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同时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下列顺序执行:(一)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二)退赔被害人的损失;(三)其他民事债务;(四)罚金;(五)没收财产。债权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其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医疗费用受偿后,予以支持。

  46.没收违法所得不是刑罚。违法所得如果是被害人的财产,必须返还被害人。

  47.累犯。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的构成要件不同。

  48.自首。一般自首: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特别自首(准自首)因A罪被抓获+主动供述B罪。

  49.坦白制度:人是被抓的,犯罪行为是办案机关已经掌握的。

  50.立功制度:◆一般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重大立功,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1.数罪并罚制度:限制加重、不同种刑罚的并罚、漏罪先并后减、新罪先减后并。

  52.缓刑制度:一般缓刑:拘役或3年以下;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不是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修八新增)

  法律后果:一般缓刑,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故,在缓刑考验期内外再犯新罪的,都不可能构成累犯(原判刑罚尚未执行完毕)

  53.缓刑的撤销条件:十分重要,要熟记。

  在缓刑考验期内①又犯新罪(包括在考验期满才被发现的)或者②发现漏罪(不包括在考验期满才被发现的)或者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含执行社区矫正的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54.假释禁止: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1+7+1)

  55.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故,在假释考验期满再犯新罪的,才可能构成累犯。

  56.刑罚的最低执行时间:拘役(1/2)有期(1/2)无期(13)死缓(2+15)死缓限减(2+20 or 2+25)

  57.追诉时效:对本人立案后,本人逃避侦查、审判的,才可能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只有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才可能通过报最高检而突破追诉时效的限制。法定最高刑为5年的,经过10年。最高刑为10年的,经过15年。

  叁 分则

  58.法律拟制:特别规定。与普通规定的构成要件不同。

  59.各种犯罪的既遂:本罪的法益受到破坏。

  60.具体危险犯和抽象危险犯。具体危险犯的法条要求有具体的危险;抽象的仅要求有行为。

  61.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任危害公共安全结果的发生。

  62.触犯危险驾驶罪的可能同时触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交通肇事罪。

  63.交通肇事罪:对危害结果具有刑法上的责任,且是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才成立犯罪。

  64.伪造货币和变造货币。掺一点非货币原料就是伪造货币。

  65.使用假币罪:将假币直接置于流通领域。将假币送给不知情的人使用也成立本罪。

  66. 信用卡诈骗罪:“机器不能被诈骗”不适用于本罪。重要的是卡的获得方式。

  67.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都具有犯罪对象的公众性。但前者有非法占有目的,后者没有。

  68.非法拘禁、绑架、抢劫、敲诈勒索

  绑架和抢劫的区别:打算向谁要钱。绑架和非法拘禁的区别:要的什么钱。有无非法占有目的。敲诈勒索:被敲诈者尚有意志自由。

  69.绑架、抢劫能包容直接故意杀人。但仍然可以说:该行为触犯了故意杀人罪。但是,不能择一重罪论处。

  70.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冒充军人招摇撞骗是想象竞合的关系。

  71.诈骗与盗窃(有无处分行为)盗窃与侵占(财物由谁占有)三角诈骗(欺骗甲,使甲处分乙的财产)编造、隐瞒未来的事实也是隐瞒事实真相。

  72.诈骗他人车辆(签订租车合同)后再卖掉或者再用于质押贷款的,前者构成诈骗罪或者合同诈骗罪,后者不构成犯罪。当然,如果认为后行为给买车者或者借款者造成了财产损失,则后行为还触犯诈骗罪。如果是正常租来的车,后来起意不还的,构成侵占罪。后来的出卖行为也不另定罪。

  73.区分三种类型的抢劫。263条:标准抢劫。267条:携带凶器抢夺。269条:事后抢劫。注意:为了继续获得财物而杀害被害人的构成第263条类型的抢劫罪。

  74.本犯不构成赃物、洗钱、伪证、包庇等犯罪。也不构成这些犯罪的教唆犯、帮助犯。

  75.监守自盗。利用职务管理上(保管、看管也属于管理)的便利将自己管理、看管的财物据为己有的,构成贪污罪或者职务侵占罪。贪污未来的财产的也是贪污。

  76.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77.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的身边人背着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双方可以是友好关系,也可以是要挟关系。

  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的,双方构成受贿罪共犯。

  三对行贿与受贿

  行贿罪与受贿罪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78.贪污、职务侵占、受贿的既遂:个人得到钱,不是花掉钱。受贿、挪用公款、挪用资金:同理。

  79.挪用公款罪:钱的用途不同,构成犯罪的要件不同。

  80.要特别注意:只有由于实施了这个罪所规定的行为,因此直接导致这个罪的法益被彻底破坏才能成立既遂。例如2014年的卷四案例题。甲虽然收到了钱,但本公司的钱尚未汇出。所以甲的贪污是未遂的。

  81.渎职罪与受贿罪的并罚:除了刑法第399条以外,其他受贿又渎职的、又进行其他犯罪的,都是数罪并罚。

  82.徇私枉法罪与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第399条规定的两个犯罪。前者发生在整个刑事诉讼中,后者发生在民事、行政审判中。

  83.贪污罪、受贿罪的追诉时效问题:从旧兼从轻。

  84.介绍贿赂罪与共犯:在行贿者和受贿者之间居间介绍的行为,其实质经常是帮助一方的行为。因此,应当被认定为行贿罪或者受贿罪的共犯。

  85.《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1) 国家工作人员出于贪污、受贿的故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收受他人财物之后,将赃款赃物用于单位公务支出或者社会捐赠的,不影响贪污罪、受贿罪的认定,但量刑时可以酌情考虑。

  (2)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同时构成受贿罪和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三节、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的,除刑法另有规定外,以受贿罪和渎职犯罪数罪并罚。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1)实际或者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2)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的;(3)履职时未被请托,但事后基于该履职事由收受他人财物的。

  (4)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财物价值三万元以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5)《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特定关系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国家工作人员知道后未退还或者上交的,应当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受贿故意”。丙只有向特定关系人行贿的故意,所以其构成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86.特别强调:最近五年的卷四的案例分析题基本上包含了2017年案例分析题的考点。临考前看看这五道题。超级有用!

  案例分析题二十四字诀:

  不急不躁、逐句分析、逐句落实;眉清目秀;言简意赅、法言法语。

  祝各位高中皇榜!

  本文由网校杨艳霞老师原创,转载请注明出处。

  精彩链接:

  司法考试历年涉及罪名统计(2006-2016年)

  司法考试刑法罪数问题的立法例总结(2017版)

  司法考试刑法学术争议辑录(2017版)

  司法考试刑法杨艳霞老师:出征前鼓鼓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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