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解释: 文——文理解释 叔——缩小解释 酷——扩大解释 毙——比较解释 应当——当然解释 返家——反对解释 补——补正解释 体——体系解释 力——历史解释 另加:1、任意解释——非法定解释主体的不具法律效力的解释 2、客观目的解释——被社会共同伦理道德所需要的解释 注意:刑法绝对禁止类推解释 重罪八条: 烧——放火 杀——杀人 淫——强奸 掠——抢劫 商——重伤 贩——贩毒 爆——爆炸 投——投毒 应当减免的情形: 从——从犯 小——14至18周岁、75岁以上过失犯罪 练——防卫过当 避——紧急避险(过当) 邪剑——胁从犯 应——应当 自——自首 宫——立功(特别重大) 终子孙——犯罪中止 可以减免的情形: 盲聋哑 半疯傻——缺刑事责任能力 狱——犯罪预备 中——重大立功 教唆 未遂 自——自首 废——75以上故意犯罪 武功——一般立功 注:另外可以减免的:1、在外国已受过刑处的;2、行贿、介绍贿赂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3、贪污数额在5000至10000元的。 结果(情节)加重犯 暴——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包容被害人自杀) 虐——虐待致人死亡(包容被害人自杀)(注意:不是监管人员虐待被监管人,若是,按故伤、故杀从重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怪——拐卖妇女儿童罪(能奸、淫不能亵、辱和故杀、故伤,具体能包容:1、强奸罪;2、引诱、强迫卖淫罪;3、过失致人重伤;4、过失致人死亡。但故意伤害、故意杀人、强制猥亵、侮辱妇女则数罪并罚) 杰——抢劫致人死亡(此罪能包容:1、过失致人重伤;2、过失致人死亡;3、故意伤害;4、故意杀人,包括为抢劫事前杀人,但事后杀人则数罪并罚) 飞——非法行医造成严重伤亡 越——组织或运送他人偷越国境造成严重伤亡(能过失重伤、死亡,不能故意杀、伤、奸、拐,具体能包容:1 、轻伤以下的妨碍公务罪;2、过失致人重伤;3、过失致人死亡。但故意伤害、故意杀人、强奸、拐卖妇幼则数罪并罚) 拘——非法拘禁(过程中致人重伤、死亡的,成立结果加重犯,但使用暴力使人重伤、死亡的,则转化为故伤、故杀罪) 绑——绑架(能杀不能伤,具体能包容:1、故意杀人,包括事后杀人灭口,但故意伤害则数罪并罚;2、过失致人死亡,但过失致人重伤则数罪并罚。前两项都应当判死刑。若杀人后以绑架为名勒索钱财,则以故杀、敲诈勒索数罪并罚) 毒——贩、制、走、运毒品(包容拒捕致轻伤,不包容重伤、死亡。) 奸——强奸(强奸过程中致人伤亡的,成立结果加重犯) 商——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的,成立结果加重犯) 数罪并罚的常见情形: 贾——生产、销售假药及伪劣产品 月——组织他人偷越国境,同时有杀、伤、奸、拐的 是——走私并暴力抗缉(妨碍公务)(不含走私毒品) 恐——组、领、参恐怖组织并实施杀、爆、绑的 黑——组、领、参黑社会并犯其他罪行的 捕杀——非法捕杀珍危动物同时暴力抗法的 保险人——保险诈骗并害人毁财的(须有虚假理赔) 关于特殊累犯: 国安、恐怖、黑社会 任时再犯皆累犯 适用缓刑的情形: 老、幼、孕妇当缓刑 累犯、集首不能缓 注:集首指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包括黑社会 不得假释的情形: (限制减刑同此) 烧杀淫虐绑黑爆投 十年以上加累犯(只要判十年以上,即使减刑后低于十年也不得减刑) 缓刑、假释与漏罪 缓考期内现漏罪 撤销缓刑数罪罚 缓考期满现漏罪 漏罪另诉不撤缓 缓考期内又犯罪 任时发现皆撤缓 关于立功: 揭发他人、查证属实 (包括揭发同伙、共犯以外的犯罪) 提供线索、侦破他案(会见亲友时获得的线索不算) 协助抓捕、阻止犯罪 一般立功、从轻减轻 重大立功、减轻免刑 注:重大立功是指被指控人可能被判无期以上,或在省以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关于协助抓捕: 电话短信钓出鱼 指认辨认做向导 联络匿址抓住人(犯罪后) 同案貌、名不算 联络匿址(犯罪前、中)不算 亲友立功不算功 刑期起算: 管、拘、徒刑执行算 死缓、缓刑生效(确定)算 注:缓刑的禁止令与其同期 无期减有期的计算之日: 无期减有期 减刑之日算 关于刑期相加: 卅五以上二五内 卅五以下二十内 剥夺政权纯叠加 注:管制不超三年 拘役不超一年 判决后又现漏罪、新罪: 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 先并后减(并是与已判刑期合并,不是与各个罪名刑期合并;减是减去已经执行的刑期) 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 先减后并(减同上;并是与将要执行的刑期合并) 关于假释、缓刑考验期: 假释、缓刑考验期 再犯新罪非累犯 平安考验期限满 (假释)视为原刑执行完 (缓刑原刑不再执行) 减刑的最低期限: 有期以下,不能少于一半 被判无期、不能少于十三年 死缓减为无期,不能少于二五年 死缓减为二五年 不能少于二十年 剥夺政权的起算日: 剥夺政权假(释)日起 累犯则从期满算 违法阻却事由: 政——正当业务 法人员——法令行为 镇——正当防卫 静——紧急避险 自——自救行为 若——承诺 可以无限正当防卫的情形: 凶——行凶 杀——杀人 淫——强奸 掠——抢劫 绑——绑架 特殊的因果关系: 假定——假定的因果关系(即假定没有此行为,结果也会发生,如父在子行刑前将子杀死,因果关系成立) 我可替代——可替代的因果关系(如某人去沙漠旅游,水袋被人下药,又被另一人钻孔,钻孔与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下药与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即下药被钻孔完全替代了) 从此断——中断(前条件不一定导致结果发生,后条件独立导致结果发生) 绝——断绝(前条件必然导致结果发生,但结果发生前,后条件导致结果发生) 关素 另外还有两种:1、二重的因果关系——分别都能致死,没有意思联络;2、重叠的因果关系——单独不能,合起来则能,两人成立故杀既遂 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 一、对象错误——认错人了 二、打击错误——打偏了(想打甲而误中了乙) 三、手段错误——欲投毒却投了白糖 四、因果关系错误 1、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如甲将乙推入井中淹死,但井中无水,甲是被跌死的;又如甲向乙开抢,乙躲避后退跌入山崖而死) 2、事前故意犯罪(如甲致乙休克,以为已死,投水淹死,成立故杀) 3、犯罪构成的提前实现(如下安眠药想药昏对方后下手杀死,但剂量过大直接导致对方死亡 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 (分属不同的犯罪构成) 一、对象错误——如主观上想盗窃财物,客观上却盗窃了枪支。成立盗窃普通财物罪既遂。对重罪可能存在过失犯罪,属于想象竞合。 二、打击错误——如甲想射杀乙,因未射准而将乙身边的珍贵文物打坏,成立故意杀人未遂与过失毁损珍贵文物罪既遂,想象竞合,从一重 注意:1、过失毁损一般财物,不成立犯罪; 2、若甲故意向乙开枪,没有打准而致丙轻伤,应以重罪未遂(故杀未遂),不能认定故伤既遂,因前者处罚重于后者,实际上是想象竞合,从一重 事实认识错误的典型案例: 甲、乙两人上山打猎,在一草丛中以为有一只兔子,便开枪射击,不料把一小孩打死。 1、若只有一个弹孔且不能断定是谁开枪,甲、乙无罪(进入民事赔偿)。 2、如甲、乙都射中的心脏部位,即二重的因果系,两人分别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3、如甲、乙知道草丛边上有孩子,仍然开枪: A若两人之间存在共同故意,适用“部分实行全部责任”,两人都成立间接故意杀人既遂的共犯; B若两人之间没有共同故意,如能查清谁打中,则分别认定故意杀人既遂与未遂。如不能查清谁打中的,两人成立故意杀人未遂。如系二重的因果关系,两人都成立故意杀人既遂。 4、如甲、乙的行为导致重伤的结果,按以上原则。 5、如甲、乙的行为导致轻伤,不能证明是谁所为,则两人成立故意伤害轻伤未遂,实则无罪,因故意伤害轻伤未遂不负刑事责任。 单位犯罪单罚制的情形: (只罚单位) 设施失主损无辜——1、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2、私分国资、私分罚没财物;3、消防责任事故罪;4、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行贿受贿纯单罪——单位行贿受贿只罚单位 注:单位既可能是故意犯罪,也存在过失犯罪,如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对象犯(成立共同犯罪): 1、行贿受贿 2、重婚 3、销售淫秽物品牟利罪 共同犯罪中的“如实供述” 供已罪必供同伙罪 罪首须供全部罪 共同犯罪中的实行犯中止,教、帮犯如何认定: 实行犯中止、教帮犯未遂 关于共同过失: 共同过失非共犯 各自罪行各自担 (唯一的例外:交肇罪中指使逃逸致人死亡,指使者成立交肇罪) 罪的分类: 竞合——1、想象竞合犯(如用人单位强迫劳动与非法拘禁想象竞合。原则上从一重);2、法条竞合(如重婚罪与破坏军婚罪。原则上用告别法) 鸡——继续犯(也称持续犯,如非法拘禁罪) 集——集合犯(如非法行医、以赌博为业等) 结号上——结合犯(原本数个独立犯罪,根据刑法的明文规定,结合成一个犯罪,常见的有结果加重和情节加重) 牵——牵连犯(如为杀人而入侵住宅、为诈骗而伪造证件等。但为抢劫而盗窃枪支、为招摇撞骗而盗窃军车不是牵连犯。受贿后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以后罪论处并从重。牵连犯的例外:纳税人缴纳税款,骗取退税,实行数罪并罚,而不构成牵连犯,因为牵不动) 手——吸收犯(如盗窃枪支后收藏,伪造货币后出售、运输和使用,购买假币后使用) 连队——连续犯(连续实施性质相同的数个行为,如连续盗窃,连续诈骗等) 典型的行为犯: 拄双拐——拐卖妇女、拐卖儿童(注意:1、出卖捡拾儿童,出卖亲生子女,收买妇幼后再卖出的,若卖出了为既遂;2、偷窃儿童又送还的,构成中止) 持双枪——抢劫、抢夺(注意:轻伤以上或劫取财物的,方构成既遂。) 招——招摇撞骗 拘绑——非法拘禁、绑架 坏交通——破坏交通设施 部分实行全部责任: 主观上有共同故意(须有心理上、物理上的原因力) 客观上有共同行为 一人实行全部负责 注:个别人的过限行为不能适用此原则 关于诈骗罪: 普通诈骗无死刑 凭——金融凭证诈骗 信——信用证诈骗 集——集资诈骗 票——票据诈骗 可判死 斡旋受贿: 甲利用职权或地位,通过乙的职务行为,为丁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受收丁的财物。单位不构成此罪。 注意:若乙与甲事前有通谋,或乙事后确已知晓甲收财的,则为受贿罪的共犯 受贿罪的犯罪停止形态: 国公人员收受请托人的财物后 及时退还或上交的 不成立受贿罪 信用卡犯罪 原则:对人全诈骗、对机全盗窃 例外: 盗窃信用卡、人机全盗窃 抢劫信用卡、人机全抢劫 伪造信用卡、人机全诈骗 使用作废卡、人机全诈骗 拾得(冒用)信用卡、人机全诈骗 (以虚假身份)骗领信用卡 人机全诈骗 (自己卡)恶意透支 (经催收后仍不归还) 人机全诈骗 注:盗窃信用卡信息资料,通过互联网等使用的,定信用卡诈骗罪 驾驶汽车抢夺的定性: 一般驾车抢夺仍定抢夺罪,但有下列情节的定抢劫罪: 1、逼挤、撞击、逼倒他人; 2、被害人不放手而生拉硬拖; 3、明知会造成他人伤亡仍为之,造成轻伤以上的。 关于毒品犯罪: 贩制走运是选择性罪名 应当分别定罪 数量不重复计算 也不数罪并罚 关于入户盗窃和扒窃: 携凶——携带凶器盗窃 入户——入户盗窃 和扒窃——在公共场所窃取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 无论次数无论量(后两者的数量也不能太小) 关于醉驾: 醉驾、飙车危驾罪 横冲直撞危危罪 注:醉驾出事后又冲撞的构成危危罪 危危罪: 水——决水 火——放火 爆——爆炸 投——投毒 矿——破坏矿井通风设备 店——私拉电阐 染——传染病病源体 坊——火灾现场破坏消防设施 醉——醉驾肇事后横冲直撞 爆焚——邪教人员自爆自焚 走私假币罪: 违反海关法律、法规 逃避海关监管 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假币进出 关于伪造货币: 伪造使用停留币 实为诈骗罪 真伪拼凑币 律以伪造货币论 注:货币的伪造和变造,主要看前后是否具有同一性,有,则为变造;无,则为伪造。 制售冒名美术作品的定性: 制售冒名美术品 构成侵著罪 侵犯商业秘密的特殊情形: 敲——敲诈勒索获得商秘 膝——盗窃商秘 骗——诈骗利诱获得商秘 鞋——胁迫获得商秘 获商秘 盗掘古墓罪的法定升格条件 神——省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手——首要分子 多——多次盗窃 切——盗窃(珍贵)文物 破——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 注:盗窃之后又走私该文物,故意或过失毁损该文物的,数罪并罚 关于挪用公款罪: 挪用公款、实质挪作私用 挪用特定款物、实质挪用他用 客观原因不能还 一审判前定挪款 能还主观不想还 不定挪款定贪污 注:1、挪用公款中归个人使用的理解:A供自然人使用;B以个人名义供其他单位使用;C单位对单位,但由个人决定并谋取个人利益。2、领导集体研究,将公款归个人使用,不成立此罪;3、单位挪给单位,为了单位利益,不构成此罪 贪污、职务侵占的主体区别: 国、公人员定贪污 非国人员定侵占 (其中国有控股、参股企业的高管,除非委派,皆为非国) 包庇罪与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前罪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假证明 是发生在刑事诉讼过程中 后罪是帮助毁灭、伪造罪证 可以发生在任何时候 关于徇私枉法罪的主体: 只能是司法工作人员 包括侦查、检察、审判、监管 关于隐瞒境外存款: 隐瞒境外存款案 属于贪污贿赂罪 检察院来侦办 伪证罪的主体: 郑——证人 妓——记录人 犯——翻译 贱——鉴定人 侦审中——侦审过程中 强迫交易罪与抢劫罪的区别 以暴胁手段强迫对方交出 与合理价钱悬殊的财物:抢劫罪 如果悬殊不大:强迫交易罪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他是——其他 藏——窝藏(含隐藏,如伪造汽车来历凭证) 狗——收购 转——转移 代——代为销售 注:需以以上方法方构成此罪,否则不构成 关于侵占罪: 一、侵占对象: 1、自己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此处的他人仅指自然人、非法人经济组织或单位,不包括国家、国有单位和法人; 2、遗忘物、埋藏物等。 二、侵占手段:非法占为已有。 三、条件:数额较大,拒不交出 关于职务侵占罪: 一、侵占对象:本单位的财物 二、客观要件: 1、必须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2、必须有占有的行为; 3、数额较大 三、主体: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人员(非国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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