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时间不满一年且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如何缴纳残保金 《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指南》第二条规定:“成立时间不满一年的单位,按单位成立后的足月计算,不满一个月的不计算。 对于在征缴年度成立不满一年的用人单位,按其地税登记日的下一个月开始计算时间,2013年12月份完成地税登记的单位不需要申报审核2014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 例如:某单位2013年7月1日完成地税登记,其在职职工总数为100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2013年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37606元×[100(人)×1.7%×5/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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