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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专门机构专项账户管理预售款

 杨凯杰 2014-09-18
《南宁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将于12月1日起实施

当代生活报   2012-09-14          ■ 生活报记者 周珂

 

  

  逾期交房、开发商卷款逃匿或挪用预售款……购房者最怕遇上这样的事情。为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保证商品房预售资金专款专用,保护购房者利益,南宁市政府日前印发了《南宁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以下简称《监管办法》),此办法将于2012年12月1日起实施。哪些资金是预售资金?《监管办法》是如何监管预售资金保护购房者利益的呢?结合《监管办法》,9月13日,记者采访了南宁房地产业内人士,就市民关心的问题进行了解答。

  【什么是预售资金?】

  《监管办法》:

  所谓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商品房(包括以预售方式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出售时,购房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定金、预付款、保证金、房价款(包括预购商品房抵押贷款)等各种购房款。

  解读:

  《监管办法》几乎把购房者要缴纳的商品房预收款中涉及的所有资金都归纳其中,把要监管保护的利益划定了范围,方便对商品房预售资金进行监管。

  【如何监管预售资金?】

  1.设专门账户监管商品房预售资金

  《监管办法》:

  办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的商业银行应当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开立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为监管机构开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并按规定对上述账户的使用进行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多个预售项目的,应当分别设立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

  解读:

  设立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后,商品房预售资金将全部存入专用账户,这样监管机构可以对开发商用于项目工程建设的资金实行重点监管,保证预售资金优先用于工程建设。

  2.设专门的监管机构联合银行对资金进行监管

  《监管办法》:

  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是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部门,下设的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机构(以下简称监管机构)负责商品房预售资金的具体监管工作。与办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的商业银行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合作协议,一同对商品房预售资金进行监管。

  解读:

  目前国内对预售款监管主要采取3种模式。一是政府成立机构监管,如天津、广州等;二是由银行与监理机构共同监管,如重庆等;三是由担保公司监管,如济南等。南宁市采取的是政府部门与银行机构一同监管的方式,可保证预售款在监管过程中更安全。

  【购房者要注意什么?】

  《监管办法》: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注明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信息并约定购房款直接存入该专用账户。购房人应当凭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的《商品房预售款缴款通知书》,将购房款存入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凭缴款通知书回执及银行进账单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换领缴款票据。购房人申请购房贷款的,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应当将贷款直接划转至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

  解读:

  购房者在购房时要查看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是否注明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信息,账户信息与开发商在房产部门以及银行登记的信息是否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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