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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役法(下)无可奈何

 谢楚军 2014-09-20
王安石良好的愿望能否如愿以偿呢?通过前面几章的分析得出了否定的答案,在这一章答案也是否定的。原因在于理性的缺失,或者说,在良好的愿望和实际效果之间缺乏一座理性的桥梁。所以虽然新法先在开封府试点并且在短期内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半年之后,就发生了两次风波:其一是,东明县几百家民户,声言户等被提升得不当,知县贾藩不予受理,遂相率突入王安石的住宅控诉,经王安石当面解说之后退回;其二是,开封府界内的一些“大户”声言,愿依旧充役而不愿交纳免役钱。这两起风波虽然都处理了,没有产生大的社会骚乱,但从事实上暴露了新法的不完善。
           免役法向全国公布并向全国推行之后,连王安石自己也感叹:“缘以今之官吏行今之法,必多轻重不均之处。”于是在推行过程中,不免又发生这样或那样一些问题。例如,在四川的利州路,每年应用募役费用为九万六千余贯,却从民间敛取了三十三万余贯,远远超过了规定的标准;在河北的正定州,有逼迫居民拆卖屋木以纳役钱的。这些更加从事实上暴露了新法的不完善,也就无怪乎反对派出来反对了。当然,反对派也不能理性证明自己观点的正确,两派之间的口水战又是盲人摸象的重演。
             苏撤在其《制置三司条例司论事状》中所提反对改变役法的理由是:

         徭役之事,议者甚多,或欲乡户助钱而官自雇人,或欲使城郭等第之民与乡户均役,或欲使品官之家与齐民并事,此三者皆见其利不见其害者也。
         役人之不可不用乡户,犹官吏之不可不用士人也。有田以为生,故无逃亡之忧;朴鲁而少诈,故无欺谩之患。今乃舍此不用,而用浮浪不根之人,撤恐掌财者必有盗用之奸,捕盗者必有窜逸之弊。……然议者皆谓:“助役之法,要使农夫专力于耕。”撤观三代之间,务农最切,而战阵、田猎皆出于农,苟以徭役较之,则轻重可知矣。
城郭人户虽号兼并,然而缓急之际,郡县所赖:饥馑之岁,将劝之分以助民;盗贼之岁,将借其力以捍敌。故财之在城郭者与在官府无异也。方今虽天下无事,而三路刍粟之费,多取京师银绢之余,配卖之民皆在城郭,苟复充役,将何以济?故不如稍加宽假,使得休息。此诚国家之利,非民之利也。
        品官之家,复役已久。议者不究本末,徒闻汉世宰相之不免戍边,遂欲使衣冠之人与编户齐役。夫一岁之更不过三日,三日之雇不过三百;今世三大户之役,自公卿以下无得免者。以三大户之役而较三日之更,则今世既已重矣,安可复加哉?

          苏辙在这段话理一一驳斥了变法派的主张。关于乡户助钱而官自雇人,苏辙认为会增加管理的难度,用乡户虽然对农业生产有一定的影响,但便于管理。这一点苏辙肯定是一厢情愿,因为他心目中的那种道德假定在现实中并不成立。还有,苏辙认为,即使是助役,也达不到“使农夫专力于耕”的政策效果,因为战阵、田猎皆出于农而且必须出于农,而战阵、田猎对农的影响比徭役明显要大。可是苏辙没有提供实证的证明。关于城郭等第之民与乡户均役,从现代经济学的角度来看,苏辙的论据实在无法理解,除非城郭之民与朝廷都是圣人。另外,城郭之民已经交纳了一定的费用,“苟复充役”,必将导致市场萧条,对老百姓反而不利。关于品官之家与齐民并事,苏辙认为变法派不根据实际的具体情况分析而仅仅根据汉朝的所谓惯例就武断地做出规定,是不合理的。大户人家已经为社会尽了应尽的义务了,如果“复加”,就不公平了。可是苏辙对“不合理”、“不公平”都没有提供实证的证明。
            应“制科”之举的孔文仲,在他的《制科策》说:

         今之所谓上户者,征敛甚厚而其力困;所谓下户者,庸役不及而其势逸。而上户居其一,下户居其十。是常困其一而逸其十也。
          家有二夫,古者皆出一兵,今皆逸之而不能用,反敛有限之谷帛,以给不耕之堕民,此岂周公之志哉?

           孔文仲的观点用现在的话说就是,虽然上户应该为社会多尽义务,但不能超过其限度(征敛甚厚),下户虽然服役能力有限,但也不能完全不尽义务,这样的政策后果将是挫伤了上户的积极性,助长了下户的懒散,不是理想的制度。但孔文仲自己却拿不出一个科学合理的办法,因而虽然指出了新法的一些不足,但仍是隔靴搔痒,对新法的进一步改进作用不大。
             司马光则在熙宁三年(1070年)二月所写的《与王介甫书》中说:

            又置提举广惠仓使者四十余人,使行新法于四方,先散青苗钱,次欲使比户出助役钱,……
夫侵官乱政也,介甫更以为治术而先施之;贷息钱鄙事也,介甫更以为王政而力行之;徭役自古皆从民出,介甫更欲敛民钱雇市佣而使之。此三者常人皆知其不可,而介甫独以为可……

          司马光认为,既然老百姓借了青苗钱,说明已经没有多余的钱助役,青苗钱是用来做农业生产的启动资金的,把青苗钱当作助役钱交了,更影响了农业生产,既违背了青苗法的初衷,也违背了免役法的初衷。既然是这样,还不如让那些缺钱的老百姓按过去的老办法在尽量不影响农业生产的情况下服差役。司马光在这里的确指出了变法派的一些不足,即缺乏一定的灵活性,老百姓在出钱与出力的权衡上没有取舍的余地。然而司马光的关于侵官乱政的定性缺乏实证的根据,鄙视金融手段显得他眼光狭隘,认定徭役自古皆从民出也同样缺乏灵活性。
             同年十一月,司马光在其《乞免永兴军路青苗助役钱札子》中又说:

         ……今又闻议者欲令州县将诸色役人一时放罢,官为雇人祗应,却令人户均定免役钱,随二税送纳;乃至单丁、女户、客户、寺观等,并令均出。若果行此法,其为害必更甚于青苗钱。何则?上等人户自来更互充役,有时休息,今岁岁出钱,是常无休息之期也;下等人户及单丁、女户从来无役,今尽使之出钱,是孤贫鳏寡之人俱不免役也。若钱少则不足以雇人,若钱多则须重敛于民。雇人不足,则公家缺事;重敛于民,则众心愁怨。自古以来,徭役皆出于民,今一旦变之,未见其利也。
         且受雇者皆浮浪之人,使之主守官物则必侵盗,使之干集公事则必为奸,事发则挺身逃亡,无有田宅宗族之累。建议者亦自知其不可,乃云“若雇召人不足,即例轮差”。若之与逐处所定雇钱足了役事,则自当有人应募;今既无人应募,必是钱少不足充役。是徒有免役之名,而役犹不免,但无故普增数倍之税也。
        彼青苗钱以债与民而取其息,已是困民之法,今又使横出数倍之税,民安有不困蹙者哉?

          司马光的这一长段话用现在的话说就是变法派在这一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中无法找到最优解,这与哈耶克的观点有点类似,当然司马光本人也找不到最优解。所以司马光认为如果变法将事情弄得比以往更糟,还不如按老办法办,尽管老办法有不少缺点。
             苏轼在熙宁四年二月给宋神宗的《万言书》中,在反对兴修农田水利的一段文字之后,就又进而反对改革役法,说道:

         自古役人必用乡户,犹食之必用五谷,衣之必用桑麻,济川之必用舟楫,行地之必用牛马。虽期间或有以它物充代,然终非天下所可常行。今者徒闻江浙之间数郡雇役,而欲措之天下,是犹见燕晋之枣栗,岷蜀之   ,而欲以废五谷,岂不难哉?
又欲官卖所在坊场以充衙前雇直,虽有长役,更无酬劳。长役所得既微,自此必渐衰散,则州郡事体,憔悴可知。
士大夫捐亲戚、弃坟墓以从宦于四方者,宣力之余亦欲取乐,此人之置情也。若凋敝太甚,厨传萧然,则似危邦之陋风,恐非天下之盛观。

           苏轼的观点用现在的话说就是无法确定(它物充代的)边际替代率,因而对能否找到最优解提出质疑,可是他自己也找不到最优解。
            做枢密使的文彦博和做枢密副使的冯京也对改革役法持反对态度。《续资治通鉴长编》记其事云:

(熙宁四年三月)戊子,上以假,上诏二府对资政殿。……
文彦博曰:“朝廷施为,务合人心,以静重为先。凡事当先采众论,不宜有所偏听。陛下即位以来,励精求治,而人情未安,盖更张之过也。祖宗以来,法制未必皆不可行,但有废坠不举之处耳。”
上曰:“三代圣王之法固亦有弊,国家承平百年,安得不小有更张?”
王安石曰:“朝廷但求害民者去之,有何不可?万事颓堕如西晋之风,兹益乱也。”……
冯京曰:“府界既淤田,又修差役,作保甲,人极劳敝。”
上曰:“淤田于百姓有何患苦?……兼询访邻近百姓,亦借以免役为喜。盖虽令出钱,耳服其身役,无追呼刑责之虞,人自情愿故也。”……
文彦博又言:“祖宗法制具在,不须更张以失人心。”
上曰:“更张法制,于士大夫诚多不悦,然于百姓何所不便?”
文彦博曰:“为与士大夫治天下,非与百姓治天下也。”
安石曰:“法制具在,则财用宜足,中国宜强;今皆不然,未可谓之法制具在也。”

        这一段对话我真想套用网络上流行的一句话,仅仅两个字:无语。这也反映了中国历史的尴尬,变也不行,不变也不行。根源在于理性的缺失颠来颠去总是颠不出最优解。经过无赖的权衡取舍,最后正如文彦博所说:“为与士大夫治天下,非与百姓治天下也。”这也从事实上证明了张养浩的一句诗:“兴,百姓苦;亡,百姓苦。”
         最后,免役法的结果自然就是推论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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