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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陂区民政局公众信息网 >> 民政百科 >> 殡葬 >> 公益性公墓

 军休强军路 2014-09-20
公益性公墓 [ 作者:黄陂区公墓管理处    转贴自:360百科    点击数:164    文章录入:gmglq ]

1 简介

1.1 公益性公墓地的建设

  公益性墓地建设由乡(镇)提出建设规划,报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

  民政、国土资源、规划、林业等有关部门应加大公益性墓地建设的扶持力度,依法减免有关费用。

  要合理开发使用土地资源,节约殡葬用地,农村公益性墓地以乡(镇)为主建设,村居协助。每个乡(镇)原则上建设一处,面积不得超过300亩。

  建立公益性墓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选择荒山瘠地。禁止在耕地、林地、公园、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水源保护区和水库、河流堤坝附近及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建立墓地。

  公益性墓地建设要坚持绿色、生态、环保原则,不得大规模开山辟地,破坏生态环境。

  墓地应当按照墓穴占地少、墓材规格小、墓碑贴地近、墓型艺术化的原则建设。单人墓穴或双人及以上合葬墓穴占地面积均不得超过2平方米。

公益性墓地的建设,不得招商引资。政府财政补贴,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采取捐赠形式支持公益性墓地建设。 

1.2 公益性墓地的审批

  农村公益性墓地实行筹建、验收两审制。

  筹建农村公益性墓地,应先征得县级国土资源、规划、林业部门意见,再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并上报市民政部门备案。墓地建成后,应向县级民政部门提交验收申请。

  农村公益性墓地筹建,应具备的条件:

  (一)符合公益性墓地建设的规划;

  (二)符合国土资源、林业等相关部门的要求;

  (三)建设单位应具有墓地建设所需的资金(含各级财政投入的资金);

  (四)有专门从事墓地管理的人员。

  农村公益性墓地筹建须向县级民政部门提交的材料:

  (一)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申请报告书》;

  (二)可行性报告;

  (三)规划部门批复文件;

  (四)国土资源、林业等相关部门的审查意见;

  (五)地籍证明,筹建墓地的位置、地形地貌图;

  (六)其他相关材料。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民政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兴建农村公益性墓地。 

1.3 公益性墓地的管理

  农村公益性墓地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不得以经营形式进行联营、转让或承包。

  农村公益性墓地的墓穴使用周期为120年,到期需要继续使用的,须办理续用手续。墓主不得擅自转让和买卖墓穴。

  农村公益性墓地墓穴的收费,由墓穴用材成本和墓穴管理费用两项构成,不得收取墓地建设、土地使用等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县级物价部门制定。

  农村公益性墓地不得接纳遗体土葬。墓区内禁止建造豪华墓、宗族墓、活人墓,禁止从事封建迷信活动。

  墓地应当设置管理机构或聘请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墓区的管理和维护;要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服务功能,满足群众的丧葬需求。

  墓地应建立健全墓穴用地登记、财务管理等制度,财务收支情况须纳入政务公开内容,定期向社会公布。

  农村公益性墓地所占用地的土地为集体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加强农村公益性墓地监督、检查,由市级民政部门制定年度检查办法,并组织实施。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农村公益性墓地的,由县级民政部门会同规划、国土资源、林业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在公益性墓地内超面积建墓或超标准树立墓碑的,由县级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公益性墓地炒卖墓穴用地的,由县级民政部门责令改正。

  公益性墓地现处于发展阶段北京、长沙、宁波等地公益性公墓地发展的早,基本以成熟。以后各地都将大力发展公益性公墓地。

2 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

  2012年10月29日,民政部就首个《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征求意见,拟根据骨灰安置规划总量,将城市公益性公墓分为四类,并首度明确独立墓穴的单位占地面积不得超过0.5㎡。

  最大可安放10万份骨灰

  标准(征求意见稿)明确,城市公益性公墓是不以营利为目的,为公民提供安葬(安放)骨灰的社会福利设施。城市公益性公墓的建设用地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并从严控制用地规模,倡导节地生态葬式葬法。

  根据骨灰安置规划总量并兼顾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城市公益性公墓分为四类,其中一类公益性公墓骨灰安置规划总量为75001~100000份,二类为45001~75000份,三类24001~45000份,四类6000~24000份。

  在占地面积和服务人口上,一类服务人口应大于50万,占地面积为130001~200000(㎡),二类服务人口为30万~50万人,占地面积为70001~130000(㎡),占地面积为35001~70000(㎡),服务人口为10万~30万人,四类占地面积为10000~35000(㎡),服务人口小于10万人。

  居住区500米内禁建公墓

  对于城市公益性公墓的建设构成,征求意见稿规定,城市公益性公墓由墓地建筑、房屋建筑、建筑设备及场地等构成,其中墓地建筑包括骨灰安置墓穴建筑和骨灰安放格位建筑,骨灰安置墓穴可包括独立墓穴和合葬墓穴,骨灰安放格位建筑则包括骨灰堂、骨灰楼、骨灰廊、骨灰花坛等多种形式。

  标准还首度明确,城市公益性公墓独立墓穴的单位占地面积不得超过0.5㎡,合葬墓穴的单位占地面积不得超过0.8㎡。

  征求意见稿同时规定,耕地、林地,距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500米以内,距居民居住区500米以内,城乡高压输配电架空线的用地内,均严禁建设城市公益性公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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