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新提醒】美国等文物保护规定评析

 收藏家宾彦红 2014-09-20
英美法中文物保护规定的评析[转]
[url=http://www./waiguokaogu/84194.html#][/url]
  【摘要】 虽然美国和英国都是艺术品交易市场大国,但是或许由于历史长短的不同,其对于文物保护的政策不尽相同。美国基本上是文物进口国,所以现今对于文物保护的法律侧重点主要是强调以刑事处罚遏制文物的非法流通。英国虽然也是艺术品进口大国,但本身也有丰富的文物,因此其文物政策和立法,关注于平衡文物保护及所有权人或考古物发现人的经济利益,采取有条件的准许出口,鼓励民众登记发现的考古文物。 更多还原
     【关键词】 《国家被盗物法》; 《考古资源保护法》; 《文物保护实施法案》; 《宝藏法》; 《文物交易法案》;

      一 、美国对于文物保护的规定众所周知,美国是艺术品市场进口大国,其长期的态度是不立法限制私人艺术品或文物的移转买卖行为,甚至有学者认为,到了可以说是采取不会执行外国禁止特定文物出口法律的地步,这个态度也造成当今美国的许多博物馆或私人拥有一流的艺术收藏品。根据统计,自从二次大战以来,美国成了最大的被盗艺术品市场国,基本上,除了有少数禁止濒临危殆的文物进口限令或是因为政治因素的禁运外,美国很少有联邦法律限制文物的进出口。近四十年来,由于涉及文物的犯罪日益增加,属于世界第一大艺术品市场的美国,开始正视此一问题,而有一连串的相对措施保护本国及外国被盗文物。
  ( 一) 对于本国文物的保护1.《古物法》
  美国最早对于文物的保护法律应该是 1906 年制定的《古物法》( Antiquities Act of 1906) ,制定这部法律主要的目的是为了保护美国境内史前印第安遗址,和位于联邦土地及西部地方的文物。这部法律规定授权颁发准许证给正当的考古挖掘行为,对于个人未经允许的移走考古发现物品或毁坏文物的行为加以处罚。但是该法案基本上只限于保护美国境内的文物,所以并不适用于非法进口的外国考古文物,所以对于遏制外国文物非法流通而言,并没有帮助,反而是依据该法律,美国设立了许多自然地理保护区,例如占地超过八十万英亩的大峡谷就是依据该法案被设立为国家公园的。
  2.《国家被盗物法》美国对于被盗的艺术品及文物,基本上并没有制定特别适用的法律,通常针对该类案件,刑事处罚依据是依照 1934 年制定的《国家被盗物法》( NationalStolen Property Act) 。该法令是适用于任何人明知是被盗物的情况下,接受、持有、藏匿、储存、交换、买卖29或处分任何超过价值五千美元的盗窃物; 对于在外国被盗的物品而后被转移到美国境内而有以上行为,也是视为违法行为。
  适用《国家被盗物法》在发生于美国境内的艺术品及文物盗窃案件,基本上没有争议,然而在牵涉外国被盗艺术品或文物时,对于某种行为是否被认定为盗窃行为,成为可否适用《国家被盗物法》的关键。United States v. Hollinshead一案,是美国第一个引用《国家被盗物法》保护被盗外国文物的案件,该案件涉及被告非法搬移及运输瓜蒂玛拉禁止出口的文物,联邦第九巡回法院从认为被告非法搬移、贿赂当地官员、乔装文物真实面貌,填写不实进口资料把瓜蒂玛拉的玛亚文物带到美国,明显可认定被告明知是被盗物还加以运输,违反《国家盗窃物法》而应予处罚。
  而在着名的 United States v. McClain③案件中,被告涉及买卖及运输明知是非法挖掘的墨西哥文物,联邦第五巡回法院认为,如果外国法律中,明确对某类文化财产规定具有所有权,就是有制定法律声明对于某些物品是属于该国的文化财产,而不是笼统规定对于文物具有所有权,并且对于该类物品的出口具有限制,那么在该法律生效后,任何没有得到许可从该国将该类物品转移至美国的行为,视为是属于《国家被盗物法》中规定的盗窃行为,而有该法的适用。
  至于适用《国家被盗物法》的主观构成要件部分,在 United States v. Schultz一案中,被告一位纽约艺术品交易商,串通他人走私禁止出口的埃及古文物到美国,联邦第二巡回法院认为,被告如果知道该物是被盗物并有《国家被盗物法》规定的行为,就可以适用该法,并不必要知道该行为违反了《国家被盗物法》。上述三个案子的认定,奠定了适用《国家被盗物法》于被盗的外国文物案件,对于保护外国文物可说是起了开创性的作用。
  3.《考古资源保护法》除了《国家被盗物法》,为了保护考古发掘文物,美国在 1979 年通过《考古资源保护法》( Archaeologi-cal Resources Protection Act of 1979) 。这个法案立法宗旨还是限制在保护位于美国境内的文物,法案的目的是为了现在和未来美国人民的利益,保护位于美国公有土地和印第安保护区内的考古资源和地点; 并且加强有关机构、专业考古人士行业和个人间的合作和信息交换。为了达到此目的,该法案将没有得到授权而在上述地点进行的挖掘文物、移除或破坏文物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行为; 任何违反联邦或当地法令政策的跨州间买卖、运输非法移走或非法挖掘出的古物行为也是犯罪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该法案的订立不论丛文义上还是立法背景的讨论上,都只是强调为了保护位于美国公有土地和印第安保护区内的考古资源而已,但是自从 1996 年起,联邦检察官开始援引此法案的§ 470ee( c) ,适用于被盗的外国考古发掘文物。检察官主张该法适用在被盗的外国考古发掘文物的理由是,因为 § 470ee( c) 是规定禁止跨州间的买卖、运输任何违反当地法令政策的非法移走或非法挖掘的古物,所以如果当地法令认为买卖或持有被盗的外国考古文物是犯罪行为,那么就可以适用《考古资源保护法》而加以处罚。
  虽然,如前述,本来美国判例即认定被盗的外国文物可以适用《国家被盗物法》加以保护,但是比起前法,适用《考古资源保护法》对于文物的保护更为有利,因为该法对于考古文物的价值没有必须多于5000 美元的限制,并且对于考古文物持有人的认定,在犯罪的主观构成要件部分,只要该人知道持有物是考古文物即可,并不需要知道是非法移走或被盗的文物。依现行实务界的做法,这两个法案对于国际文物的保护有明显有进步,因为不是只自私的保护美国境内出土的文物,也将移转和持有流失的外国文物视为非法行为加以处罚。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