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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族势力在乡村存在的原因

 平等新视野 2014-09-22
  • 内容摘要:
    在我国现今形势下,稳定是压倒一切的,农村的稳定至关重要,而当今农村的宗族势力已成为影响农村稳定的诸多因素之一。宗族势力抬头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经济、政治、意识形态、人口素质等多方面的原因。宗族势力的盛行,危害农村基层政权,促生违法犯罪和封建迷信,导致畸形婚姻,危害甚广。为了消除其对社会的危害,应在政治上完善制度,经济上大力发展农村经济,文化上提高农村人口思想文化素质,在法律给予严厉制裁、打击入手,彻底肃清、扼制、转化农村宗族势力,保持大局稳定。


    关键词:
    宗族势力 宗法统治 稳定 基层政权 违法犯罪 封建迷信 畸形婚姻

    研究社会治安秩序的一般规律,必须揭示和剖析社会治安秩序与相关的政治、经济、意识形态及其他社会因素的因果关系。这是因为从宏观上看社会治安秩序的现状,趋势或结果,不是由某个单一原因引起的,而由社会诸多因素的综合作用来决定的。其中,农村宗族势力对农村社会的影响不容忽视,它已经成为影响农村社会秩序稳定的重要因素。
    一、农村宗族严重影响农村稳定
    为了遏制农村宗族势力对农村治安形势的影响。我们首先必须找出导致农村宗族势力抬头的原因。第一,目前农村基层政权的组织建设不得力,不能很好地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第二,农村经济落后,生产力发展水平不高,农民的生活质量低,都能导致农村沉重形势的恶化;第三,在与社会治安秩序相联系多种因素中,意识是最活跃的原因,其中宗教、民俗、传统观念等因素都是导致宗族势力抬头的原因;第四,作为人类活动的负面结果的社会治安秩序问题,与人口素质有重要关系。人口因素对治安秩序的影响主要取决于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两个方面,包括人口的控制年龄受教育程度,社会化水平以及人口的数量、密度、职业和流动状况等,这些都是可以导致农村宗族势力抬头的因素。
    不容否认,宗族在农村也能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它能很好地团结组织群众,有时能协助基层政权处理民事纠纷,有些宗族受其传统的熏陶,具有较高的道德素质,并对其它群体产生积极影响。当然,当今农村中的宗族努力往往是消积影响大于积极影响。
    二、农村宗族势力对农村基层政权构成严重危害
    目前,在农村地区的社会政治生活中,传统的宗族势力已成为影响当地社会政治生活的一支主要力量,宗族势力的存在,对农村基层政权,构成了直接而严重的危害,其危害在以下几个方面表现的比较明显。
    第一,对抗基层政权,干扰正常工作
    几年来,随着农村宗族势力的抬头,不少地方的农村宗族势力已开始干涉地方行政事务,有时甚至将宗族利益凌驾于国家集体利益之上,对抗基层政权,干扰正常的工作。他们置国家法律、政府法规于不顾,公然抵抗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在农村的贯彻执行。在处理政治权利、经济利益的分配、各项提留款物的上缴、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等问题时,如果乡、村两级组织不能够满足宗族的要求时,一些宗族势力就敢与基层政权相对抗。如湖南省岳阳市某村许姓村民连续四年少交国农额禄4万元,拖欠上缴税款2万多元,后来乡干部进驻该村整顿,结果遭到该族长为首的100名许姓群众的围攻殴打,有6名乡干部被打伤。由于基层政权不断地遭到宗族势力的围攻,有时办公室被破坏,有时基层干部受到人身攻击,严重地干扰了基层政权的正常工作。
    第二,架空基层政权,实行宗法统治
    在宗族势力强大的地方,一些长年热衷于宗族活动的人,被本族人封为族长,这些人有一定的煽动能力,他们成立非法组织,采取喝血酒,咏族歌,祭祖宗等办法擅自设立一套机构,强迫本族的群众听从他们的安排,架空基层政权,轻视、绕开、排斥国家法律和基层政权的“权威”,这就出现了族权大于地方政权的现象,基层政权被架空。他们不依法办事及解决纠纷,一些大姓群众公开声称:“解决纠纷,村与村靠拳头,姓与姓靠屋场”。
    根据我国宪法的精神,我国要建立社会主义的法制国家,要求依法办事,尊重法律的最高权威,任何人都必须遵守法律,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然而,宗族势力的存在严重影响了法律的贯彻执行,他们蔑视法律,绕开法律,在族内实行不平等,这是违背法治精神的。据《中国检察报》1992年2月10日载,湖北省北部一朱姓村子于1989年制定族规时说:“凡本族发生的各种纠纷和案件,一律由族委会直接处理,不能上告,如谁上告按背叛族规论处。”他们把乡镇组织和基层政权排斥在外,有的地区族长的权力大于村长,族长不到问题休想得到解决。由此可见,在宗族势力强大的地区,基层政权已失去了它应有的组织和管理权威。
    第三,操纵基层政权,影响正常工作
    在农村基层选举活动中,各大宗族为本姓候选人拉选票的事时有发生,有时地方的宗族族长就通过在本族内拉选票的方式,以“合法”的形式掩盖下的非法手段,谋取到村干部的位置,操纵基层政权,影响正常工作。于是农村的民主选举也往往蜕变为各宗族间为本宗族寻找代理人的势力较量,在一些村子中,各姓氏的地位,直接体现为在村级班子中本姓人数的比例。如江苏省沐阳县王家村,王姓占88%,几十年来村的党支部和村委会基本上由王姓控制。1991年,一位姓刘的村民因文化水平高,人缘好,被选为村委会主任。但他上任后,遇到的阻力特别大,大多涉及到有关王姓村民利益的事情,都统统被否定或推翻,不得已姓刘的村主任在任职的半年后自动辞职。其它农村地区类似于这种排斥、刁难、架空异姓干部的事也时有发生。这样,在宗族势力比较强大的地方,基层政权要么被宗族势力把持,要么其它成员受到宗族势力胁迫,使班子工作无法实现其原有职能,基层政权机构不能真正按照广大人民意志运行,多项工作畸形发展,严重影响农村全面进步。
    第四,拉帮结派,败坏党风
    按照农村基层政权组织运行的有关规定,村组干部由村民选举产生,但一般村级党支部书记由上级党委任命,村长与组长则采取上级提名与村民选举相结合的办法产生。由于一些乡镇干部本身就出身于某自然村,他们与自然村的宗族势力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宗族意识比较浓,他们往往与宗族势力结成帮派,扰乱、祸基层工作。在宗族势力强大的地方,他们的一些政治行为常会受宗族势力左右,如他们在选拔或任命村干部时,偏向于同宗同族人,在重要部门或有利可图的岗位上安插自己的亲信,搞“裙带风”和“关系网”等不正之风,损害了党在群众中的威信,引起了当地群众的强烈不满。
    在有的村里,某一家族的人当了本村的村主任或村支书后,实行宗族统治,破坏民主制度及法制原则,他们安排自己家族的人为村组干部,有的发展自己家族的多数为党员(进一步说:“这些党员、干部本身极不合格,素质低下,道德败坏,严重败坏党和政府在人们心目中的形象,导致了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不良反应,严重破坏大局稳定和基层工作”)。从而使该村村干部的某些意见或决策常能以多数的票数得到“合法”的通过,而在其形式上的“民主合法”背后,却是一种专断作风,是违背法制原则。有的在族人犯法时没法为其开脱,违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从而导致贪污、腐败、个人主义、专制作风、脱离群众、脱离实际等严重后果。由此可见,家族势力对当地基层政权的党风廉政建设造成了较大的危害。
    三、宗族势力违法犯罪行为表现及危害
    由于宗族势力的强大,宗族中的极个别分子利用宗族的保护作用,横行乡里,独霸一方,成为危害一方的毒瘤,即农村流氓恶势力。所谓的农村流氓恶势力犯罪,是指农村地区的具有某种强势力的个人或帮伙,目无法律,经常或多次实施的一种或多种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其外延即所谓的“村霸”、“路霸”、“街霸”等邪恶势力,经常或多次在农村地区进行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敲诈勒索,伤人毁物,欺行霸市,暗偷明拿及污辱和强暴妇女等残害乡邻行为的总和。他们的犯罪活动主要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犯罪活动多公开或半公开进行
    那些由于宗族势力的保护转变成的流氓恶势力在进行犯罪活动时,依仗宗族势力的保护作用,多公开或半公开地进行犯法犯罪行为。在实施具体侵害活动时,它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往往是随个人的思想波动而随时就可能实施侵害。极大地影响了农村地区社会治安大局的稳定,尤其是极大地破坏了广大农民的安全感和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他们多是以不符合法律和常理的思维逻辑寻找借口,或者凭空捏造所谓的“理由”然后再公开或半公开地实施侵害行为。如以他人问过价格就“应该”购买其物品或接受其服务为理由,然后再对侵害对象进行敲诈勒索或公开掠夺;以其他商贩的某种正常经营行为影响了其经营收入为托词,对之进行流氓滋扰,甚至于大打出手;以被害人曾经“许配”给他或得到过其“好处”作为借口,强迫妇女与之成亲或供其淫乐。2000年3月15日,大河报载,镇平县一家父子数人横行乡里,平日里仗着家族人多势重,蛮横无理,不仅将1名民警非法关押长达17个小时,还将数名民警打伤。
    第二,犯罪行为及其对社会的危害性具有持续性
    他们多以同宗同族的关系结成帮伙,进行犯罪,根据对某市6个县1998年以来被查处的近500个可以被称为农村流氓恶势力人员的分析,以某种原有的社会关系结成团伙进行犯罪的占98%,他们中的绝大多数在犯罪之前就存在某种社会关系,他们还多借助一定的“靠山”来实施侵害行为,其中有的以自己属于当地人丁兴旺的“大户”或有具有权势的亲朋好友为凭借,在当地称王称霸,有的先千方百计地与当地个别党政负责人或执法部门的个别人拉上关系,成为这些人的“座上宾”后,再狐假虎威地在当地胡作非为。这样,他们的违法犯罪行为往往受不到应有约束,而长期继续下去,具有持续危害性。
    第三,犯罪分子多具有多重主观恶性
    据调查,大多数农村流氓恶势力是当地农民甚至基层干部“惹不起”也“躲不起”的个人或帮伙。这种人或帮伙的具体危害行为,有的仅有一种形式,也有的同时兼有多种形式,其犯罪直接客体,有单一的,更多是复杂的。例如霸占妇女时,既侵犯了被霸占妇女的人身权利,又往往同时侵犯被霸占妇女的婚姻家庭关系;敲诈勒索的,不但侵害法律所保护的公私财产所有权,而且还侵害了公民的人身权利;聚众斗殴的,不但侵犯了公共秩序,而且又

    09-12-28 | 添加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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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72355

    接上:侵害了他人的生命或健康权利等等。故而,其个人或群体实施的侵害行为,几乎都分别触犯了两个或多个受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
    现在,在一些农村宗族势力的危害,已经远远不止这些问题。要严历打击地方邪恶势力,对横行万里、强买强卖、欺行霸市,依仗宗族势力称霸一方,甚至架空基层政权,群众敢怒而不敢言的邪恶势力,要求基层政权、公安执法部门同广大农民群众共同努力采取扎实有效的措施,不断积累违法犯罪资料,力求一网打尽,视其情况,追究其民事、刑事、行政责任。决不能让其形成气候,切实确保一方稳定,为群众撑腰。还要追源溯本,从其深层原因入手,从经济上、政治上、意识上、人口素质上根本解决问题。
    四、解决农村宗族势力危害所需做的工作
    针对当前宗族势力活动的状况,要清除宗族势力对农村基层政权的危害,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第一,加强农村基层的法制建设和政权组织建设
    一方面对宗族中的成员进行法制教育,使其懂法守法。另一方面,对于无理取闹或干扰基层政权正常工作的人,要严肃处理,对于触犯刑法者,要依法严惩,坚决打击,及时遏制宗族势力的嚣张气焰,避免宗族势力的蔓延和滋长,将其不良苗头消除在萌芽状态。同时,要加强基层政权组织建设,完善机制,提高基层素质。建立高效、廉洁、勤政务实的基层政府。
    第二,发挥农村基层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消除宗族势力存在的社会基础
    宗族势力的强与弱,与农村基层政权状况有直接关系,如果当地党政机关组织健全,措施得力,就能有效地遏制宗族势力的不良影响。要消除宗族势力对农村基层政权的危害,就必须加强农村基层政权的组织建设,使其能真正起到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作用,宗族势力就失去了赖以存在的社会基础。同时,要彻底惩治基层政权中的有关宗族势力人物、净化干部队伍,提高基层干部的政治素质。
    第三,健全和完善民主机制
    实行民主治理和民主决策的运行机制,是消除宗族势力对农村基层政权影响的一种有效措施,有了民主机制,宗族势力就很难介入到村务治理和决策中去,从而可以保障农村基层政权发挥其政权组织作用和权威作用。同时,要对广大人民群众进行民主观念教育。使他们能积极参与民主政治活动,维护现有民主制度,敢于同破坏民主的宗族势力作斗争,使其没有存在的空间。
    第四,大力发展农村经济,消除宗族势力存在的经济基础
    宗族势力的存在与经济发展水平有着密切的关系,在经济发达的地方宗族势力已失去了其存在的经济基础,正不断被削弱,因此要削除宗族势力对农村基层政权的危害,必须大力发展农村集体经济,消除农民思想中的宗法观念。
    第五、千方百计提高农民思想文化素质。
    实践证明,文化层次越高的人,越不容易受封建宗族势力的影响,越是积极参与、配合基层政权活动,抵制宗族势力。因此,要大力发展农村的教育事业及其它文化事业,努力提高农村群众思想文化素质。
    第六,要在现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加大对以宗族关系而形成的农村流氓恶势力打击力度
    要力争早发现及时打掉,充分发挥基层派出所的优势,及时发现宗族式流氓恶势力活动的苗头。对依仗宗族的势力而横行乡里的村霸、街霸要及时展开全面而深入的调查,力争掌握其全部违法犯罪行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从重从快处理。除恶务尽,凡认定属于农村流氓恶势力犯罪的,都要下决凡将全部人员抓获归案,力争做到彻查严办,不留后患。要搞好震慑工作,对查获的农村流氓恶势力,坚持从重从快打击处理的同时,坚持到案发地公开审判,让流氓恶势力人员在当地群众中威风扫地,让意欲成为流氓恶势力的人员不敢再轻易以身试法。
    第七,切实搞好农村基层政权建设
    一定要搞好农村地区的基层政权和村民自治组织的建设工作,同时对那些治安秩序不好、干群矛盾突出、家族势力强大、不断出现上访案件的农村地区,要注意防止流氓恶势力人员混进基层政权或群众自治组织。还要严肃处理干部队伍中与宗族势力沆瀣一气,欺压百姓的干部,对那些已经混入农村基层政权或群众自治组织的流氓恶势力人员,不管其有什么“背景”和所谓的“政绩”都要坚决清除并依法打击处理。
    由于受封建传统、宗族势力的影响,加之农村教育的落后,农村的封建迷信活动沉渣泛起,日益猖獗,麻痹了广大农民群众的思想,妨碍了农村青少年的身心健康,蚀化了农村社会风气,影响了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必须下大力气根治。
    第一,加强农村思想教育工作提高广大农民的思想文化素质,提倡“讲文明、树新风、崇尚科学”
    各级基层党政组织要通过多种形式对农民群众开展以党的基本路线和党的农村政策为重点的教育,引导广大农民学习科学文化知识,自觉抵制封建迷信活动。要加强宣传力度,从思想上舆论上摧毁愚昧和迷信的根基和市场,在广大农村形成一个“科学蔚然成风,迷信没有市场”的精神氛围。
    第二,加强基层政权建设
    破除封建迷信必须加强基层政权的建设,对不适合做基层工作的人员予以调任,对战斗力不强的基层组织要争取大的动作,必要时撤换整个班子。要加大政府各有关部门综合治理的力度,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提高农村基层领导破除迷信的责任意识,把破除迷信工作纳入各级领导的任期目标,与经济利益、政绩荣誉、任用等级等紧密挂勾,使他们自觉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
    第三,严厉打击、取缔封建迷信活动
    各级治安机关要加强对封建迷信活动的打击力度,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会同各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对首要分子要坚决依法打击,对受蒙蔽的人员要加强教育,责令其今后不犯,总之要通过专项整治和长效治理,取缔封建迷信从业人员经营的市场,还农村一个稳定健康的治安环境。
    第四,丰富农村文化生活,搞好科普、宣传工作
    建立完善的农村文化生活管理部门,开展多种形式的文化活动,丰富农村群众的精神生活。并大力宣传科学,普及科学技术,使人民远离迷信和愚昧。从而为保持农村稳定奠定良好的思想基础。
    农村的畸形婚姻由于违背正常婚姻的条件、规则和规律,对整个农村社会造成了很大的危害,必须从稳定农村大局着眼,高度重视治理畸形婚姻。
    第一,要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要对广大农民群众进行普法宣传教育,尤其是加强婚姻法律教育,提高广大农民的法制意识和法律水准,号召他们知法、懂法、守法、敢与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增强自律和法律能力。在弘扬法制的同时,还庆扎扎实实地打击犯罪,对已经形成的畸形婚姻现象,应建立专门组织进行全面排查,分门别类跟踪治理。
    第二,强化社会管理机制,实行综合治理
    社会管理机制是农村社会的神经中枢,强有力的管理,能使农村婚姻关系稳定,乡镇的民政部门要同其它各级职能部门应密切配合,充分发挥各自职能,编制联防体系,依法对每宗办理的婚姻进行审查,杜绝或减少畸形婚姻。
    第三,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创造良好社会文化氛围
    要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全面提高农民综合素质,提倡婚育新风。婚育新风有助于引导人们形成科学正确的婚姻观念和婚姻行为,其积极意义在于能建立健康文明、科学、稳定、合法的婚姻关系,从而有利于保持农村社会的稳定。积极改变农村文化设施、落后状况和净化农村文化市场,让社会主义文化成为消除农村畸形婚姻现象的过滤剂,为农村两大文明建设做出应有的贡献。



    参与资料:

    ①《对我国乡村社区民主政治建设基本经验的思考》李丽新、祝小平
    理论探讨 2000(5)-21-22
    ②《2000年农村社会问题研究论述》(一)吴惠芳、陈俊峰、许海等
    中国农业大学学报 社科版-2001(1)-34-40
    ③《建立和完善农村基层民主制度会议》成都市委党校课题组、梁光晨执笔
    中共成都市委党校学报-1999(6)-39-40
    ④《浅论农村封建迷信问题》王少辉
    湖南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1(4)-20-22
    ⑤《农村婚姻状况问题研究》王连芳
    商立师院学报、社科版 -1999(4)-2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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