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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法院执行案件司法救助工作情况调研报告

 收藏快乐 2014-09-23

安阳法院执行案件司法救助工作情况调研报告

  发布时间:2010-11-19 09:40:19


一、 我市两级法院执行案件司法救助工作现状

近年来,我市两级法院从司法为民,维护稳定出发,高度重视和积极开展执行案件司法救助工作,在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对诉讼费“减、免、缓”的同时,多方式多渠道妥善解决申请执行人为特困群体而被执行人又缺乏履行能力的执行案件,确保困难当事人基本生活,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一)认识到位,高度重视

我市两级法院党组高度重视执行案件司法救助工作,把这项工作作为群众实际困难,化解执行信访矛盾,实现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进行安排部署和实施。同时,由于这项工作既关系到群众切身利益,又涉及多个部门,为进一步将司法救助工作做实做好,按照“以政府为主导,法院推动,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的原则,积极向党委政府汇报,争取更大支持,推进这项制度的制度化,规范化。

(二)出台制度,完善机制

在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大力支持的同时,两级法院从自身做起,出台制度。

安阳县法院制定并实施了《执行救助实施方案》,对救助资金的管理、救助范围,发放程序等进行了明确。该院将执行救助的对象,原则界定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等几种案件,大多是申请执行人确属特困群体,被执行人又确无或一定时间内没有履行能力,法院已穷尽执行措施,但案件仍难以执行到位。同时规定执行救助基金实行追偿制,申请人获得救助后,应书面承诺在被执行人恢复履行能力后由法院执行代位追偿权,以此保证救助资金的稳定来源和规模。

滑县出台了《滑县涉法信访救助办法》,对申请执行人因遭受侵害而不能维持最低生活标准,或因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缺乏必要的生活及医疗费用、生活难以维持,或因受害致残致死给家庭生活造成巨大困难的案件当事人,通过穷尽执行手段仍不能有效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按照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救助。

北关区法院出台了《北关区人民法院司法救助基金管理办法(暂行)》,对资金渠道、救助条件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如司法救助基金由区财政拨付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救助基金由区委政法委负责监督、拨付,法院设立专门帐户,及时支付需要救助的当事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条件后将财产及时执行回来后,除清偿债权人,余额打入法院司法救助基金专门帐户,用于对其他案件申请执行人的救助。同时该院将救助对象扩大到交通肇事赔偿类、刑事附带民事类、人身损害赔偿类、劳动报酬类、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类及其他法院认为需要救助的情形。

此外,汤阴县法院与财政局联合出台了《司法救助基金使用管理办法》,林州市法院也出台了《关于建立涉法涉诉救助资金的意见》,为司法救助工作提供了依据。

(三)认真开展救助,解决实际问题

据统计,我市两级法院先后实施执行案件司法救助300余次,发放司法救助金近340万元。通过对大量案件的当事人进行救助,解决了他们的实际困难,化解了矛盾,清理了积案,彰显了司法的公平正义,让群众切实感受到了司法的人文关怀,提升了人民法院在群众中和社会上的满意度。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1、司法救助制度有待完善存。司法救助工作已经全面开展,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作为一项重要制度,还处在探索性阶段,虽然部分法院制定实施了这方面的制度,但由于这项工作涉及面很广,不是法院一家所能全部决定和承担,需要党委、人大、政府等共同研究,出台正式文件,以增强制度的权威性和执行力,保证司法救助工作扎实开展。

2、个别法官对司法救助工作认识不到位。个别法官未能从本质上理解司法救助,片面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局限于中立角色,对困难群众关心不够,对救助工作不够积极,甚至认为争取救助是当事人自己的事情,没有从大局和政治的高度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

3、司法救助经费不足。从我市情况看,执行案件中申请人为弱势群体、困难群体的情况比较多,现有资金不能满足实际需要,资金来源也不够稳定,导致救助面小,救助金额少。经费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制约和影响了司法救助工作的进一步开展。

4、部分救助不够及时。不少案件是在矛盾激化、发生上访的情况下才实施的救助,未能做到问题发现在前,救助解决在前。应坚持及时救助原则,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做到及时登记、及时审查、及时审批、及时上报、及时拨付资金、及时发放。

三、完善司法救助制度的建议

1、统一立法,提升司法救助制度的效力和权威。通过人大,以立法的形式将司法救助制度化,并使这项制度法律化,增强其法律效力和实施力度。要明确政府、法院和有关部门的职责和义务。要对司法救助的原则、形式、程序,以及申请、适用条件、经济困难的认定标准、审查和批准程序等作出相应规定。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把司法救助制度与社会救助制度、法律援助制度有机结合起来,充分体现司法的人文关怀。

2、保证司法救助基金来源和规模。强化国家负担社会管理风险的责任,进一步将司法救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设立专项资金。在财产投入为主的同时,加大司法救助基金宣传工作,争取大量吸纳社会对司法救助基金的捐赠、资助,拓宽资金来源。此外,建立司法救助基金循环使用制度。对采取司法救助的案件,待执行款执行到位后,应扣除已向申请执行人司法救助的金额,转入司法救助基金账户,作为司法救助基金循环使用;扩大救助面,适当提高救助额度,建立以申请执行人不能维持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生活困难等,而其所申请执行的案件未能依法执结,权利未实现的所有的申请执行人均能申请领取司法救助基金的制度,不能局限于案件的类型。

3、扩充司法救助的方式。在抓好诉讼费减、缓、免和指定辩护人这些基本方式的基础上,积极探索知识救助、调解救助、信访救助、设立专项基金救助、对特殊群体开通“绿色通道”救助、加强窗口服务、跟踪监督等方式,为进入诉讼的贫困当事人实施立案、审理、执行全程救助。

4、加强与社会保障和社会救助的衔接。在党委政府领导下,把对特困群体的案件当事人的救助与其他社会保障、救助体系对接,多渠道多层次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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