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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评论员】更快推进司法救助制度法治化

 蜀地渔人 2015-12-08

  司法救助难是长期困扰政法机关的一个突出问题,也是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一些刑事犯罪案件、民事侵权案件,因案件无法侦破或被告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致使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得不到依法的有效赔偿,生活陷入困境,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司法权威,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2014年1月,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等6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经过各地各有关部门的积极努力实施,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已在全国基本建立,结束了我国没有统一完备的司法救助制度的历史。


  作为司法救助工作的重要参与者,全国各级法院深刻认识实施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重大意义。最高人民法院健全国家司法救助项目工作小组在实证研究、制度建设、改革措施推进等方面取得了很多成绩。各级法院把国家司法救助作为司法输送温暖的民生工程、民心工程,对符合条件的当事人依法实施救助,保障了当事人权利,提升了司法公信力。


  司法救助制度的实施,对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发挥了重要作用。这也是今年以来涉法涉诉信访形势总体向好、进京访同比下降7.8%的一个重要因素。各级人民法院要利用多种渠道、采取多种形式,把相关文件的精神和内容宣传好、解读好,引导当事人依政策、按程序理性申请救助。


  司法救助是“一头牵着百姓疾苦,一头系着司法关爱”的民心工程,各级法院一定要立足审判实际,进一步把各项实施工作做实做细。要建立救助资金动态调整机制,细化各类案件的救助标准,缩短救助审批和资金发放时间,探索建立开放、透明、便民的阳光救助机制,不断提高救助水平,展示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含金量,努力让每一个符合条件的当事人享受及时、公正、公开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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