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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则税务代理实务综合题分析

 songsgt 2014-09-23

一则税务代理实务综合题分析

2014.9.19中国税务报 作者:汪雄飞

 

    试题

 

    某市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为集整车和配件销售、维修、信息服务于一体的4S店,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11年有关涉税资料如下(试题要求省略):

    1.“主营业务收入”科目贷方发生额合计11700万元,其中汽车及配件销售收入10200万元、修理业务收入1500万元。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13689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117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989万元。

    2.“其他业务收入”科目贷方金额合计596.7万元。明细账反映企业当年的“其他业务收入——仓储费”共计596.7万元,摘要为:收汽车生产厂家仓储服务费(备注:按照当年已销车辆数量每辆收取1.02万元的仓储服务费)。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596.7万元

    贷:其他业务收入——仓储费  596.7万元。

    3.“营业外收入”科目贷方发生额合计107万元。其中,下脚废料销售收入36.27万元、保险费手续费返还款24万元、收取按摩椅生产厂家驻店直销场地租赁费2万元、纳税大户地方财政奖励44.73万元(该奖励资金没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4.“其他应付款”科目全年贷方发生额合计204万元,反映公司销售汽车的同时代客户办理保险事宜,代保险公司向客户开具保险单收取的款项。借方发生额合计180万元,反映公司支付给保险公司保险费用(扣除手续费后的金额),贷方余额24万元,反映公司代理保险业务手续费累计结余金额,企业全部结转至“营业外收入”科目贷方。该科目年末无余额。

    5.“投资收益”科目贷方发生额85万元,系从投资的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税率15%)税后分回投资收益85万元(其中有17万元系被投资企业2007年以前形成的未分配利润额)。

    6.“主营业务成本”科目借方发生额合计9345万元。其中汽车及配件销售成本8670万元、修理业务成本675万元。

 

    问题:

 

    请指出企业上述业务中存在的问题。

    试题分析

    业务1.主营业务收入11700万元,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989万元。

    业务2.该公司向汽车生产厂家收取的每辆已销车辆1.02万元的仓储服务费,直接与销售汽车的数量挂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由此可以界定该公司向汽车生产厂家收取的上述“仓储服务费”,其实质为平销返利,应冲减公司当期进项税额,该公司未冲减进项税额的作法是不正确的。业务2应确认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86.7万元,主营业务成本510万元。

    业务3.该公司将下脚料销售收入计入“营业外收入”是不正确的,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下脚料的销售收入应计入“其他业务收入”,为增值税应税收入,税率为产生下脚料的企业产品适用税率。价税分离,应确认其他业务收入31万元 [36.27÷(1+17%)],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27万元。

    保险费手续费返还款24万元,以及收取按摩椅生产厂家驻店直销场地租赁费2万元应计入“其他业务收入”,并应按照服务业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1.3万元。

    该公司获得的保险费手续费返还,是该公司获得了营业税劳务收入所得;该公司获得的按摩椅生产厂家驻店直销场地租赁费,是营业税的租赁收入所得。这需要和按照当年已销车辆数量每辆收取1.02万元的仓储服务费予以区分,相关收入是否和已销商品数量挂钩,是界定其是否为增值税“平销返利”的关键所在。

    该公司获得的纳税大户地方财政奖励44.73万元应计入“营业外收入”。由于该奖励资金没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不属于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政府补助。

    业务4.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根据该项规定,该企业代办保险费的款项不属于增值税的价外费用,不计入增值税的销售额,不缴纳增值税;而该公司代办保险所取得的手续费返还24万元应缴纳营业税。

    业务5.股权投资收益85万元满足免税条件,应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予以调减。这是因为,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免税收入。居民投资企业从居民被投资企业所取得的股息红利,免税的条件为:“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本题中,该公司所投资的高新技术企业不是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股票的上市公司,不存在甄别该公司对所投资高新技术企业连续持有股票期限是否超过12个月的问题,所以,该企业从投资的高新技术企业税后分回的投资收益85万元是满足免税条件的。

    业务6.“主营业务成本”借方发生额系计算企业利润的基础数据。

    (注:该篇文章为作者对2012年注册税务师《税务代理实务》真题的解答和分析,不代表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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