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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为法人公司的是否适用免税规定?

 刘刘4615 2014-09-25

       问:有限合伙企业,其中一个股东是法人公司。如果有限合伙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或者取得购买一年以上上市公司股票的分红,由于分红属于税后利润,合伙人是否还需要再纳税?法人股东从合伙企业分得的利润是否适用免税规定?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法规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合伙人是个人的,需要就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股息、红利单独纳税,合伙人是企业的,是否适用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的规定,目前没有明确的规定,还请关注国家财税主管部门发布的新文件。 

  以下地方政策口径供参考:《北京国税局企业所得税类热点问题(2013年11月)》 

  1、纳税人为居民企业,投资合伙企业取得的利润分配所得是否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的免税收入? 

  答: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合伙企业不适用于企业所得税法,不是居民企业,且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对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具体政策尚未出台,所以纳税人为居民企业,投资合伙企业取得的利润分配所得,在国家税务总局有明确规定之前,不得作为企业所得税的免税收入。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热点政策问答(2014年第一期)》: 

  84.问:合伙企业取得股息、红利收入,按照“先分后税”原则,合伙人是有限责任公司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对该项收入能否适用免税收入政策。 

  答:合伙企业不属于居民企业。法人性质的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取得的股息红利,不属于直接从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不属于免税收入。间接取得,不能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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