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对员工更好地实施激励,同时又尽可能降低被激励对象的纳税负担,众多上市非上市公司纷纷设立股权激励平台,这其中尤以合伙企业持股平台居多。 合伙企业作为持股平台,一般不会有具体经营业务,其收入通常来源于两部分:被投资公司的分红和转让被投资公司的股权(票)。那么这两部门收入都应由谁纳税?该缴哪些税? 01 股息收入 (一)增值税 12366北京呼叫中心答复:纳税人取得的股息收入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二)所得税 1、法人合伙人 合伙人是居民企业法人合伙人,如果合伙企业投资的对象也属于境内居民企业,则该法人合伙人取得的股息是否可以享受免税优惠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法人合伙人通过合伙企业向居民企业进行投资,该居民企业将利润对合伙企业进行分红,合伙企业再将该股息、红利分配给法人合伙人。需要注意的是,此时法人合伙人取得的股息、红利不属于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所取得的投资收益,不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所规定的免税收入条件,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优惠。 2、个人合伙人 个人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分回的股息收入,是否按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注:《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按照上述规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根据其应分得的所得额,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02 股权(票)转让收入 (一)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证券包括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代表股东对有限责任公司行使权力的表现形式是股权;代表股东对股份公司行使权力的表现形式是股份,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如上可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不属于有价证券,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属于有价证券。 因此,如果有限合伙企业转让的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则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12366北京呼叫中心答复:纳税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不在增值税征税范围内),不需缴纳增值税;如果转让的是股份有限公司(注:无论该股份公司是否上市或挂牌)的股票,则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需按照36号文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未完待续~ 来源:张海涛财税政策解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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