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洞见干货】合伙制基金部分税务问题及相关案例 | 实务

 悲壮的尼古拉斯 2019-06-11

目录

一、合伙基金的募集及对外投资——注册资本印花税问题

(一)实际的运作情况

(二)不同处理方式的理论依据

(三)一些剑走偏锋的避税方式

二、合伙企业取得被投资企业的利息

(一)增值税

(二)所得税

三、合伙企业取得被投企业的股息红利

(一)增值税

(二)所得税

四、合伙企业取得被投企业股权转让款

(一)股权回购或向第三方转让股权退出(非上市方式退出)

1、增值税

2、所得税

(二)上市退出

五、普通合伙人收取管理费及业绩报酬

六、案例分析

(一)房地产股权基金:增资 分红 差额补足 远期股权回购模式

(二)有限合伙基金所得税计算实例

这篇文章主要讨论有限合伙制基金的税收问题,由于有限合伙属于税收透明体,并且在工商注册上有一定优势,大部分的私募股权基金采用的是有限合伙形式。目前实操过程中有限合伙基金存在大量的税收不确定事项,这篇文章将从合伙企业的投资类型和日常经营活动分类,对合伙制基金的税务实务中存在的争议事项进行整体的梳理和讨论。

1
合伙基金的募集及对外投资——注册资本印花税问题

募集和投资阶段一般不会产生税负,但可能要考虑印花税的影响。例如私募基金募集的资金都归集到B合伙企业,合伙制基金B以股权投资(增资扩股或受让存量股权)的形式投资于公司制的企业C。

在这个投资链条上,有限合伙企业和公司都会面临着注册资本印花税的问题。被投资的公司制企业需要缴纳印花税是毫无疑问的事情,但是合伙制基金是否需要缴纳则是存在争议。

在实务操作中,相当一部分的合伙制基金针对收到的投资款并没有去缴纳印花税,因为合伙企业的财务账簿一般用“合伙人缴入资本”核算投资者投入的本金,而不使用“注册资本'和'资本公积'的科目,这个在各地税务局的处理方式也不一样。其核心的争议点在于是否以企业账簿中有无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科目,来决定企业在印花税上的纳税义务?

1
实际的运作情况

江苏省地税局网站上登载了《记载资金帐簿印花税政策解读》。其中的问题是“问:合伙企业各合伙人的出资额,是否要缴纳资金帐簿印花税?”

江苏省地税的回复是“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出资额,在工商登记时不作为注册资本,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不在“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科目核算,因此,对合伙人的出资额无需缴纳资金帐簿印花税。”

而大连、安徽等地网上税局问答,比较含糊说明“计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科目的,需缴纳印花税”。

北京地区甚至存在稽查基金印花税问题的案例,根据网络信息,北京A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针对B基金(有限合伙)做出按实收资本增加补交印花税的税务处理的决定,同时加收百分之五十的行政处罚。

各地税务局存在执行口径的差异,这样就存在税收套利的空间,设一个合伙企业在江苏可能没有印花税的问题,设在北京却被稽查和罚款。这也说明了提前进行税务风险评估和税务筹划的重要性。

2
不同处理方式的理论依据

首先,从会计准则上说,目前并没有针对于合伙企业的会计准则,也就是说注册资本并不只适用于公司制企业。目前只有一个《企业会计准则》,根据该准则的规定,除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以及金融保险企业以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含公司,下同),执行本制度。从文字上理解,合伙企业也是企业,应该也使用该准则制度。而《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件《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中规定:“企业在不违反会计准则中确认、计量和报告的前提下,可以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分拆、合并会计科目。” 实务中有些合伙制企业收到投资款,确实是计入“合伙人资本”等科目,并不命名为“实收资本”,但表示的意义都是指企业实际收到的投资人投入的资本。

第二,从实收资本的法理上的概念来说,实收资本则指的是实际收到的注册资本,而注册资本是法定资本,是公司制企业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或发起人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本总额,并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在实际生活中也可以看到,有限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当中其实并没有注明注册资本,而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会注明注册资本。所以实收资本的概念不适用于合伙制企业,也无从考虑缴纳印花税。

在法律上与会计准则上似乎出现了相矛盾的情况,使得问题更加复杂。

3
一些剑走偏锋的避税方式

由于印花税条例和实施细则并没有明确约定收到实收资本后的印花税缴纳时间。有人提出这样的税收筹划建议:即等到过一段时间进行减资退出后则不存在实收资本,进而就无需缴纳印花税。如果这样,企业都等到减资清算就不用交税了,这明显存在故意逃税的现象。如果这么做,除了补缴税款,可能还要承担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征收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根据刑法的规定,构成逃税罪的,最高可以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其实由于大量的私募基金都存在的多层嵌套,如果每个环节都要交税,则势必会增加整个投融资的成本,每一层合伙制企业都要承担相应的印花税成本。羊毛长在羊身上,要么投资者承担这些通道成本,要么让被投企业承担。

2
合伙企业取得被投资企业的利息

债权投资是一种常见的投资方式,合伙企业利用募集到的投资款投资于需要资金的项目公司,双方签订借款协议,约定本金利率和支付方式。按照我们常规对于借款的理解,每年或者每个季度支付一次利息,涉及到的资金的流转缴纳相关税费如下分析:

1
增值税

在营改增之后,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款都属于财税【2016】36号文中的贷款服务的规定,企业间借款按“贷款服务”税目缴纳增值税,税率为6%,征收率为3%。由于贷款支出不能作为进项税抵扣,向项目公司索要发票的情况不多。若对方项目公司若需要所得税税前扣除,合伙企业应出具增值税的发票。

2
所得税

由于合伙企业属于税收透明体,因此分不同的合伙人类型考虑。(财税【2008】159号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1、个人合伙人:对个人而言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是比较明确的。(根据国税函【2001】84号文的相关解释,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另外,在财税【2019】8号文中,提出了两种核算方式。即“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取得的股权转让和股息红利所得,按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或选择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其个人合伙人从企业所得,按5%—35%超额累进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

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选择按照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总体核算,是否将利息所得纳入企业收入总额尚无定论。但目前较多的讨论认为应当按照老口径即84号文的规定,单独作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20%的税率

关于这两种核算方法的区别,后文在介绍股权转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时将详细解释。

2、公司合伙人:利息收入应当计入应纳说所得额缴纳所得税。

3
合伙企业取得被投企业的股息红利

股息红利与利息不一样,主要是来自于权益性投资的收入,而利息往往是债权性质的投资产生的收入。

1
增值税

不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范围。

2
所得税

1、个人合伙人:对于个人合伙人,由于利息股息红利属于同一应税项目中的范畴,因此与前文对利息的分析一致。

2、企业合伙人:对税法有初步了解的人可能知道,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免征企业所得税,因此有部分的分析指出企业LP取得分红可以免所得税,但这并不符合税法的逻辑。

首先,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六条二项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作为免税收入,免缴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也就是说,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也就不适用于企业所得税法中的税收优惠。

同时通过相关的案例,北京海淀区税务局于2015年,对当地某基金管理公司未申报合伙企业分回投资收益的所得税进行稽查查补,可以看出在税务局的执行口径上来说也认定了通过合伙企业取得股息红利收益不适用免税收入。

4
合伙企业取得被投企业股权转让款
1
股权回购或向第三方转让股权退出(非上市方式退出)

股权回购其实也是转让股权的一种形式,只不过股权转让的对象特定为原股东方或者被投企业制定的第三方,也有可能是管理层。这是管理人为了投资者的利益与管理层签订的一种兜底的协议,股权回购若没有产生溢价,则不涉及相关的税费。但若产生了相应的溢价,那必然也会产生相应的纳税义务。

1、增值税

非上市企业的股权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范围。

2、所得税

关于所得税的问题,一直引起了广泛的争议。因为合伙基金项目的退出和收益的实现并不代表基金整体的收益回正,此时缴纳时所得税难免过于苛刻(例如投资10个项目,每个项目100万元,总成本为1000万元,而退出一个项目获得本金加收益110万元,离1000万元的成本很远,但是却要针对10万元的收益交所得税)。同时个人所得税的税率适用也成为广泛讨论的话题。

(1)个人合伙人:个人合伙人的所得税往往需要管理人进行代扣代缴(个税法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因为大部分个人合伙人并不清楚基金的运作情况,也无法做如此复杂的运算。财税【2000】91号附件1第四条进一步明确: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前款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国税函【2001】84号文认为单独核算税收)、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正常的处理方式应是,财产转让计入收入总额之后,以91号文的规定,作为主营业务收入扣除合伙企业运作的成本,对个人比照生产经营所得按5%-35%的税率征收。

但当时合伙企业较少从事投资业务,直到《合伙企业法》加入了有限合伙企业,LP往往属于财务投资者,仅投入资金获取孳息,并不参与生产经营,与“股息利息”性质较为接近,也有不少的税务局认可按照20%的税率缴纳税款。后期,财税【2019】8号给出新的文件,对个税问题作出新的解释。即:

从2019年1月1日起,对依法备案的创投企业,可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取得的股权转让和股息红利所得,按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或选择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其个人合伙人从企业所得,按5%—35%超额累进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

这段话比较难懂,我们结合一些案例来理解:

a.单一投资基金核算

若按单一基金进行核算,内部各投资项目之间的盈亏可以互相抵减:单个投资项目的股权转让所得,按年度股权转让收入扣除对应股权原值和转让环节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得出;单一投资基金的股权转让所得,按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同投资项目的所得和损失相互抵减后的余额计算,余额大于或等于零的,即确认为该基金的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余额小于零的,该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按零计算,亏损不能跨年结转。

【例】ABC创投企业20×9年通过股权转让方式共退出A、B、C三个项目,股权转让所得计算如表所示:    单位:万元

甲、乙、丙为ABC创投企业合伙人,则应纳税额计算如下所示:

b.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

创投企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是指将创投企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计算应分配给个人合伙人的所得。所不同的是,在整体核算方式下,创投企业可以扣除除股权原值及相关税费以外的管理费等其他费用。

沿用上面的例子,若ABC创投基金总体规模为10亿元,管理费率为2%,则一年的管理费为2000万元,从综合转让所得中扣除,得出转让应税所得为2486.75元。三个合伙的应纳税额计算如下:

从上可以看出,在扣除管理费之后,虽然税率有所提高,但是总体的应纳税额有部分减少。

同时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规定条件的,“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被转让项目对应投资额的70%抵扣其可以从创投企业应分得的经营所得后再计算其应纳税额。年度核算亏损的,准予按有关规定向以后年度结转。”

按照“经营所得”项目计税的个人合伙人,没有综合所得的,可依法减除基本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扣除。从多处取得经营所得的,应汇总计算个人所得税,只减除一次上述费用和扣除。

c.方式选择

如前所述,无论是在单一核算方式下还是要整体核算方式下,各合伙人个人的应税所得均来源于股权转让所得,其税负差异则主要来源于股权转让所得的费用扣除范围。经测算,应纳税所得额在405000元时,单一核算方式与整体核算方式下的税负相同;超过该数额的,单一核算方式下的税负较低;低于该数额的,整体核算方式下的税负较低。(按照个体户税率表,应当是A*20%=A*30%-40500,容易算出A=405000)

需要强调的是,该数额是指各个人合伙人的应纳所得而非创投企业所得。创投企业及其合伙人应当根据合伙人人数、各合伙人的分配比例、所参与的创投企业数(涉及从各创投企业所得的合并计算)、股权转让所得及经营所得的亏损情况、当年以及将来退出的项目预测数及金额、有无可供分配资金等因素合理选择核算方式,而非简单将单一核算方式作为一种税收优惠税加以享受。

同时还有一种筹划的方式是申请核定,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一般纳税人)可申请核定征收所得税,特别是对于缺乏或无法取得进项的企业,可以注册成为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对所得税进行核定征收,所得税税率可降低至0.5%-3.5%,其增值税还有返还奖励。

(2)公司合伙人:公司合伙人的情况需要取决于企业的账务处理方式,大部分的企业在投资于有限合伙基金时,计入长期股权投资或者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现准则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收回收益时,公司合伙人往往也并不清楚项目的运作情,收回投资款时难以区分收入的性质,往往可能视作成本的回收,而不确认收入。

2
上市退出

上市退出所得税处理与非上市退出一样,但在增值税的处理上有所不同,因为上市之后转让的股票属于金融商品,金融商品的转让适用于增值税。就此我们再进行详细分析。

增值税:股票交易行为属于转让金融商品,按照一般纳税人为6%的税率,小规模纳税人为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第3项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在确定买入价时,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五条的规定,区分下列情形确定:

(一)上市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时,在股票复牌之前形成的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后股票复牌首日的开盘价为买入价。

(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IPO)的发行价为买入价。

(三)因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售股,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股票停牌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为买入价。

5
普通合伙人收取管理费及业绩报酬

普通合伙人收取管理费的法规较为明确,按照36号文中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缴纳增值税,同时作为公司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但是对于业绩报酬是否和管理费性质一样,属于按照“直接收费金融服务”征收增值税存在一定的疑问,难以定性。大部分的业绩报酬是根据有限合伙企业的业绩比较基准计提,如果超过了这个业绩比较基准部分的收益能够收取一定的业绩报酬,也就是业绩报酬是在收益达到一定标准之后的提成,和投资收益有些类似。因此有部分观点认为业绩报酬不属于“直接收费金融服务”应税项目。

但是财税【2016】36号文原文中写到:“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是指为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相关服务并且收取费用的业务活动。包括提供货币兑换、账户管理、电子银行、信用卡、信用证、财务担保、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基金管理、金融交易场所(平台)管理、资金结算、资金清算、金融支付等服务。”

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基金管理本质上都属于资产管理服务,其收取的费用不管是固定还是浮动都需要按照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缴纳增值税。在多数情况下,业绩报酬并没有免征、不征增值税的例外。

值得注意的是,以上的分析都没有考虑契约型基金作为合伙人的情况,目前由于契约基金没有法人实体,实际由管理人代为工商登记为合伙人。但在收益分配时,没有增值税和所得税的影响。而最终分配到个人合伙人时,个人所得税由个人自行申报,但由于目前税局没有监控的路径,一般来说不太申报。出于节约税收成本的考虑,一般都是采取契约基金嵌套有限合伙基金的形式。

6
案例分析
1
房地产股权基金:增资 分红 差额补足 远期股权回购模式

在不少房地产基金的类固收产品中,大部分都会给投资者固定的项目收益(资金来源于销售款,若不足由开发商差额补足),项目开发完成之后,地产集团的总公司将项目股权回购,实现对项目的完全退出。

有限合伙基金向项目付款,一般主要有三种名义,一是注册资本(增资款)、二是向原股东支付收购股权对价款(对方注册资本实缴完成,平价支付股权低价)、三是股东借款(一般而言,超出注册资本的就是股东借款,按照项目资金峰值计算出来的,随着募集进度的变化逐渐打入账户)。但是项目产生销售款,同时按照预分配的要求,定期会给投资者预分配(类固收产品,一年返还10%的投资本金),在实务中,预分红的性质需要经过一定的考量。日常取得的售楼款,可能会安排提前分配给投资者。此时关于回款的性质的确定我们便会进一步思考。

提前分配现金给投资人,在不同的名义之下会有不同的税务负担和处理方式,总体而言,将收益的分配定义为股权回购预付款能够更加节约税费。

1、股息红利:由于有限合伙基金与项目公司签订了借款协议,这笔预分配可以作为借款的本金或利息的返还。还本付息的具体安排需要根据合伙企业的约定来执行,那么这笔回款以不同的名义进行有几种方式:

(1)返还本金:若约定此笔资金的回流是本金的返还,没有所得也没有增值,因此不涉及相应的税费。

(2)支付利息:若合伙企业取得的是利息收入

增值税:企业间借款按“贷款服务”税目缴纳增值税,税率为6%,征收率为3%。

所得税:由于合伙企业属于税收透明体,因此要分不同的合伙人类型考虑。个人合伙人:对个人而言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公司合伙人:利息收入应当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所得税。

2、回购:对于地产基金而言,往往会约定在项目退出之后有地产集团的公司进行回购。在初始投资的时,可以通过向原股东方支付股权对价,以取得项目公司股权。退出时,原股东将项目公司股权进行回购。有限合伙基金从而实现项目的退出和资金的回流。那么由于销售产生的回款,预先分配的这部分现金也可以作为股权回购的预付款,但前提是这笔钱需要由项目公司的原股东方来支付,这样资金的流向才是正常的。

增值税:股权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范围。

所得税:这部分属于股权回购预付款,扣除项目投资成本,事实上也并没有形成所得,不涉及所得税。

2
有限合伙基金所得税计算实例

■来源:积募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