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征收政策 据合伙企业法第六条的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因此,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税收由合伙人各自承担。自然人、合伙企业和法人都可以作为合伙人。 合伙人是自然人,比照个人所得税税法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五级超额累进税率(此为国家层面的规定,但各地做法不一),计算个人所得税。 合伙人是法人,按照前述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介绍的纳税方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综上,具体而言: 第一,针对股息、红利所得。 如果合伙人是公司投资者,取得上述投资收益能否享受免税待遇尚不明确,实践中各地税务处理不一,部分地区给予法人投资人免税待遇。 如果合伙人是自然人投资者,适用利息、股息、红利应税项目按照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投资者所得税简单总结如下: 如果合伙人为合伙企业,由该合伙企业的性质征收个人或企业所得税。自然人合伙人按照5-35%税率(比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或20%税率(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目前有北京、贵州等地执行该税率),法人合伙人则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二,针对股权转让所得。 合伙人为公司投资者,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合伙人为自然人投资者,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税目适用5-35%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或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税目适用20%税率(目前有天津等地执行该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伙人为合伙企业,由该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按照5-35%税率(比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或20%税率(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法人合伙人则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所得税抵扣:按照财税[2015]11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81号的相关规定,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两年的,其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未上市中小高新投资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减的可以在以后年度结转抵扣。 1.有限合伙基金GP所得税税务筹划 从所得税的角度来看: 管理人如果是公司,具体参照前述方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类似一般公司(具体可参考前面介绍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所得税征收方法)。 管理人如果是合伙企业,按照先分后税的原则,将所得按照合伙企业每年做汇算清缴,然后把利润实际分配,由合伙人直接交税。 2.有限合伙基金LP所得税税务筹划 有限合伙人包括自然人、公司和合伙企业,其主要收入包括股息红利和股权转让所得两部分; 如果LP是自然人,对于股息红利收入,需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20%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股权转让所得,各地有所不同,按财产转让所得20%征收或者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按5%~35%累进税率征收。 如果LP是公司,对于股息红利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的25%征收;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十六条以及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可以免税,需要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故公司制基金的公司投资者从公司制基金取得股息红利符合免税条件,而合伙制基金的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制基金分得的股息红利不满足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投资收益的条件;因此原则上法人合伙人应就合伙制基金向其分配的股息红利所得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对于股权转让所得,一般按企业所得税的25%征收; 详情请咨询您的税务专家朱女士(电话/微信):17765181230 如果LP是合伙企业,对于股息红利收入,通常按照先分后税的原则,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自然人合伙人按照20%或者5%~35%缴纳,各地有所不同;法人合伙人按照25%征收企业所得税,也有部分地区免税;对于股权转让所得,按照先分后税的原则,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自然人合伙人按照20%或者5%~35%缴纳,各地有所不同,法人合伙人按照25%征收企业所得税。 税收优惠政策 1、国务院对于合伙企业的税收政策 国税总局曾有过严格执行合伙企业税收基本政策的想法,但是在2018年9月6日国常会上,围绕个人所得税法的实施与落实,针对创投基金提到了:“确定落实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的配套措施,为广大群众减负;决定完善政策确保创投基金税负总体不增。” 2018年12月12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会议内容之一是有关创投企业的税收问题。 “在今年已在全国对创投企业投向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实行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政策基础上,从明年1月1日起,对依法备案的创投企业,可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取得的股权转让和股息红利所得,按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或选择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其个人合伙人从企业所得,按5%—35%超额累进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上述政策实施期限暂定5年。使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税负有所下降、只减不增。” 2、全国性的税收优惠政策 2017年4月28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紧接着5月22日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税总局2017年第20号公告)。在8个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地区和苏州工业园区试点,对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向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一年之后,鉴于税收优惠政策试点情况良好,2018年5月14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财税〔2018〕55号文《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将此项税收优惠政策推广至全国。 7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2018年第43号公告《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对于55号文在执行层面做了细则规定。 2019年1月10日,财政部联合发改委、国税总局、证监会发布〔2019〕8号文《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内容主要包括: 一、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之一,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投企业的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本通知所称创投企业,是指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改委第39号令)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第105令)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基金)的有关规定,并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基金)。 二、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创投企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需要强调的是,私募基金在协会备案时,产品类型应当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尽量选择基金类型为创业投资基金。 总而言之,如何进行税务筹划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需要找对正确的方法才能够合理避税。正如我们文中提到的,如果筹划不当,很容易造成税务风险,而随着税法制度的不断完善,更加要求税务筹划必须是一个系统性的工程,需要专业的筹划机构来制定详细的操作方案才能更好的达到节税的目标,而选择一个优秀的团队更可以帮助企业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