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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所得税问题研析

 huanghe1000 2015-10-11
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所得税问题研析
2014-04-03 09:04:00 | 来源:《税务研究》 | 作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课题组
内容提要:随着《合伙企业法》的修订实施,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发展迅速。由于目前我国对有限合伙制企业的所得税政策规定较为简单、滞后,导致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的所得税政策和管理方面存在许多问题,本文就一些突出问题进行了研究探讨,并提出了有针对性的建议。
关键词:有限合伙制 股权投资基金 所得税
一、引 言
我国于2007年6月1日施行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为加速发展以有限合伙制为组织形式的股权投资机构提供了良好的法律环境。截至2011年底,仅在江苏省苏州市登记注册的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机构已逾600家(其中当年登记注册500多家),认缴出资总额已逾670亿元。据苏州创业投资协会统计,该市目前集聚了江苏1/2以上、全国1/10以上的股权投资机构,已成为我国新兴的股权投资中心之一。有分析认为,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机构发展较快,除合伙制具有内在优势和创立合伙企业具有法律保障等重要原因外,与税收也有很大关系。
从有限合伙制基金的现实状况和发展趋势看,为了打造基金管理品牌及实现风险隔离等目的,基金管理团队一般不会直接担任基金的管理人或普通合伙人,而是先设立公司或者有限合伙制企业,再由该企业担任基金的管理人或普通合伙人。基金管理人与普通合伙人很多时候是合二为一的,或者由同一基金管理团队设立。目前,我国税法明确规定对合伙企业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先分后税”原则征税。因此,我们这里所要研究的与有限合伙制股权基金有关的所得税问题,主要是基金合伙人(包括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团队等市场主体如何计算和缴纳所得税问题。
二、问 题
(一)有限合伙制基金个人投资者的适用税率问题
我国对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先分后税”原则征收所得税,其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以下简称“91号文件”)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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