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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财税处理

 雨送黄昏xzj 2023-10-23 发布于四川

目录  

       1.合伙人账务核算要点  

2.合伙人税务处理要点

合伙人账务核算要点  

一、账务核算特点  

1.1 制度遵循

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是指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合伙企业(包括有限制合伙企业)应执行《合伙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制订合伙企业财务管理制度。

1.2 特定会计科目  

合伙企业与一般公司不同,有其特殊性,符合其自身特性的会计主要有:  

三大会计科目:“合伙人资本”、“合伙人提款”、“合伙人损益”科目,且以上科目均为一级核算科目。  

合伙企业不设置“企业所得税”科目。我国合伙企业为非纳税主体,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合伙企业无需进行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核算。其余科目与一般企业一样。  

合伙企业一般不设置“资本公积”科目,由投入资本引起的各种资产增值可直接记人“合伙人资本”科目。合伙企业实现的利润应通过提款或追加投资方式全部分给合伙人。

1.21 “合伙人资本”科目:与一般企业的实收资本和股本不一样。
  除了核算各合伙人的原始投资额、追加投资额及减少投资额外,还要核算合伙企业因对外投资和生产经营而形成的净收益的增加或净损失的减少。

  1.22 “合伙人损益'科目
  合伙企业一般不设置“本年利润”账户,一般设置“合伙人损益”账户,该账户相当于公司制企业的“本年利润”账户。
  期末企业的收入和费用等转入合伙人损益科目,并将该账户的余额按协议约定的比例转入各合伙人的“合伙人资本”科目。 
  1.23 “合伙人提款”科目
  该科目为“合伙人资本”账户的备抵账户,用于核算合伙人当期从合伙企业提取的资产和从合伙企业中提出用于个人花费的支出。一般核算合伙人参加净收益分配提款或视为合伙人工资的提款,期末将该科目余额结转至“合伙人资本”科目。应按不同合伙人分设明细账进行核算。借方核算合伙人提款的金额,贷方核算期末转至“合伙人资本”的金额。 
  1.3 合伙企业的主要财务报表
  利润表、资产负债表、合伙人资本变动表和现金流量表。其中合伙人资本变动表为合伙企业特有。

合伙人资本变动表:反映企业利润分配前后资本变动情况,比较期初资本余额与投入资本净额,便于合伙人制定投资或减资政策。
 二、合伙企业的初始投资核算  
2.1 投资净额法:初始投资出资额均按照可辨认资产的公允价值入账,合伙人资本均按照可辨认资产的公允价值入账,与约定的出资比例相符。  
例:合伙人按合伙协议规定合伙权各为50%,合伙人张三投入存货和设备,合伙人李四投入商品存货和设备,如下图:

类别

张三

李四

账面价值

公允价值

账面价值

公允价值

存货

30000

40000

20000

30000

固定资产

70000

80000

85000

90000

合计

100000

120000

105000

120000


账务处理:  

借:库存商品        70000
  固定资产        170000
 贷:合伙人资本——张三   120000
   合伙人资本——李四   120000

2.2 红利法账务处理:  

投入资本的合计数等于每一位合伙人投入企业的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合计数,但每一位合伙人资本账户的入账金额并不等于其投入企业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

合伙人

现金投入金额

约定合伙比例

张三

250000

50%

李四

230000

50%

合计

480000

100%

账务处理:  

借:库存现金       480000
  贷:合伙人资本——张三  250000
          合伙人资本——李四  230000
借:合伙人资本——张三   10000
  贷:合伙人资本——李四   10000
  注意:按照红利法,投入时候按照480000元合计数入账,按理张三李四各投24万才符合各自50%比例,张三比李四多投入的1万作为给李四的红利。

2.3 商誉法:合伙企业账上不仅需要记录可辨认的净资产,而且还需要记录商誉。  

假如还以上例,李四拥有商誉2万元,作为投资入伙需要入账处理(见下表):  

账务处理:  

借:库存现金       480000
  商誉          20000
 贷:合伙人资本——张三  250000
   合伙人资本——李四  250000

合伙人

现金投入金额

商誉

约定合伙比例

张三

250000

0

50%

李四

230000

20000

50%

合计

480000

20000

100%

三、重要事项会计处理要点  

3.1 合伙人收益分配、提款处理
  政策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2008〕159号第五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账务实例
  例:小王和老陈两人成立合伙企业,小王在第一年的1月1日出资400000元,老陈在同时出资800000元。该企业在营业第一年净损益为30000元,合伙协议规定两个合伙人可以每月日常经营开支提款5000元,截止12月31日两人累计提款分别为60000元,合伙协议约定损益分配比例为1:2。
  账务处理:
  (1)1月1日合伙人出资时
  借:银行存款       1200000
    贷:合伙人资本——小王   400000
           ——老陈   800000
  (2)合伙人损益处理
  分析:期末企业的收入和费用等转入合伙人损益科目,并将该账户的余额按协议约定的比例转入各合伙人的“合伙人资本”科目。 
  合伙人损益结转时:
  按1:2分配,小王分10000元,老陈分20000元
  借:合伙人损益      30000
    贷:合伙人资本——小王  10000
           ——老陈  20000
  (3)合伙人提款处理
  每月提款时
  借:合伙人提款——小王   5000
         ——老陈   5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
  以后每月提款分录同上。
  12月31日,“合伙人提款”账户余额各累计60000元,因为该科目为合伙人资本的备抵账户,所以冲减合伙人资本账户。
  借:合伙人资本——小王  60000
         ——老陈  60000
    贷:合伙人提款——小王  60000
           ——老陈  60000
  注:也有不归集到合伙人资本,做成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的,这样合伙人资本和未分配利润(留存收益)分别独立核算。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20000
    贷:合伙人提款——小王       60000
           ——老陈       60000

  3.2 合伙人对外投资财务处理
  (1)若具有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的投资在长期股权投资核算
  例:合伙企业A以货币资金10万投入非上市公司B,投资后对非上市公司B具有控制权。
  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   10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0
  (2)若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的投资在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核算
  例:合伙企业A于2020年8月以货币资金10万投入非上市公司B,投资后对非上市公司B不具有重大影响,年底投资的公允价值为11万元,该合伙企业提取10%盈余公积,并与2020年底出售该投资。
  借:其他权益工具投资——B公司 10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0
  借: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公允价值变动        10000
    贷:其他综合收益——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公允价值变动  10000

3.3 合伙人对外投资股权转让的财务处理
  接上例,该合伙企业转让该投资并获得转让收益12万元
  借:银行存款             120000
    贷: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成本     100000
              ——公允价值变动  10000
      盈余公积              1000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9000
  借:其他综合收益——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公允价值变动 10000
    贷:盈余公积                    1000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9000

  政策依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应用指南
  一、本准则规范的范围
  (一)企业持有的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权益性投资,即对子公司投资。
  (二)企业持有的能够与其他合营方一同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的权益性投资,即对合营企业投资。
  (三)企业持有的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即对联营企业投资。
  (四)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除上述情况以外,企业持有的其他权益性投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 7号)
  金融资产的分类: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根据其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将金融资产划分为以下三类:
  (一)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三)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注: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包括权益投资和债权投资。核算权益投资的科目时使用“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四、合伙人清算处理
  4.1 清算步骤
  通常有
  (1)资产变现
  (2)清偿债务
  (3)合伙人分配收益
  (4)退还资本
  (5)清缴税款
  (6)注销
  4.2 债务承担
  合伙注销后,原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清偿责任,以保护债权人的债权的实现。否则,注销合伙就会成为合伙人逃避债务的方式。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特殊的普通合伙的合伙人一般也是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是对于部分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债务,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出资为限承担责任。
  4.3 注销登记   
  清算结束后,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企业注销登记。

  4.4 清算账务处理实例
  某商店有张三和李四两个合伙人,收益为平均分配,采取查账征收方式
  2019年10月因经营困难,将商店停业清算,财务情况见下表:

资产负债表(截止2019年10月)

资产

期末余额

负债

期末余额

货币资金

20000

应付账款

60000

应收账款

30000

合伙人资本-张三

70000

存货

50000

合伙人资本-李四

85000

固定资产净值

80000

未分配利润

-35000

总资产合计

180000

负债及权益合计

180000

(1)资产变现,假若不考虑税,商店资产变现总计20万元。
  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200000
    贷:固定资产         80000
      存货           50000
      应收账款         30000
      营业外收入——清算损益  40000
  (2)清偿债务,假若不考虑税。
  会计处理:
  借:应付账款    60000
    贷:银行存款    60000
  (3)收益分配
  因未分配利润为-35000元
  可分配收益=累计账面未分配利润+清算所得(资产清偿损益+债务清偿损益)=-35000+40000=5000(元)
  分配给合伙人会计处理:
  借:利润分配       5000
    贷:合伙人资本——张三  2500
           ——李四  2500
  (4)退合伙人资本
  只剩下货币资金账户余额20000元,没有结转的有货币资金和合伙人资本科目,目前资金还剩下200000(变现资金)-60000(还债)+20000(账上资金)=160000(元)可以退还的资金。
  会计处理:
  借:合伙人资本——张三 72500
    合伙人资本——李四 87500
    贷:银行存款      160000
  资产负债表科目全部清完,最后进入清缴税款阶段,本节略。

  合伙人税务处理要点
  一、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掌握要点
  1.1 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财税〔2000〕 91号 第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税〔2008〕159号第二条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三条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财税〔2000〕91号第三条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投资者)。
  第五条规定,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要点:合伙企业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本身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是指对于个人合伙企业,应先按各自分配比例分别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后再按各自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因此先分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与利润分配有关。
  单位按合伙协议比例向各合伙人分配利润时,各合伙人不需再缴纳个人所得税。依据上述规定,企业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属于代垫税款性质。

  1.11 合伙人是法人企业时
  合伙企业因为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所以法人企业合伙人自合伙企业分配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属于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所得,就不能免税,应并入到该法人合伙企业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若该法人合伙人投资两个以上合伙企业时,自合伙企业分配的应纳税所得额均并入其当年度应纳税所得。

  1.12 合伙人为个人合伙人时
  根据财税〔2000〕91号文件规定,第三条 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投资者)为纳税义务人。
  第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自合伙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纳税调整后)扣除投资者个人费用(每月为5000元)和允许扣除的其他费用后的金额按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由合伙企业代扣代缴个税。

  1.2 合伙人从两处以上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的处理
  财税〔2000〕91号第十二条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包括参与兴办,下同),年度终了时,应汇总从所有企业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据此确定适用税率并计算缴纳应纳税款。 
  第十三条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根据本法规第六条第一款法规准予扣除的个人费用,由投资者选择在其中一个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中扣除。

  例:2019年12月,合伙人王先生自甲合伙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为50000元,甲企业已经代扣代缴王先生个税3500元 ,王先生从乙合伙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为20000元,乙合伙企业已经代扣代缴1000元个税,计算王先生实际应缴纳个税。
  分析:王先生应该在2019年度年终汇总其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50000+20000=70000(元)
  计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70000×10%-1500=5500(元)
  王先生实际应缴纳个人所得税=5500-3500-1000=1000(元)

1.3 合伙企业纳税方式
  财税〔2000〕91号
  第十七条 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投资者在每月或者每季度终了后7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第二十条 投资者应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投资者从合伙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由合伙企业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并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抄送投资者。

  (二)投资者兴办的企业中含有合伙性质的,投资者应向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办理汇算清缴,但经常居住地与其兴办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不一致的,应选定其参与兴办的某一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为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所在地,并在5年内不得变更。5年后需要变更的,须经原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1.4 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的税务处理
  政策:国税函〔2001〕84号文件规定,“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其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八十三条规定,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除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外,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

  1.41 合伙人为居民企业时
  合伙企业不属于居民企业的范畴,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的规定,由于投资人通过有限合伙企业间接投资于标的公司,不属于直接投资,故不能享受免税优惠。因此,当合伙人为法人的,其股息红利所得,需应并入法人当年的应纳所得总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另外还要注意,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不并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而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分配原则进行分配。属于法人合伙人应得的利息所得,并入法人当年的生产经营所得总额征税。

  1.42 合伙人为个人时
  当合伙人为个人时,不作为生产经营所得,而是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20%缴纳个人所得税。
  1.43 合伙人为非居民企业时
  非居民企业譬如外国企业或个人设立合伙企业,合伙企业应该按照税收协定(或安排)的税率分配应纳税所得额时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但是非居民企业在境内形成常设结构的除外。
  1.5 个人合伙人间接投资上市公司或非上市公司股票的税务处理
  个人合伙人通过合伙企业间接投资上市公司或非上市公司股票,是否适用财税〔2015〕101号的规定,目前暂不明确。一般认为,考虑到合伙企业非独立的纳税主体而言,更倾向于适用财税〔2015〕101号的规定。

  财税〔2015〕101号:
  一、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上市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1.6 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取得股权转让所得的税务处理
  财税〔2000〕91号第四条: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属于91文所规定的财产转让收入,应并入到合伙企业的当年应纳税所得,再按比例分配各合伙人,属于法人合伙人,并入其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属于个人合伙人时,作为生产经营所得,按5%—35%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1.7 所得税扣除项目
  虽然财税〔2011〕62号自2018年10月1日废止,但主要内容结合财税〔2018〕98号可以修正如下作为参考:
  (1)对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合伙企业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60000元/年(5000元/月,实施时间为2018年10月1日,即第四季度);
  (2)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
  (3)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注意,虽然〔2018〕号文将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但是不包括个独和合伙企业)
  (4)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5)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投资者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

  合伙企业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相关政策:
  财税〔2018〕98号:
  (1)关于工资、薪金所得适用减除费用和税率问题
  对纳税人在2018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统一按照5000元/月执行,并按照本通知所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对纳税人在2018年9月30日(含)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按照税法修改前规定执行。
  (2)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2018年第四季度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执行,前三季度减除费用按照3500元/月执行。

  1.8 合伙企业亏损税前弥补处理
  财税〔2000〕91第十四条:企业的年度亏损,允许用本企业下一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下一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允许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企业的年度经营亏损不能跨企业弥补。
  财税〔2008〕159号: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1.9 合伙人个人所得税计算步骤
  1.91 确定步骤
  ①先确定合伙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收入总额-生产经营成本费用、损失-投资者个人费用扣除标准(5000元/月/人)
  ②按照合伙企业约定的合伙人分配比例确定各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
  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合伙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人分配比例
  ③确定各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后,再用应纳税所得对应的税率表中的级次计算应缴纳个税。
  当期合伙人应缴纳个税=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1.92 税务处理
  季度预缴和汇算时个人所得税处理
  每季度计提各投资者应预缴个人所得税:
  借:其他应收款——合伙人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预缴个人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年度汇算清缴:
  借:其他应收款——合伙人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补缴个人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按合伙协议分配利润时: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应付利润
  向各投资人分配利润:
  借:应付利润
    贷:其他应收款——xx投资者

  根据财税〔2000〕91号文件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投资者)为纳税义务人,而不是以合伙企业为纳税人,投资者从合伙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由合伙企业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并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抄送投资者。因此,合伙企业代投资者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在支付时,
  借:应付利润
    贷:银行存款(支付给投资者的收益)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1.93 个人所得税处理实例
  例:老王和天宇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10月1日各出资50%设立一家合伙商店,合伙协议约定按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商店当年利润总额为10万元,经纳税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为12万元。2020年各合伙人得到合伙商店的利润分配各2万。
  分析:
  老王2019年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分配比率×税率-速算扣除数=120000×50%×10%-1500=4500(元)
  第四季度10-12月合伙商店实现利润10万元,老王应分得50000元,减除投资者费用15000元(5000×3),应纳税所得额为35000元。
  匹配适用税率:第四季度的所得换算成全年所得35000×4=140000(元),对应税率为20%;
  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140000×20%-10500)÷4=4375(元)
  (见后附税率表)
  (1)第四季度计算预缴个税时:
  借:其他应收款——老王    4375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4375
  第四季度预缴个人所得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4375
    贷:银行存款         4375
  (2)2020年3月前汇算清缴,老王应补缴个人所得税4500-4375=125(元)
  借:其他应收款——老王    125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125
  天宇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法人合伙人缴纳企业所得税
  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120000×50%×25%=15000(元)

  (3)2020年度老王、天宇有限责任公司获得利润分配时: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40000
    贷:应付利润——老王        20000
      应付利润——天宇有限责任公司  20000
  同时
  借:应付利润——老王        20000
    应付利润——天宇有限责任公司  20000
    贷:其他应收款——老王        4375
      银行存款             35625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税表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30000元的

5

0

2

超过30000元至90000元的部分

10

1500

3

超过90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

20

10500

4

超过300000元至500000元的部分

30

40500

5

超过500000元的部分

35

65500

注:自2019年1月1日执行

二、特殊合伙企业的税务处理  2.1 有限合伙企业的结构  由一名以上普通合伙人(以下简称“GP”)负责日常经营并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并由更多不承担日常经营管理责任但仅仅承担有限责任的有限合伙人(以下简称“LP”)共同组成的特殊的合伙经营组织形式。  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业务结构如下:  图片

2.2 所得税方面的税务处理
  2.21 相关政策
  财税〔2008〕159号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
  合伙企业因不具法人地位,不是独立的纳税单位,故在税法上无需缴纳所得税。合伙企业的所得或损失,全部传递到合伙人层面。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也同样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即私募股权基金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因为它本身不是纳税义务主体,而是由基金的合伙人在取得分成收益时分别纳税,避免了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存在的“双重征税”问题。
  2.22 私募股权基金投资收益所得税处理
  投资人(即基金普通合伙人GP和有限合伙人LP)从基金取得投资收益时的税务处理。
  若成立基金的合伙人为公司(法人单位)或者是机构投资者(其他组织),取得的投资缴纳企业所得税,符合159号规定的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对取得的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由于合伙企业为非居民企业,故不享受居民企业投资收益的免征所得税优惠政策。
  若成立的基金的合伙人为自然人,则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成立的基金为合伙企业,则按照“先分后税”原则,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其中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2.23 私募股权基金转让被投资企业股权取得的收益所得税处理
  (1)把握要点。
  若成立基金的合伙人为公司(法人单位)或者是机构投资者(其他组织),取得的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因为符合159号“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对取得的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如果成立基金的合伙人为合伙企业,则按照“先分后税”原则,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其中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有些地方政策规定:除利息、股息和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合伙人因合伙企业转让其持有的被投资企业股权取得的收益亦可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税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学员们可以依照地方的相关政策。
  (2)注意事项
  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根据上述规定,股权转让不得确认股息所得。
  根据2019年8号文,对于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创投企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3 增值税方面的税务处理
  有限合伙企业进行经营运营过程中与一般企业一样要缴纳增值税。此处重点讲解有限合伙私募股权制度基金在经营业务中缴纳增值税的处理。
  根据财税〔2017〕56号文,资管产品管理人(以下称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下称资管产品运营业务),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增值税资管产品政策是从2018年1月1日开始执行。
  私募基金管理人涉及收取的管理费、发放贷款、投资债权股票等可分别根据财税〔2016〕36号文按直接收费金融服务(适用6%的一般计税方法)、贷款服务、金融商品买卖(适用3%的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
  对于管理人收益分成的法律性质,是属于“直接收费服务”还是“投资收益”存在不同的理解和做法。现在一视同仁被课以增值税是为保证基金管理人的账目清晰。

  2.4 有限合伙企业避税优势
  基金管理人一般采取公司制或合伙制的法律形式。基于节税的考虑,基金管理人亦通常设立为有限合伙的形式。与公司制相比有限合伙制可以避免所得税的双重征收问题。即公司型的既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在分配股东收益时又缴纳个税。而有限合伙企业的经营所得及其他所得可以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在向各合伙人分配前无须缴纳企业所得税,在分配后由各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合伙人是自然人的,适用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当然各地方也有不同规定:上海规定:执行合伙事务的自然人GP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累进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不执行有合伙事务的自然人LP则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依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现阶段我国对于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采取了对经营管理收益和股权投资收益区分纳税的基本原则。
  在实操中,成立有限合伙企业是为避税,为了最大程度的避免适用5%—35%累进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也可以采取以公司名义作为有限合伙投资基金的GP。比如在有限合伙房地产投资基金的GP以公司名义的话,其收益只需按企业所得税的税率缴税即可。

  2.5 有限合伙企业相关税收优惠
  财税〔2018〕55号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
  (1)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019年8号文: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被转让项目对应投资额的70%抵扣其应从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后再计算其应纳税额,当期不足抵扣的,不得向以后年度结转。
  注意:如果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有限合伙型创业投资基金并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当其投资人是公司时,也可穿透享受创业投资投资额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税收优惠。

  例:甲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其中A为有限公司合伙人即居民企业,持股比例为60%,甲合伙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乙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实缴资本为1000万元,A自甲企业当年分得的应纳税所得为600万元,A公司享受税后优惠的处理。
  分析:A公司投资额按照甲合伙创投企业对乙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实缴投资额和合伙协议约定出资比例计算确定,投资额为600万元(1000×60%)。
  当年可以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600×70%=420(万元)
  A企业分得的所得应缴纳企业所得税=(600-420)×25%=45(万元)

  2.6 涉及有限合伙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纳税注意事项
  税务处理:在上述业务结构中,对于嵌套部分,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对外股权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私募基金本身不是纳税主体,不存在纳税义务,有限合伙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有限合伙环节虽然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但是也不缴纳所得税,而是由该有限合伙的合伙人对于取得的投资收益根据合伙人的性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原理同上。

  三、合伙企业印花税
  是否缴纳印花税,各地执行口径不一。一般认为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出资额,不在“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科目核算,因此,对合伙人的出资额无需缴纳印花税。
  实操中注意:按《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进行会计核算,各合伙人的出资额计入“实收基金”科目;按一般合伙企业的会计核算办法,合伙人出资计入“合伙人资本”科目。“实收基金”、“合伙人资本”科目与“实收资本”科目性质不同,“实收基金”、“合伙人资本”科目中记录的资金属于合伙人出资份额,而“实收资本”科目中记录的属于企业资本。

  四、合伙企业投资撤回及股权转让涉税处理
  4.1 撤资涉税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股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依据上述规定,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不包括股权转让。股权转让与投资撤回或减少的区别是股权转让不得确认股息所得,而投资撤回或减少应确认股息性所得。
  合伙企业收到的分红向合伙人分配收益时,是“用于归还出资人投资本金”,假如按这个思路操作归还本金,势必要作减资处理,基本上不涉税;若不履行减资程序实质上就是分红(即合伙协议做这样的约定税法上是不认可的),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会计上作投资收益,税法作应税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税总局公告〔2011〕 34号)规定,从2011年7月1日起,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4.2 撤资涉税实例
  例:2019年初甲合伙企业(合伙人都是自然人)以实物资产200万元直接投资于乙居民企业,取得乙企业20%的股权。2019年12月,甲企业全部撤回投资,取得乙企业分的资产为300万元,投资撤回时乙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为200万元,累计盈余公积20万元。计算甲企业的股息所得以及应缴纳的所得税。
  分析:甲企业分回的资产中有200万为投资成本收回。
  甲企业应确认的股息所得=(200+20)×20%=44(万元)
  由于甲企业是合伙企业,为非居民企业,只有居民企业之间的符合条件的投资收益免税,所以甲合伙企业从乙企业的分红视同股息红利所得,不并入合伙企业的收入,缴纳个税,企业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44×20%=8.8(万元)
  最后确认投资资产转让所得=300-200-44=56(万元)
  该转让所得应并入甲企业生产经营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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