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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程仲棠:从“是”推不出“应该”吗?(下)

 灵藏阁 2014-09-26

  摘要: 下篇主要检讨休谟法则的逻辑根据,指出休谟法则与道义逻辑语义学是不相容的,其有效性在任何逻辑系统中都无法证明,它不是逻辑规则,而只是逻辑假说。本文证明存在着休谟法则的反例,即从事实命题推出规范命题或评价命题的有效推理,从而证伪了休谟法则。本文认为,从“是”推出“应该”之所以可能,主要是因为存在着反映社会事实与价值的逻辑关系的分析命题或语义公理。 

  关键词: 道义逻辑语义学    逻辑规则    逻辑假说    分析命题    

    

  本文(上)篇已经对休谟法则即“不可能从‘是’推出‘应该’”的哲学根据提出质疑,本篇将对休谟法则的逻辑根据提出质疑。 

    

  一、休谟法则是一个逻辑规则吗 

  首先,我们要看看休谟法则究竟是一个逻辑规则,还只是一个逻辑假说,是可以在逻辑中证明的,还是可以用经验证伪的。

  (一)休谟法则的有效性无法证明 

  有的人把休谟法则说成是“公认”的逻辑规则,这是没有根据的。必须强调指出,关于休谟法则是一个逻辑规则的断言迄今是未经证明的。如果休谟法则在逻辑上能够成立的话,那么它是一个关于推理的规则,但本身不是一个推理规则,即属于元逻辑规则。元逻辑规则同其他逻辑规则一样,能否证明取决于是否普遍有效(简称有效)。有效性问题是一个语义学问题,一个逻辑规则的有效性必须用语义学证明。十分明显,休谟法则的有效性不可能从经典逻辑的语义学中获得证明,因为经典逻辑纯粹是陈述句的逻辑即事实命题的逻辑,根本不研究道德推理。 

  那么,休谟法则的有效性能否从道义逻辑(亦称规范逻辑)的语义学中获得证明呢?道义逻辑正处在探讨之中,关于什么是这个领域的逻辑真理的问题人们的看法还存在着很大的分歧。不过,现行的道义逻辑系统也有一个基本的共同点:它们都是从模态逻辑变化而来的,其语义学也是模态逻辑所依据的语义学,即可能世界语义学,所以,道义逻辑被看成是一种广义的模态逻辑。而全部模态逻辑又是建立在经典逻辑即事实命题逻辑之上,以后者的全部公理和推理规则作为出发点的。关于模态逻辑的哲学性质,我国模态逻辑研究者者周北海有相当中肯的说明,他说:“模态逻辑是一种本体论逻辑。它的形式特征以及对象都表明了它所得到的是一些客观的、其对象固有的形式规律……可能世界语义学也是一种本体论的解释。”1P416道义逻辑既然作为模态逻辑的一个分支,就不能不接受本体论逻辑两个最基本的语义概念,即真和假。这就使得一些坚持非认识主义伦理学观点的逻辑学者感到委屈,他们本来相信道义命题(亦称规范命题)没有描述意义,因而没有真假之分,而只有“恰当”和“不恰当”或者“可接受”和“不可接受”之分;可是,在论及道义逻辑语义学时,又不得不对道义命题作描述性解释,赋予它们以真值。因为逻辑语义学是一个由可满足性、有效性、逻辑后承、可靠性和一致性等概念构成的系统,这些概念都是通过对命题作某种真值指派来下定义的,不引入真假概念又如何建立道义逻辑的语义学?将可能世界语义学推广到道义逻辑,就意味着道义逻辑规律是从本体论逻辑规律包括事实命题的逻辑规律推出来的,是与世界上的事实或事态有关的。这与休谟法则的一个预设即事实命题与道德命题没有任何关系的观点是根本对立的。 

  例如,著名逻辑学家安德森就构造了一个把道义逻辑还原为模态逻辑的系统(即所谓“真势绝对的道义逻辑”系统),在本体论命题(包括必然命题、可能命题等)与道义命题(包括应该命题、允许命题等)之间建立了逻辑关系。莱蒙把这种关系表示为下述一个“蕴涵链”2P383(其中“□”表必然,“◇”表可能,“O”表应该,“P”表允许): 

               

  从“蕴涵链”可知,□A→OA(读作:如果必然A,那么应该A)在安德森这一系统中成立。按照这个公式,从必然的事实命题或本体论规律能够推出“应该”命题。像这样的道义逻辑系统简直是对休谟法则的挑战。 

  本文并不认为现行的道义逻辑系统是无可争议或令人满意的,只是想表明,休谟法则与现行的道义逻辑系统是不相容的,它要从中获得证明是不可能的。 

  同理,休谟法则也不可能在模态逻辑的其他任何分支包括命令逻辑的语义学中获得证明。既然休谟法则在有关的逻辑语义学中都无法获得证明,又怎能当作逻辑规则呢? 

  (二)一个似是而非的论证 

  在休谟法则的支持者中流传着一个似是而非的论证:“不能把某些不曾被前提所包容的东西塞进演绎推理的结论当中。因而,从两个纯粹真实的描述出发,不可能演绎推理出一个伦理学结论。”3P132在这个论证中充当论据的是这样一个元逻辑规则: 

  (甲)不能把某些不曾被前提所包容的东西引进演绎推理的结论当中 

  问题在于:这个规则的意义是含混的,是须要澄清的。我们首先要问:这个规则应该从语形学的意义上理解,还是从语义学的意义上理解呢?换言之,这是一个关于语形的规则,还是一个关于语义的规则呢?如果说这是一个语形学规则,意即 

   (乙)不能把某些不曾被前提所包容的形式(包括逻辑符号、词项符号和命题符       号等)引进演绎推理的结论当中 

  那么它是错误的,因为它与某些有效的推理规则是相矛盾的。例如,析取号引入规则 

  A├ A∨ B(“├”读作“所以”) 

  就是一个有效的推理规则,但结论出现了在前提中没有出现的形式(析取号“∨”和命题变项“B”),而这个规则的用意也正是要把前提所缺乏的析取号引进结论之中。属于同样情形的还有现代逻辑中其他联结词符号、量词符号和模态词符号的引入规则以及传统逻辑的换质法和附性法等。必须承认,演绎推理能够有效地推出前提所没有的新形式或形式上的新知识。 

  如果把(甲)看作语义学规则,那么它是正确的,但不准确。我们可以把它修改为: 

  (丙)不能把某些不曾被前提所蕴涵意义引进演绎推理的结论当中 

  这个规则依据于语义学的一个基本原理,即演绎推理的有效性的充分必要条件是前提蕴涵结论,也就是说,结论的全部意义都是从前提的意义中分析出来的。这种蕴涵关系就是演绎推理的必然性的保证。我们也必须承认,演绎推理不能有效地推出前提所没有蕴涵的意义上或内容上的新知识。前面提及的那些有效的推理规则与(丙)是没有矛盾的。例如,在析取号引入规则中,从前提A推出结论A∨B,意即:如果命题A是真的,那么命题A和B至少有一个是真的。可见,结论的全部意义都是从前提的意义中分析出来的,结论增加了形式上的新知识,但没有增加内容上的新知识。 

  规则(甲)的两种不同的意义是不容混淆的,人们之所以提出上述论证,就是由于把(甲)混同于(乙)。从(乙)可以推出一个关于价值词(包括“应该”、“允许”等规范词,以及“好”、“善”、“良”等评价词)的语形学规则: 

  (丁)对任意一个价值词而言,如果它不曾出现于前提中,那么它不能出现于结论中。 

  按照这个规则,从不含价值词的事实性前提出发,当然“不可能演绎推理出一个伦理学结论”。但(丁)和(乙)一样是不合逻辑的。既然我们能够根据前提与结论之间语义上的蕴涵关系,在结论中引入不曾出现于前提中的联结词、量词、模态词和其他词项甚至命题,为什么就不能根据同样的语义关系在结论中引入不曾出现于前提中的价值词呢? 

  要使(甲)成为有效的元逻辑规则,就要把它修正为(丙),即“不能把某些不曾被前提所蕴涵意义引进演绎推理的结论当中”。但从(丙)推不出休谟法则。因为仅仅根据(丙)绝不能断言,事实命题与价值命题之间不可能有任何蕴涵关系。除非假定了事实与价值二元论,否则无法证明休谟法则。休谟法则就是以这个可疑的哲学假说为根据,而不是以逻辑科学为根据的。 

  (三)休谟法则可以用经验证伪 

  休谟法则虽不是一个逻辑规则,可又是一种推理理论,那么把它归入哪一个范畴为好呢?看来应该把休谟法则当作一种关于道德推理的经验假说,也就是逻辑假说。逻辑和经验并不像有些人设想的那样是互相绝缘的。逻辑假说有可能转变为逻辑规律或规则,后者在特定的系统中或相对的意义上可以说是先验的,但在绝对的意义上说则是后验的,因为它们均来源于经验。如果休谟法则通得过有关道德推理的具体事实的验证,并且发展成为举世公认的休谟主义道义逻辑语义学,那么它必定获得证明。这时休谟法则就可以从逻辑假说晋升为逻辑基本规则。不过,休谟法则作为关于道德推理的逻辑假说也是不能成立的,是可以用经验证伪的。 

  休谟法则等值于这样一个全称命题:任何从一组全部为“是”命题的前提中推出“应该”命题作为结论的推理都是无效的。显然,只要找到至少一个反例,我们就证伪了休谟法则,而证实了它的矛盾论题,即:从“是”推出“应该”是可能的(这是一个可能命题,相当于一个存在命题即特称命题)。这种反例有的是! 

  1)所有希腊人都是人,所以,如果你不应该吃人,你就不应该吃希腊人。 

  这是一个从“是”推出“应该”的有效推理。有趣的是,这个例子出自休谟法则的支持者黑尔,他与麦基对话时解释道:“我自己也使用过这种推理。而我们所说的是从事实中无法推理出毫不含糊的实质性结论,根本不存在‘如果’之类的条件的。”4P224黑尔的自辩等于承认休谟法则有例外,而不得不作出限制,把凡从“是”命题推出有条件的(即假言的)“应该”结论者一概排除于休谟法则的辖域之外。但这个例外是会引起连锁反应的。由于假言命题“如果A,那么B”等值于选言命题“非A或B”,又等值于负命题“并非(A并且非B)”,我们大可以把(1)的有条件的“应该”结论换为无条件而含有“应该”的选言命题和负命题,以它们作为结论,分别与(1)的前提组成另外两个有效推理。这样黑尔就不得不一而再,再而三地排除例外,作出新的限制。但这样一来,休谟法则的普遍性岂不是大打折扣?黑尔的辩解反而引发了更多的反例,实际上证伪了休谟法则。 

  2)他是个大副,所以,他应该做大副该做的事情。 

  这是逻辑学家普赖尔提出的一个著名反例,5P73其有效性是明显的。这个反例再次证伪了休谟法则,证实了从“是”推出“应该”并不是不可能的。 

  由此可见,休谟法则不是一个可以证明的逻辑规则,而是一个可以证伪的逻辑假说。 

    

  二、从“是”推出“应该”何以可能 

  要挑战休谟法则,还必须进一步回答一个问题:从“是”推出“应该”,即从事实命题推出价值命题(包括规范命题与评价命题)何以可能? 

  (一)从事实命题推出规范命题何以可能 

  可以通过对下述反例的分析来回答从事实命题推出规范命题何以可能的问题。 

  3)张三是法官,所以,张三应该依法审案。 

  这是一个有效推理,其有效性建立在“法官”和“依法审案”两个概念的逻辑关系之上。“法官”是表示地位的概念,“依法审案”是表示角色的概念。地位和角色是社会学和人类学中的概念。美国人类学家林顿首先用“地位”一词指人在某个社会系统中的职位或身份,用“角色”一词指对占有某种地位的人所期望的行为。6P59地位和角色两个概念都兼有描述(事实)意义和规范意义。地位主要是一个事实性概念,社会事实上就是一个以地位为基本单位而组成的系统;但又包含规范性,因为一定的地位是以一定的义务(用“应该”表示)和权利(用“允许”表示)为条件的,不包含任何规范的地位是不存在的。角色主要是一个规范性概念,一定的角色意味着一定的义务和权利;但又包含对人们的行为模式的描述。地位和角色两个概念是密切相关的,美国社会学家罗伯逊指出:“社会上的每种地位都有一套被期待的行为模式、义务和特权——换句话说,即一种角色。”7P105这就是说,地位概念本身就包含一定的角色规范或行为规范。虽然人们对于什么样的地位搭配什么样的角色的问题存在实质性分歧,但也存在最起码的共识,因为如果没有任何共识,人们就无法对话,社会就无法维系。这种最起码的共识就是逻辑上的共识,它们凝结在日常语言的意义中,表现为地位概念与一定的角色概念在语义上的分析性关系。例如,“谁占有法官的地位,谁就应该扮演依法审案的角色”,对于“法官”概念在其中成立的任何社会而言,都是不争的逻辑共识,也就是语义公理。因为“法官”概念的内涵必有这么一条:“依法审案”是法官的责任。“应该依法审案”这种行为规范就是从“法官”概念的内涵中分析出来的。所以,下述一个蕴涵命题 

  (甲)如果张三是法官,那么张三应该依法审案。 

  是分析命题。正如齐硕姆所说,“所有的分析语句都是在逻辑上为真的”。8P166任一命题是分析命题或逻辑真理,当且仅当其否定命题是逻辑矛盾。(甲)的否定命题是下述命题: 

  (乙)张三是法官,但张三不应该依法审案。 

  这个命题就包含逻辑矛盾,因为“不应该依法审案”这种行为规范与“法官”概念的内涵之一“有依法审案的责任”即“应该依法审案”,构成了矛盾。不难看出蕴涵命题(甲)与推理(3)有对应关系,是可以互相推出的。我们断定(3)是一个有效推理,根据就是(3)能够化归或还原为一个具有蕴涵式形式的分析命题或逻辑真理。 

  可能有人提出,(3)实际上是个省略了大前提“所有法官都应该依法审案”的三段论,结论是从包含一个规范命题的两个前提推出的,而不是从一个事实命题推出的,不能作为休漠法则的反例。我不否认(3)可解释为这样一个三段论,后者记为(3′)。但必须指出,(3′)与一般三段论在逻辑上是有重要区别的。在一般有效的三段论中,结论的真依赖于两个假设的前提(条件),即:如果大前提和小前提都是真的,那么结论是真的。但在(3′)中,由于“所有法官都应该依法审案”与“谁占有法官的地位,谁就应该扮演依法审案的角色”一样(从现代逻辑看来,两个命题同样可以表示为:“对所有的x而言,如果x是法官,那么x应该依法办案”)也是语义公理,即无条件的真命题,其前提集合为空集,按照自然推理理论,9结论的真只依赖于一个假设的前提即小前提,只要小前提是真的,结论就是真的。这就证明“张三是法官,所以,张三应该依法审案”是一个有效的直接推理。10我们可以把三段论(3′)表示下述一个非形式证明(“{}”表示集合,“Φ”表示空集): 

  证明 

   Φ     1.所有法官都应该依法审案                  语义公理  

  2   2.张三是法官                              前提(假设) 

  2   3.张三应该依法审案                        1,2 三段论 

  最后一行便证明了直接推理(3)。命题3是从命题1和2按三段论Barbara式推出的(推理把“应该依法审案”当作一个词项,把“所有法官都应该依法审案”当作一般直言命题处理),由于命题1的前提集合为空集,命题3的真只依赖于命题2,假设2是真的,3就是真的,这就证明(3)是一个有效的直接推理。可见,把(3)解释为(3′),同样证明了从单独一个事实命题能够推出一个规范命题,后者同样是休谟法则的反例。 

  我们可以把(3)和(3′)两个推理与下述两个推理加以比较: 

  4)李四是骗子,所以,李四应该骗人。 

  4′)所有骗子都应该骗人,李四是骗子,所以,李四应该骗人。  

  4)是一个无效的直接推理,(4′)是一个有效的三段论,但它的大前提不是语义公理,而只是一个假设。(4′)和(3′)在逻辑上有重要区别,这可以从下述证明看出:  

  证明 

  1}   1.所有骗子都应该骗人                     前提(假设) 

  2   2.李四是骗子                             前提(假设) 

  1,2   3.李四应该骗人                           1,2 三段论 

  命题1和2都是假设的前提,它们的真各依赖于自身,命题3是从1和2按三段论Barbara式推出的,所以,命题3的真依赖于1和2,如果1和2都是真的,那么3是真的。这证明(4′)是有效的三段论,但不能证明(4)是有效的直接推理。而且(4′)的大前提是一个假命题,尽管它的结论是合乎逻辑的,但不能说是真的。在有效推理中,只要有一个前提为假,就不能证明结论为真。(3′)和(4′)在逻辑上的区别在于前者的大前提是公理,后者的大前提是假设。在上述两个直接推理中,(3)之所以一个有效,是因为它有语义公理作为根据;(4)之所以无效,是因为它所依据的不是语义公理。 

  为什么不能把“所有骗子都应该骗人”看作分析命题或语义公理呢?从社会学的观点看,“骗子”不表示任何一个与角色或规范相关的地位概念,而表示一种“越轨”行为,所谓“越轨”就是“对社会规范或期望的任何违背”。11P257所以,“骗子”的概念不包含任何义务或权利(请注意一个区别:充当“骗子”的人作为“公民”有一定的义务和权利,包括人权,但作为“骗子”则没有任何义务或权利)。按照“所有骗子都应该骗人”的语义,“骗人”是骗子的义务(“应该”的!),这样的规范命题显然是假的。 

  由此看来,从事实命题推出规范命题何以可能?就是因为存在着反映地位概念与角色概念的逻辑关系的分析命题或语义公理。 

  (二)从事实命题推出评价命题何以可能 

  从事实命题推出评价命题何以可能的问题,可以根据社会事实的特殊性(参看本文上篇)及有关概念的特殊意义加以说明。与自然事实不同,社会事实的特殊性在于:它们是由人类行为构成的,是根据人的目的或需要而产生的,本身就预设了某种价值,或者说,它们一诞生就带有先天的价值胎记。所以,将有关社会事物的概念引入推理,就有可能从事实性前提推出评价性结论。在这一类有效推理中,前提与结论的蕴涵关系或分析关系就是以这些概念的特殊意义为根据的。下述一个反例 

  5)她是妓女,所以,她不是良家妇女。 

  就是根据有关社会事实的概念的特殊意义而从事实命题推出评价命题的有效的直接推理。“妓女”主要是一个事实性概念,但由于所描述的对象是人的某种行为,它又与价值相关,它牵涉到这样一个问题:这种行为是否符合社会的道德标准呢?“良家妇女”主要是一个评价性概念,包含着一定的道德标准,由于所评价的对象也是人的某种行为,它与描述这种对象的事实性概念也是密切相关的。在(5)中,前提与结论的逻辑关系就建立在“妓女”和“良家妇女”两个相关概念的语义的排斥关系之上,因此,有必要对它们的语义作一些分析。“妓女”的语义可归结为一个公认的定义:“妓女就是以卖淫为业的女人”,在推理中,定义项“以卖淫为业的女人”和被定义项“妓女”是可以互相置换的。很难给“良家妇女”下一个没有争议的定义,但可以绝对肯定,在这个评价概念的内涵中必定含有一个道德标准“禁止卖淫”,从语义上说,谁触犯这条道德戒律,谁就不属于“良家妇女”。根据“良家妇女”公认的语义,我们得到一个分析真理即语义公理:“所有良家妇女都不是以卖淫为业的女人”。根据这个语义公理和“妓女”的定义,我们可以证明(5)的有效性:  

  证明 

  Φ    1.所有良家妇女都不是以卖淫为业的女人               语义公理 

  2   2.她是妓女                                         前提(假设) 

  2   3.她是以卖淫为业的女人                             定义置换   

  2   4.她不是良家妇女                                   1,3 三段论  

  最后一行证明了直接推理(5)。命题4是由命题1和3按三段论Cesare式(即第2EAE式)推出的,由于命题1是公理,其前提集合为空集,命题3的真便依赖于命题2,所以,命题4的真也只依赖于命题2,假设2是真的,4就是真的,这就证明(5)是有效的。所以,与(5)相应的蕴涵命题“如果她是妓女,那么她不是良家妇女”,是一个分析命题;其否定命题“她是妓女,又是良家妇女”,是一个矛盾命题。 

  “妓女”这一概念所描述的也是一种越轨行为。对于什么样的行为算是越轨的问题,人们的看法有很大的分歧,但也存在一些属于全人类的道德共识,例如,在道德上贬斥杀人犯、强盗、骗子和妓女,就是一种跨文化的共识。因而就一定存在这样的有效推理:从对越轨行为的描述中推出一个负面的评价,或者从越轨行为的对立面的描述中推出一个正面的评价。 

  总之,从“是”推出“应该”之成为可能,主要是因为存在着反映社会事实与价值的逻辑关系的分析命题,它们可以作为公理,作为从事实前提推出价值结论的逻辑根据。

 

 

  【注释和参考文献】 

  1周北海.模态逻辑导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 

  2莱蒙.道义逻辑和命令(句)逻辑[A].语用学与自然逻辑[C].北京:开明出版社,1994. 

  3宾克莱.二十世纪伦理学[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8. 

  4麦基.思想家[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7. 

  5麦金太尔.德性之后[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 

  6墨菲.文化与社会人类学引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1. 

  7]罗伯逊.社会学上册[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4.  

  8齐硕姆.知识论[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8.  

  9有关自然推理的理论和记法请参看程仲棠《现代逻辑与传统逻辑》,暨南大学出版社,1990,第122-123154-155265页。 

  10莱布尼茨就用含逻辑真理的特殊三段论来证明直接推理。他在证明“第一种换位”即全称否定命题的换位时写道:“证明第一种换位用Cesare式”,即“ 没有AB,所有的BB,因此没有BA”(莱布尼茨:《人类理智新论》商务印书馆,1982,第417页)。这个三段论式含同一律“所有的BB”,是Cesare式即“ 没有AB, 所有的CB,因此没有CA”的一个特例,是以变项B代入式中的变项C而得出的。这个证明可以这样理解:在这个特殊的Cesare式中,由于小前提“所有的BB”是逻辑真理,其前提集合为空集,结论的真只依赖于一个假设的前提即大前提,只要大前提“没有AB”是真的,结论“没有BA”就是真的,这就证明全称否定命题换位即“没有AB,因此没有BA”,是一个有效推理。莱氏还用含逻辑真理的特殊三段论来证明其他直接推理,有关这些证明的现代解释,请参看程仲棠:《现代逻辑与传统逻辑》,暨南大学出版社,1990,第156-158页。 

  11布鲁姆等.社会学[M].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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