胶东在线网友留言:我是芝罘区退休企业职工。因常年患心脏病,想联系去北京治疗。不知在外地治病能否享受医保?如果可以,需要办理怎样相关手续?在哪里办理?请详细解答为盼。 烟台社保服务中心回复:根据政策规定,异地就医包含异地居住、异地工作、异地急诊和异地转诊。异地居住是指参保人员因返回原籍、投靠亲属等,需到烟台市行政区域外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异地工作是指参保人员受单位指派,需到烟台市行政区域外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异地急诊是指参保人员因出差、探亲、旅游等,在烟台市行政区域外突发疾病需急诊就医的;异地转诊是指参保人员因患危重疑难疾病,受医疗技术和设备条件限制,需转诊到烟台市行政区域以外治疗的。参保人员赴异地居住(工作)、转诊时,应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就医管理手续。其中,回原籍居住人员,需提交户籍证明;投靠亲属居住人员,需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本人暂住证明。符合上述规定发生的医疗费用可以纳入报销范围。但是,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支付范围:(一)未按规定办理手续自行异地就医的;(二)报销时未能提供医疗费用票据原件、病历、医疗费用明细清单等相关材料的;(三)不符合急诊条件的。 烟台市行政区域内的参保人员,经批准转诊治疗,在《烟台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转入医院指定名单》内发生的符合规定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个人首先负担10%;经批准转诊治疗,在《烟台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转入医院指定名单》以外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个人首先负担20%,剩余部分,由转诊医院按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救助基金支付标准与参保人员审核结算。 异地居住(工作)人员转诊治疗,发生的符合规定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个人首先负担10%,剩余部分按规定审核结算。 异地居住(工作)人员所患疾病原定点医院不能诊治的,需到当地其他医院治疗的,结算时需提供定点医院出具的转诊证明。其医疗待遇按异地居住(工作)人员的支付标准审核结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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