硕士研究生收费每生每学年不超8000元,博士研究生学费标准每生每学年不超过10000元。 省物价局日前下发通知,自2014年秋季学期起,高等学校向所有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新入学研究生收取学费。研究生学费标准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对于2014年秋季学期前入学的研究生,仍按原收费政策执行。 此次收费调整也是根据国家要求,即高校要向所有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新入学研究生收取学费。因此根据通知要求,我省自2014年秋季学期起,将不会再有公费研究生,新入学研究生应缴纳学费。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高等学校代教育行政部门或自行组织硕士、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可向参加考试的学生收取报名考试费,标准按省物价局相关文件要求执行。但通过研究生考试的学生组织复试时,高校不得收取复试费(含面试、笔试、考核、测试等)。 高校收取研究生学费、住宿费、报名考试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时,应按规定到物价和财政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和《非税收入征收委托书》,亮证收费,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则按现行普通高校收费政策规定执行。 全日制研究生学费、住宿费按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即时发生即时收取。 而非全日制研究生学费、住宿费可按年收取,也可双方协议一次性收取,如发生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也需按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即时发生即时收取。 高等学校可在《高等教育法》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内,自行确定修业年限,并必须在当年招生简章上公示,且公示后不得变更。与其相对应的收费年限不得长于确定的修业年限, 对于超出年限,未能按期毕业(结业)、且继续在校学习的,学校不得继续收取学费。 研究生因故休学、退学、提前结业或经批准转学等,公办高等学校要按相关规定,退还学生剩余的学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辽沈晚报) >>>今日教育热点: >>>欢迎访问:腾讯·大辽网教育频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