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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会计工作中常见会计核算失误及对策”一文的点评与补充(二)

 jianglian318 2014-10-01

 

对“会计工作中常见会计核算失误及对策”一文的点评与补充(二)

 

此前本人在撰写对“30个审计中发现的会计核算错误及相关正确处理”一文的过程中,同时还注意到相关网站刊登有类似文章“会计工作中常见会计核算失误及对策”(此文有的转载的内容相同但被加注明为[税务自查实务]或改名为[小企业会计工作中常见会计核算失误及对策]大量被转发其时间最近的是20143月)经笔者查看其内容多数属于对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有意或无意的违反形成的一些核算混乱,对提出的“对策”叙述基本上是以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为前提,但感觉其叙述虽然提出一些问题,而有的叙述不够清晰准确。

为了更好地能够对从事财务会计工作的同仁,特别是对年轻的朋友提供改进工作的帮助,本着多年“职业病”的习惯,根据个人的理解,对原文指出的经济事项,依据《企业会计制度》和现行《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提出个人对该经济事项应遵守的法规规定作为补充以“补充与点评”的形式作为30个审计中发现的会计核算错误及相关正确处理”一文的姊妹篇提供给会计业界同仁参考共同商榷,如有不足或错误之处请提出宝贵意见(注:本文中各项下除“补充与点评”部分为本人整理列示,其余全部保留原作内容)

 

21、购买的财务软件未列入无形资产科目核算,摊销年限低于5年。

 

补充与点评

 

一、对于财务软件的会计处理,通常采用依照《财政部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41号)第四条第四款的规定:“企业购入的计算机应用软件,随同计算机一起购入的,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单独购入的,作为无形资产管理。”或依据《单独购买财务软件,会计处理时可以进入无形资产核算,如果财务软件和电脑等硬件整体购买,可以作为固定资产核算。

二、税务处理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但此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1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

(五)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227号《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精神,为进一步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结构升级,促进信息技术产业发展,现将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

七、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根据上述有关规定,“财务软件”的价值,可以计入“无形资产”管理核算,其摊销年限“最短可为2年”。

 

22、应付票据和其他货币资金的核算范围混淆。依规定,商业及银行承兑汇票属应付票据科目的核算范围,而银行汇票不属于应付票据的核算范围。

 

补充与点评

 

《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2111 应付票据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购买材料、商品和接受劳务供应等而开出、承兑的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

 

2201 应付票据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购买材料、商品和接受劳务供应等而开出、承兑的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应付票据”科目两者的核算范围均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开出上述承兑汇票,对企业来讲其本质仍属于尚未支付的应付负债;而“银行汇票”是企业签发开出并经开户行确认的付款凭证,其所有权应当说已经转移,其性质等同于开出“银行支票”,其性质属于企业已经履行偿付购入物资或接受劳务而支付的款项。

 

23、预收账款余额很大,原因往往是应确认收入而未确认收入,容易引起税局的关注。

 

补充与点评

 

《会计法》第三章

 

第二十四条: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除应当遵守本法第二章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本章规定。

第二十五条:公司、企业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计量和记录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成本和利润。

第二十六条: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有下列行为:

() 随意改变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

() 虚列或者隐瞒收入,推迟或者提前确认收入;

() 随意改变费用、成本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费用、成本;

() 随意调整利润的计算、分配方法,编造虚假利润或者隐瞒利润;

() 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

 

企业会计机构人员应严格按照“收入”确认的条件,对已经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4-收入》第四条条件的应及时确认为销售商品收入。

根据所述情况,已经不仅仅是“容易引起税局的关注”的问题,而是属于企业违反《会计法》相关规定的行为。

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也要关注分析预收账款的数额、时间,同时也要注意观察“存货”项目的账面数量是否与实际数量相符,有无存在账实不符“推迟确认收入”行为。

 

24、收到营业款项时记入预收账款,然后利用支付现金方式冲销,而实际上该款项的性质是收入,这是典型的假账手法,较易被查处。

 

补充与点评

 

“收到营业款项时记入预收账款”、“利用支付现金方式冲销”,从形式上是所谓的“洗钱”过程。但既使“营业款项”,则必有营业过程给付的商品或付出的劳务,因此还必有其他方式转移、专嫁上述物资耗用及人工成本。上述的行为时典型违反《会计法》第二十六条的违法行为。

本项的事项要比前述23项的违法行为,其性质更为严重相关企业领导责任人员和会计经办人员对此应承担法律责任。

 

25、计提工资时的分录体现代扣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等项目(如:借:管理费用,贷: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贷:应付工资),而不是在实际发放的分录中处理这些代扣项目,“应付工资”科目的贷方与计入各成本费用中的“工资”明细科目金额不符,不利于统计相关数据和填列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等有关表格。

 

补充与点评

 

《应付工资》或《应付职工薪酬》都是属于归集分配性质的科目。核算提取应发和实发职工工资薪酬的情况(只不过两个科目在不同会计核算制度下的核算范围不同,原来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时,按工资总额计提福利费和实际支出,通过“应付福利费”科目核算反映,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在一定比例控制的福利费支出和分配,均在“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反映。),但其会计处理的理念是相通相同的。不存在所述“不利于统计相关数据和填列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等有关表格。”情况。

 

1)提取应付职工工资时:

 

借:相关成本费用科目

    贷:应付工资(或应付职工薪酬)(即职工工资表的应发数额)

 

2)实际发放职工工资时:

 

借:应付工资(或应付职工薪酬)(即职工工资表的实发数额)

    贷: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

借:应付工资(或应付职工薪酬)(即扣除应收和代缴款项数额)

    贷: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

        其他应交款或其他应付款科目(应扣缴个人应交的各项保险、住房公积金等)

 

26、计提个人所得税时,通过“其他应收款”而非“应交税金”科目,但同时又通过“应交税金”科目核算个人所得税,不仅无必要地增加工作量,而且容易造成账目混乱,画蛇添足。实际上只需通过“应交税金”科目处理即可。

 

补充与点评

 

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是税政机关对企业的法定要求,也就是企业应履行的法定义务。

“代扣代缴”是通过发放工资过程扣除的,无需通过“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因此其会计处理应是借记“应付工资”或“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或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27、公司在使用“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科目的同时,有些工资、福利性费用发生时又直接计入成本费用科目中的“工资”明细科目中,核算方法不统一,不利于统计、核对相关数据和填列相关报表。应付工资及应付福利费科目有时出现甚至借方余额。

 

补充与点评

 

在我国特定条件下,“应付工资”科目是为了核算企业应付给企业职工的工资总额,其范围包括工资总额内的工资、奖金、津贴等,不论是否在当月支付,都应当通过“应付工资” 科目归集核算反映。按原政策规定企业工资总额是作为计提福利金等的基数,因此“应付福利费”科目也作为按规定计提后的福利金的使用核算反映结余的负债科目。因此工资、福利费用的支出,不应直接计入成本费用中列支。

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因此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似乎还可以按原有程序提取应付福利费,实际支出的数额仍可在“应付福利费”科目核算反映,期末如为贷方余额(即结余数)可以调整相关成本费用。

 

28、未设立“应交税金”、“其他应交款”科目,而是在实际缴纳时直接计入“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等科目,不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亦不方便统计相关数据。

 

补充与点评

 

为了全面反映企业按照有关税法规定履行纳税义务的执行情况,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应设置“应交税金”、“其他应交款”科目;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应设置《应缴税费》科目。

 

“应交税金”和“应交税费”科目都属于归集分配性科目,核算按照税法等规定计算的应交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所得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等和已交的情况。除上述各项税金外,企业代扣代交的个人所得税等,也通过上述科目核算。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其他应交款”“核算企业除应交税金、应付股利等意外的其他各种应交的款项,包括应交的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等、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将上述应交的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等列入“应交税费”的核算范围;将应交住房公积金列入“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

 

“应交税金”科目应按各税种设立明细账户。其中“应交增值税”应在明细账内设置“进项税额”、“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减免税款”、“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转出多缴增值税”等专栏,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核算反映。(小规模纳税人可以仅设“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企业的“应交增值税”明细项目,可以简化为“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已交税金”等专栏,不再要求核算单独反映期末多交和未交增值税的情况。

  29、填列纳税申报表尤其是一般纳税人申报表时未与会计账务系统核对收入、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等有关数据,发生错报时未能及时发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只填列本期数而不填列累计数,不方便对账和检查。

 

补充与点评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纳税申报表是税务机关指定的,由纳税人填写,用以完成纳税申报程序的一种税收文书。纳税申报表一般应包括纳税人名称、税种、税目、应纳税项目、适用税率或单位税额、计税依据、应纳税款、税款属期等内容。此外,增值税申报表还有进项税额、销项税额;所得税申报表还有销售收入、销售利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等。

因此,企业纳税申报必须与会计核算系统的有关数据进行核对无误。

 

30、各应交税金明细科目余额未与实际应纳而未纳税额进行核对;相关纳税凭证未及时取回;未及时发现错误;发现错误后未及时调整。

 

补充与点评

 

上述“应交税金”账面余额和有关的应交税金的计算以及实际缴纳税金的凭证等,均属于会计人员的会计核算的基础工作,因此,企业负责企业税金计算缴纳岗位的会计人员应根据税种税法有关规定计算应交税金的数额,按账证核对、账账核对和账实核对的要求履行岗位职责,履行企业纳税义务。发现错误及时调整处理。

 

31、增值税进项抵扣凭证未及时抵扣;或已认证而当月未抵扣;出口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未及时取得,出口销售合同未及时到税务局备案,造成不能抵扣和退税;因出口单证不齐应转内销处理而未及时转内销处理;有些可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未取得或未抵扣(如生产用的水电费);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货物时,未要求其向税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进项抵扣。

 

补充与点评

 

企业负责税金计算缴纳岗位的会计人员,应按税务部门,各项规定的缴纳期限办理相关税金缴纳的事项,会计主管人员也应对有关的纳税事宜进行监督检查,避免漏交、少交税款的事项。

 

32、教育费附加也通过“应交税金”科目核算,而未通过“其他应交款”科目核算。

 

补充与点评

 

一、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企业应交的“教育费附加”应通过“其他应交款”科目核算。

 

2176 其他应交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除应交税金、应付股利等以外的其他各种应交的款项。包括应交的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应缴住房公积金等。

 

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应交的“教育费附加”应通过“应付税费”科目核算。

 

2221 应交税费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按照税法等规定计算应交纳的各种税费,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所得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等。

企业代扣代交的个人所得税等,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企业应按上述规定,对应交教育费附加进行会计核算

 

33、对股东的其他应付款等科目余额很大,而同时存货亦很大,企业账面上则长期亏损,很可能是相当一部分收入未入账,造成存货无出路,外账上流动资金又经常不足,因此经常需要从内账调资金入外账,造成其他应付款也越来越大,这是典型的假账。稍懂常识的税务稽查人员一看报表即可看出问题所在。

 

补充与点评

上述存货数额较大、销售收入不及时确认因之形成“企业账面长期亏损”,则必然转移资金,所以又引起“流动资金又经常不足”,“ 经常需要从内账调资金入外账”,应当说该企业的会计核算是“一塌糊涂”,完全置《会计法》和相关的法定要求于不顾。对此,企业领导和会计主管人员应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34、一般纳税人的税负长期为零或特别低,容易被当作异常申报而导致税局锁机,致使购买发票困难或税务稽查;或长期出现留抵情况,原因可能是所有的进项都抵扣了,但很多收入由于客户未要发票而不确认收入,值得一提的是,未开发票取得的收入并不意味着就无需计缴税金。

 

补充与点评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 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第三十三条规定: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纳税申报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主要内容包括:税种、税目,应纳税项目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项目,计税依据,扣除项目及标准,适用税率或者单位税额,应退税项目及税额、应减免税项目及税额,应纳税额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额,税款所属期限、延期缴纳税款、欠税、滞纳金等。

第三十四条 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并根据不同的情况相应报送下列有关证件、资料:

(一)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

(二)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及凭证;

(三)税控装置的电子报税资料;

(四)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异地完税凭证;

(五)境内或者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

(六)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企业负责办理有关税收缴纳岗位的人员应按上述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35、预提费用计提依据不充分,随意性强,如水电费等,应根据水电费单或抄表数计提,而不宜随便估计一个数字。

 

补充与点评

 

一、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

 

《企业会计制度》第十一条 企业在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

()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收入与其成本、费用应当相互配比,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和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

………………………………

第壹佰零二条: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其他各项费用,应当以实际发生数计入成本、费用。凡应当由本期负担而尚未支出的费用,作为预提费用计入本期成本、费用;凡已支出,应当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费用,应当作为待摊费用,分期摊入成本、费用。

 

《企业会计制度》——、2191 预提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按照规定从成本费用中预先提取但尚未支付的费用,如预提的租金、保险费、借款利息、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

……………………

上述预提的租金、保险费、借款利息(包括其他类似的事项)应按照已签订的合同条款约定计算预提)。其他应预提的费用应按实际发生合理的计算,如期间耗用电量应付价款大于原已祝福部分的差额进行合理地进行预提。

 

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第五条:企业应当对其本身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第九条: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

第十八条:企业对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不应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低估负债或者费用。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未在设置“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科目,企业发生的需要待摊、预提的费用,可在“预付账款”、“应付账款”科目中进行会计核算。

 

36、实收资本未按股东设立明细账;股权发生转让时未进行实收资本明细变动的相关账务处理;一些外资企业注册资本为外币,接受外币投资时,不是按照投入当天银行汇率的中间价折算人民币计入实收资本,而是按结汇汇率折算;或对实收资本科目也进行不必要的复币核算,注意:复币核算的范围应是外币的货币资金及以外汇计价的往来科目,而不包括其他资产及权益科目。

 

补充与点评

 

企业所有股东按有关的协议、章程或合同投入的资本,按制度应计入“实收资本”科目核算,“实收资本”科目,应设置明细账户核算反映各股东的投入资本的数额。

企业若属于股份公司是时,除将“实收资本”科目变为“股本”科目外,则应按普通股和优先股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

 

4001 实收资本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接受投资者投入的实收资本。

股份有限公司应将本科目改为“4001 股本”科目。

企业收到投资者出资超过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作为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在“资本公积”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可按投资者进行明细核算。

企业(中外合作经营)在合作期间归还投资者的投资,应在本科目设置“已归还投资”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三、实收资本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接受投资者投入的资本,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科目,按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科目。

(二)股东大会批准的利润分配方案中分配的股票股利,应在办理增资手续后,借记“利润分配”科目,贷记本科目。

经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决议,用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借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行使转换权利,将其持有的债券转换为股票,按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余额,借记“应付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面值、利息调整)”科目,按其权益成份的金额,借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按股票面值和转换的股数计算的股票面值总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科目。如有现金支付不可转换股票,还应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企业将重组债务转为资本的,应按重组债务的账面余额,借记“应付账款”等科目,按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本企业股份的面值总额,贷记本科目,按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与相应的实收资本或股本之间的差额,贷记或借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科目。

(四)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换取职工或其他方提供服务的,应在行权日,按根据实际行权情况确定的金额,借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按应计入实收资本或股本的金额,贷记本科目。

四、企业按法定程序报经批准减少注册资本的,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股份有限公司采用收购本公司股票方式减资的,按股票面值和注销股数计算的股票面值总额,借记本科目,按所注销库存股的账面余额,贷记“库存股”科目,按其差额,借记“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科目,股本溢价不足冲减的,应借记“盈余公积”、“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购回股票支付的价款低于面值总额的,应按股票面值总额,借记本科目,按所注销库存股的账面余额,贷记“库存股”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科目。

五、企业(中外合作经营)根据合同规定在合作期间归还投资者的投资,借记本科目(已归还投资),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借记“利润分配——利润归还投资”科目,贷记“盈余公积——利润归还投资”科目。

中外合作经营清算,借记本科目、“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已归还投资)、“银行存款”等科目。

六、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实收资本或股本总额

 

对于接受外币的投资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即:《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应用指南

…………………………

二、汇兑差额的处理

…………………………

(三)外币投入资本

企业收到投资者以外币投入的资本,应当采用交易发生日期汇率折算,不得采用合同约定汇率和即期汇率的近似汇率折算,外币投入资本与相应的货币性项目的记账本位币金额之间不产生外币资本折算差额。

 

37、验资时,未设立验资临时账户,而是将投资款直接转入基本账户;以非股东名义转入投资款;投入资本时注明“往来款”等而非“投资款”,造成不能顺利验资。分期出资未在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间内缴足资本金。

 

补充与点评

 

原来开办企业应将在工商机构登记取得的“预留名称”和各股东应交的注册资金在银行开立账户后,聘请注册会计师进行验资(从开户银行取得银行账户注资的证明后出具验资报告),办理工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股东不得任意抽逃资金,据称目前可以简化上述验资登记的手续。

 

38、弥补亏损后还有盈利时未按规定计提法定盈余公积金;200611后,未依照新公司法规定停止计提法定公益金。

 

补充与点评

 

2005年修订后的《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修订后的《公司法》规定不再要求提取法定公益金。

 

39、不能区分会计报表中的亏损与税法规定的可弥补亏损的区别,由于存在一些调整项目及税法对可弥补年限的限定,会计报表上的亏损与税法规定的可弥补亏损可能是不同的,会计亏损可从会计报表上查得,而税法规定的可弥补的亏损应从税局确认的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的为负数的应纳税所得额。

 

补充与点评

 

《企业会计制度》的会计科目说明和《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所设置的“利润分配科目,均规定为:年末余额反映企业的未分配利润(或未弥补亏损)。“利润分配”科目年末反映的为弥补亏损的数额,既可能是但年经营形成的亏损数额,也可能是以前年度的未弥补亏损的累计数额。不论是属于哪一种情况,与当年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结果未弥补亏损的数额不是直接对应关系

 

40、当存在出口和内销时,或当存在一般产品及高新技术产品时,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科目未设相应明细进行核算;收入与成本不匹配,某月有收入而无成本,而某月有成本但无收入,给人以假账之嫌。

 

补充与点评

 

《企业会计制度》第十一条规定:企业在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

()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能够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以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

……………………

()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

()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收入与其成本、费用应当相互配比,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和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

…………………………

(十二)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的要求,不得多计资产或收益、少计负债或费用,但不得计提秘密准备。

(十三)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的要求,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对交易或事项应当区别其重要程度,采用不同的核算方式。对资产、负债、损益等有较大影响,并进而影响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据以作出合理判断的重要会计事项,必须按照规定的会计方法和程序进行处理,并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充分、准确地披露;对于次要的会计事项,在不影响会计信息真实性和不至于误导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正确判断的前提下,可适当简化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第二章 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第十三条 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对企业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做出评价或者预测。

第十四条 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理解和使用。

第十五条 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具有可比性。

同一企业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在附注中说明。

不同企业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规定的会计政策,确保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

第十七条 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反映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所有重要交易或者事项。

第十八条 企业对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不应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低估负债或者费用。

第十九条 企业对于已经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得提前或者延后。

 

当企业生产经营业务存在多种形式时,企业的会计核算应依据上述各项原则以及经济业务的实质进行各项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比如“企业同时存在一般产品及高新技术产品的生产销售”时,由于一般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经营结果所产生的经济效益不同(高新技术产品所形成的利润,应交所得税率为15%)因此在核算“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的核算中,要顺应上述政策的规定,设置与之相应的明细科目分别计算反映一般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以便分别计算一般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的所得税额(期间费用的扣除,企业可以通过提出计算方法报请税务部门批准)。

同样,由于不同的销售方式,企业还应按照对应匹配的原则确认营业收入、结转营业成本,以保证会计核算过程的真实性、合法性和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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