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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法院网

 余文唐 2014-10-02
    

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的飞速发展,广大农村村民的收入不断提高,生活质量明显改善,对居住条件和环境的要求越来越高。相应地,农村村民建房活动较以往也明显增加,不但建房户越来越多,而且建二层、三层甚至四层楼房的也越来越多。但是目前对农村施工队缺乏必要的管理,基本上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都没有登记,没有建筑资质,没有受过技术培训,缺乏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意识淡薄。他们在农忙时拿起镰刀,农闲时拿起瓦刀,就开始到处建房,松散的管理、薄弱的安全意识及简陋的劳动工具极易导致损害事件发生,一旦在建房时发生建房工人人身伤亡事故,建房户和包工头往往都觉得不应该由自己承担责任,当事人矛盾大,调解比较困难。对于此类农村建房事故中如何确定赔偿责任主体,理论上争论较大,实务中判决理由和结果迵异。鉴于此,笔者结合相关规定对以下几方面的问题进行探讨。

 

一、农村建房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特点

 

1、施工方无资质,施工方与建房户之间无书面合同。当前农村建筑市场秩序不甚规范,多数农村施工队没有一定的组织形式,大多由建筑工人自行招募组织起来,既没有工商企业登记,也没有建筑施工资质,更没有施工方与建房户之间的书面合同。

 

2、损害后果严重,处理难度大。农村建房工人受伤害的后果十分严重,大部分是非死即残,这些人是家庭顶梁柱、主要劳力,一旦发生伤亡,给家庭带来的往往是灭顶之灾。原告起诉的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误工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数额大,令建房户、包工头难以承受。

 

3、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十分复杂。一般来说,农村建房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涉及以下法律关系:人身损害关系多因一果,即雇佣关系、承揽关系、租赁关系、建设工程承包关系、合伙关系等,同一案件包含多重法律关系。农村建房主要形式有以下几种:其一,包工包料。建房户将工程发包给包工头,建房户付钱,包工头购买材料,组织建房工人盖房并发放工资。其二,包工不包料。建房原材料由建房户提供,包工头负责提供建房设备,组织工人建房,发放工资,农村建房大多采用这种形式。但也可能存在建房户从另一渠道租赁建房设备,包工头只是负责施工,发放工人工资,一旦因为架材、机械设备故障导致人身伤亡,案件法律关系更多。其三,劳务合伙。某一人承包工程,组织他人共同建房,承包人自己也参与劳动,同工同酬。因为案件复杂,所以确定案件法律关系及赔偿主体就成审理焦点。

 

4、执行难到位。一般来说,农村建房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建房户及包工头都认为自己承担的责任份额太大,特别是判决建房户及包工头承担连带责任时,双方情绪更大。加上当事人履行能力有限,执行难度就更大。

 

5、法律法规滞后。19983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关于"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法"的规定,仅限定在城市建筑范围,并不包含农村房屋建筑。国务院于1996101日起施行的《村镇建筑工匠资格管理办法》的规定随之《建筑法》的颁布而废止。故此,农村房屋建筑的规范性的法律法规存在空白。

 

二、审理中存在的疑难问题及其分析

 

在审理农村建房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过程中,有的法院判令包工头承担赔偿责任,有的法院判令建房户承担赔偿责任,有的法院则判令建房户和包工头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之所以各地法院裁判不一,原因是农村建房相关问题缺乏法律明确规定。因此,有必要将审理中存在的几个疑难问题加以分析:农民自建房屋的概念是什么;农民自建房屋是否需要建设资质;农民自建房屋过程中存在怎样的法律关系;农民自建房屋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责任主体怎样确定,责任如何划分。

 

(一)农民自建房屋概念的界定

 

根据建设部规章建质[2004]216号《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第三条第(三)项规定:对于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农民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下住宅(以下简称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设活动,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以为农民提供技术服务和指导作为主要工作方式。因此,"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是指农民自建的两层(含两层)以下的住宅。

 

(二)农民自建房屋是否需要建设资质

 

根据《建筑法》第十二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二)有预期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职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十三条规定: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法。

 

由此可见,关于农民自建房屋是否需要建设资质应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分析。农民自建两层以上住宅(以下简称高层住宅),因其施工难度大,技术要求高,安全隐患多,要求承担施工任务者必须具有足够的经济实力和技术条件,置备必要的施工机械和安全保障设施。农民自建低层建筑则不然,因为法律无禁止性规定,推定个人低层住宅(两层及两层以下)建筑活动可以由农村包工头承揽。从实际生活角度来看,农民自建低层房屋不需要较高的专业技术,农民也大都愿意将房屋交给他们比较信任的有一定建房经验的包工头承建,因此如果该包工头具有当地一般的工匠水平,群众普遍认同,可以认定其具有建筑资质。

 

(三)农民自建房屋法律关系之分析

 

在农村建房过程中一旦发生事故,对于建房属于承揽关系还是雇佣关系往往成为认定责任的前提和关键。由于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的归责原则完全不同,因此正确区分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十分必要。

 

雇佣一般是指根据当事人约定,一方于一定或不定的期限内为他方提供劳务,他方给付报酬的契约。传统的雇佣关系是劳务关系的基本类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王泽鉴学者也认为,"雇用人系指依雇佣契约而服劳务之人,换言之,若某人受他人之选任监督以从事一定劳务者,即为该人之受雇人"。 因此,考察雇佣关系是否成立,主要看以下几点:1、双方是否有雇佣合同(包括口头合同);2、雇员是否获得报酬;3、雇员是否以提供劳务为内容;4、雇员是否受雇主的控制、指挥和监督。其中第34点是确认雇佣关系的核心。

 

雇佣关系中,雇主对雇员的损害承担无过错责任 ,只要雇员在进行受雇工作中因工遭受伤害,雇主就应给予赔偿,雇主不存在免责事由;除此之外,雇主有时还要承担替代责任。《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承揽一般是指当事人双方关于一方按照另一方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另一方应接受该成果并给付一定报酬的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做、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因此,承揽的特征有:1、承揽以完成一定的工作成果为目的。2、承揽的标的是特定的工作成果。3、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独立性,定作人只有在不影响承揽人工作的前提下,才能对承揽人的工作情况进行指示、监督和检查。4、承揽人自行承担风险独立完成工作。承揽关系中,因承揽人与定作人是合同关系而不存在侵权关系,承揽人受伤不属于合同调整范围,不适用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在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在完成承揽工作过程中造成他人或自身损害的,定作人原则上是不承担责任,除非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

 

一旦在农村建房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包工头往往主张按雇佣关系承担责任,而建房户则往往以承揽关系进行抗辩。而在实务中,由于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也必须付出一定的劳动,这一点与雇佣关系中雇员付出劳动义务如出一辙,并且在农村建房中,即使是承揽活动,建房户往往在建房中也有指示和管理活动,有的甚至自己参与建房,并提供相应的工具等。因此如何区分承揽关系和雇佣关系是审理农村建房纠纷的难点。

 

(四)农民修建高层住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责任主体的确定及责任的承担

 

农民修建两层以上的建筑物应按《建筑法》的规定,发包给有建筑资质的单位承建,双方形成建设工程承包关系,发生人身损害赔偿的,同样适用《建筑法》调整。建房户发包工程时,应严格审查承揽人的资质,选择有资质的建筑公司承建,若发生伤亡,应当由建筑公司承担全部责任,房主不承担责任。

 

若建房户若审查不利,或者故意将高层建筑发包给没有建筑资质的包工头承建,发生事故,笔者认为建房户与包工头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司法实践中大多法院判决由建房户与包工头承担按份责任,各方容易接受,也便于执行。但笔者认为,按份责任的判法虽然比较实际,但忽视了法律首要保护的公民人身健康利益,还是应回到连带责任上来,充分保护法律所赋予弱势群体农民工生命健康权利益,彰显法律正义。

 

(五)农民修建低层住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责任主体的确定及责任的承担

 

若农民将低层建筑发包给有资质的建筑公司承建,双方形成建设工程承包关系,发生人身损害的,适用《建筑法》调整,应当由建筑公司承担责任,建房户不承担责任。

 

若建房户将低层建筑发包给有没有资质的建筑队承建,根据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的不同特征,结合笔者对农民自建房屋法律关系之分析:在雇佣关系中,往往由建房户雇佣建筑工人进行施工,施工材料、施工工具等由建房户提供,建筑工人只负责提供劳务,而且雇佣关系中,建筑工人往往在建房户家吃饭,建房户按日支付固定的劳务费。而对于承揽关系,农村建房主要存在两种形式:一种是"大包工",一种是"小包工""大包工"一般是建房户与建筑队事先约定总工程款,自己备好建房原材料后,对建房过程不再参与,对建房工程不进行指挥、安排、监督和管理,也不提供建房机械工具等,只要求建筑队按照其要求把房屋建成(提供成果),从协议特征看,更符合承揽合同的特征,宜界定为承揽合同。"小包工"一般是建房户与建筑队事先不约定总工程款,而只约定分工种(技术工和辅助工)按日计算报酬,完工后一次性支付,建房户自己备好建房原料后,组织建筑队按照自己的指挥、安排、监督和管理进行施工,建筑队施工时完全按照建房户的指挥进行,只负责提供劳务,更符合雇佣合同的特征,宜界定为雇佣合同。但在复杂的现实生活中往往是"大包工""小包工"混合存在,特别是建房户在和建筑队约定"大包工"后,在建房过程中又提供一定的服务和帮助,甚至是指挥、管理行为;而在和建筑队约定"小包工"后在建房过程中又不提供帮助和服务,也不对建房活动进行管理和指挥,完全由建筑队自己组织进行建设。如果当事人之间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所提供的仅仅是劳务,所支付的报酬也仅仅是劳动力的价格,可以认定为雇佣,反之则是承揽。

 

(六)关于承揽关系条件下建房户的选任过失

 

根据前面的分析,建房户与建筑队之间的关系主要有雇佣和承揽两种。法律关系的不同,决定了建房户对建房过程中所发生的人身损害赔偿承担责任的不同。审判实践中,对于在雇佣关系条件下,建筑工人在建房活动中造成自己或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建房户承担无过错雇主责任,即只要发生人身损害赔偿事故,建房户就承担赔偿责任。对这一问题,各级、各地法院法官的认识都比较统一。但对于在承揽关系条件下,建筑工人在建房活动中造成自己或第三人人身损害时,建房户作为定作人,是否存在司法解释所列举的过错尤其是"选任"过错,并据此确定建房户应否承担过错赔偿责任,认识比较混乱,意见分歧较大,甚至截然相反。

 

"选任"过错,是指定作人对承揽人的选择有明显过错,如明知承揽人没有从业资格而选任。审判实践中,很多审判人员据此认定建房户在建房时明知农村建筑队没有建筑资质却仍然将房屋交给其承建,因而存在选任过错,判令建房户承担赔偿责任。对此问题,笔者认为,根据前面的分析,依照现行的建筑法律法规,对两层以上住宅的建设,必须要由有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的建筑队承建,而对于农村村民建筑两层以下低层住宅的活动,则可以由没有建筑资质证书的农村建筑队来承建。所以,不加具体分析,仅仅因农村村民在建房时把工程交给没有建筑资质证书的农村建筑队来承建就认定建房户存在选任过错,从而让建房户承担赔偿责任的做法是有失公允的。也就是说,农村村民建筑两层以下低层住宅活动时,将工程交给没有取得资质的建筑队承建是不存在"选任"过错的,在此活动中发生安全事故而引发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时,不应认定建房户存在"选任"过错而判令其承担赔偿责任。

 

(七)建房工人在建房过程中应当承担的责任

 

农村建筑市场上大多建房工人未经过专业培训,安全意识较差,因不规范操作等原因时常发生事故,其本人的过错有时是造成伤亡的主要因素,这时其本人应承担较大比例的责任,但不宜认定有其承担主要责任,若让其承担主要责任,就与法律保护受害人的利益的目的相冲突。不论是修建农村高层住宅还是低层住宅,作为建筑活动直接施工者的建筑工人伤亡后,雇主应承担无过错责任。但如果受害人有重大过错时,应当适用过失相抵原则,减轻雇主的赔偿责任。

 

四、减少农村建房人身伤亡的防范措施

 

1、完善立法,强化管理功能

 

针对目前我国农村建房的实际情况,政府应当加大宣传,提高农民的安全意识,规范农村建筑市场,对农村建筑队规范管理,落实农村建筑队资质审查、评定等工作。要倡导建房户与承建方加强自我保护意识,签订书面合同,把双方的权利义务固定下来,维护好自己的权利保障自己的权益。法律应就农村建筑市场承包资质、施工条件、施工队等组织的成立条件进行规范,在立法条件不成熟时期,可以制定相关条例或部门规范、地方性法规、政策进行调整。

 

2、设立建房意外事故保险,强化保障体系

 

针对当前农村建房事故频发、赔偿困难的情况,积极引导建房工人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一旦发生事故,可以及时得到一定的补偿,以缓解家庭经济困难,减少纠纷,把农村建筑行业的风险降到最低程度。可参照交通强制险的做法尝试设立建房意外事故险。该险种为强制性的,只要发生建房行为,就必须办理该项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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