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周由航运保险部轮值微信平台,共同期待精彩文章! 所谓保险公估人,是指受保险当事人的委托并收取合理费用,代为办理保险的评估、勘验、鉴定、估损以及理赔计算等业务,并出具公估报告书的保险中介服务机构。其与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共同构成完整的保险中介市场。国外的保险公估人最初起源于英国,是在1666年伦敦大火之后,伴随着建筑物火灾保险的出现而兴起的,之后由英国逐渐传播到欧洲、北美洲、大洋洲、东南亚等国家和地区。在长达几个世纪的发展过程中,国外保险公估人规模从小到大,从兼业经营到专业经营,最终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公估人制度。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保险公估人的类型多样化 从不同的角度来看,保险公估人可以区分为不同的类型。根据执业顺序来分,保险公估人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核保公估人,另一类 2、保险公估人地位的重要性 从国外保险公估业的实践来看,保险公估人所出具的“保险公估报告书”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但须承担民事法律责任),若保险双方对该“报告书”发行争议,仍可要求保险公估人重新公估或借助 (航运保险部 孙莉莉) 对今天的文章有问题吗?直接回复“航运险+您的问题”,专家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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