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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对佛教寺院免税问题答读者问

 初心阅读室 2014-10-08

关于国家对佛教寺院免税问题答读者问

徐玉成

  近来,各地寺院来电来函反映,地方税务机关经常来寺院收取各种税费,如建筑税、土地使用税、征地税等等,给寺院带来许多困惑。为此,现收集整理国家税法中有关佛教寺院免税的规定,以答问的形式发表。各地寺院可参照这些规定,与当地税务机关商谈免税事宜。至于具体个案,恕不一一答复。

  1、问:国家对于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团体免税的政策规定有哪些?

  答:国家对于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团体免税的政策规定有如下几项:

  (1)1991年10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的《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第六部分指出:“国家对一切宗教活动场所的房屋及占用土地免税,对于需要维修而又缺乏资金的寺观教堂给予补助。”(《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第290页,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国务院宗教事务局政策法规司编,宗教文化出版社1995年8月第一版)

  (2)1951年3月5日,中共中央在《关于积极推进宗教革新运动的指示》中曾经明确提出:为了“切实帮助教会的各个单位自养”,“替他们想些办法(由公家占用的房子给以房租,帮他们卖掉一些产业取得资金,甚至部分减轻某项捐税等)”。(《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第24页,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国务院宗教事务局政策法规司编,宗教文化出版社1995年8月第一版)

  (3)国务院[1980]188号文件,即《国务院转发宗教事务局、国家建委等单位〈关于落实宗教团体房产政策等问题的报告〉》中指出:“为了帮助各宗教团体实现自养并维持宗教职业者的生活,人民政府除允许教会、庙观出租房屋外,还免收教堂、庙观等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职业者自住房屋的房地产税。”(《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第24页,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国务院宗教事务局政策法规司编,宗教文化出版社1995年8月第一版)

  (4)中共中央办公厅1985年12月29日发出的[1985]59号文件,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办公厅调查组〈关于落实党的宗教政策有关问题的调查报告〉》中指出:“寺观兴办的生产、服务和公益事业,完全符合国家、集体、个人一起上的方针。政府有关部门要像对待其他集体企业事业单位一样,在发展方向和生产计划上给以指导,在设备、物资和技术上给予可能的帮助,在税收上给以适当的照顾。在有条件的地方,可给寺院划分一定数量的自留山、责任山,鼓励他们植树造林,护林养山,美化环境。”(《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第139页,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国务院宗教事务局政策法规司编,宗教文化出版社1995年8月第一版)

  2、问:国家在法律、法规方面对寺院的房产使用税和土地使用税有哪些免税规定?

  答:国家在法律、法规方面对寺院房产使用税和土地使用税作了明确规定:

  (1)关于房产使用税的免税规定:

  国务院1986年9月15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

  “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房产;

  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新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常用法律法规全书》第1385页,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2月第一版)

  财政部税务总局1986年9月25日发布的《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第六项“关于免税单位自用房的解释”是:“宗教寺庙自用的房产,是指举行宗教仪式等的房屋和宗教人员使用的生活用房。”(《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规选编》上卷第949页,法律出版社1991年2月第一版)

  (2)关于土地使用税的免税规定:

  国务院1987年9月27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三款规定: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使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使用地和其他用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规选编》上卷第957页,法律出版社1991年2月第一版)

  国家税务局1988年10月24日发布的《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第十项“关于免税单位自用土地的解释”是:“宗教寺庙自用的土地,是指举行宗教仪式等的用地和寺庙内的宗教人员生活用地。”“以上单位的生产、营业用地和其他用地不属于免税范围,应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规选编》上卷第958页,法律出版社1991年2月第一版)

  3、问:宗教团体因宗教活动或办公需要承受土地、房屋时,是否免征土地、房屋契税?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1997年10月1日施行)第六条规定:

  “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

  (二)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

  (三)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

  (四)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新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常用法律法规全书》第1387页,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2月第一版)

  4、问:国家对建筑税有哪些免税规定?

  答:国家关于建筑税的免税规定涉及寺院建筑的内容如下:

  国家财政部1987年10月6日发布的《关于建筑税免征问题若干规定》第三项规定:“对各类学校的教学设施,如教学楼(室)、教研室、实验室、图书馆、体育场(馆),以及学生集体宿舍、学生食堂的自筹建设投资,免征建筑税。”

  第七项规定:“对社会公共体育设施、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县以下(包括县)文化馆的自筹建设投资和省以上政府确定保护的文物古迹的自筹修复投资免征建筑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规选编》上卷第963页,法律出版社1991年2月第一版)

  5、问:国家对寺院门票收入是否免征营业税?

  答:国务院1993年9月13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36号令)第六条规定:

  “下列项目免征营业税:

  (一)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二)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

  (三)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四)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

  (五)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六)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除前款规定外,营业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见《新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常用法律法规全书》第1378页,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

  6、问:农村寺院以自养为目的,经营自有的土地种菜、种粮,是否也要缴纳农业税?

  答:1958年国家法律规定,农村的寺院也应当缴纳农业税。这是由于当时农村寺院较多,并且每个寺院经过土地改革后拥有一定数量的土地,寺院既是一个佛教道场,又是一个农业生产单位,生产的农业产品除了自己消费外,还有剩余。因此,当时规定农村寺院缴纳农业税应是合理的。

  “文革”以后,农村寺院的土地大多在“大跃进”和“文革”中被当地生产队占用,农村实行包产到户生产责任制以来,许多土地已经分配给了农民。因此,落实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以来,“文革”前属于寺院使用的大批土地已无法收回,有的只能收回一小部分。目前寺院经营少量土地只是为了解决自养问题,生产的农业产品除自己消费外,基本没有剩余。因此,中共中央办公厅[1985]59号文件,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办公厅调查组〈关于落实党的宗教政策有关问题的调查报告〉》中指出:“寺观兴办的生产、服务和公益事业,完全符合国家、集体、个人一起上的方针。政府有关部门要像对待其他集体企业事业单位一样,在发展方向和生产计划上给以指导,在设备、物资和技术上给予可能的帮助,在税收上给以适当的照顾”,比照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国务院和国家税务局发布的寺院免缴土地使用税、房屋使用税、门票营业税等一系列寺院免税规定,农村寺院以自养为目的经营的部分土地,经与当地税务部门协商,可以申请免缴农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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