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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无偿提供给政府使用是否纳税

 幸福在这里 2017-12-03
问:我企业无偿将房屋提供给政府部门使用,请问,我公司是否缴纳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
中汇(十堰)税务师群 赵辉
答:一、增值税。营改增之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三条的规定,征收营业税是以有偿提供应税服务为前提,所称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企业无偿将房屋提供给政府部门使用过程中,作为原有资产产权单位既没有取得货币,也没有取得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第五条同时规定,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均视同发生应税行为缴纳营业税。也就是说,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为例外,除此外征收营业税是以有偿为前提。因此,营改增之前,对你公司无偿将房屋租赁给政府部门使用应当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但实行营改增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四条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应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你公司将房屋无偿租赁给政府部门使用,并非属于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因此,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国税地〔1989〕140号)的规定,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共有使用权土地上的多层建筑,对纳税单位可按其占用的建筑面积占建筑总面积的比例计征土地使用税。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属于按规定免征土地使用税,故其无偿使用企业的土地,可以享受免征土地使用税的优惠。
三、房产税。《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纳房产税。根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检发〈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关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税地〔1986〕8号)规定:“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的房屋,按各自使用的部分划分,分别征收或免征房产税。”因此,企业将房屋无偿政府部门使用,应按其实际使用的部分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免征房产税。并且有的地方进行了进一步明确,如〔86〕湘税二字第627号:关于免税单位无租使用征税单位的房屋征免税问题对免税单位无租使用征税单位的房屋,可不缴纳房产税。深税政三﹝1987﹞109号规定:免税单位无租借入房产用于非生产营业的,免征房产税;用于生产营业的,应由借入单位缴纳房产税。借入已税房产,在已税有效期内不再缴纳房产税,也不办理退税。黑税四字〔1986〕347号 规定: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的纳税单位的房产或者纳税单位和个人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房产,均应按实际使用房产面积,从房产总面积中扣除,折算出房产余值,按使用单位和个人用途分别征收和免收房产税。皖地税〔2000〕119号规定:免税单位无租使用纳税单位的房屋是否征收房产税 免税单位无租使用纳税单位的房屋用于自身办公、业务和居住,免征房产税。
四、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视同销售一般按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因此企业将货物(包括自产产品)、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一般情况下应分解为两个行为进行税务处理:一是按公允价值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提供劳务;二是相应支出按公允价值计量。但这里仅提到“货物、财产、劳务”,并不包括服务。所以,一般来说,无偿提供服务,在企业所得税上不需要视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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