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法规 财税地字〔1987〕3号 1987-03-23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1年第2号),该文第四条、第五条失效。 总局(86)财税地字第008号《关于检发〈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关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下发后,各地在贯彻执行中又陆续提出一些需要明确的问题。经研究,现作如下解释和规定: 【苏税三[1986]31号】 江苏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关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
(1986-12-06) 2011-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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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检发《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关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
财税地[1986]8号 颁布时间:1986-9-25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已经发布。为了便于各地贯彻执行,总局在征求各地意见的基础上,对这两个条例作了一些解释和规定,现将《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关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一并研究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 附件1、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2、关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财政部税务总局 附件1、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一、关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解释 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 县城是指未设立建制镇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 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 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开征房产税的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关于城市、建制镇征税范围的解释 城市的征税范围为市区、郊区和市辖县县城。不包括农村。 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不包括所辖的行政村。 三、关于“人民团体”的解释 “人民团体”是指经国务院授权的政府部门批准设立或登记备案并由国家拨付行政事业费的各种社会团体。 四、关于“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是否包括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 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虽然有一定的收入,但收入不够本身经费开支的部分,还要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经费补助。因此,对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也属于是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对其本身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五、关于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其经费来源实行自收自支后,有无减免税优待? 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其经费来源实行自收自支后,应征收房产税。但为了鼓励事业单位经济自立,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其经费来源实行自收自支后,从事业单位经费实行自收自支的年度起,免征房产税3年。 六、关于免税单位自用房产的解释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办公用房和公务用房。 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业务用房。 宗教寺庙自用的房产,是指举行宗教仪式等的房屋和宗教人员使用的生活用房屋。 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是指供公共参观游览的房屋及其管理单位的办公用房屋。 上述免税单位出租的房产以及非本身业务用的生产、营业用房产不属于免税范围,应征收房产税。 七、关于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其他单位的房产,如何征收房产税? 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缴纳房产税。 八、关于房产不在一地的纳税人,如何确定纳税地点? 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房产不在一地的纳税人,应按房产的座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房产税。 九、关于在开征地区范围之外的工厂、仓库,可否征收房产税? 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不在开征地区范围之内的工厂、仓库,不应征收房产税。 十、关于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可否免征房产税? 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十一、关于作营业用的地下人防设施,应否征收房产税? 为鼓励利用地下人防设施,暂不征收房产税。 十二、关于个人所有的房产用于出租的,应否征收房产税? 个人出租的房产,不分用途,均应征收房产税。 十三、关于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可否由当地核定面积标准,就超过面积标准的部分征收房产税? 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个人所有的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因此,对个人所有的居住用房,不分面积多少,均免征房产税。 十四、关于个人所有的出租房屋,是按房产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还是按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房产税? 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因此,个人出租房屋,应按房屋租金收入征税。 十五、关于房产原值如何确定? 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对纳税人未按会计制度规定记载的,在计征房产税时,应按规定调整房产原值,对房产原值明显不合理的,应重新予以评估。 十六、关于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可否免征房产税? 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十七、关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其减除幅度,可否按照房屋的新旧程度分别确定?对有些房屋的减除幅度,可否超过这个规定? 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具体减除幅度以及是否区别房屋新旧程度分别确定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减除幅度只能在10%至30%以内。 十八、关于对微利企业和亏损企业的房产,可否免征房产税? 房产税属于财产税性质的税,对微利企业和亏损企业的房产,依照规定应征收房产税,以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但为了照顾企业的实际负担能力,可由地方根据实际情况在一定期限内暂免征收房产税。 十九、关于新建的房屋如何征税? 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二十、关于企业停产、撤销后应否停征房产税? 企业停产、撤销后,对他们原有的房产闲置不用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暂不征收房产税;如果这些房产转给其他征税单位使用或者企业恢复生产的时候,应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二十一、关于基建工地的临时性房屋,应否征收房产税? 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还是由基建单位出资建造交施工企业使用的,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是,如果在基建工程结束以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二十二、关于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使用或出租的房产,应否征收房产税? 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如影剧院、饮食部、茶社、照像馆等所使用的房产及出租的房产,应征收房产税。 二十三、关于房产出租,由承租人修理,不支付房租,应否征收房产税? 承租人使用房产,以支付修理费抵交房产租金,仍应由房产的产权所有人依照规定缴纳房产税。 二十四、关于房屋大修停用期间,可否免征房产税? 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经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审核,在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 二十五、关于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的房屋,如何征收房产税? 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的房屋,按各自使用的部分划分,分别征收或免征房产税。 附件2、关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一、关于“纳税义务人”的解释 车船使用税是就使用的车船征税,不使用的车船不征税。因此,原则上应由车船使用人为纳税义务人。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在通常情况下,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同属一人,纳税义务人既是车船的使用人,又是车船的拥有人。如有租赁关系,拥有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时,则应由租赁双方商妥由何方为纳税义务人;租赁双方未商定的,由使用人纳税。如无租使用的车船,由使用人纳税。 二、关于“纳税人所在地”的解释 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人所在地”,对单位是指经营所在地或机构所在地;对个人是指住所所在地。 三、关于企业内部行驶的车辆应否征收车船使用税 企业内部行驶的车辆,不领取行驶执照,也不上公路行驶的,可免征车船使用税。 四、关于车船计税吨位及挂车的税额如何确定 车辆净吨位尾数在半吨以下者,按半吨计算;超过半吨者,按1吨计算。船舶不论净吨位或载重吨位,其尾数在半吨以下者免算,超过半吨者,按1吨计算;但不及1吨的小型船只,一律按1吨计算。拖轮本身不能载货,其计税标准,可按马力(每1马力,折合净吨位二分之一)计算。拖轮所拖的非机动船,按其载重吨位计征车船使用税。 机动车挂车,按机动载货汽车税额的7折计算征收车船使用税。 五、关于拖拉机如何征税,税额如何确定 拖拉机主要用于农业生产的免税,主要从事运输业务的应征税,具体征免界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从事运输业务的,按拖拉机所挂拖车的净吨位计算,税额按机动载货汽车税额的5折计征车船使用税。 六、关于客货两用汽车如何征收车船使用税 客货两用汽车,载人部分按乘人汽车税额减半征税,载货部分按机动载货汽车税额征税。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七、关于新购置的车辆暂不使用应否征收车船使用税 新购置的车辆如果暂不使用,即尚未享受市政建设利益,可以不向税务机关申报登记纳税。但要使用时,则应于使用前,依照车船使用税的有关规定办理。否则,按违章论处。 八、关于残疾人专用的车辆应否征收车船使用税 为便利残疾人行动而特制的车辆,是专为残疾者使用的,与其他一般车辆不同,可免征车船使用税。 九、关于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等免税单位非自用的车船应否征收车船使用税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等免税单位自用的车船,依照规定是免征车船使用税的。但对其出租等非本身使用的车船,已不符合免税条件,应对非本身使用的车船征收车船使用税。 十、关于国营交通部门用银行贷款购买的车船,可否给予减免车船使用税优待 车船使用税是对使用车船的行为征收的一种税,国营交通运输部门用贷款购买的车船,应按规定征收车船使用税。但为照顾这种实际情况,国营交通运输部门用银行贷款购买的车船,在规定的还款期间,可免征车船使用税。免征的税款,用于归还贷款。 十一、关于市内公共汽车、电车,目前票价偏低,可否暂给予减免税优待 市内公共汽车、电车,由于目前票价偏低,可暂免征车船使用税。何时恢复征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各地具体情况确定。对出租汽车不免征车船使用税。 十二、关于“载重量不超过1吨的渔船”的解释 依照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载重量不超过1吨的渔船,可以免征车船使用税,是指1吨或1吨以下的渔船而言的。至于超过1吨而在1.5吨以下的渔船,在计征车船使用税时,可以按照非机动船1吨税额计征车船使用税。为了避免与1吨免税渔船混淆,可在税票上注明实际载重量,以资查考。 十三、关于免税单位与纳税单位合并办公所用车辆如何计算征收车船使用税 免税单位与纳税单位合并办公,所用车辆,能划分者分别征免车船使用税,不能划分者,应一律照章征收车船使用税。
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国税地字【1989】140号1989.12.2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现将若干具体问题明 确如下: 一、关于对免税单位与纳税单位之间无偿使用的土地应否征税问题 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等单位使用铁路、民航等单 位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 章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关于对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多层建筑用地的征税问题 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共有使用权土地上的多层建筑,对纳税单位可按其 占用的建筑面积占建筑总面积的比例计征土地使用税。 三、关于对缴纳农业税的土地应否征税问题 凡在开征范围内的土地,除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按规定免予征税以外, 不论是否缴纳农业税,均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四、关于对基建项目在建期间的用地应否征税问题 对基建项目在建期间使用的土地,原则上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但对有些基建 项目,特别是国家产业政策扶持发展的大型基建项目占地面积大,建设周期长,在建 期间又没有经营收入,为照顾其实际情况,对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各省、自 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免征或减征土地使用税;对已经完工或已经使 用的建设项目,其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五、关于对城镇内的集贸市场(农贸市场)用地应否征税问题 城镇内的集贸市场(农贸市场)用地,按规定应征收土地使用税。为了促进集贸 市场的发展及照顾各地的不同情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可根据具体情况自 行确定对集贸市场用地征收或者免征土地使用税。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县局、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1989]国税地字第140号《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在开征土地使用税范围内使用农村集体土地的企业(包括联营企业),应由土地实际使用人(即: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大中型企业利用原有土地或征用的土地,举办劳动服务公司,土地使用权属原企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由原企业缴纳;对劳动服务公司自己征用的土地,土地使用权属劳动服务公司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由劳动服务公司缴纳。 三、对校办企业使用的学校土地或自己征用的土地,均由校办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对基建项目在建期间使用的土地,应根据实际情况,对纳税人确有困难的,可由企业按项目申请,经所在地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市局审核免征或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对利用原有街道摆摊设点建立的集贸市场(农贸市场)用地,暂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政府部门征地或围地建立的集贸市场(农贸市场),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但为了照顾不同情况,对确有困难的,可由各县、区税务局审核后,报市局审批定期给予减免。 六、对政府部门下属的开发公司建造商品房用地,在商品房出售之前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开发公司按项目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经审核后报市局批准给予减免税。 七、对已被企业征用,但由于城市规划建路,挖河需要而实际未使用的土地和原使用人尚未搬迁的,可在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时扣除。 八、对于各类危险品仓库、厂房所需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由有关部门出具证明,经所在地税务机关核定,征收时可以扣除。 九、对大中型工矿企业范围内,占地面积较大而有是未利用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可由企业申请,经县局、分局审核后,报市局审批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对建材行业的采石、采沙场可比照矿山,对采矿区(即:“塘口”)部分暂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对采石、采沙场的其他部分用地照征。对建材行业的砖瓦场仍按原规定办理。 十一、对各级政府举办的文化馆、站等,其营业用房占地部分,营业时间是每星期不足三次(含三次)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每星期超过三次的,应照常征收。
【税三[1990]218号】 关于国营、集体肉菜市场减免税问题的通知 (1990-04-18)
农贸市场免征房产税应注意四点
2012-10-11 13:39 转自互联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68号)中,就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有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进行了细化明确。其中有4个细节问题需要注意。 细节一:非专门经营农贸市场按实际使用场地面积的比例征免税 政策明确,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享受税款减免。 这要从两方面来理解:一是符合规定条件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不管是自有还是承租的房产和土地,都可以享受免税政策。二是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一般还兼营服装百货、日用品等其他产品,根据文件规定只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中用于农产品经营的房产、土地免税,对用于经营其他产品的房产、土地不予免税。具体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细节二:注意减免范围的特别限定性规定 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是指经工商登记注册,供买卖双方进行农产品及其初加工品现货批发或零售交易的场所。 农产品包括粮油、肉禽蛋、蔬菜、干鲜果品、水产品、调味品、棉麻、活畜、可食用的林产品以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部门确定的其他可食用的农产品。考虑到农产品范围较广,且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为地方税,所以文件的出台部门授权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财税部门确定其他可食用的农产品的范围。 这里要特别注意,房产税以应税房屋为征税对象,以房屋价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房产余值指房产原值减除一定比率(10%—30%)后的余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明确,从2009年1月1日起,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财税地字[1987]3号)规定,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等,不属于房产。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规定,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细节三:免征税期限自2013年初起至2015年年底 新政策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执行。各地已按(财税地字[1987]3号)第三条、《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地字[1989]140号)第五条规定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给予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可继续按原免税政策执行。 财税地字[1987]3号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集贸市场用房,不属于工商部门自用的房产,按规定应征收房产税。但为了促进集贸市场的发展,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具体情况暂给予减税或免税照顾”。 国税地字[1989]140号规定:“城镇内的集贸市场(农贸市场)用地,按规定应征收土地使用税。为了促进集贸市场的发展及照顾各地的不同情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可根据具体情况自行确定对集贸市场用地征收或者免征土地使用税。”有的地方据此对集贸市场一律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为保持免税政策延续性,这次发布的新文件规定各地此前已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免税的,可继续按原免税政策执行。 细节四:办齐备案手续才可享受免税待遇 企业需注意,符合上述免税条件的企业需持相关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综合各省现行政策规定,申请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减免税需提供的证件、资料包括:申请减免税申请报告、减免税审批表、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产权证或其他证明材料、固定资产(房屋)明细账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如所属年度会计财务报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以及纳税人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 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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