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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餐饮服务提供者聘用禁止从业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处罚

 雄立东方 2014-10-09
索 引 号: 008510822/2013-00330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09D食品药品监管
发布机构: 市食药监局
发布日期: 2013-11-25
文  号:
主 题 词: 规定,办法,决定,制度,服务
对餐饮服务提供者聘用禁止从业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处罚
  
  序 号 210
行政权力编码 00851082-2-B-195000
  行政权力名称 对餐饮服务提供者聘用禁止从业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处罚
实施主体 内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行政权力依据 1.《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进行处罚。

  2.《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第九条第二款、第三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被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餐饮服务管理工作。

  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聘用本条前款规定的禁止从业人员从事管理工作。

  3.《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处罚种类 1. 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自由裁量标准 四川省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

  规则
  相对人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在60日内依法向内江市人民政府或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内江市人民政府法制办或内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投诉。


  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流程图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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