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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保险误区(转载:汽车之家汪淼)

 宛平2008 2014-10-11

密切关系车主利益 汽车保险误区需注意 汽车之家

    除了每年汽车保险要到时没完没了的电话推销各公司的保险之外,更头疼的事则是理赔。如果在购保险时少一些对各公司的优惠价格陷井的感情冲动,更多地以理赔时的要求理性思考,这就是本文给我们的“汽车保险误区”。
一、全险≠全赔偿

    相信很多朋友在选择车险的时候都会和保险推销员说,我的车要上全险,因此多数朋友误以为给爱车上了“全险”就可以得到“全赔”。经过了解,其实“全险”这个词在保险公司和国家相关法律中并不存在,只是人们的一个习惯用语(名不符实是常见的一种现象,本文提出了不要“望文生意”)。人们习惯性地将包括交强险、商业三者险、不计免赔险、车损险、盗抢险、车上人员险等在内的几个主要险种笼统地称为“全险”。因此,上“全险”并不等于全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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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在车辆保险投保的时候一定要注意相关投保保险公司针对不同险种的解释以及理赔范围的界定,也就是理赔的前提是什么(索赔时理赔的前提条款就是核心条款,即赔与不赔的关键不再是购买了保险,进一步到了是否满足理赔条件)。如果不了解清楚就贸然购买保险,即使购买了所谓的“全险”,也不一定会获取全额赔偿。我的建议就是您可以根据自身的使用情况,根据自己实际情况选择所需要的风险保障,这样不仅能为您以后的理赔提供便利,同时也节省了一部分车辆的保险费用。


二、涉水险不一定要单独购买

    之前的理解,没有购买涉水险的车辆在遇到发动机进水后,是无法得到保险公司的理赔的,但其实这说法不完全正确。因为部分保险公司的条款对于此问题有明确的说明,购买的车损险是涵盖涉水险和自燃险等附加险种的(但发生了自燃或涉水事件,是否理赔保险公司的解释可能与投保时保险人的理解就存在巨大差异,这是最让人伤心的地方),如果不需要的话可以单独剔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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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车辆承保价值越高日后理赔金额越高

    相信各位车主朋友们一定都不希望车辆被盗或者毁坏的情况出现在自己身上,没关系,只要您上的保险可以符合您的理赔条件,保险公司就会完整的赔付您应得的赔款。而这里就出现一个问题,那就是车辆承保价格越高日后就能得到车辆承保时的金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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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然回答是否定的,如果您是新车保险,那么车辆投保金额就会按照车辆实际销售价格,而如果您是续保险,那么车辆投保金额将会按照当前新车销售或者二手车销售价格进行投保。因此您在投保的时候车辆投保金额应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足额投保,确保出险时能得到合理的赔偿。千万不要超额投保,因为超额投保并不能得到超额的赔偿,这样做只是白白浪费钱。(这里不有一个难题本文没有提出:如果不是全车理赔,还是损坏后零部件更新,保险是按新车价格计算还是按旧车价格计算是一个非常纠结的难题,这也是保险公司每次保险总是按新车计价的一个最充分的理由。)


四、老龄车上保险困难是误区

    很多开老车的朋友可能都遇到过这样的问题,就是在购买保险的时候经常受到保险公司的拒绝,其实这里有个误区,并不是购买所有的险种都有困难,这里主要说的是车损险。因为老龄车的定损比较困难,残值的确定也很模糊,另外相关维修配件较少,所以多数保险公司不愿意承保此类车型。另外,购买交强险和三者险是不受使用年限的影响。不过对于年头过长的老旧车型,相关保费是有一定上浮的。(这与保险公司遵循的大数定律相关,因为旧车理赔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同理,新车就应该下浮,这是保险公司不自动愿意提到的事:作为保险商人,他总是会从有利于自己的利益角度来思考问题,而不是从投保的角度来思考,因为投保人理赔越多,保险公司就认为自己的利益更少,至少静态上表现的就是这样。当然,他们忘记了,理赔越多,不可能有越多的人投保,他的利益也会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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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注意特别条款

    多数保险公司为了减少赔款而设定了很多特别条款,以通过这些条款而限制投保人的使用以期降低发案率和投保人的投保费用。而这些特别条款往往会给投保人带来很多麻烦,因此我们在车辆投保的时候一定要特别的注意。比如:盗抢险的生效日期为汽车牌照办理好的次日生效、行驶范围为XX省(市、自治区)境内、保险受益人为XX等,这些都是保险公司制定的一些所谓的“特别条款”。(我在办理保险时,根据自己的情况曾利于这些特殊条款,进一步享受了保险时的优惠,这是办理保险的人员告诉我的,原来一直不知道这些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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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些特别条款经常被视作是保障保险公司自身利益的“霸王条款”。对于办理保险的车主来说,应该在投保前咨询清楚,同时在收到保险单时特别注意一下在内容上有无限制性的”特别约定”,以免日后维护自已利益时障碍重重。


六、盗抢未遂不赔付

    车辆上了盗抢险,车辆被盗可以得到此险种的赔付。但如果遭到人为将锁块撬坏,或者四条轮胎被偷走了,但车辆主体并没有被偷走,都是不能得到此险种的赔付的。同样,如果在车内或后备箱内存放的东西或贵重物品被盗,但车辆并没有被偷走,也是无法得到盗抢险赔付的,这些情况属于刑事案件范畴。(这理不是不能“自以为是”,按自己的理解来解决保险问题。实质上最不好理解的应该是车损险,保险公司已经把更多的车损从车损险里剥离出来,如本文提出的特殊情况下的自燃、玻璃、轮胎等车损险,由此产生了非常专业的理赔条款,让车主这些常人难以理解,从而产生了诸多的保险理赔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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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保险公司无权指定修理厂

    当发生事故后,应当是有责任方向对方赔付,被赔付方去4S店或自己信任的修理厂进行维修后走理赔手续。但很多车主都遇到过这样的问题,就是对方要求到修理厂的地点,这是为了降低维修成本,在不是自己信任的修理厂修车很难保证维修质量,所以遇到此情况一定不要轻易答应。因为无论是对方还是对方的保险公司都无权指定修车地点。


八、购买不计免赔≠全赔

    在投保时很多车主都会选择不计免赔。购买了不计免赔特约险后,并不是所有的事故都会得到百分百赔付,还是有一些特殊事故,保险公司会对一些特定的事故定出单独的免赔率,而且这些免赔率不属于不计免赔范围。比如多次出险、超范围行驶、车辆超载等,一般会加扣免赔率。


九、趁保险到期之前出险修车可以不影响打折

    就是在保险到期之前必须续保才能保证下一年的保障,这就存在一个时间重叠的问题,即购买完下一年的保险后,当年的保险还没有到期,那么在这个期间内发生的事故理赔则不存在影响下一年保费的问题,因为已经买完了。但是这也是个误区,看起来是先买了再出险是占了一年的便宜,该优惠还是有优惠,但这其实是换汤不换药,会影响到后年的保费,减少优惠或保费上浮。(曾有一个保险办事人员因我一年没有理赔,在亘保险没有到期新保险没有生效期间用了一次保险,保险公司没有吃亏,把这个交替期的保险事项记在了新保险期。如果你理解了保险公司是商人,他的利益不容侵犯,也可以理解他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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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汽车保险这个事儿其实很多细节都是平时大家互相传开的经验,但实话说有不少问题都是深一步就不太清楚了,作为车主,我们多知道一些关于保险的知识绝对是对自己有好处的,可以让车主的切身利益得到更好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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