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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无中文标签进口食品案件的认定和法律适用

 初心阅读室 2014-10-15
销售无中文标签进口食品案件的认定和法律适用
无锡市工商局新区分局    钱 进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进口食品受到了消费者越来越多的关注和青睐,但是市场上进口食品质量参差不齐。近年来,工商部门查处了许多无中文标签进口食品案件,在查处该类型案件的过程中,笔者认为有二个问题值得办案人员注意:一是进口食品的认定,二是法律适用。
一、进口食品的认定标准
所谓进口食品,一般是指从别的国家、地区市场购买并进入境内市场的食品。因此判断是否进口食品的标准应当是该食品是否从别的国家、地区购买并进入境内市场,而不是简单地查看包装标识上是否全是外文。
在食品流通领域,认定是否进口食品至少需要从两方面考察。一是查看食品包装标识:①看原产地是否在境外。原产地可以通过查询条形码获得,条形码前三位对应的是商品产地,如“690-695开头的是在中国大陆生产,“471、“489、“958”分别对应中国台湾、香港、澳门地区,“00-13”对应的是美国等;②看食品面向的销售地区。有的食品明确标注了在某个国家或地区销售,有的标注了某个国家或地区的食品安全标准,这些都是表明该种食品仅面向特定国家或地区销售,进入境内市场需要进口;③看包装标识上是否标注了境内代理商等相关进口信息;④看进口日期。有的进口食品明确标注了进口日期。二是食品溯源:一级级向上追溯食品进货渠道,查验是否有海关通关证明,以此确定是否是从境外进口的食品,这种方式虽然比较繁琐,但相对而言更为可靠。
在具体认定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包装标识全是外文的食品不一定是进口食品。如中国企业生产的用于出口的食品,这些食品上包装可能仅印刷外文,但如果在出口前就流入境内市场,并不能算作是进口食品。
2、国外品牌不一定全是进口食品。有的国外品牌在中国设立生产加工厂或者授权中国企业使用其品牌,其生产的食品虽然是国外品牌,但是在中国生产、销售,没有经过进口这一环节,不能算作进口食品。
3、国内品牌或境内生产的不一定不是进口食品。如上文提及的中国企业生产的用于出口的食品,如果这种食品出口到境外后又经海关进口到境内,就是进口食品。有的外国食品是在国外企业在中国设立或委托的企业生产加工后运往境外市场上销售,如果再进口到境内,也是进口食品。
4、假冒进口的食品不是进口食品。由于进口食品很受消费者欢迎,一些不法之徒就用假冒品牌、包装、产地等方式冒充进口食品,这种食品实际上是在境内生产、境内销售、没有经过海关进口,不能认定为进口食品。
5、从中国台湾、香港、澳门地区经海关进入境内市场的食品也是进口食品。虽然中国台湾、香港、澳门地区是属于中国,但从这些地区购进商品需要按照进口程序,经过海关、缴纳关税,食品也不例外。
6、假冒伪劣不能作为认定不是进口食品的依据。进口食品也可能存在质量问题,不能仅凭食品系假冒伪劣就认定该食品不是进口食品。“进口的假冒食品”和上文提及的“假冒进口的食品”有本质区别。
二、查处无中文标签进口食品的法律适用
区分是否进口食品不仅关系到调查取证,更重要的是关系到行政处罚时的法律适用。
如果是进口食品,销售没有中文标签的进口食品则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有观点认为第六十六条是对食品进口商的要求,不能引用该条处理零售商。笔者认为,该条分为三句,前二句“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这是对进口预包装食品的总体要求,无论是进口过程中还是进入流通环节后,只要是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都必须有符合法定要求的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该条第三句“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这是对进口商的要求,不能因为第三句是针对进口商而否定前二句对其他经营者的法律效力。
如果被查处的食品上没有中文标签,同时又无法证明该食品是进口食品或者有证据证明该食品不是进口食品,那么笔者认为有二种思路,第一种思路是根据《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7-2011)“应使用规范的汉字(商标除外)”的要求,认定该食品为《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十一)项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三)条“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根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进行处罚。第二种思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下列情形,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五)在境内销售的商品的包装、说明。”《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虽然没有明确规定预包装食品包装标签必须是中文,但是食品的包装、说明不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用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十四条,因违反法律而无效,可以认定为没有有效包装、说明文字,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处罚。这二种思路的处罚额度有所不同,对于货值一万元以上的案件,第一种思路的处罚额度高于第二种思路。笔者认为这二种思路都是正确的,但是《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是部门规章,效力次于《食品安全法》,应以第二种思路为宜。
此外,在关于进口食品的中文标签问题上,还有个细节值得注意,《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的要求限于“预包装食品”。对于散装食品,《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时必须要在贮存位置、容器上,销售散装食品时必须在外包装上标注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这些内容属于食品的包装或者说明,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十四条可以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一条和第八十七条第(四)项处理。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进口食品受到了消费者越来越多的关注和青睐,但是市场上进口食品质量参差不齐。近年来,工商部门查处了许多无中文标签进口食品案件,在查处该类型案件的过程中,笔者认为有二个问题值得办案人员注意:一是进口食品的认定,二是法律适用。
一、进口食品的认定标准
所谓进口食品,一般是指从别的国家、地区市场购买并进入境内市场的食品。因此判断是否进口食品的标准应当是该食品是否从别的国家、地区购买并进入境内市场,而不是简单地查看包装标识上是否全是外文。
在食品流通领域,认定是否进口食品至少需要从两方面考察。一是查看食品包装标识:①看原产地是否在境外。原产地可以通过查询条形码获得,条形码前三位对应的是商品产地,如“690-695开头的是在中国大陆生产,“471、“489、“958”分别对应中国台湾、香港、澳门地区,“00-13”对应的是美国等;②看食品面向的销售地区。有的食品明确标注了在某个国家或地区销售,有的标注了某个国家或地区的食品安全标准,这些都是表明该种食品仅面向特定国家或地区销售,进入境内市场需要进口;③看包装标识上是否标注了境内代理商等相关进口信息;④看进口日期。有的进口食品明确标注了进口日期。二是食品溯源:一级级向上追溯食品进货渠道,查验是否有海关通关证明,以此确定是否是从境外进口的食品,这种方式虽然比较繁琐,但相对而言更为可靠。
在具体认定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包装标识全是外文的食品不一定是进口食品。如中国企业生产的用于出口的食品,这些食品上包装可能仅印刷外文,但如果在出口前就流入境内市场,并不能算作是进口食品。
2、国外品牌不一定全是进口食品。有的国外品牌在中国设立生产加工厂或者授权中国企业使用其品牌,其生产的食品虽然是国外品牌,但是在中国生产、销售,没有经过进口这一环节,不能算作进口食品。
3、国内品牌或境内生产的不一定不是进口食品。如上文提及的中国企业生产的用于出口的食品,如果这种食品出口到境外后又经海关进口到境内,就是进口食品。有的外国食品是在国外企业在中国设立或委托的企业生产加工后运往境外市场上销售,如果再进口到境内,也是进口食品。
4、假冒进口的食品不是进口食品。由于进口食品很受消费者欢迎,一些不法之徒就用假冒品牌、包装、产地等方式冒充进口食品,这种食品实际上是在境内生产、境内销售、没有经过海关进口,不能认定为进口食品。
5、从中国台湾、香港、澳门地区经海关进入境内市场的食品也是进口食品。虽然中国台湾、香港、澳门地区是属于中国,但从这些地区购进商品需要按照进口程序,经过海关、缴纳关税,食品也不例外。
6、假冒伪劣不能作为认定不是进口食品的依据。进口食品也可能存在质量问题,不能仅凭食品系假冒伪劣就认定该食品不是进口食品。“进口的假冒食品”和上文提及的“假冒进口的食品”有本质区别。
二、查处无中文标签进口食品的法律适用
区分是否进口食品不仅关系到调查取证,更重要的是关系到行政处罚时的法律适用。
如果是进口食品,销售没有中文标签的进口食品则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有观点认为第六十六条是对食品进口商的要求,不能引用该条处理零售商。笔者认为,该条分为三句,前二句“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这是对进口预包装食品的总体要求,无论是进口过程中还是进入流通环节后,只要是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都必须有符合法定要求的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该条第三句“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这是对进口商的要求,不能因为第三句是针对进口商而否定前二句对其他经营者的法律效力。
如果被查处的食品上没有中文标签,同时又无法证明该食品是进口食品或者有证据证明该食品不是进口食品,那么笔者认为有二种思路,第一种思路是根据《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7-2011)“应使用规范的汉字(商标除外)”的要求,认定该食品为《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十一)项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三)条“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根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进行处罚。第二种思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下列情形,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五)在境内销售的商品的包装、说明。”《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虽然没有明确规定预包装食品包装标签必须是中文,但是食品的包装、说明不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用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十四条,因违反法律而无效,可以认定为没有有效包装、说明文字,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处罚。这二种思路的处罚额度有所不同,对于货值一万元以上的案件,第一种思路的处罚额度高于第二种思路。笔者认为这二种思路都是正确的,但是《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是部门规章,效力次于《食品安全法》,应以第二种思路为宜。
此外,在关于进口食品的中文标签问题上,还有个细节值得注意,《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的要求限于“预包装食品”。对于散装食品,《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时必须要在贮存位置、容器上,销售散装食品时必须在外包装上标注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这些内容属于食品的包装或者说明,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十四条可以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一条和第八十七条第(四)项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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