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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社会保障制度

 Nauer的图书馆 2014-10-16

在香港整个社会福利工作中,社会保障制度乃是其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在港英当局每年的财政预算社会福利项目开支中,社会保障开支占了相当—部分。

1971年以前,社会保障只是一种食物救济,向老弱伤残者和贫困家庭派发食品和干粮等实物。自1971年4月开始,港英政府全面推行公共援助计划后,援助形式也由发放食物转变为支付现金,社会保障逐渐扩大服务项目,由初期单一的公共援助发展到今日包括向全无入息或低入息人士或家庭发放低额援助金、高龄津贴,伤残津贴、死亡补助金、暴力及执法伤亡赔偿、交通意外援助、紧急救济等内容的—揽子社会保障计划。目前,香港社会保障制度主要有以下数种主要形式:

其一,公共援助由政府拨款,对于生活水平低于某一程度家庭收入的居民,给予适当援助,使之能够维持起码生活。当这些居民的家庭收入达到某一程度或者有其他资源能维持基本生活时,即终止有关援助。

其二,特别津贴。由政府拨款给予符合特定条件的社会人士,目的是使那些无自主能力及因失去工作能力而减少收入的人士,包括老弱病残,幼童孤寡等,获得有限度的津贴,解决生活需要。这类特别津贴的内容有:高龄津贴;伤残津贴;暴力及执法伤亡赔偿计划;交通意外伤亡援助计划。上述两项,据有关方面统计,80年代以来,政府每年为此支出约13—15亿港元,占政府总支出的2.5%——3%,近两年又上升至5%—6%。

其三,雇主责任。由政府立例负起赔偿责任,以保障雇员在受聘期间遇到某些事故时可获得经济赔偿。

其四,公积金。由雇主和雇员共同供款的社会保障形式。公积金交由有关机构统筹处理,于雇员退休或符合提取条件时取回存款的本息,以保障老年生活。

从总体上看,进入90年代以来,在社会福利、工伤保险、特别津贴、高龄津贴等方面,做得还是比较出色的,而退休金制度也开始在局部尝试进行,但远未真正建立起来。香港虽然不是一个福利社会,但从其社会保障制度之建立和推行,以及各种社会福利机构和志愿团体的建立发展来看,香港的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已达到相当的水平,其主要特点是:

第一、港英政府比较重视社会保障工作。70年代初以来,由于香港社会经济的发展,港英当局为协调社会矛盾、保持社会稳定,为经济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社会环境,比较注意借鉴西方国家实行社会福利政策的某些做法,逐步推行社会保障工作。一方面增加资金投入,促使社会保障内容多样化;另方面建立健全职责分明而又相互制约的执行监督机制,以利于各项社会保障计划和法规的贯彻实施。还有,港英当局在不同时期对拓展社会保障工作都有一个长远规划及与此相适应的政策措施,对各项社会保障和社会服务工作作了明确而详细的规定,每年一度的财政报告中也要把社会保障作为一个重要内容加以检讨。

第二、逐步完善社会保障工作立法。为使各项社会保障工作能得以推广和实施,港英当局制订并逐步完善各项有关法律规例。从1979年迄今,共制订有关改善服务条件和工业安全的法例达150多项,仅1986年就制定了有关劳工例律82项,对各种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赔偿的要求、享受资格等皆作了比较科学和明确详细的规定,从而使各项社会保障逐步做到有法可依,依法办事,达到利用法律手段强化对社会保障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的目的。

第三、社会保障工作日趋多元化和社会化。香港目前的社会保障工作不仅是政府管理的一个职能工作部门,而且也日益引起社会各界的重视和参与。各种不同政治派别和社会团体,各个社区发展机构、各种宗教教会组织,都热心支持和积极参与,形成了既有官办又有民办,既有商业性又有非牟利性,既有私人机构又有志愿组织介入的多形式、多层次、多渠道的社会服务网络。在服务对象上,也从幼婴儿童扩展到青少年、老人、妇女。服务项目和内容也从救济、津贴到青少年康乐、老人服务、法律指导以及教育、娱乐等等,到了90年代,香港社会福利署辖下的办事处达50个左右,各种社会服务中心逾200个,充分发挥了社会服务的功能。香港社会保障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有不少好的经验和做法,但是也还存在不少局限性,其中最大的缺陷是还没有形成一个全社会的退休制度,不能解决大多数劳工的老有所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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