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新刑诉二审抗诉待改进:保障抗诉效力与被告人自由

 fanbo1975 2014-10-16

      【  要解决这一问题,建议不妨将《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修改为:“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后应当立即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法定期限过后人民检察院未提出抗诉的,应当立即解除强制措施。”这样,可在保证检察机关刑事抗诉的效力和保障被告人人身自由之间达成最佳平衡,同时也维护了国家法律制度的统一。】

  试论刑事二审抗诉制度之缺陷及对策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于景平

  内容摘要:由于现行刑事抗诉制度立法上的某些缺陷及刑事抗诉实践中的一些认识分歧,导致我国刑事二审抗诉的运行机制存在一系列不容忽视的问题。最新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虽然针对某些问题做出了完善,但仍不免存在疏漏。本文试分析刑事二审抗诉制度设计上的一些缺陷,并阐述解决之对策。

  关键词:刑事二审抗诉 制度设计 缺陷 对策

  刑事二审抗诉,即引起刑事案件第二审程序的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刑事判决或裁定,认为确有错误时,在法定期限内,依照法定程序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审理要求的诉讼活动。刑事二审抗诉是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法律监督职权,对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一种重要形式。当前我国法学界和法律实务界对于刑事抗诉制度的理论研究尚嫌不足,相关立法也不免存在缺陷。而刑事抗诉实践中出现的问题错综复杂,往往涉及到多方权益之间的博弈与平衡。不断完善刑事二审抗诉制度,以促进司法公正,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维护刑事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是今后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一个重大命题。

  一、现有二审抗诉程序不利于上级检察机关行使抗诉职权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必须在开庭十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可见,我们现行的刑事二审抗诉的程序设计上,并不存在一个独立的上级检察院的审查期限,而是提起抗诉后便直接进入二审法院的审理期限,上级检察院的审查期限事实上从属于二审法院的审理期限。这种程序设计必然导致一系列问题。

  首先,不利于上级检察院行使支持抗诉或撤回抗诉的权力。在二审法院通知阅卷前,上级检察院手中只有一份抗诉书,最多还有下级检察院的检察内卷可以了解相关的案情。以审查报告来讲,其中的口供等言词证据是较重要部分的节录,其他实物证据更往往只有简介,上级检察院无法借此全面审查判断证据和案情。而抗诉案件多为疑难复杂案件,如果不能及时全面地审查一审的相关案卷和证据材料,熟悉掌握案情,上级检察机关显然难以对是否应当支持抗诉作出恰当结论,不利于其行使支持抗诉或者撤回抗诉的权力。

  同时,现有的二审抗诉程序也不利于保证上级检察院的支持抗诉质量。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上级检察院何时能够开始查阅案卷几乎完全由同级法院自由把握。在实践中,上级检察院往往只有短短十来天的阅卷时间,然后就要出庭支持抗诉。如前所述,抗诉案件多为疑难复杂案件,且二审的证据标准还要高于一审程序,但上级检察院对于案卷和证据的审查时间却大大短于一审的审查期限,这种规定显然不够合理,难以保证上级检察机关的支持抗诉质量。

  针对以上问题,笔者认为,应重新设计刑事二审抗诉程序,适当延长上级检察院的审查期限。在最近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中,已经做出了类似的规定。新刑诉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决定开庭审理后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查阅完毕。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但笔者认为,这一最新规定仍不够彻底。建议仿照一审程序作出如下设计:在下级检察院提起抗诉后,一审法院即应将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退回同级检察院,下级检察院再将全部案卷和证据移送上级检察院。在二审法院的审理期限之外,增设上级检察院的审查期限,考虑到抗诉案件的特殊性,上级检察院的审查期限至少应定为一个月。在一个月内,上级检察院应当完成审查工作,决定是否支持抗诉,如果认为抗诉理由不能成立,则应向同级法院撤回抗诉;如果认为应当支持抗诉,则应向同级法院发出支持抗诉的相关文书,并将案卷和证据材料或主要证据复印件移送同级法院。二审法院自收到同级检察院支持抗诉的相关文书之日起开始计算二审的审理期限。如此分别设计二审阶段检察院和法院的办案期限,使上级检察院的审查期限和同级法院的审理期限都得到了保证,抗诉质量也得到了保障。

  二、现有二审抗诉程序中上级检察院支持抗诉能否超越抗诉书的范围不够明确

  在二审抗诉程序中,上级检察院支持抗诉能否超越下级检察院抗诉书的范围提出新的抗诉意见?又能否提出新的证据?在实践中对这一问题的认识分歧很大。法院方面一般认为,支持抗诉的检察人员在二审出庭时应当依据抗诉书发表抗诉意见,对超越抗诉书范围提出的抗诉意见法院不应采纳,所提出的新的证据也不予采信。其理由是,如果检察人员在二审出庭时突然提出抗诉书范围之外的抗诉意见或新证据,会产生一种突然袭击的效果,不利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有效行使辩护权。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二条规定:“检察人员应当客观全面地审查原审案卷材料,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既然上级检察机关的审查不受抗诉范围的限制,就完全有可能发现下级检察院没有提出但确实应当抗诉的事项,这时,变更抗诉主张或者补充抗诉事项就理所应当,这也符合法律监督的本义。同时,这还意味着上级检察院应当有权收集新的证据以支持抗诉。至于前述可能妨碍辩护权行使的担心,其根源还在于现行二审抗诉制度设计的不合理。如果依照上文所述重新设计二审抗诉程序,这一问题当可迎刃而解:如果上级检察院认为下级检察院抗诉正确,则向同级法院发出支持抗诉通知书;如果上级检察院认为抗诉理由部分成立,或抗诉理由虽不成立,但发现一审判决另有错误,则应向同级法院发出变更抗诉书;如果上级检察院认为抗诉理由成立,但发现还有其他应当提出抗诉的事项,则应向同级法院发出补充抗诉书。上级检察院发出以上文书同时,向同级法院移送案卷和证据材料或主要证据复印件。二审法院自收到以上文书之日起开始计算审理期限,同时将相应文书送达当事人。这样,既保证了检察机关抗诉权的全面行使,又保证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辩护权的有效实现,最大限度地实现了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完美结合。

  三、上级法院发回重审权易被滥用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但在实践中,二审法院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案件,往往一概发回原审法院重审,而很少直接改判,甚至随意扩大法律规定的发回重审的范围或者反复多次发回重审。法院方面或许是出于自身工作的便利,但这种做法却事实上消解了刑事抗诉的制度设计。虽然按照《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原审法院对于发回重审的案件,都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但院长、庭长和审判委员会成员却并未改变,在这种现实体制下,想要让法院自我纠错难度很大。特别是在司法实践中,某些案件被发回重审后,原审法院执意维持错误判决,检察机关不得不再次提起抗诉,而上级法院又再次发回重审,如此反复多次,不仅无谓地增加了诉讼成本,浪费了诉讼资源,更使得严肃的司法活动沦为各方的相互扯皮,严重影响了检察机关审判监督的效力,严重损害了我国司法体制的权威和公信力。

  随着《刑事诉讼法》的最新修改,这种情况有望改观。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严格限制了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次数。另一方面,在新刑诉法实施后,还应当注意在司法实践中严格限制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范围,对于不应当或者不适合发回重审的案件,坚决不能发回重审,而应由接受抗诉的法院直接审理后作出裁判。在这一方面,有必要通过立法或解释赋予检察机关相应的法律监督权,当发现二审法院滥用发回重审权,将不应当发回重审的案件发回重审时,同级检察院可以依法纠正。

  四、一审判决被告人无罪、免除刑事处罚后立即释放被告人易导致二审抗诉无法实现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后应当立即释放。”第二百零八条则规定:“判决和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同时规定“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才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这两条规定明显相互矛盾。对此,一般的解释是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是判决执行的一个特例,因为如果对已被法院判决无罪或免除刑事处罚的被告人继续羁押,显然有侵犯人身自由之嫌。然而,在实践中,如果检察机关认为这类判决确有错误进而提起抗诉的话,往往会因为被告人逃避审判、无法到案而不能进入二审程序,实际上使得二审抗诉无法实现,侵害了检察机关的审判监督职权,并且事实上违背了我国两审终审的刑事诉讼基本原则。

  要解决这一问题,不妨将《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修改为:“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后应当立即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法定期限过后人民检察院未提出抗诉的,应当立即解除强制措施。”这样,可在保证检察机关刑事抗诉的效力和保障被告人人身自由之间达成最佳平衡,同时也维护了国家法律制度的统一。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